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才是平息淘宝纠纷的最好手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29:17

淘宝调高技术服务费和违约保证金的事情已经闹得沸沸扬扬,据中新网10月13日报道,淘宝商城公布了2012年度商家招商续签及相关规则:技术服务年费从6000元提至3万元到6万元,商铺的违约保证金数额从1万元涨至5万元到15万元不等。该规则公布后,中小卖家反应强烈,数千卖家很快在网络上结成“反淘宝联盟”,有组织地恶意攻击淘宝商城的大卖家,如果店主不发货,则申请赔偿;如果店主发货,则全部确定收货,并统一给该店铺的评级打0分或者1分,再立即申请退款。通过这种方式,淘宝商城大卖家的评级、退货率等信用指标将遭到打击。

中小卖家这种有组织的恶意攻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根据中新网的报道可知,中小卖家的攻击行为严重扰乱了大卖家的经营秩序,并严重损害了大卖家的商誉,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这些中小卖家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对此,警方应立即介入进行调查,如构成犯罪应加以控诉,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无辜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受到攻击的大卖家在查明攻击者后,也可以就自身受到的损失对攻击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中小卖家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不能反证淘宝公司的所作所为是合情合理的。众所周知,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追逐利润,淘宝此次调整规则,打造“品质之城”,淘汰竞争力较小的中小卖家,其最终目的仍然是追逐利润,马云自己也承认“我们不是道德模范”。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追逐利润,正是一个社会得以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就此而言,淘宝追逐利润的行为无可非议。关键问题是,淘宝此次调整规则的行为真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淘宝此次提高技术服务费和违约保证金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依据以上规定,淘宝商城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将相关费用突然调高五至十倍的做法显然涉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和易观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国内各C2C网络购物平台中,淘宝网占据了83.5%市场份额,居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第二位的拍拍网仅占有11.5%市场份额。同时,2011年第1季国内各B2C购物网站中,淘宝网占据31.4%的市场份额,居于第一位;京东网占据10.2%的市场份额,居于第二位;卓越网占据2.3%的市场份额,居于第三位。由此可见,淘宝网在国内网购市场中居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中小卖家严重依赖于淘宝网,其对于淘宝网的定价毫无博弈的能力。因此,淘宝网此次费用调整,涉嫌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当介入进行调查,如查证属实,应依法予以处罚。广大中小卖家也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提请调查申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如拒绝调查或不予回复,中小卖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即使淘宝网此次调价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可能违反《合同法》和相关协议。根据相关报道,淘宝网此次调价是针对2012年续签合同的商家,如果此次调价并无与此前合同相互矛盾的条款,则淘宝网的做法属于其经营自由,商家如果认为经营成本上升,风险增大,可以选择离开,寻找新的合作者。但是,如果此次调价存在与此前合同相互矛盾的条款,淘宝网便涉嫌违约,中小卖家可以依法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淘宝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卖家造成的损失。

无论如何,如果中小卖家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都具有充足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但是,中小卖家没有选择任何合法的救济途径,却选择了恶意攻击无辜第三方的方式,这种攻击无论有着何种原因和理由,都应当予以谴责和制止。一直以来,无论学者还是媒体,都在为建设一个法治中国而不停地鼓与呼,但是,法治国家的建立,靠的是具有法治观念的公民。永远不要忘记,暴政最稳固的基础,正是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