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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零售转型魔咒

2010年05月10日00:00 证券市场周刊 [杜丽虹]    访问次数:44 字体:大中小

在更加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背景下,2010年多家银行提出从全面扩张向“精细化资本管理”转型,“低资本消耗型业务”成为银行的新宠,信用卡等零售业务成为重中之重。

这也迎合了新巴塞尔协议——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更低,但在商业银行如火如荼的零售业务转型背后,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迎合监管标准、降低资本消耗的被动选择,而制度的漏洞将孕育着更大的风险——短期高增长的代价可能是长期业务结构的扭曲。

4月30日,建设银行(601939.SH,00939.HK)董事会通过了“A+H”两地同时配股的再融资方案,计划筹资金额不超过750亿元。

加之此前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公布的融资计划,三大行的再融资规模将超过2000亿元,此外,交通银行(601328.SH,03328.HK)、浦发银行(600000.SH)、兴业银行(601166.SH)等也提出了各自的融资计划。

银行融资冲动源自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更加严厉的要求——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股份制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0.5%。

而巨额的融资需求除了对资本市场形成扩容压力外,对银行本身的净资产回报率也将形成更大压力——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意味着银行杠杆率的下降,即,在资产盈利能力不变的情况下,银行的资本回报率(ROE)可能下降20%以上。

此外,杠杆率的降低也意味着银行的规模扩张将更加依赖于资本扩张,而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扩张速度将受到抑制。

在此背景下,2010年多家银行提出了从全面扩张向“精细化资本管理”的转型,即,将有限的资本配置在能产生更高风险资本回报的业务上。于是,“低资本消耗型业务”成为银行的新宠。

所谓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就是风险权重较低的业务,除以手续费收入为主的中间业务外,各类零售贷款也被冠以“低资本消耗”的美称——在传统巴塞尔协议下,零售业务风险权重仅按50%测算,而对公业务则按照100%测算,在新巴塞尔协议下,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更低,结果,“调整业务比重,向零售业务倾斜”成为各家银行不约而同的选择。

如工商银行提出2010年要“调结构、控风险、上水平”,提升零售业务在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建设银行提出要从批发业务为主向批发与零售业务并重转型;浦发银行提出在内源型发展下零售业务将成为未来的攻坚重点,并计划在5年内把零售业务比重从当前的15%左右提高到30%……

商业银行在如火如荼地推动零售业务,然而这种业务结构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为迎合监管标准、降低资本消耗的被动选择,转型的背后,制度的漏洞孕育着更大的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下的

“零售业务”冲动

对国内银行而言,最主要的风险为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信用风险的度量和资本需求的规定有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法)两种计算方法。由于中国缺乏完善的外部评级体系,大银行更倾向于使用内部评级法。

在内部评级法下,零售业务的优势更加明显——在新巴塞尔协议下,零售业务被赋予更低的相关系数,这意味着在相同违约率下,零售业务的资本需求更低,银行也将更有动力加速零售业务的发展。

即,在相同违约概率下,对公业务的风险资本需求要显着高于零售业务,如,在客户违约概率都是2%的情况下(假设违约损失率50%,企业贷款平均期限1年),银行每发放一笔大企业贷款,需要拨备相当于总风险敞口8.51%的资本金;但同样的违约概率下,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需求仅为总风险敞口的7.82%,一般消费信贷的资本需求为风险敞口的5.15%,而信用卡贷款的资本需求更低,仅为2.57%。

鉴于中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一般在1%以内,实际风险资本需求通常不到风险敞口的5%,而信用卡贷款以2009年三季度的延期支付率(3.4%)计算,实际的资本需求也仅相当于风险敞口的3.75%,均显着低于一般企业贷款8%左右的风险资本需求。

正是这些制度上的优势让零售业务获得了“资本节约型业务”的美名,这为各家银行零售业务的资本释放和超速增长创造了空间。表1是巴塞尔委员会测算的新巴塞尔协议对各类银行信用风险资本需求的影响,中国银行主要属于第5和第6组。

由表1可以看出,在新协议下,批发业务可释放的信用风险资本只有1.7%,而零售业务可释放的风险资本达到39%,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可释放47%的风险资本;而对于第5组和第6组的银行,零售业务释放的资本更多,分别达到46%和51%。

就2010年中国将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国开行、中行、工行、建行、交行、招行和浦发行6家银行而言,粗略测算,在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后,信用风险的资本需求将减少13%-15%,而如果新增零售贷款在总贷款中的占比提高到40%(2009年新增零售贷款约占金融机构新增总贷款余额的26%),则违约率不变时将再释放出10%左右的资本金,使银行的净资产回报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增长速度提升10%。

