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雏菊代表什么意思:李庄案与中国律师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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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与中国律师的坚守2011-5-30 13:35:59     律协是律师的娘家,是律师最亲近的人。李庄案第一季,在律师们倍受凌辱、歧视,甚至惨遭迫害的时候,在律师最想向娘家人哭诉、最需要娘家人呵护的时候,可娘家人却意外的不闻不问默无声息。李庄第二季,由于全国律师的坚守,检方意外撤诉,中国律师又逃过一劫。此时,终于听到了娘家人的声音,尽管很微弱,尽管很谨慎,但毕竟娘家人开口说话了,我们很温暖,我们很知足。为此,我流下了泪水......                                         ——陈光武     李庄案与中国律师的坚守 中国律师网   毛剑平本网记者 
  编者按:
  近日,各界高度关注的李庄“漏罪”案以重庆检察机关的撤诉和最后决定不起诉告一段落。法庭的全程公开庭审,使得媒体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的点评成为可能,成为这个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表明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已经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绩是有目共睹、无法抹杀的。


  李庄“漏罪”案由于关系到中国广大的律师,特别是执业环境堪忧的刑事辩护律师,所以尤其为律师界以及法学界所关注。多年来,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饱受公众质疑,一部分违法违纪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作为使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群体脸上无光。造成这种尴尬的局面,不可否认有一部分害群之马的原因,但同时也应承认有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李庄“漏罪”案庭审过程中,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都给社会各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律师在艰难的刑事辩护环境面前,没有放弃对法治的理想和追求,没有放弃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心中永远承载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追寻正义、为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的崇高使命,其言其行应当获得肯定和喝彩。本文就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梳理李庄“漏罪”案为契机,客观记录和描述该案的各个环节和各方表现,本着尊重事实、正视问题的态度,透视李庄个案基点,以期引起各方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以及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深度关注和思考,为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努力鼓与呼。

  4月22日上午9时30分,被称做“李庄案第二季”、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李庄“漏罪”案继续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然而开庭仅仅3分钟,法庭就宣布休庭。在开庭的这3分钟内,公诉人提出,辩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控方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因为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有质疑,因此,检方决定撤回起诉。经过近1小时休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评议结果,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同时告知被告人李庄,他对该裁定有上诉权利。4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庄案作为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案例,对中国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界、法学界将其看做影响中国法治走向的标志性事件。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连篇累牍的跟踪报道和评论。
案情

  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至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案件有关罪与非罪以及程序合法性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就在李庄即将刑满恢复自由前夕,2011年3月29日晚,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了李庄被追究“遗漏罪行”的消息,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消息称当地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案件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被外界称为“李庄案第二季”。4月1日晚,重庆华龙网发布了具体的涉案信息,李庄被控涉嫌两项漏罪??合同诈骗和妨害作证。消息称,李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此外,还有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经侦查,李庄在辽宁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引诱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在上海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出庭作伪证”,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检方指控的李庄所谓“遗漏罪行”,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在上海为刑事被告人孟英担任辩护人。孟英为朱立岩前妻,李庄因代理朱立岩案而认识孟英。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并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徐丽军所有。检方指控,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但在重庆检方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却去掉了警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合同诈骗一项,只有妨害作证罪一项,且只涉及李庄在上海一案,未提辽宁一案。
庭审

  4月19日9点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开庭后,法庭告知李庄诉讼权利,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黄诗战当庭予以驳回。华龙网的报道称,此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予以书面答复。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公诉人员宣读完起诉书后,第一辩护人斯伟江与第二辩护人杨学林随即举手发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方认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检方还未当庭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合议庭短暂合议后,审判长黄诗战表示公诉方理由成立,驳回律师的要求。斯伟江对合议庭提出抗议,审判长认为其“无权指责法庭”。斯伟江随即请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这一行为”。针锋相对的回合使得法庭空气骤然紧张,庭审一度陷入沉默。

  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李庄对公诉机关指控进行自我辩护。李庄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准确,不客观”。李庄称,“引诱,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引导、循循善诱,只不过现代人将其作为贬义词表达”,“如果我引诱她循序渐进作证,我认为这是一种好的引诱。”在李庄看来,“徐丽军带着100万元去上海,是想赚钱,想取得股东地位,直到今天也承认是想盈利,投资就是想要投资回报率。”但李庄否认该款项形成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投资”事实,“展现在我面前的包括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合同,所有客观的东西都没有体现出是投资。”

