蔷薇花枝与灰烬: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刑法分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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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下午,"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分论坛二--"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镜楼缘法厅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宪权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杨正鸣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泽宪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大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吉林大学李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武汉大学康均心教授出席了论坛,大部分人员都做了精彩的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马克昌教授以刑法的机能新论为主题,做了精彩的阐述。他发言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我国刑法的机能随着国家的情况变化而变化。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曾长期靠政策来治理国家,致使直到1979年才颁布第一部刑法典。在该部刑法典中,共有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占到一半以上,这反映了当时的立法者仍然十分重视用刑法武器来"严惩各种反革命活动"。但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践中被以反革命罪来定罪判刑的越来越少。这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的一系列单行刑法中可以得到反映。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增加的众多新罪名也都突出表现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金融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贪污贿赂等领域。这些变化表明,刑法的机能从根本上说是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刑法的机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情况的变化而进步。第二、刑法具有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保护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保障机能(人权保障机能)。马教授表示赞同规制机能与保护机能、保障机能不是并列关系的观点,并认为是这些机能有一个递进的层次。从我国的情况出发,似以将规制机能作为根本机能即社会治理手段为妥。第三,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特别是保障人权方面。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在理念上更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上,
                  以二者并重代替一主一次的观念,有助于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保证惩罚犯罪的质量。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围绕着刑法法定和刑事和解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国自1943年以来就有了刑事和解制度。翻阅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档案,我们可以发现里面的司法理念是比较先进的。贾宇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是非常先进的司法理念。虽然它受到很多法学家的批评,但他还是赞同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并认为中国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必须做大胆的改革和尝试。贾宇教授指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否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治与法治在刑事领域的分水岭。但我们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教条化、机械化地理解。现在法治在老百姓心目中还没有成为能够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我们这些法学工作者可谓是任重道远。

                    国家法官学院的周道鸾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刑法修正案(七)立法动向探析。他将动向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刑事处罚首次由重改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世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这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关于逃税罪以及第六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二、改犯罪具体数额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显示了立法导向。这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逃税罪的相关规定中。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单独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从立法上强化反腐的力度。这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关于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中。四、新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彰显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但要注意的是,它并没有把人肉搜索归进去。对此,周教授希望有关方面的法律,尤其是个人信息安全法能够尽快制定出来,这样才能尽快填补空白,将此条落实到实处。五、新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惩治非法传销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定中。

                    吉林大学李洁教授围绕"遏制重刑从立法技术开始"这个主题阐述了她的观点。李洁教授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刑罚是很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1997年刑法中有60多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并且还有很多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二是1997年刑法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刑多以并科的方式加以规定,在人身刑之外科处财产刑。本来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定出的刑法重刑不应过多,为什么会出现重刑趋向呢?李洁教授认为,这不是因为立法者对重刑的青睐,而是由于立法技术上难度太大。此外,社会状况的变化即犯罪案件尤其是恶性案件的不断增加和传统重刑观念的影响也促使了1997年刑法的重刑倾向。立法技术方面,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大面积规定罚金刑,这是与借鉴国外立法紧密相关的。国外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诸多罪名,在我国都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为了追赶世界潮流,我国采取了并科的方式,这就加重了刑罚。在罪刑规定方面,为了实现公正,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采用多个阶段连接的规定方式,使罪刑关系尽可能具体。这种方式实际上使得公正的价值目标被相当程度地弱化了。李洁教授指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变:首先,多罪刑阶段的罪刑关系可以效仿国外的做法,采用交叉的方式。其次,限制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未必一定要通过实体法,我们可以通过程序法来加以限制。再次,对财产刑实行并科的方法不符合我国刑法的价值方向,因而我们需要改变并科财产刑的状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演讲的主题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他指出,研究方向对任何学科均至关重要,当前应当突出一下问题的研究。其一,应把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落实之研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其二,应注重开展对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成果的总结性研究。其三,应大力开拓对刑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赵秉志教授对刑法学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赵教授认为,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方法,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界在该领域作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关于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犯罪构成问题。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石和核心。自从我国刑法学初步建立起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来,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讨和争论几乎就没有停止过。97刑法典通过之后,多数学者认为,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在我国现行理论的基础上加以修补和完善,而不是予以抛弃。关于开拓性研究课题。赵教授主要谈论了完善刑法的模式问题。过多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不利于保持刑法典的内在统一性;而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部分修改补充则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多数学者主张,刑法修正案应当成为我国刑事法治语境下常态的修改刑法典的模式。赵秉志教授展望了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一是关于刑法的解释性研究,二是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三是关于外向型刑法的研究。四是关于刑法学体系的研究。五是关于我国刑事法治道路的模式选择以及刑法现代化问题的研究。赵教授坦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刑法学研究应当奋力前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泽宪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犯罪定义的法律反思。他主要阐述了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在实体法领域,犯罪定义关系到治安法和行政法的界分与衔接。二、在程序法领域,涉及到正当程度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三、在国际法领域,涉及到国际人身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矛盾、冲突和差异。国家应该承担起公约的义务,对国内法相关领域进行改革。四、在刑法立法和司法领域进行改革。

                    中国社科院的刘仁文教授作了《社会转型与刑法发展》的报告,提出我国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了八个方面的转变,一、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二、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三、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的刑法;四,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五、从区别对待转向平等对待;六、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七、从刑罚的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八、从封闭型刑法转向开放型刑法。

                    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法的本质及其实现。陈教授提出了创新的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本质,一般认为,它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范。法的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要求法具有普适性和明确性。法的制定应该符合常理。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要按照大家认同的道理来理解,要系统、全面的理解。传统观念在保证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实现在认识上是错误的。陈教授指出"只有不讲理的人,没有不讲理的法"、"只有不懂法的人,没有不讲理的法"。要做到法的实现,必须运用常识、常理及常情。只有讲理,才是人民的法律;只有讲理,才能真正的懂法。

                    武汉大学康均心教授围绕"除了批评,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刑法学教育改革"做了精彩的发言。他指出当前法学就业率创新低,培养质量的不断下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质量下降。二、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问题。三、就业和创业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康教授主要谈了六点看法。一、培养人才应该注重素质教育。二、从只注重求多求全到分级、分类、多样化发展。三、在机制上寻找出路,跳出小学分,实现夸学科的培养模式。四、改变教育主管评价模式,改变压制的管理到规范的管理。五、注重法学教育和法学受众良知的培养。六、教育改革加强培训,增强实务锻炼等全方面的培养。

                    本次论坛,各法学家的发言既有宏观理论论述,又有微观实践经验的总结;既有对60年发展道路的回顾,又有对发展趋势的探索。通过本次论坛,各大法律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法学名家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在一些理论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并相互学习了针对实践问题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