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达集团招聘信息:全省首届“鼎永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综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33:11
郝华芳
内容提要:通过对全省69家司法鉴定机构72份司法鉴定文书进行评选,旨在发现司法鉴定实践中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关键词:司法鉴定文书   规范
[Abstract] Judging 72 writings belonging to 69 judicial apartment, we aim at discover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of production, put forward reasonable proposals, promote a fair and impart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o identify,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ontinuously.
【Key Words】 judicial norms to identify instruments;
How to make the language in legal instruments accurately
一、概述
司法鉴定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特别是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指导和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省乃至全国举办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评选活动发现存在的问题,选出优秀鉴定文书供大家借鉴和参考,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提高鉴定质量。
本次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计划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10名,共计16名。评选活动共收到各类司法鉴定文书72份,涵盖了我省11个市和省直鉴定机构共69家司法鉴定机构,占我省129家鉴定机构的53.49%,表明各机构对这次活动的高度重视。在此,对我们这次评选活动给与积极支持的各鉴定机构表示感谢。
在本次活动评选实施过程中,为保证评选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真正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优秀鉴定文书,在评审之前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制定了评审原则和程序,专门制定了《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文书及档案评选实施方案》,成立了由省司法厅王华善副厅长任组长、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郝晓琴局长和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即省司法学校葛小晶校长任副组长的评选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的评选工作。这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办公室在组织评委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评委中既有任诉讼法教学的董文才副校长,也有任司法文书写作教学的陈若姝和刘刚老师,上述三人中其中2位为兼职律师,还有我们其他的工作人员,共有7位成员组成评委,体现了专家评审原则;第三个原则是择优选取原则,优秀鉴定文书应是格式规范、使用专业术语规范、信息充分、逻辑性强、结论准确的鉴定文书。因此,我们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基本要求,制定了《优秀鉴定文书评选原则标准》,经评选领导组审定后作为评选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主要从鉴定文书格式(内容项目)的完整性、分析说明的逻辑性和结论的准确性等方面考虑,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优秀鉴定文书评选评分标准细则》。在评审过程中,经过三轮筛选最后选出优秀鉴定文书。第一轮是由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优秀鉴定文书评选原则标准》主要从格式上进行筛选,从72份送选鉴定文书中筛选出20份进入下一轮评审。第二轮是对照《优秀鉴定文书评选评分标准细则》对20份鉴定文书分别打分。第三轮是针对分析说明逻辑性和结论的规范性、准确性,由3位法律和文书写作专家对20份鉴定文书分别打分,并逐个写出得分依据和优点,在此基础上由工作人员将3位专家的分数相加后再除以3,得出的分数就是该份鉴定文书的最终得分,最后从20份鉴定文书中由高到低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依次选取16份优秀鉴定文书。(详见表1,首届“鼎永杯”优秀鉴定文书评选获奖名单)。需要说
表1    首届“鼎永杯”优秀鉴定文书评选获奖名单


获奖名次
鉴定人
所属鉴定机构
鉴定文书类别
1
二等奖
赵志远 王文革  张  学
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2
二等奖
郝正家 王沁慧 茹小红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3
二等奖
武秉文 吕建杰 郝 辉 段爱卿
山西荣康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精神鉴定
4
三等奖
郭炳麟 陈柱青
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法医临床鉴定(医疗纠纷)
5
三等奖
牛连信 刘明远 呼延智伟
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6
三等奖
冯玉玺 胡列仙
山西文水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7
鼓励奖
××× ×××
山西侯马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8
鼓励奖
安景禄 李东德
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9
鼓励奖
曲玉才 何郁之
太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10
鼓励奖
郭大伟 张更谦
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物证鉴定
11
鼓励奖
××× ×××
山西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12
鼓励奖
汪玉久 张宏伟 郑虹光
中铁三局中心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所
法医临床鉴定
13
鼓励奖
乔晓红 李  锋
山西省吕梁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鉴定
14
