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吕相制衣:会计现状及税会差异及协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8:39:11

会计现状及税会差异及协调

 

一、税、会现状:“一税多会”。

“一税”一部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得到统一。

“多会”:执行6个并行的会计制度(准则)

(1)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2]310号)

(2)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部令第3号)(包括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附:指南、解释、会计准则解释1至4号)

(3)小企业会计制度(原、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10]65号)

(4)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施工企业、商业流通、医院、工会会计制度(新))

(5)单位会计制度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及协调

1、协调标准:申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填报会计口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2、调整方法:对未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调账调表”。

3、调整情形:对没有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如,会计差错、会计估计(应计未计收入(非视同销售收入)、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按会计准则应确认为营业外收支的非货币性交易等)。

4、在收入确认财务处理要点:

(1)盘点实物、盘点账务(仓库账、往来账、成本费用账),包括:对实物比账面少的部分是否属于应计收入的行为,及时调整作收入处理;已收款项的收入项目是否挂往来账中未调整总收入;对长期应付未付款是否已达到税法规定年限应计收入处理;对费用、成本、资产项目中直接计减收入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废料收入是否已在账上反映,是否符合企业经营的客观情况

(3)公司是否在规范的盘点制度,对盘盈资产是否已作账务处理

(4)往来应收款项是否有企业间借贷,是否计提了当年应收利息

(5)按完工进度和工作量确定收入,是否已有足够的客观依据

5、差异原因:各自目的  适当分离原则  一税多会执行标准。

第一、从财务会计制度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各自的目的来看,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以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为目标,弱化了为国家宏观管理服务的职能,在管理理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导致了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内的会计准则与税收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则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通过税法来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两者的目的不完全一致,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有利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利益。第二、依据税法对纳税人的收益,以及与收益相关的成本、费用、资产、债务等事项进行税收处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法,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原涉外企业所得税就采用这种做法,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财务会计制度适当分离,有利于我国所得税法与国际接轨。第三,我国各行行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各自的财务处理特点,因此依据税法建立统一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是不可少的内容,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办税,同时有利于税收征管改革。

6、差异处理:(法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7、差异调整项目及方法:

“调表不调账”。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收入、扣除、资产、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和其他)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8、差异及协调的差异:

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谨慎性原则(收入确认条件,税法没有引入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

新法实施后原政策的效力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

2、《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原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规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