胰腺如何治疗:知识产权中的限制竞争-找法网(Findlaw.c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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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的帕拉诺瓦(Paranova)一案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商标产品再包装的一个重要判决。法院认为,商标权的功能不过是向消费者保证商品的来源,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对商标产品经过再包装的销售商在进口再包装产品方面被授予更广泛的权利。根据判决,仅当商标产品的再包装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产品的原始状况,商标权人才有胜诉的可能性。直接的影响是指再包装使产品的功能发生变化或者受到损害,间接的影响是指进口商的再包装说明忽视了对用户的重要指导,或者增加了与生产商意图不符的额外说明。此外,商标产品合法再包装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销售商在进口该商品之前向商标权利人通告了再包装的信息。而且,与以往判决的不同之处是,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增加了“其他要求”,即商标产品的再包装如果能够损害商标的信誉,权利人有权制止销售再包装的产品。

  欧共体法院关于商标案件的判决受到欧共体许多学者的批评。他们批评法院没有充分地考虑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没能在商标权保护和欧共体竞争法之间实现一个合理的平衡。他们指出,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是把商标权的功能仅仅限于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因为商标权可以鼓励权利人为商标产品的信誉进行投资,而且,在商标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商标产品的信誉,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商标权对权利人是一种有着重大经济价值的类似有形财产的权利。

  如果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平行进口,一定地域内的商标权人就会失去他们垄断销售商标产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就不再按照特定市场的要求生产商标产品,这就会损害商标权的质量保证功能。此外,一定地域的商标权人可能也不再像过去进行垄断生产和垄断销售的情况下在商标产品上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例如广告方面的投资,因为担心这些投资会给同一商标的其他权利人带来不公平的好处。帕拉诺瓦一案的判决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为法院仅是在商标产品的再包装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产品原始状况的情况下才禁止再包装产品的进口,这种做法势必会影响进口国商标权人对商标产品的投资。例如,因为担心自己的广告宣传会被外国进口的商标产品搭便车,他们就会减少广告费用。此外,在进出口国家的同一商标产品的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允许再包装产品的平行进口还会严重影响进口国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其结果就是减少商标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对市场的供给。

  四、著作权中的滥用行为

  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著作权特别是关于码吉尔(Magill)一案的判决表明,欧共体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对共同体市场竞争的保护相比,前者是处于次要的地位。

  在玛吉尔案件中,原告是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从事电视广播业务的RTE、ITV和BBC三家电视台,被告玛吉尔电视指南有限公司是爱尔兰的一家出版商。该案的主题是,如何处理成员国的著作权与欧共体体条约第82条的冲突。案件的起因是,玛吉尔以“玛吉尔电视指南”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可在爱尔兰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在玛吉尔出版每周电视节目预告之前,这三家电视台分别通过报纸预告它们当天的节目。在周末或在节假日的情况下,它们预告双日节目。此外,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它们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日期和时间之后,它们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玛吉尔于1986年4月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申诉。

  委员会1988年12月的裁决指出,RTE等三家电视台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对这三家电视台的制裁,委员会要求它们停止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求它们以不歧视的方式应第三方的请求提供每周电视节目的预告,并允许第三方复制它们的电视节目单。委员会的裁决还指出,这三家电视台如果允许第三方复制它们的节目预告,它们可以收取合理的报酬。RTE等三家电视台不服委员会的这个裁决,便向欧共体初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委员会的裁决。初审法院驳回上诉之后,它们又向欧共体法院提出上诉。欧共体法院于1996年4月6日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赞同初审法院的观点,驳回原告的上诉。

  欧共体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认定这三家电视台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指出,知识产权本身虽然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些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放映日期以及放映时间是玛吉尔电视节目预告公司唯一的信息内容。因为这三家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在爱尔兰的大多数家庭和在北爱尔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家庭中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这些电视台的行为就妨碍了电视节目周刊发行市场的有效竞争。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原告认为,它们的行为是在行使依成员国国内法而取得的著作权,因此不能被视为违反条约第82条。法院虽然承认授予知识产权是国内法的问题,复制的专有权是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所以,即使权利人有着市场支配地位,拒绝给予复制许可的行为也并不一定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然而,法院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人行使其专有权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因为,第一,该市场上实际没有电视节目每周预告的替代物。某些日报或者周末报纸虽然有24小时或者48小时的节目预告,或者有每周重点节目预告,但它们只是在有限程度上替代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因为只有全面的电视节目预告才便于消费者事先决定和安排他们所要收视的节目,而这三家电视台在自己没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凭借其著作权阻止这种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预告电视节目的周刊问世,这就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所指的滥用行为。第二,电视台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第三方出版电视节目预告周刊。第三,这三家电视台拒绝向玛吉尔公司提供电视节目预告周刊必不可少的信息,这表明它们准备将其在电视播映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扩大到电视节目预告的信息市场上。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法院认定初审法院适用法律适当,从而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玛吉尔案件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著作权领域最重要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于一些高科技产业如软件业、数据库公司、电信业和信息技术产业的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判决,一个企业只要在某种产品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无权凭借其著作权将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扩大到相邻市场上。特别是在电信业,为了避免在下游市场产生排除竞争的后果,网络经营者有义务保障竞争者以相同的和适当的条件进入网络。在欧洲竞争法中,人们将这个理论称之为“基础设施”理论。德国《电信法》第35条针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所有权人,规定它们有义务保障竞争者进入网络。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 条第4款针对滥用优势地位的企业以及德国《州际广播协议》第53条针对特定媒体服务商也分别做出规定。在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司法部、地方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都一致认定微软公司捆绑销售浏览器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AOL/TimeWarner一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反托拉斯法裁定 TimeWarner有义务保障与之有竞争关系的英特网服务商优先获得TimeWarner宽带网的进入权。总之,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趋势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占垄断地位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