鼓励奖
朱戎明 张  振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阳泉分所
法医临床鉴定
15
鼓励奖
陈× 王××
山西嘉信司法鉴定所
法医临床鉴定
16
鼓励奖
××× ×××
山西省汾阳司法鉴定中心
三大类外
明的是,从全国首届“鼎永杯”优秀鉴定文书评选结果来看,我省获得3名优秀奖,与全国兄弟省份相比存在差距,我们在评审中也发现送评的鉴定文书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因此,本着客观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一等奖空缺,最后选出的16份鉴定文书仅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从本次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我们体会到,虽然本次送评的鉴定文书不能完全代表所有鉴定机构的水平,但从规范管理、规范文书写作、确保文书的证据效力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布在形式上一定程度地规范了鉴定文书格式,我们进行本次评选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发现问题,和大家共同讨论如何在格式和内容上来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写作,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
二、72分参评鉴定文书基本情况统计
我省首届“鼎永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共有来自全省11个市和省直鉴定机构共69家鉴定机构参加,专业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和部分三大类外鉴定项目(详见表1,鉴定文书分类统计)。其中法医临床鉴定文书
表1   鉴定文书分类统计表
分类
法医
临床
法医
精神
法医
物证
司法
文书
三大
类外
共计
数量
51
2
1
1
17
72
最多,51份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中除1份为医疗纠纷鉴定外,其余50份均为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鉴定;有2份法医精神病鉴定,有1份法医物证鉴定,有1份司法文书鉴定;在17 份三大类外鉴定文书中,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文书1份,车辆及车损鉴定文书2份,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鉴定文书11份,产品质量鉴定文书3份;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空缺。从获奖情况来看,也是以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为主,共有13份,占所有获奖鉴定文书的81.25%。
三、鉴定文书基本规范
(一)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进行了界定。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定义来看,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本质是对诉讼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其次是必须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因此司法鉴定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中立性。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也应能体现司法鉴定的四个特征,合法性表现在鉴定过程程序合法和鉴定文书形式合法,包括鉴定主体、鉴定资料、鉴定实施过程和文书形式合法,司法鉴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客观性表现为鉴定结论应是客观事实,符合科学原理,也进一步提示在鉴定结论得出过程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客观资料,对主观应当辩证查看和运用;科学性则表现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要符合科学原理;中立性则要求鉴定人必须处于一种超脱的位置,独立于鉴定涉及的利益双方,鉴定结论的得出应不受到当事人双方、委托方以及行政财务等方面的压力。
司法部在结合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特点基础上,曾于2001年、2002年分别出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于2007年出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以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和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另外,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也都对司法鉴定、鉴定文书的形式和实质内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作为司法鉴定的最终成果,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是否能被司法机构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进行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目的就是为了找到目前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基本结构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各专业可以根据不同特点进行调整。
1、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2、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鉴于鉴定材料是鉴定依据的关键部分,因此,我们在基本情况里选择鉴定材料描述作为调查重点,还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检查时是否有在场人员及在场人员构成作为重点。
4、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案情以及资料摘要有时能为鉴定提供关键的支持,因此,我们也选择了检案摘要作为调查项目。
5、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也明确规定鉴定书中要有检验过程说明,因此,我们也选择了检验过程描述作为调查项目。
6、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这是鉴定文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调查的重点项目。
7、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这是鉴定文书的核心内容,也是针对委托目的的分析、判断和得出结论的部分,因此,我们也将此作为调查的项目。
