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钢琴谱: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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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建设路径

关信平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11期)

    近些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但也突显出其内部资源能力不足、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让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在社会管理中很好地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法制和政策的手段,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在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理顺社会组织的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建设。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社会管理中应该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根据这一原则,在当前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行动中,应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而要达到这一要求,首先要分析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自身的建设,并通过法制和政策的手段,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在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①,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030.0亿元;各类费用支出1094.7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493.1亿元,占各类民政管理单位增加值比重58%,占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0.345%。接收社会捐赠440.7亿元。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社会组织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且在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概括起来看,其主要问题一方面是其内部资源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其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具体来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一是要理顺社会组织的体制机制,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三是要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建设。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探讨在现阶段如何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以便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社会组织的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社会组织基本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促进社会组织稳定发展和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的前提。具体看,当前加强我国社会组织体制机制建设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性质。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等的法律地位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同时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的三大条例主要是政府在对相关社会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法律效力尚有不及,并且有些条款也比较过时,这种情况很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性运行。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对社会组织地位和基本制度的原则规定,并尽快研究制定《社会组织法》,以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规范。

    第二,应该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在现有的体制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一方面,社会组织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其不属于政府机构,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但另一方面,在建立社会组织时又要求“挂靠”一定的政府机构。这种制度的混乱对社会组织的建立、发展和管理都不利。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对我国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并且,“政企分开”和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经营的权利并没有导致企业管理的混乱,反而大大促进了企业效率的提高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上升。“政企分开”的改革经验应该运用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规范上,切实实行“政社分开”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应该从制度上确立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地位和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关系。

    第三,应该进一步强化和优化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健全的制度体系是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社会组织的规模不大时,制度不严的情况对其运行的影响还不大,有时还可能使社会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获得更好的灵活性空间。但随着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增大,制度不严情况对其自身发展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就会迅速突显出来。制度不严不仅会使其内部管理混乱,降低其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还可能导致其内部矛盾冲突、与外部其他组织的矛盾冲突、社会功能的失常等问题。严重时还可能使某些社会组织为腐败和犯罪所利用,成为危害社会的组织。因此,要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要认真研究社会组织的制度体系,包括社会组织的内部制度体系和外部制度体系等。其内部管理体系包括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效益监控制度等。外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年检制度等)、审计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社会评估制度等。强化和优化社会组织的制度体系,关键是要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特点和运行方式,建立有针对性的制度体系,达到促进其发展和规范其行为的目的。

    第四,应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公益和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的一个基本性质是其公益和非营利性。所谓公益性,是指其组织目标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非营利性,是指其目标不是为了赢利,并且不按照营利的方式运行。非营利性的特征可以从几个方面体现:一是组织成立和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营利,二是投入资金(或其他财物)者不能从其资金投入行为中获利,三是组织运行的收益(财务盈余)不能为内部人员分配。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最大的不同,也是其目标和运行方式的最大特点之一。但是在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现行制度体系中,非营利性质没有得到充分的强调。例如,我国迄今为止在正式的法规中仍没有采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现行采用的“非企业单位”概念在是否允许营利以及如何处置利润等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由于在基本的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在此方面行为混乱。一些组织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通过社团或民非登记,但实际上从事着营利的活动。政府的一些政策也存在混乱,有时候为了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以降低政府的负担,而公开或暗中允许一些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些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都是不利的。为此,应该通过法律来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必要的规范。不论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还是新型的“社会企业”,只要是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都应该严格遵守非营利的原则。

    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调查发现,社会组织能力普遍不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因此,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必要条件。

    加强社会组织的资源能力建设。社会组织的资源能力包括调动各种资源的能力,主要体现在调动财力资源的能力。从全世界范围看,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调动资源的方式主要是政府资助、民间捐赠以及一定的业务收入。调查表明,除了在过去制度内建立的、并且目前仍依托政府或企业的组织(如工青妇残,以及依托政府的专业协会、联合会等)以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调动资源的能力普遍比较弱,其原因一方面是获得民间捐助的途径和规模都比较小,另一方面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资助既少又不稳定。因此,应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加强社会组织资源能力建设。