制度上的优势诱惑着商业银行大举拓展零售业务,但问题是,零售业务的“资本节约”是真实的,还是人为的?如果说所谓的“资本节约”只是一种制度造成的假象,那么当真实风险暴露时,扭曲的业务结构可能会让银行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而研究则显示,新巴塞尔协议低估了新兴市场的零售业务风险,所谓的“资本节约”是一种假象。

零售业务的系统

风险被低估

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计提公式的分析基础和数据来源基于西方十国集团金融业所积累的数据,这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评级体系和历史数据,他们用这些数据对资本计提公式进行校验和测算。

也因此,经验公式中的很多参数并不适用于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在零售等创新业务方面,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有着结构性差异。

首先,新巴塞尔协议的模型中没有考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其宏观经济周期对各类贷款资产的影响是有差异的,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新兴市场国家的系统风险要比发达国家高得多。

目前,中国正经历城市化进程,以住宅开发为主的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投资渠道匮乏的背景下,更多社会财富沉淀于地产行业。在此背景下,地产泡沫已成为中国经济中最主要的泡沫,地产市场的兴衰也成为整个经济晴雨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中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与整体宏观经济的相关度更高(商品房销售价格指数与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达到74%),其实际相关系数要高于新巴塞尔协议根据西方十国所设定的指标。

当这种更高的系统性风险集中释放时,给银行带来的资本压力也是巨大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例,当前中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不到1%,以内部评级法计算当前的风险资本需求比例小于5%,以标准法计算将不到3%,但这并没有充分反映住房抵押贷款中的潜在风险。

实际上,2006年的上海和2008年的深圳都曾出现过不良贷款率短期内翻倍的现象,而在美国优先级住房抵押贷款的断供率从2006年的0.40%上升到2009年三季度的3.20%,三年时间翻了8倍,次级贷款的违约率就更高了。

当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上升到3.2%时会发生怎样的情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随着违约率的上升,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资本需求也将大幅攀升——在违约概率仅为0.4%时,风险资本需求比例仅为2.7%,但当违约概率上升到3.2%时,风险资本需求比例将上升到10.3%。

如果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今天的中国,那意味着银行整体的资本需求将上升20%左右(2009年新增住房抵押贷款在总新增贷款中的占比在15%左右,在总风险资本需求中的占比在6%-8%)。届时,几乎所有上市银行都将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零售业务的创新

风险被低估

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是一个单因素模型,贷款的信用风险只取决于各贷款的违约概率(信用等级)和每类贷款对整体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这一度量模型成立的前提是“资产组合的不相关性”,即,整个贷款组合是由许多相对较小额的贷款组成,每笔贷款特有的风险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系统性风险(宏观经济周期的风险)才会对整个组合的损失分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实际中,很多创新业务的特殊风险并没有得到良好分散,从而产生了一个宏观风险之外的创新业务风险。

比如信用卡业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在相同违约概率下,信用卡贷款的资本需求是各贷款中最低的,通常只相当于一般企业贷款资本需求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也因此信用卡业务吸引了众多银行。

在中国,除国有四大银行外,股份制银行、甚至城商行都在大力推广信用卡服务,截止到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卡行已接近30家,无论是发卡量还是贷款余额,在过去两年中均创造了50%以上的年均增长率。

不过,在30家发卡行中,发卡量超过50万张的只有17家,其中工、农、中、建、招5家垄断了75%的市场份额,其他多数城商行的发卡量很小,只有几十万张,客户范围仅集中于单一城市,无法分散地区经济风险。

不仅如此,在中国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仅靠自身的信用记录是难以发现持卡人真实违约率的——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高危人群可能同时持有多张信用卡,通过不断申请新卡来还旧卡账,从而推迟风险的暴露并积累更大的泡沫。

因此,信用卡风险很难由单一银行控制,而每笔信用卡贷款之间也并非像新巴塞尔协议假设的那样是风险独立的、可以通过大规模发行来对冲的。于是,在宏观经济风险、地区经济风险之外,信用卡业务还面临着自身特有的信用串联风险。而上述风险,无论是在当前的客户违约率中、还是在模型设定的系统风险中都无法得到真实的体现。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被低估的风险正在累积。国际上信用卡风险的暴露通常需要6-8年的累积期,而中国规模化发展信用卡至今也有7年时间,信用风险正逐步进入高发期。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环比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各家银行信用卡贷款的不良率已经从两年前的1%左右上升到3%-4%水平,快速上升的趋势显示了金融创新的风险正在积聚。

除了信用卡外,其他的“合格零售循环贷款”(如循环信用额度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也属于资本需求最低的业务,但这些业务作为一种创新尝试,其潜在的风险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在发达国家,零售循环信贷由于它的持续信用记录而被视为低风险业务,但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信用跟踪期短,信用额度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被多次放大,并由此形成特殊的系统性风险,而这种创新风险显然被低估了。

