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梦西游4时装怎么永久:晋委发[2011]7号 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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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委发[2011]7号

中共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环境,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晋江创业或工作,为新一轮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泉州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晋江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或与我市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优秀人才依据《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按照六个类别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同时符合多个类别认定标准的,政策待遇就高执行。

第二章  人才津补贴政策

第四条  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常年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一)第一类人才10000元/月·人。

(二)第二类人才8000元/月·人。

(三)第三类人才4000元/月·人。

(四)第四类人才2000元/月·人。

(五)第五类人才500元/月·人。

第五条  第一至第五类人才短期来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全年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当年度可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

(一)第一类人才10000元/人。

(二)第二类人才8000元/人。

(三)第三类人才6000元/人。

(四)第四类人才4000元/人。

(五)第五类人才2000元/人。

第三章  住房保障政策

第六条  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常年在我市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在我市没有住房且未曾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或购置我市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

(一)第一类人才可免租入住不少于1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享受8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第二类人才可免租入住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享受4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第三类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可免租入住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四)第四类人才可享受1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第五类人才可享受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指标每年400个,其中:第一类人才10个、第二类人才20个、第三类人才40个、第四类人才80个、第五类人才250个。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或办理房产证后分五年发放,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20%。

第七条  优秀人才常年在我市年纳税额超500万元企业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在我市没有住房且未曾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参与申购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售价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确定。企业按规定的条件和分配的指标提出人选。

(一)年纳税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家企业每年1个指标。

(二)年纳税额1000万元至1亿元的,每家企业每年2个指标。

(三)年纳税额1亿元至5亿元的,每家企业每年5个指标。

(四)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10个指标。

第八条  优秀人才常年在我市年纳税额100万元至500万元企业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在我市没有住房且未曾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参与竞购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售价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确定。竞购指标每年不少于100个,每家企业按规定的条件提出1名人选。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购置的商品住房或人才住房,办理房产证满五年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条  住房保障政策实行“不重复享受”原则,优秀人才同时符合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条件的,由个人选择一项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一方选择一项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增强住房保障能力。

第四章  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第一至第五类人才自带技术、项目、资金到我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为所在企业控股人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经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后,遴选出A、B、C三类推荐项目。

(一)A类(重点推荐)项目: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并能大幅拉升我市产业科技水平的项目。

(二)B类(优先推荐)项目: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结合紧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

(三)C类(一般推荐)项目: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导向,能阶段性引领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上述三类项目可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一)可获得创业启动资金,其中:A类项目200万元,B类项目100万元,C类项目50万元。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可申请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期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实行最高限额,其中:A类项目200万元,B类项目100万元,C类项目50万元。

(三)可获得三年免租金的工作场所,其中:A类项目不少于200平方米,B类项目不少于150平方米,C类项目不少于100平方米;或获得为期三年的工作场所租金补贴,其中:A类项目4000元/月,B类项目3000元/月,C类项目2000元/月。

(四)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五)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六)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七)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优秀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市转化落户的,优先安排本级科技立项,优先推荐上级科技立项,并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资助。

(一)对纳入本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对纳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三)对特别重大的研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六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优秀人才可在我市落户,家属户口可随迁。其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其子女可选择我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其子女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享受晋江生源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第一至第四类人才进入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员额、岗位职数的限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相应职务的最高等级直接予以聘任,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凭《晋江市优秀人才证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给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用有效措施,强化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吸引、用好、留住优秀人才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附:

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2、长江学者成就奖;

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4、中国专利金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6、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

(五)近5年,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类人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2、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3、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4、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负责人(项目已通过验收);

6、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9、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0、“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11、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2、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13、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或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获得“荣誉闽江学者”称号者。

(八)近5年,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九)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类人才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前3位完成人;

2、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3、省级“高等学校教育名师奖”;

4、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5、省级专利优秀奖或二、三等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地市级专利金奖或一等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2、地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5、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地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

(六)博士后出站留(来)晋江创业或工作的人员。

(七)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八)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九)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类人才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2、晋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3、地市级专利银奖、优秀奖或二、三等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晋江市专利金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五类人才

(一)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六类人才

晋江市年纳税额100万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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