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包裹查询单号:河南90万考生信息泄露带来的忧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8:49:35

谁来捍卫我们的隐私权? 

热点快评 2011-06-11 08:55:25 阅读1729 评论15   字号: 订阅

 

——河南90万考生信息泄露带来的忧思

 

在一个泛行政化管理的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被政府或者准政府组织所掌握,因此,这就产生了一个在满足管理的信息需要的同时,如何保护公众个人隐私利益的问题。今日媒体披露的河南90万考生个人信息被网上叫卖的事件,再次引发我们对于个人隐私安全的忧虑。

据媒体报道,高考刚刚结束,可网上已经有人打着出售“2011年全国高考生名单”的招牌公开招揽生意,10万名“河南考生信息”要价近千元,这些信息包括考生的学校、住址、监护人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而另一个网名为“专业招生资源”的卖家告诉记者,他手上现在有90多万名河南考生的信息,每10万名的价格为900元。(2011年06月10日11:19大河网:河南90万考生信息疑遭泄露 网上叫价近万元,作者:晋远)

个人信息的泄露,毫无疑问的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出于商业目的的广告性骚扰,这是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遇到的;第二是个人信息会被潜在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给个人及家庭财产、人身带来威胁。所以个人的隐私得到适当的保护是个人正常生活的必要保障。个人信息本来属于个人控制的范围,但是由于社会交往、社会管理的原因,这些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个人的控制,因此如何保障这些脱离个人控制的信息被用于正当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向我国这样一个泛行政化管理的社会里,政府或者准政府组织是个人信息的最大、也是最全面的掌握者,因此如何解决政府控制信息的数量及保障这些信息不被用于管理之外的目的,就成为目前我国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以河南90万考生信息泄露事件为例,可以合理的推测,网上叫卖的考生信息是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招考管理机关。

在如何处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所产生的信息需要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笔者认为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其一是管理机关对于个人信息需要的谦抑性原则;第二是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救济原则。

关于第一点,笔者所称的谦抑性原则是借用了刑法上的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在刑法理论上,学者认为对于能够用其他法律责任制度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诉诸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具体对于管理者对于个人信息的需求问题,谦抑性原则是指管理者尽量使用可能少的影响个人隐私手段来完成管理的目标。以网路实名制为例,实名要求披露个人的隐私信息。而实名的目的据说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那么立法者要考虑的是是不是打击网络犯罪就一定需要实名制,还有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如果有,就不应要求实名制。

关于第二点,对于个人信息不得不交付管理机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制定并严格执行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制度。就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还是有一定的保护个人隐私的制度设计的,但是还很不够,实际操作的层面也存在很多问题。而最关键的是对于管理机关的信息控制法律责任立法不具体,执行无力度。还以上述河南考生信息泄露事件为例,这样的事件实际年年均有发生,各地均有存在,但是少有管理者责任被追究者。河南考生信息泄露事件被披露后,无论是教育管理机关还是当地司法机关均无任何态度和行动的表示,由此可见,完善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

近年来政府的、准政府的管理机关都在以管理的名义积极推广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火车售票实名制。笔者不否认实名制可以解决一些管理问题,但是笔者要思考、追问的是,第一、是否就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第二、在政府、准政府机关行使此项权力的同时,该如何兼顾公众的个人隐私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