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宾馆二手水洗设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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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8-11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均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缴费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1)缴费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

  (2)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除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外,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但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单独开票征收,就地缴入金库,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当地金库。

  6.各设区市地税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续费与该局上年实际入库数挂钩,由省地税局按比例统一划拨。

  7.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考虑到各地教育投入压力较大,为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省级统筹的大部分资金将返还原征收地,返还的资金与实际征收数挂钩,省与市、县(区)的分成比例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8.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9.经省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从2010年9月1日起均应按《办法》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10.为确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的稳步推进,各级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和《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传工作安排表》(见附件),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地方教育附加开征的重大意义、征收依据、征收管理办法,使各级党政、社会各界和广大缴费人充分认识地方教育附加开征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支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切实提高缴费人自觉缴费的遵从度,形成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11.各级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
  3.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传工作安排表》(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江西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六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缴纳主体可以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税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地税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地税、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88]1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2: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

  1.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10]2号)批复,从2010年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之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富民兴赣,教育为基。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近几年重点支出方向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以及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保障全省中小学师生生命安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2010年6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后经省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延期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从2010年9月1日起均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有哪些?计征依据是什么?费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均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也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4.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是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申报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收申报表格。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有哪些减免规定?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缴纳主体可以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税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地税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

  6、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如何使用?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考虑到各地教育投入压力较大,为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省级统筹的大部分资金将返还原征收地,返还的资金与实际征收数挂钩,省与市、县(区)的分成比例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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