    首先,应该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的制度。对那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实际上是在替政府承担某种社会职能的社会组织,政府应该将其纳入财政支持的制度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其能够稳定地获得必要的财力资源。其具体方式可以是按年度固定拨款,也可以是按项目拨款。政府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应该成为一项稳定的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其次,应该进一步推动民间捐助,通过更大力度的优惠支持和宣传来促进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提供捐助。为此,应该首先鼓励作为资源中介的各类基金会的发展。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不仅需要更多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也不仅仅需要建设世界一流的大学,而且也需要建立世界一流的基金会。如果我国能够有一批像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比尔盖茨基金会那样强大的基金会,那么不仅我国的国内公益事业会有很大的发展,而且我国的总体软实力和国际影响也会强大得多。第三,积极探索在非营利模式下的社会组织财务经营模式。应该规范社会组织的经营行为,使其既能保持社会公益目标,又能够做到自我财务平衡。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提倡社会组织在保持社会公益目标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化的模式经营。我们应该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社会企业”模式,创新和发展社会组织新型体制和机制。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是社会组织能力的又一重要方面。这方面的主要要素是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社会组织中许多都是为社会提供专门化的社会服务。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对社会组织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远不如企业。这种观念应该加以扭转,应该像重视企业产品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一样重视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治理水平。与企业一样,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硬件设施和管理。因此,要加强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治理水平,关键是要提升社会组织的人员素质和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在提升社会组织人员素质方面,应该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在社会组织中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并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

    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建设

    优化社会组织管理的意义和目标。社会组织的管理一直是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本身对其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往往既没有企业所面临的很大的市场压力,又没有政府部门所面临的来自公众的监督和压力,因此改善管理和运行效率的动力往往不大。并且由于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运行效率和服务效果及社会效益的要求也不是很高,因此往往会使社会组织优化管理的动机不足。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一般是从事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是“花钱”的,而不是“赚钱”的,其提供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往往很难对其投入产出关系做出比较精确的测量,客观上难以测量其运行效率,因此也就影响了社会组织优化管理的动机。

    但是,管理和效率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优化管理和提高效率对于社会组织更加合理使用各种社会资源,在同样投入的情况下产出更多更好的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优化管理和提高效率会使社会组织具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度,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组织获得社会公共资源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同时,优化管理会使社会组织保持社会公益的目标,防止其目标和行为偏差,尤其是防止社会组织为各种腐败和犯罪所侵蚀。

    优化社会组织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其运行效率,二是提高其社会效益,三是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在运行效率方面,社会组织管理的目标应该与企业管理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有效的管理去提高其运行的投入产出比例。所不同的是,企业提高效率的目标是更多地获取利润,而社会组织提高效率的目标是在节省公共资源的基础上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在社会效益方面,社会组织优化管理的目标是更好地保持其公益目标,防止其目标和行为的偏差。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可以通过优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而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尤其是获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视与认可,从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当前优化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主要任务。优化社会组织管理的核心是加强制度建设和优化组织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宏观层面的法规建设、微观层面的组织内部规则体系建设以及在中观层面的行业组织体系建设及其管理功能的发挥。同时,优化社会组织管理的内容还包括行业自律、组织自律、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当前优化社会组织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改善和健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第一道门槛。其功能一是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能够通过正式的登记而成为一个被政府和社会认可的组织,二是使所有社会组织都能够进入政府的监管系统,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管。因此,登记管理制度应该具有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双重功能。我国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分别建立了登记管理的条例,基本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运行,这几套登记管理制度总体运行比较良好,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实际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等待的时间较长。二是有些规定比较僵化,不太符合实际情况。例如,要求社会团体和民营非企业单位都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这一条对许多社会组织的设立起到了限制性的作用。随着社会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拟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可能找不到合适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政府机构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担当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导致不少拟设立的社会组织因为难以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正常登记。另外,有关条款不允许社会团体设立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对社会团体的跨地区发展设立了限制,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发展。此外,对三大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总体上看都还比较粗糙,尤其是对登记成立以后的制度性规范体系还比较欠缺。由于以上不足,导致在实践中社会组织的登记成立比较困难,而成立以后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又缺少系统化的政府规范和社会性规范。