8、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一般是针对委托目的运用比较简练的语言明确鉴定意见。
9、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这是对有关鉴定主体的基本情况的一些描述,因此,作为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调查。
10、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附注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四、参评鉴定文书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标题:此次参评文书中标题书写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类:以司法文书性质分类,如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标题为××司法鉴定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B类:以学科或鉴定大类分类,如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或者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书。
C类:以鉴定项目(目的)分类,如损伤程度(伤情)鉴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
D类: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规定,标题由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组成,如某鉴定机构鉴定文书中标题为“××
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山西省××司法鉴定中心对晋J×××××#大型普通客的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进行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司法鉴定所×××××××展厅钢结构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司法鉴定所××××大厦旧楼一二层财产价值鉴定”等。
在72份鉴定文书中,前三种标题站绝大多数,第四种情况所占比例虽少,但有一定代表性,总体感觉较为繁琐。
2、鉴定材料:
在送检材料描述中,总体反映问题较多,特别是法医临床鉴定材料描述简单笼统,无资料名称或出处,或无数量的描述,如仅描述“送检资料:委托书、病历若干”;另外,送检资料描述中无此资料,但在资料摘要中却出现,前后不符,甚至个别鉴定书根本无鉴定材料记载描述,还有个别文书是以“××”表示。
鉴定材料是鉴定依据的重要部分,尤其是涉及伤病关系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材料能够提供受伤或发病的过程,鉴定人根据就诊过程等可以客观地分析、判断,结合相应检查/检验结果得出最终结论。在实践工作中,尤其是单方委托,材料由单方提供时,当事人出于利益考虑提供的资料可能不全面,甚至对有些资料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如果没有描述清晰,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对结果的不认可,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争议。如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鉴定送检材料的病历资料应至少描述出医院名称、病历性质(住院/门诊)、原件/复印件及具体份数(最好是张数),影像学片应至少描述拍摄医院、种类及张数,最好是列明“×医院,×年×月×日,片号,姓名,×张。”
3、在场人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做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在送评的72份鉴定文
书中,2份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书中有1份在场人员是“××”,身份不明确,从整个文书内容看没有任何鉴定人身份情况的描述。在51份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中有16份文书中无在场人员描述,在35份有在场人员描述的文书中仅有4份文书中标明在场人员身份,有5份文书用“××× ×××”表示,有3份文书中描述的是“被鉴定人”或者其姓名,有14份文书中在场人员身份不明,有6份文书在场人员只有鉴定人,还有3份文书中仅描述为“委托人、被鉴定人及监护人”和“伤者及亲属”等。
在场人员并不一定是所有鉴定文书中都必须有的项目,但涉及上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规定时,如检查未成年人、疑似精神病的鉴定等情况时,在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
(二)检案摘要
对检案摘要的理解不同,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在本次送评的51份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中,检案摘要的重点内容是病历资料。由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并未规定病历资料等应在何处表述,因此,实际鉴定过程中在鉴定文书中病历资料摘要放置位置比较混乱,从51份法医临床鉴定文书来看,主要有四种情况:(1)检案摘要包括病史摘要(或案情摘要)和病历摘要两部分内容;(2)单独设立“病历摘要”;(3)放在检验过程中;(4)放在分析说明中。以前两种情况较为多见。另一个问题是有些文书病历摘要比较冗长、繁琐,没有真正做到摘要。比较重要的摘要资料原件最好以复印件或者附件的形式附于鉴定文书之后。
(三)鉴定/检验过程
鉴定/检验过程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对于操作性比较强的如法医毒物和法医物证鉴定来讲,检验过程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检材处理方法、鉴定技术方法、检测设备或程序不同可能导致检验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当然,法医临床鉴定的检验鉴定也很重要,有些鉴定文书中未反映出鉴定人检验的内容,而完全以委托人提供的病历或辅助检查结果等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在送评的鉴定文书中,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是鉴定或检验过程与检验结果混为一谈,虽然名为鉴定过程而实际上是检验或检查结果。鉴定或检验过程应是对整个鉴定过程的一个简短的总结说明,包括做了哪些工作、如何做、遵循何种方法或规范和使用何种型号仪器设备,目的是用来证明鉴定人的鉴定工作符合科学性、客观性。结论依据充分、准确,也有利于审查报告的人充分了解整个鉴定过程。就法医临床鉴定而言,鉴定或检验过程可包括案件受理过程、承担鉴定的人员、检查项目、使用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是否请专家会鉴和清外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遵循的技术方法、规范和其他必要过程等。在送评的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中,虽然都有检验过程描述,但内容繁简程度不一,差别很大。比如,有一份资产评估鉴定书中的检验过程是这样描述的,“1、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2、接受鉴定资料;3、查阅、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4、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5、现场勘验、检察委鉴资产;6、根据相关证据及勘验结果进行计算;7、逐级审核计算结果;8、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否?供参考。