  李庄否认“引诱证人作证”的另一个理由是,在其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已经有3个以上律师介入了孟英案”,“聘请我后,前面起码3个律师见了我,我得到了大量材料,包括出庭材料、书面证据。”李庄回忆称,“第一天到上海,徐丽军挨着我旁边坐,亲口说,‘原来的律师找过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李庄坚称与徐丽军“所有的交谈不超过4小时,并且每一分每一秒都有录音录像”,并当庭“请求法庭调取”。在这次法庭允许的长时间辩护中,李庄承认自己“作为律师诱导过、教唆过徐丽军什么叫投资,什么叫借款”。他说自己“不止一次告诉徐投资不能撤回,借款可以随时撤回;投资可以分红,借款不行”。李庄认为,“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全是她的独立判断,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导她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谈及徐丽军的控告,李庄认为,徐丽军吸毒成瘾,多次离婚,在孟英案中作证出尔反尔,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其作证能力受到影响。言语之中,李庄颇为激动,被公诉方所反对,并“提请法庭注意,不能侮辱证人”。李庄随即道歉,声称情绪太激动。还说为了控制情绪,专门在手上写了“克制”二字,但想到徐丽军的指控仍未能忍住。针锋相对的火药味在李庄要求发表最后一个观点后得到暂时缓和,李庄声称,“我刚才有点激动,对不起。”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显示,指控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其中书证包括“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控告书”、“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李庄刑事判决书”等内容;证人证言则包括孟英、徐丽军、王德伟、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孟玲、戴桂秋、闵圣闻、俞明、田?、张勤、朱立岩、周恩奇15人所作询问笔录与亲笔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份。经过4月19、20日两天公开审判,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公诉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争议颇多,且极其重要,均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等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这些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根据控方宣读的证据,证人徐丽军2010年8月28日接受调查时称,“李庄在上海找过我四五次,通过孟英的姐姐孟玲找到我,之后安排在宾馆见面,让我把投资的钱说成是借款,答应帮我把钱要回来。还有一次是吃饭,答应追回来(投资款)。之后,李庄多次对我做工作,说公诉人什么都可能问,不要害怕,问我为什么推翻当时的说法,就说神志不清。”
  此后2010年10月4日接受调查时,徐的证言称“李庄在饭店吃饭的时候说,徐丽军冒风险来出庭,要有所表示,李庄让孟英签订协议。我说,和在公安局说的不一样,会不会说我伪证罪,李庄说没事。”多份证言直指李庄教唆,李庄忽然站起来,神情激动,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

  庭审中,李庄多次要求传徐丽军到庭。他认为,“这关系到我的生死与命运,这么关键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他断言,“徐丽军不敢出庭,只要她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在辩方提交的一份2005年由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对徐丽军所做的录音中显示,徐在2005年即认为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从时间上来看,形成于认识李庄之前。辩方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攻自破。此录音亦是形成公诉机关在22日上午所称“证据出现变化,引发对证据存疑”的关键所在。李庄明白这份录音证据的重要性。“这个录音证明了我接受孟英案委托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是不是我教的(教徐丽军作证),这里都有。恳请公诉人撤回起诉。”他甚至向公诉人员提出,只要有这份证据就行了,公诉方的其他证据都可以不要了。说到此,李庄突然以手拍头,声音哽咽。

  公诉方则坚持认为,“法律服务所对刑事案件没有调查权,并且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内容是不客观的。”斯伟江反驳称“这是民事调查(意指并非刑事案件),违反哪条法?”杨学林则针对公诉人说“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质问:“公诉人有什么权力说这句话?只有法庭审查后才能确认。”不过,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合议庭审查的结果是,“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拒绝当庭播放录音。李庄接话“我坚决服从”,随即发出沉沉的一声叹息。
辩护
  来自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杨学林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斯伟江,出庭为李庄担任辩护人。

  杨学林在公开的辩护词中写道,“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而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杨学林指出,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因而是完全违法的。杨学林并表示:“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

  杨学林认为,首先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其次,杨学林从七个方面指出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在这些证据中,不仅涉及亲属之间、缺少旁证,而且部分证据取得程序违法,被告人询问笔录全部是非法证据。杨学林还认为,侦查机关隐匿了重要证据,即李庄的笔记本电脑,其中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杨学林指出,“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辩护词还指出,本案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连是否存在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特别是徐丽军,她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但是她的举报是否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惟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事实上,15位证人无一出庭。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4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杨学林希望法官“以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

  斯伟江律师则主要从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的角度进行了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斯伟江指出,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

  在辩护词中,斯伟江写道:“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们,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记者短评

  纵观李庄案发展的脉络,其意义早已经超越了一次法律诉讼。在这个案件中,中国律师的形象,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从最初被竭力地“歪曲”和“抹黑”,逐渐回归到理性、公正的评价上来。从李庄案起初律师界“辩与不辩”的争论,到一个基本公开、公平的法庭辩论过程,这其中有中国律师界对法治的坚守,有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否认重庆司法机关回归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司法精神的勇气。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窗口”。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以及律师工作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表明,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向前发展。但李庄案折射出的中国律师制度的瓶颈和困境,依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兴,则法治兴。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李庄“漏罪”案表明,法律人共同体更多的担当和努力,将会实现更多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只有法律人共同体对法治理念和法治框架一体的尊重和坚守,才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迎来更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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