    为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其中重点是完善对成立以后的社会组织各个方面行为的制度规范,如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的人事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制度等。其次,修改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哪些机构可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一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该积极协助其联系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一些业务活动比较新、确实没有合适的机构可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应该由登记管理机关代管。第三,应该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职责和权利,细化其责任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既防止其因在责权上的不作为而导致的管理疏忽,也防止其越权行政而导致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应防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因不愿意承担管理职责而故意给本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或拖延登记。

    第二,健全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体系。行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方面。目前的行业管理主要分为政府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两种。相比之下,行业协会管理更加直接,更能体现社会组织自主管理的精神。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让行业协会在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更加集中于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监督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等宏观管理,而将具体的业务管理职能转交给行业协会。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使之真正成为既具有管理权利,又具有管理能力的机构。对于暂时没有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可以由相关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构代管。

    第三,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其内部管理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是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应该监督各类社会组织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帮助社会组织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帮助和监督社会组织有效地实施内部管理。其内部管理制度应该包括组织制度(组织机构的设立、领导人的选拔和任命、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等)、财务制度(经费筹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奖惩制度等)、设备管理及使用制度、业务活动的规范制度(活动内容、形式、活动的技术规范、质量监督等)、内部统计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重要的是,社会组织属于公共性的组织,其内部管理的制度体系应该公开透明,既接受内部员工的监督,也接受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应该重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一是重视培养合格的社会组织管理人才,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应设立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并组织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二是要求社会组织加强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尤其是对较大型的社会组织,应该有与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平台和其他管理硬件设施。

    第四,加强和优化对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从宏观上保障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行的重要方式。目前的政府监管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担当。但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能力有限,往往难以对众多的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管;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将对其所管辖的社会组织的管理看成是“份外的”工作而疏忽监管,或者由于社会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因而导致后者难以对前者实行有效的监管。为此,应该加强和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转变对社会组织“重登记管理、轻运行监管”的做法,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运行的监管。其次,建议对政府监管体制实行改革。将政府对社会组织运行的监管分为“业务活动监管”和“遵守法规行为监管”两大类。前者仍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实施,后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实施。对社会组织的遵守法规行为采取统一的监管体制,既有利于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又有利于实施更加专业化和标准化的监管机制,能收到更好的监管效果。此外,在对社会组织遵守法规行为的监管中,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强化年报管理制度、随机抽查、举报检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遵守法规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第五,建立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监管体制。社会化的监管体制是实现对社会组织有效监管的又一重要途径,其核心理念是将社会组织的各种制度和活动暴露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实现专门化和公众化相结合的社会监管。其具体的制度可以包括:首先,应该强化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制度,要求所有的社会组织,尤其是较大型的社会组织,都应该建立理事会。目前我国的法规中还没有对社会团体和民营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制度做出规定。社会团体一般都设立了理事会,但在民营非企业单位中设立理事会的还不多,应该进一步强化社会团体和民营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制度。组织的财务、人事和业务活动等方面的重大事务应该向理事会报告并得到理事会的批准。理事会应该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和监管能力,应该有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外部专家、捐资者、社区、行业等各方的代表参加,并应该有定期换届。理事会的外部成员应达到至少2/3的比例,并且应该是志愿者,不应该在该社会组织中领取薪酬或获得其他好处。其次,应该建立社会组织捐资者监督的机制,要求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应该向捐资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收效以及与捐资有关的各种业务活动情况。捐资者有权查询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应该建立服务对象监督机制,通过服务对象去监管社会组织的活动。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包括社会团体的普通成员以及民营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接受者等。服务对象有权对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服务方式、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在遵守法规、社会道德、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非营利原则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并对违规或其他不妥当行为提出批评或举报。此外,还应该建立对社会组织的社区监管机制。由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社区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要求社区组织对其辖区内的社会组织既提供服务,也做出监督。最后,应该强化社会组织的年报制度。一方面应该对社会组织的年报内容做出更高的要求和规范,使年报能够更好地反映出社会组织活动的全貌和重点,尤其是对其财务(包括活动收支、捐赠和财务管理等情况)、主要活动、机构及人员变动、主要制度及其变动以及服务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应该有详细的报告;另一方面应该要求社会组织将其年报不仅提交给有关的管理机构,而且还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发展社会组织的态度和观念

