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芳狐臭净:沛县:沛县开展“庭所共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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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沛县开展“庭所共建”活动
沛县新闻中心    发表日期:2011-05-31   点击量: 93
为进一步发挥全县政法系统在深化平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能动作用,扎实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发生,近日,沛县召开全县政法系统基层“庭所共建”动员会议。并由沛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联合出台了《沛县政法系统基层 “庭所共建”活动工作意见》,指导这项活动的开展。
一是建立共同的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检察室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打通基层政法部门与基层法庭的合作通道,共同构建“业务交流、执法协作、联调联治、排查预警、应急处置”,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基层涉诉涉法矛盾纠纷,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平安和谐。
二是明确庭所共建模式。对基层政法部门通报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各政法部门提前介入集体参与调处,消除诉讼隐患,法庭每月至少选择2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典型的民事案件到乡村巡回审判,并邀请所在基层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旁听;在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践基地,分期分批安排人民调解员到法庭学习培训,促进调解员业务技能提升;在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检察室的参与、管理与指导下,从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对司法所通报的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人民法庭要视情况提前介入,共同做好调处工作,消除诉讼隐患。;人民法庭受理司法所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可以调取司法所调解笔录或其它证据,并可以邀请参加了调解的有关人员共同调解。;经司法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积极配合司法所在辖区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并协助做好法律咨询与交流活动。
基层政法部门协助安排开庭场地并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当地群众旁听庭审,保证巡回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到人民法庭接受业务培训,共同做好法律培训工作;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建议双方当事人到设在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向人民法庭通报相关情况;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起诉到法庭的,法庭需要调取调解笔录或其它证据的,基层政法部门应当提供;基层政法部门到所在辖区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时,可以邀请驻地人民法庭的法官共同参与;并利用熟悉本辖区村民的优势,协助人民法庭开展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三是建立庭所共建机制。联合调研机制。各基层政法部门每季度深入辖区企业、农村、学校、机关,特别是就“三重一大”项目开展一次调研活动,掌握矛盾纠纷的发展态势,深入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必要时形成司法建议,报送至相关部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汇总整理,研究基层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做好社会矛盾风险评估,提出解决方案,每季度定期向辖区党委政府报送涉诉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帮助基层组织排查化解涉及民生、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和工作情况,分析各种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商讨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共同研究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和解决能力。
与此同时,法庭与司法所、派出所签订“庭所共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