危机中各业务间

风险串联被低估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贷款组合良好分散的假设是存在致命隐患的,因为这一假设是以各业务间相关性较小为前提的,但在极端事件发生时,不同业务之间的相互影响会意外增大,从而导致意想不到的风险集中与风险串联。这在次贷危机中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随着创新业务的诞生与演化,一些看似不相关的业务被关联起来,如次贷危机爆发时,抵押贷款公司作为次贷的发放者成为首轮受害人;但紧随其后,负责打包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银行、负责将证券化产品卖给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投资于证券化产品的资产管理部门、为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都被拖累;最后,整个金融系统流动性的丧失波及了所有固定收益产品,然后通过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又打击了信用卡贷款、其他消费信贷和企业贷款,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不能幸免。

除了业务间的关联性,资本的关联性也使危机中的风险分散失效,如富通集团、苏格兰皇家银行、花旗集团、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等金融巨头均由于资本市场业务上的巨额亏损而引发市场对其资本金不足的恐慌,面临被信用评级机构降级和被监管机构限制营业活动的威胁,而公众信心的动摇和由此引发的挤兑事件更直接导致了多家银行的国有化。

在中国也是如此,一些看似不相关的业务,其实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比如房价的周期波动会引发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的上升,并导致银行紧缩所有房地产相关贷款,这使地产企业面临更严峻的资金链危机,地产开发贷款的违约率上升,而随着地产危机的深化,建筑、建材等相关行业被波及,最后是失业率的上升与消费信贷违约率的上升。

总之,极端情形下的风险串联会使巴塞尔协议下的风险资本测算完全失效。

为了防范这种极端情景的发生,新巴塞尔协议的委员会建议通过压力测试方法来考察银行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但中国银行业由于技术限制,一般仅进行参数微小变化时的敏感性分析,而未进行极端情景下的压力测试。结果创新业务在危机中的真实冲击常常被人为弱化。

综上,以发达国家经验数据为基准的新巴塞尔协议,在新兴市场的应用过程中,低估了零售业务的系统风险和创新风险,导致了不真实的资本节约。而随着资本充足率门槛的提高,这种制度上的优惠被放大,并推动更多银行加速零售业务增长。

从周边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看,起步阶段的零售业务风险并不见得更低,只是由于风险的积累需要时间,所以短期内并没有体现在违约率上,但长期中,风险的积累、结构的扭曲和不恰当的风险资本配置,很可能导致多年努力只是“为他人做嫁衣”。

风险将聚集于监管

疏漏之地

其实,不仅新兴市场存在制度性业务结构扭曲的风险,在成熟市场也是如此,只要存在制度性的风险低估,就会成为风险的聚集地,而业务结构扭曲的风险比经济周期冲击的风险,危害更大。

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2008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对2007年金融危机的初步评估与政策思考》中指出:在成熟金融市场中爆发的次贷危机,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政策监管、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的实践进行重新思考。

新巴塞尔协议中对风险的分类,除了信用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并首次允许银行以VAR(风险估价)方式和其他内部风险度量模型来测算市场风险,从而在传统巴塞尔协议简单加权基础上赋予了银行更多灵活性,并充分认同了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能力。

由于与信用风险相比,市场风险具有更灵活的度量和通常更低的资本拨备,在《补充规定》颁布后,不少银行想方设法将信用风险转移到市场风险账户,以降低资本拨备需求,这一趋势最终演化为银行普遍向交易业务转型。从2000年-2006年,全球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翻了一番,其中绝大部分是交易资产的增长。

传统账户向交易账户的转移,一个更集中的体现是证券化产品的繁荣,它使银行经营模式由“购买—持有”逐渐转变为“发起??—分散”,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已经对证券化的真实销售、隐性支持、残余风险、提前摊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然而,实际的风险远大于此。

首先,新巴塞尔协议过分强调了市场化分散风险的能力,协议中,分散程度较好的资产池较分散程度不是那么好的资产池,资本需求最多可节约50%。但后来的次贷危机证明,证券化过程中残留的系统性风险远高于人们的想象,比如,对于一些证券化条款中关于“如果证券化的资产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的回购约定,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是“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回购风险的资本要求是零,但如果资产质量下降,银行必须增加资本”。然而在实际中,当违约率全面快速上升时,将触发系统性的回购风险,银行根本来不及补充资本金,反而导致危机中的资本压力更高。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低估了市场流动性丧失的风险。以往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主要靠自身的期限结构匹配,但交易型银行更依赖于市场的流动性。对此,新巴塞尔协议未能及时做出反应,结果导致了整个金融系统对流动性风险的低估。

最后,新巴塞尔协议同样低估了创新业务的市场风险,现有的“99%/10天”的VAR模型(即,测算10天内在99%概率下的最大损失额)无法捕捉到“小概率事件”的风险和极端情况下的持续损失。而创新业务的风险常常由于历史数据积累不足,成为小概率事件。

