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到怀化汽车:继续教育《票据管理》第五部分(徐文彬老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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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涉外票据   答案:隐藏 答案:显示 字体: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行距: 单倍 1.2单倍 1.5倍 1.7倍 2倍 字体: 小 隐藏: 答疑编号 手写板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但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例如在中国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转让票据到日本,但在日本18岁没有民事能力行为。这种情况发生应该适用行为地——中国的法律。
  (2)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支票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如出票地在美国,票据到中国后在中国进行背书,那么背书适用中国法律。
  (3)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如在德国出票,票据上记载中国为付款地,那么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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