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培训价格: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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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03-31 00:00 佚名   索 取 号  AA0012301201000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0-03-31  文    号  乌政办[2010]69号  发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一○年三月一日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2004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市发布施行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监督和公众提请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普遍有所提高。但是,还存在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良好法制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制定主体越权规定;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制定过程民主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调查研究不深入,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对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等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范围
   根据《决定》关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按照《纲要》、《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立法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定期清理评估等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乌鲁木齐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实施。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3月11日-7月2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历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
   第三阶段(7月21日-9月20日):决定和公布阶段。编制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作出清理结果的决定;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总结清理工作情况,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职能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不仅数量多,而且时间跨度大,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责任,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全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抓好组织落实。对清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理顺管理职能,杜绝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完善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清理工作迟缓或者未开展的,要及时督促改进,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