(四)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是为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提供重要数据的基础,也是鉴定人对被鉴定对象进行检查或检验而得出的直接数据。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客观性是得出正确结论的保证。所以检验结果数据要力求完整,特别是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阴性结果一定要记录,如果不记录就会让人误解你根本没有做该项检查。对于自己机构无法进行的检验项目,可以进行分包(实验室认可中将部分检测项目交给其他有能力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称为分包),但分包方出具结果所引发的后果要有鉴定机构自己承担,所以选择分包方时必须要慎重。当然由外机构完成的鉴定,在鉴定书中应当标明,同样,引用医院的检查结果也要明确标识。
(五)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
所有送评鉴定文书在分析说明中都能针对鉴定委托目的进行分析,并给出最终的鉴定意见。从送评鉴定文书总体情况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1、鉴定标准问题:
由于司法鉴定发展限制,目前在三大类鉴定项目中尚有部分鉴定项目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仅指判定标准),甚至有些鉴定项目根本没有成文的鉴定标准。2007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从制定本意分析,是考虑司法鉴定门类多,鉴定项目多,技术发展快,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不可能制定所有项目的鉴定标准,就允许鉴定机构自行制定标准,是对上述机构制定标准的补充,但存在风险。
另外,存在同一鉴定事项采用鉴定标准不同的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见的两类鉴定就是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在伤残程度鉴定中,交通事故损伤和工伤损伤导致的伤残在适用标准中没有争议,但在意外、故意伤害的鉴定中,不同鉴定机构依据的标准不同,有的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有的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GB/T 16180—2006》,还有的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有一份鉴定书中对伤残鉴定竟然引用的是云南省高院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鉴定时机问题:
在法医临床鉴定送评文书中,尤其是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在伤残评定相关标准中,要求评定伤残等级的时机是已经医疗终结;损伤程度鉴定涉及功能的,需要伤情稳定后鉴定,但51份送评文书无一例在分析说明中提到被鉴定人损伤达到鉴定时机,不排除部分鉴定人未考虑鉴定时机的问题。在送评文书中,有一例在受伤当天就要求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关于损伤程度鉴定时,对于以解剖结构破坏或危及生命等指标为判定标准的,在损伤确认后即可进行鉴定;鉴定标准中以功能障碍情况作为判定标准的,则需要伤情基本稳定,再治疗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通常掌握的时间为伤后3个月左右。伤残评定明确要求医疗终结后,对于解剖结构破坏并缺失的,一般在摘取或截断器官、组织后即可评定。对于功能障碍的,一般是至少伤后3个月,涉及精神智能、外周神经损伤的多掌握在伤后6个月左右,具体时间长短视损伤愈合情况而定。所以,准确把握鉴定时机是鉴定结论可靠、正确的保证。
3、内容问题:
分析说明部分是鉴定人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结合案情和相应司法鉴定理论,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内容,是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鉴定意见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评估鉴定检验过程、论证鉴定意见成立理由的科学依据,是释疑鉴定中有关问题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推断出鉴定意见的逻辑分析过程。这里的问题是有些鉴定书中混淆了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甚至检验过程应包含的内容,有的鉴定文书分析说明部分较冗长,只是对检验过程的重复而无任何分析成份,而在鉴定意见中却既有分析说明的内容又有结论性意见,比如,在一份估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中写到“本所依据委托方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根据鉴定目的,遵循鉴定原则,按照鉴定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鉴定经验经过测算,确定鉴定对象××旧楼一、二层的一部分619.91平方米的房地产在鉴定时点二00×年×月×日的鉴定价值为×××元。”鉴定意见应针对委托事由,根据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的理由,准确地、简明扼要地做出有科学依据的结论。
(六)结尾
72份送评鉴定文书中,鉴定人为2名的占绝大多数,也有3人和4人的。个别文书在结尾部分还标明鉴定人的职称,或者只标明职称。从结尾部分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鉴定人是从其他岗位转岗或兼职从事鉴定工作的,专职鉴定人极少。所以我们各机构日常的规范化管理以及鉴定机构管理部门的专门培训就显得更加重要。
(七)其他问题
鉴定书通过文字形式把形成鉴定意见的依据及思维过程,经过组织、条理化后,呈献给法庭,让法官及其诉讼参与人能够容易理解并认同。鉴定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上。本次参评的72份鉴定文书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