总之,新巴塞尔协议中对市场风险的低估推动了银行交易型业务的超比例增长,而这种超常增长的结果是证券化风险的集中与爆发,曾经被各大银行追捧的资本市场业务成为次贷危机中的重灾区,并导致了华尔街独立投行模式的崩溃。

除了对市场风险的低估,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高估也推动了CDS(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工具的异常发展。

新巴塞尔协议中允许使用抵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来冲抵信用或交易对手风险,以降低银行整体的资本要求——在信用衍生工具的帮助下,被保护的风险敞口,其资本要求通常可以减少80%——这被称为信用风险缓释。显然缓释工具对银行节约资本金有着重要意义,也因此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其中最受欢迎的工具就是CDS。

CDS被创造出来后迅速得到金融机构的欢迎:一方面,作为表外业务和场外交易,CDS的卖方几乎不需要缴纳保证金,资本金的监管也处于缺位状态,结果该业务获得了极高的杠杆收益;另一方面,CDS作为一种风险缓释工具,买方可以用它将手中的次贷证券变成有担保的优质证券,从而降低新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系数,减少法定资本需求。

在此背景下,CDS迅速膨胀,市场规模从2000年的1万亿美元暴增到2008年3月的62万亿美元,是美国次级按揭市场的48倍,是美国GDP的4倍,显然CDS已过度膨胀了,这使它成为次贷危机中最具杀伤力的“有毒资产”。

事实证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并不总能发挥作用,风险的真实转移高度依赖于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在这两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风险缓释工具本身可能成为风险的聚集中心。

综上,次贷危机的实质是:银行利用了制度性漏洞,通过某些创新业务的异常发展来突破资本约束、放大资产杠杆,但这种结构性扭曲是以局部风险的积聚为代价的,并在最终爆发时给银行和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沉重打击。

今天的中国正经历类似的过程,监管门槛的提高和制度性的漏洞,很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对零售业务的倾斜来放大杠杆,加速增长,但这种结构性扭曲的增长隐含着巨大的风险——研究表明新巴塞尔协议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在计算静态总资本需求方面与其他模型的差异较小,但在资产选择方面(边际风险方面)的差异却可能是很大的,换句话说,新巴塞尔协议下,一旦模型设置有误,很可能导致银行错误的选择了某种资产(如零售贷款),而这种业务结构的扭曲在短期内并不会暴露,但却会在长期中不断积累动态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结构性风险比周期性风险,危害更大。

别被新巴塞尔

协议忽悠了

新巴塞尔协议基于西方十国的经验模型低估了创新业务风险,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国家,这其中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系统性风险和信用卡的创新性风险等。

同时,新巴塞尔协议对市场风险的低估导致了银行的交易转型和证券化业务的超常发展,而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高估则导致了CDS等信用衍生品的异常增长;在新兴市场国家,韩国政府对信用卡业务的拔苗助长使韩国银行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又遭遇了外资金融机构的二次套利;中国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逐步落实,也正掀起一股零售业务浪潮。

然而,无论是次贷危机还是信用卡危机,都显示制度性的疏漏常常成为风险聚集的地方,而扭曲的业务结构比经济危机更可怕,因为业务结构的风险在短期内并不会显现,但在“资本节约”的诱惑下,业务结构的扭曲会越来越严重,而在金融机构的高杠杆下,局部风险最终将演变为全局性风险,并使得那些激进银行的所有努力都成为“为他人做嫁衣”。

总之,不管新巴塞尔协议是怎样规定的,银行必须清楚了解自己各业务的真实风险和在此基础上的真实风险资本回报率——作为一项监管规定,我们需要遵守巴塞尔协议;但在制定业务战略、配置资本以确定各业务的真实杠杆与真实增长速度时,则需要更清醒地了解各业务的真实风险资本回报率,不被制度性的低资本、高回报所迷惑。

短期高增长的代价可能是长期业务结构的扭曲,因此,只有在真实风险资本回报基础上形成的业务结构才是最能反映银行优势的业务结构。另一方面,对创新业务风险也需要做特殊隔离。

金融创新是金融系统不断发展的源泉,但金融创新也确实隐含着特殊风险,一方面,由于历史数据较短,创新业务风险难以被现有模型捕捉到;另一方面,危机中创新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相互影响也难以考察,而压力测试的结果常常由于人为因素变得过于乐观。

中国的银行将面临更多的创新业务风险——别人的常规业务,在我们仍是创新业务,所以,在风险高度不可测的背景下,任何保守的估算都可能还不够保守,于是最有效的方法是创新业务与传统业务的适度风险隔离。

只有这样,创新业务才能获得外部评级机构、交易对手的正确风险评价,它的风险和问题才能暴露得更加彻底,而当创新风险发生时,也才不会由于局部风险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