    从“担心—限制”到“推动发展”的观念及行为转变。客观上说,发展社会组织是一个复杂的事务,既有正功能,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社会组织在我国仍属比较新的事物,人们对社会组织运行机理和后果等方面的认识还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对发展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仅因为存在着一些担心就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而是应该积极地研究社会组织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加强和优化管理,以便更好地发挥和利用其积极的正功能,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在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中不断加深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并且在推动其发展中不断优化对其的管理。

    从“冲突—对抗”到“分工合作”的认识更新。过去有一种源于西方学术界的观点,认为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更多地处于对抗关系中,是抗衡国家权力、防止过分集中的国家权力侵害民众权利的手段。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在此暂不做评论,但至少在当前的我国,不应该将社会组织看成为抗衡国家权力的力量,而应该将其当成国家发挥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该将社会组织看成是伙伴关系,是协助政府完成各项任务的合作者。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该是分工合作关系,共同完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任务。应该充分认识到,离开了大量的社会组织,政府将难以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政府真正树立起将社会组织看成合作者的态度,以积极的态度去推动和帮助其发展,社会组织才会真正地成为合作者。否则,社会组织难以良性发展,一些社会组织还可能与政府处于对立状态,甚至为外部敌对势力所利用。

    从工具性的利用到实质性的推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最初对社会组织采用一种工具性利用态度,即在企业社会服务功能弱化和政府不再情愿全面承担福利供应责任的情况下,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口号下,利用社会组织去弥补政府和企业在社会服务方面留下的空缺。在这种政策倾向下,政府允许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动机主要是希望利用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而没有全面地考虑如何通过稳定的制度和政策去支持社会组织的稳定发展,并使之成为我国社会的正式建制。尤其是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完整的政策去保障社会组织获得公共资金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社会组织都处于功能不健全、发展方向不明、运行机制商业化的状况,社会组织难以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建制,也很难承担起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因此,政府必须转变对其功能性利用的态度,应该切实认识到社会组织的长期重要性,从法律法规确立社会组织的地位,并且通过长期稳定的政策而实质性地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放任自流”、“消极管理”到“积极管理”的态度转变。由于社会组织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相关制度不够规范,社会组织本身的资源能力也比较弱。从法规角度看,除了在登记管理、年检等环节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和具体制度都不够有效。迄今为止,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社会监管制度和政府日常监管制度都不够健全,或根本没有建立起来。虽然建立了挂靠管理的制度,但由于没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手段,挂靠管理的实施难度较大,常常流于形式。在缺乏有效管理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和挂靠管理机关为了防止社会组织“出事”,往往会采用消极管理的做法,即给社会组织的建立设置人为的障碍,甚至是设立法规以外的门槛,通过控制社会组织数量的方式来防止社会组织不规范的行为。这种消极管理的做法事实上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及时纠正。正确的观念和做法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社会组织对我国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并同时认识到对社会组织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树立“积极管理”的观念,并探索具体的实现方式。具体看,应该对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持更加积极的态度,认真清理所有不符合法规的对社会组织成立的限制,依法批准建立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并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体系,使社会组织既能有宽松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的环境,又能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管,以便既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又能规避其不规范的行为。

    (作者为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

    注释

    ①“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民政部门户网站,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