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蔚铭周万幸:李庄,中国律师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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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中国律师的活化石2011-6-13 1:43:54

        就李庄案,丁律师的符号说,并非无暇可击的高论。但从案件的社会及历史地位角度看,确有可取之处。        

                                                     —— 陈光武

               

                        李庄,中国律师的活化石

    2011年6月11日,李庄出狱。李庄,这位北京前律师,因在重庆打黑中为龚刚模辩护,被以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追究,判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前夕,又被追诉漏罪,后经辩护,以“证据不足”撤诉。李庄案是典型的刑事辩护律师遭遇刑法第306条,涉及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涉及律师伪证罪的存废,涉及刑诉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建国以来,除“四人帮”辩护外,最被律师界重视的案件。

    李庄是一个立场符号。李庄判刑后,司法部以其为“律师伪证罪”典型,教育全国律师。全国律协会长表示:“坦率讲,李庄案对刑辩律师的影响是存在且不能回避的,这个案子使人们清醒地看到刑事辩护确实存在风险,特别是后来的判决结果,对刑辩律师有一定的影响。从李庄个人来说,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以自己的认罪支持了判决,这是咎由自取。从刑辩律师来说,在承担刑事辩护中,怎样把握红线,要有清醒的认识。”官方和半官方对李庄盖棺认定,民间则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该案程序违法,有的认为实体不构成律师伪证罪,更多的人则认为“李庄认罪”使得事情说不清。对于律师,官方的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立场是“律师必须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这两个立场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这考验着律师的智慧。李庄在重庆辩护时,没有“识大体、顾大局”,是被定罪的一个潜在原因。

     李庄是一个“律师伪证罪”符号。李庄案的罪名是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律师伪证罪是刑法专门治律师的条款,入罪的范围很宽泛,尤其是当律师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一致时,就会被定罪。这个规定是很片面的,当两个证言矛盾的时候,定律师的罪,却不定检察官的罪,导致律师不敢、不愿提供证言,使得刑事诉讼流于形式。自306条施行以来,全国数百计的律师,因之入罪,而司法人员的改变证词、隐匿证据,却无人去追究,无法去追究。这说明,刑诉法过于偏重追诉,而保障辩护不够。李庄就是因为收集了与控方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而被判刑,是律师伪证罪的活化石。

    李庄是一个法治符号。李庄案引起知识界乃至全民的关注,在于对该案的处理关系到是“人治”还是“法治”。重庆在追诉李庄过程中,存在种种程序不当问题,而法治社会,正当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天然屏障,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则公权力会被滥用,以致公民缺乏安全感。李庄漏罪案的审判,就是遵循程序的表现,在审判中辩护律师出具无罪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撤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治。而纵观重庆对李庄的审判,公检法配合有余制衡不足,使人担忧司法的地方化,法律被权力割据,而不是社会的公器,成为“人治社会”或者“人治下的法治社会”。

     李庄,这位前律师,因为一个偶然事件,卷入历史,承载了太多的符号,身不由己地成为律师活化石。历史是一种对话,李庄案的是是非非还会继续讨论,而李庄的生活也在继续。作为旁观者,我们更希望从李庄案中,发掘普遍意义,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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