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晶图片:4.4代孕合同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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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4.4代孕合同与正义
 
那么,在“婴儿M”一案中到底谁是对的呢?——是执行该合同的初级法院,还是使该合同作废的高级法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评估合同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以及在反对代孕合同时所提出来的两种反驳。

作者:清幽杜仲 来源:东西 (http://dongxi.net/)

那么,在“婴儿M”一案中到底谁是对的呢?——是执行该合同的初级法院,还是使该合同作废的高级法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评估合同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以及在反对代孕合同时所提出来的两种反驳。


那种支持代孕合同的论点,所依据的是我们迄今所考察的两种正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反映了选择的自由。支持两个相互同意的成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就是尊重他们的自由。功利主义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推进了总体福利。如果双方都认同一个交易,那么双方都肯定能从这一协议中获得一些利益或幸福,否则他们就不会做这笔交易。因此,除非我们能够证明,这一交易减少了另外一些人的功利(而且要超过它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利益),否则,那些互相获利的交换——包括代孕合同——就应当得到支持。


这些反驳有道理吗?它们具有多少说服力呢?

 

反驳之一:有问题的同意


第一种反驳——关于玛丽·贝丝·怀特海的同意是否真正地出于自愿——引发了一个与条件有关问题,人们在这些条件下作出选择。它认为,只有当我们并没有被过分地压迫(如对金钱的需要),并且我们合理地、完整地掌握了备选项的信息时,我们才能行使自由选择。当然,人们关于什么算做过分的压力,什么算做缺乏信息的同意,还会有争论。可是,这种争论的要点在于判断出,什么时候一个看上去像自愿的协议才是真正自愿的,而什么时候并不是。这一问题清楚地体现于“婴儿M”一案中,正如它体现于关于志愿兵役制的争论中一样。


如果我们从这些案例中退后一步,那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关于一个有意义的许诺的必要背景条件的争论,实际上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考察的三种正义进路中的其中一种正义理论——那种认为公正就意味着尊重自由——的家族内部的争论。正如我们所见,自由至上主义就是这个家族中的一员,它认为,公正需要尊重人们所作出的任何选择,假如这些选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话。其他一些将公正看做是尊重自由的理论家们,在选择的条件上设定了一些限制。他们认为——正如法官威伦茨在“婴儿M”一案中所说的那样——迫于压力或信息掌握不全面的许诺,并不是真正地出于自愿。当我们开始讨论约翰·罗尔斯(一个自由阵营内部的成员,他反对自由至上主义关于正义的论述)的政治哲学时,我们将会更有能力来评价这一争论。

 

反驳之二:贬低与更高的善


那么,对代孕合同的第二种反驳——认为有些东西是我们不应当用金钱购买的,包括婴儿和妇女的生育能力的观点——又如何呢?买卖这些东西到底有什么错呢?对此,最有说服力的答案就是:将婴儿和怀孕看做商品就是贬低了它们,而没有适当地尊重它们。


潜藏在这种答案背后的是一种意义深远的思想:正确地尊重商品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并不仅仅取决于我们。特定的尊重模式适用于特定的商品和行为。在商品的情形中,如汽车和烤面包机,最合适的尊重它们的方式就是使用它们,或制造、出售它们以获得利益。可是,如果我们将所有的事物都看做商品,那就错了。例如,将人类看做商品——看做可以买卖的物品,是不对的。这是因为,人类是值得尊重的人,而不是被使用的对象。尊重和使用是两种不同的重视模式。


当代道德哲学家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便将这种论点运用于关于代孕的争论。她认为,代孕合同由于将孩子和妇女的劳动看做商品,因而贬低了他们。这里她所说的“贬低”,意指“根据一种较低的,而非适合于它的评价模式来对待某物。我们不是‘更多’或‘更少’地来评价事物,而是以某种质上更高或更低的方式来对待事物。爱一个人或尊重一个人,就是以一种高于这个人被利用时所得到的对待方式,来对待他。……商业化的代孕贬低了孩子,因为它将孩子们看做商品。”它将他们作为赚钱的工具加以利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值爱护和关心的人加以珍惜。


安德森认为,商业化的代孕,通过将妇女的身体看做工厂,并付钱让她们与自己所生的孩子脱离关系,从而贬低了妇女。它用那些管理普通生产的各种经济规范,代替了那“通常管理孕育孩子的亲子规则”。安德森写道,通过要求代孕母亲“压抑她对这个孩子所感受到的母爱”,代孕合同“将妇女的劳动转换成一种异化了的劳动”。


在代孕合同中,(母亲)同意不与她的后代形成或试图形成一种母子关系。她的劳动是异化了的,因为她必须转离其目的,而这个目的正是怀孕这一社会行为所正当地推进的——一种与她的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

 

安德森的中心论点是:物品之间有所差别,因此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赚钱的工具或被利用的对象——来对待所有的物品是不对的。如果这一观点是对的,那么它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东西是金钱不应当购买的。


这一论点也对功利主义发起了挑战。如果公正仅仅是使快乐减去痛苦后的余额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衡量和评价所有的事物及其给我们带来的快乐或痛苦。边沁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提出了功利的概念。可是安德森认为,根据功利来评价所有的事物,就贬低了那些更适合用更高的规范来加以评价的各种事物和社会行为——包括孩子、怀孕和对子女的养育。


可是,这些更高的规范是什么呢?我们又怎么能知道,哪些评价模式适合于哪些物品和社会行为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之一,开始于自由的观念。由于人类拥有自由的能力,因此我们不应当被仅仅当做对象而加以利用,相反,我们应当得到体面而尊重的对待。这种解决的路径强调,(值得尊敬的)人与(仅供使用的)对象或物品之间的区别,是道德中最具根本性的区别。对这一路径的最伟大的辩护者就是伊曼努尔·康德,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他。


对更高规范的另一种路径,始于这样一种观念:正当的评价事物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取决于这些行为所满足的目的。让我们回想一下,在反对代孕的时候,安德森论述道,“怀孕这一社会行为正当地促进了”一种特定的目的,即一个母亲和她的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一个要求这个母亲不要形成这样一种纽带的合同是贬低性的,因为这使她远离了这一目的。它以一种“商业生产的规范”代替了“亲子关系的规范”。这种思想——我们试图抓住这些行为的本质性目的或意图,以此来鉴别出那些适合于这些社会行为的各种规范——是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核心。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考察他的进路。


我们只有考察了这些道德和正义理论,才能真正地裁决,哪些物品和社会行为应当由市场来管制。然而,关于代孕的争论,如同关于志愿兵役制的争论一样,让我们瞥见了那危如累卵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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