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厂家:继续教育《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第一部分 总则和附则(陈楠老师主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7:24:22
总则和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由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7章,共50条组成。其中核心内容就是内部控制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一、条款和结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总则和附则共有13条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规范》第1条,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立法依据。
  (二)《基本规范》第2条、第50条,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开始执行时间。
  (三)《基本规范》第3、第4条,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四)《基本规范》第5条,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的5要素。
  (五)《基本规范》第6条、第7条、第8条、第48条、第49条,明确了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同时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基本规范》第9条、第10条,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内部控制承担监督职责,并明确了企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二、新旧变化分析
  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根据2006年11月8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与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简称《基本规范(试行)》比较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变化:
  (一) 发文机构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发文机构为财政部。《基本规范》为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
  (二)立法宗旨有所变化,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
  《基本规范(试行)》是仅仅针对内部会计控制而言,所以立法宗旨为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本规范》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而言的,所以立法宗旨企业内部控制整体出发,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基本规范(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基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
  (三)适用范围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基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四)定义和目标不同
  《基本规范(试行)》中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基本规范(试行)》中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同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基本规范》中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五)承担内部控制责任者的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基本规范》中,董事会负责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六)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原则的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中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的6个基本原则为: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基本规范》中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为: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七)内容和要素的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中将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划分为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将其作为应用指引的内容划分为22个方面,在基本规范中并未提及,而是从内部控制的5个组成要素方面进行了说明,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八)结构的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中单独作为一章中说明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在《基本规范》中作为5个要素之一的控制活动中的控制措施进行了阐述,具体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中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基本规范》中控制活动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九)监督权限的提高
  《基本规范(试行)》中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基本规范》中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
  (十)中介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要求的变化
  《基本规范(试行)》中提出企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并对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基本规范》中明确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事务所根据《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三、重点条款解读
  (一)《基本规范》适用的范围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部控制的目标
  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的目标归纳为5个方面:
  1.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资产安全完整是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是单位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内部控制,应当为资产安全提供扎实的制度保障。
  3.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要求单位结合自身所处的特定的经营、行业和经济环境,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营运活动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实施体系
  基本规范提出,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5项原则,即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同时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实施体系:
  (1)以法制为推动。
  (2)以企业实施为主体。
  (3)以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为保障。为推动企业有效实施内控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内部控制的要素
  借鉴COSO框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归纳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5大方面。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
  从实践看,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上存在很多问题,而制度的执行力更值得关注,制度设计缺位和执行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要重视和着力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为此需要:
  1.提高制度的透明度。一要探索更容易被员工理解、更加透明的制度表现形式,尤其是善于使用流程图和控制表的表达方式;二是要借助网络等平台,增加制度在制定和宣传上的透明度;三是做好制度的讲解辅导工作,使员工能够理解制度和制度执行的重要性。
  2.强化制度执行力的考核。企业应将制度执行力纳入企业内部绩效考核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8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关键在于考核指标的设计。
  3.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9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1)内部控制的固有缺陷
  内部控制只能“合理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即企业目标达成的可能性受制于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
  (2)企业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目前有很多企业主要依靠内部审计部门来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而有些企业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同属一人领导,内部审计在形式上就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另外,在内审的职能上,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等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政府监督检查的开展
  需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的企业包括: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上市)、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等。就目前而言,首先重点监督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如垄断性公司)、上市公司、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民营、私营企业。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2)协调运作国家监督方式,使其形成监督合力。
  (3)监督检查结束后,还应对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4.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促进作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1)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专门鉴证业务
  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称为整合审计。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2)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限于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通常,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日期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特定日期可以是会计年度结束日,也可以是某中期结束日。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日期的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在接近此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并对该日期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3)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
  企业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书面说明,其作用类似于财务报表,它用于明确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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