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中心医院网址:继续教育《票据管理》第一部分(徐文彬老师主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40:58
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票据、票据性质、票据特征、票据关系当事人、票据种类、票据的权利。
  第二部分:票据的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第三部分: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取得的规定、票据上签章的规定、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定、票据保证的规定、票据付款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规定、票据挂失的规定、票据付款地的规定、其他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第四部分:票据清算系统:人民币清算系统,国际清算系统。
  第五部分:涉外票据
  第六部分:在票据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应注意的三方面问题: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第七部分: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据。

第一部分 票据基础知识
  
  一、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性质
  (1)依法发行的一种金钱债权证券。(2)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3)存款式货币的一种使用形式。
  
  三、票据特征
  (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表示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券,即为有价证券。按照权利和证券的结合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的权利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具有权利与证券不可分关系。
  票据是载明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其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权利的移转,必须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和权利完全融合为一,所以,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与这不同的是,不完全有价证券的权利发生并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仅仅在权利移转和行使时,才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提单、仓单、股票、公司债券等。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一般的证券如提单、仓单等,其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就已经存在,证券仅起证明的作用。
  票据则不同,票据设立与票据原因相分离,设立并非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原因,而是创设票据权利。
  没有票据或离开了票据,就无所谓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是设权证券。
  (三)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一旦签发,且符合法定要式,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论原因如何,都应依票据上的文义负有担保票据债务的责任,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与票据原因无关,不论原因关系如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
  (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票面记载为准,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文义以外的责任。
  也就是说,一方面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应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事由和书面记载,变更其责任,也就是票据不论是对间接当事人,还是对直接当事人,都发生文义证券的效力。
  另一方面凡是未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即使签名是被伪造的,被伪造者仍不负票据责任。
  例如,持票人A将一票据作记名背书后转让给B,B向该票据主债务人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后,便可向其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此时,A如被追索,就不能以主债务人未付款为事由对抗B,因为A已在票据上签名,须负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再如A的票据是被C偷走后假冒A的名义作背书后转让给B,此时的A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可不负责任。
  (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款式,缺少绝对记载的事项,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七个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七个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除了绝对记载事项外,还有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等。
  (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流通。民法上债务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则可以经过背书或单纯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转让人无需事先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事由,而拒绝承担义务或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票据持有人在取得票据后,便有权对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起诉。
  (七)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的债权人因持有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在持票人领取票面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时,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付款人为次债务人时,付款后应向其前手追索,如债权人不将票据交出,债务人便可拒绝付款。这就是票据的返还性特征。
  (八)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向债务人出示票据。
  因票据关系附于票据之上,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就必须作承兑或付款提示,债务人方能知道票据具体内容而履行义务。
  
  四、票据关系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五、票据种类(三种)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既可由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又可由收款人给付款人签发。汇票用于异地清算。
  (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由于本票是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的,票据签发日即是承兑日,因而本票不需要承兑,本票用于同城清算,但是我国银行基本上不签发银行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的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支票必须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因而不需要承兑,支票同样用于同城清算。支票结算业务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为其通过支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六、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的,享有票据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而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由两大权利,一是请求付款权;二是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行使票据权利要注意三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要依法行使追索权。对于银行受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后,贴现银行作为票据权利人,要按其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在行使付款请求遭到拒绝后,应取得拒绝证明,并及时通知前手,行使追索权。
  以免未在票据时效期内行使票据权利或未及时采取保全票据权利的措施,而导致票据权利的灭失。
  第二种:
  银行应方便客户行使追索权。银行作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因某种合法原因不能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拒付手续,并按要求为持票人提供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以便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不能因银行的原因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否则,按支付结算办法中纪律与责任的有关规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
  当银行作为票据的债务人被请求付款时,若对持票人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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