1、内容上:(1)除前面讲到的基本情况、检案摘要、鉴定/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方面存在问题之外,还有一个较普遍的问题是文字方面的差错,几乎每一份参评文书都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2)有部分鉴定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其中有不少于5份鉴定书只有简单的两页纸,而内容仅占一页半,既无封面又无封底。有相当一部分鉴定文书不附送检材料的复印件,在72份送评鉴定文书中,51份法医临床鉴定书中只有16份附照片或病历,占到31.37%,还有个别文书附起诉书、判决书等;另外21份鉴定书中有10份附相关资料,72份鉴定书中附材料的文书占到36.11%。(3)在参评的文书中,存在专业术语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还出现方言。鉴定书中应将外文词汇、不常用的缩写以及计算单位均换成中文语言,便于理解。
2、形式上:表现在格式不规范,在文书制作方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文书的名称、纸张规格、排版、编号、项目、落款等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可是有些鉴定机构还在沿用过去的形式,没有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来制作鉴定书,反映出了机构重视程度不够,规范化建设缓慢,比较落伍。即使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制作的文书,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格式方面的问题,问题最多的集中在编号、落款等处,比如文书编号千差万别。
五、若干建议
(一)关于司法鉴定文书标题
司法鉴定文书标题中的“鉴定机构名称”应是本鉴定机构的全称,这一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已经明确,但后面的“委托鉴定事项”问题较多,同样一个伤情鉴定,可以写成“法医学司法鉴定”,也可以写成“法医临床鉴定”,还可以写作“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建议:一是标题中的“委托鉴定事项”,应为委托方要求鉴定的具体内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应当为已有的基本鉴定项目规定统一的标准化名称,供各鉴定机构选用;二是为了标题的完整性,应将被鉴定对象名称写入标题;三是委托鉴定事项为两项或多项的,用“和”字连接或用“、”隔开;四是鉴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已在封面中出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字样不必在标题中出现,例如《××司法鉴定中心张×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司法鉴定中心李×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和致残程度评定》即可,如:《××司法鉴定中心赵×病理组织切片检验报告》。
(二)关于司法鉴定文书编号的“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
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两个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均为“××司法鉴定中心”,若是这样就应该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全称而非缩略名。因此,这应是示范文本的标本错误。鉴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全称已规定要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标题中标出,缩略名作为一个代号,以简单、实用、说明问题即可。按照当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准的规定,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区域号+字号+司法鉴定中心”或“区域名+字号+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只要取区域名的简称,字号中一个字(一般第一个字,以不与其他机构重复为准),加“鉴”即可。假设某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山西昶榮司法鉴定中心”,缩略名则为“晋昶鉴”。为了即达到统一又不至于重复,司法鉴定的核准机关应以实施《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为契机,在对历年来核准的鉴定机构名称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统一确定机构的缩略名。今后新核准的鉴定机构,其缩略名应在批复中一并予以明确。
(三)关于司法鉴定文书编号的专业缩略语
司法鉴定的专业缩略语,恐怕是在鉴定文书编号时最容易出现混乱的一个问题,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比如同样一个法医临床鉴定,有的称其为“法医鉴定”,便缩略为“法”,有的称“活体鉴定”缩略为“活”,有的叫做“伤情鉴定”,因而缩为“伤”,也有缩为“临”的。二是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纳入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专业门类会越来越多。三是对于“鉴定专业”的理解不同,相同的专业也会出现不同的缩略语,如法医类鉴定缩略为“法”或“医”,也可以以其下一级的“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为专业项目,分别缩为“临”和“病”。为了达到鉴定文书的高度统一性,最好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一规定司法鉴定的专业缩略语。建议统一各项鉴定业务的缩略语如下:
鉴定业务               缩略语
法医临床鉴定             临
法医病理鉴定             病
法医精神病鉴定           精
司法会计鉴定             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资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价
文物古玩鉴定             古
房产评估鉴定             房
地产评估鉴定             地
机动车司法鉴定           车
文书鉴定                 文
法医物证鉴定             证
法医毒物鉴定             毒
痕迹鉴定                 痕
微量鉴定                 微
声像资料鉴定             声
计算机司法鉴定           计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质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知
税务司法鉴定             税
农业司法鉴定             农
林业司法鉴定             林
煤矿司法鉴定             煤
