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二中校长换了吗:继续教育《票据管理》第二部分(徐文彬老师主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08:14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依出票行为而创设,银行作为出票人时,必须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要式,制作票据,经过交付,完成出票行为。
  银行作为出票人的票据有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我国不使用银行本票。
  在签发票据时,银行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必须保证票据要式正确、完整,如果银行不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要式填写或欠缺绝对记载事项之一,那么所签发的票据就是不规范票据或无效票据,一旦流通到社会,必然造成结算纠纷,其后果一方面使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对出票银行的信誉也带来损害,甚至因此而承担经济责任。
  银行在出票时,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规范记载。
  ● 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出票时必须依据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汇票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
  ● 对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书要退回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某些要求而填写要式不全或不规范票据。
  银行在出票时应注意以下五点事项:
  1.出票银行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清晰;
  ● 申请人在第二联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 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都为个人,申请书“申请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是否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
  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要按支付结算办法的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有关要求填写,特别是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 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若未按要求规范填写造成损失的,要由出票行自行承担。所以,如果填写错误应将票据作废。
  3.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若银行汇票申请书中载明代理付款人,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
  4.申请书的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行应当在银行汇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5.签发银行汇票出票行签章处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加盖授权经办人名章。
  
  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由银行进行背书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在受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或受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后,向承兑银行收款时,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第二种:
  银行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应当做成转让背书。已受理贴现的银行再转(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加盖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章。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第一种: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第二种: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出票人在出票后也可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第三种: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应办理承兑或拒绝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种:
  付款人承兑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票据的债务可以由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保证责任。除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之外的其他人可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以下五点事项:
  1.表明“保证”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例如一张票据背面上写着:“我公司愿意为北京市××商场保证,本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街××号),但汇票不得再转让。”这家担保公司是北京市××,它是保证人,而北京市××商场是被保证人。在这张汇票的后面的保证中就附有条件,但是北京市××公司仍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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