(四)关于“文书性质缩略语”和“序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种,因此“文书性质缩略语”就只有“鉴字”和“检字”两类,避免了因鉴定文书种类繁多造成的混乱,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鉴定序号”除“不编虚位”明确了号码前面不必加“0”,还可能产生两方面疑问,一是序号是机构成立以来历年的总鉴定数,还是各个年度当年的鉴定数?二是有多项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是整个鉴定机构的全部鉴定业务统一编成一组流水号,还是不同的鉴定业务自成系列,单独编号?笔者认为,鉴定文书的序号应该是各鉴定机构当年同类鉴定业务的编号。
(五)关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中“在场人员”和“检验过程”
“在场人员”应为司法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检查时在现场的与鉴定有关的人员,一般为鉴定委托人、被鉴定人的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经案件承办机关批准重新鉴定案件并经该机关批准的利害关系人。对“在场人员”应登录其姓名、性别、职业以及与被鉴定人关系等基本情况,而不是指被鉴定人和鉴定人。
“检验过程”除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逐项登载外,还应载明检验的起止时间、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所见。无须“检验”的鉴定类别和专业,可以改为“检测过程”、“勘察过程”或“评估过程”。检验地点与鉴定地点不相同的,应在文中注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六)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检验过程”的一项。
(六)关于“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除必须达到《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要求外,还必须标明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及其具体条款。
(七)关于“落款”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落款,司法鉴定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但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为司法鉴定人盖章的,存档的文书底稿中必须有司法鉴定人签名。落款内容还应注明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建议标注职称。
一些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两个示范文本中的“六、落款”、“五、落款”等字样甚至后面的“说明”都搬进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有所不妥。这些内容是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和要求的提示,不必在鉴定文书中列出。
(八)关于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和附注
有的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和附注的含义及其作用没有做认真的辨别和区分,将附件目录和附注一概列于鉴定文书的落款之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八条明确规定:“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而附注则是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的,因此,附件目录应该列在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之后,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之前。附注则是列在司法鉴定文书正文落款之后。鉴于司法鉴定文书已由原来的“一式三份,二份由鉴定机构存档,一份交委托人收执”,改为“一式三份,一份由本机构存档,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提高鉴定文书的使用效率,建议将“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机构存档,二份交委托人收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附注的必须条款列于司法鉴定文书中。有两项以上附注内容的,需连同“必须条款”一道,用阿拉伯数字“1、2、3、……”标识。但需要明确的是,与“封面”和“声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有机整体不同,“附件”和“附注”则是视情况而定,有需要就“附”,不是每份鉴定文书都一定要“附件”和“附注”。
(九)关于司法鉴定印模和备案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和红印的规格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司法鉴定人印章未作具体规定,容易造成同一份鉴定文书中不同鉴定人印章不一。从常规性的个人印鉴规格看,可以统一规定为一定规格的方章或长章,盖红印。而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印章应在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才能正式启用。
(十)关于司法鉴定文书的装订和骑缝章
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装订线统一设置在文书左侧,使用订书机或者粘贴的方式装订牢固,不得在文书顶端装订。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十二条关于“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的规定,骑缝章可以盖在文书各页的上下页之间,也可以将鉴定文书右侧翻口处各页依次错开一次性覆盖。
(十一)需商榷的几个问题
1、司法鉴定文书用纸是否要用带有红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2、鉴定文书用纸是否需要带背景色图;
3、在鉴定文书页眉页脚等处可否写明鉴定机构地址、所从事的鉴定业务范围等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4、有相当一部分鉴定书后附鉴定人的资格证复印件,有否必要。
实现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统一,需要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各鉴定机构和全体司法鉴定人的上下配合和共同努力,通过不断实践、研讨、探索、检查、总结和完善,将一份份足以代表司法鉴定机构水平、高质量、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文书不断呈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殿堂上,满足司法、执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鉴定需求,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9—5—12
作者简介:郝华芳,山西大学法律职业学院高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