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吻 蓝衣女孩 人肉:宣城党风廉政网 - 宣城市制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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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制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 2010-12-15 13:44:00 被阅览数: 206 次 来源: 宣城党风廉政网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1、市纪委对县处级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现就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组通字[2006]8号),提出本委局机关各室具体操作实施办法。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
  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受理
  各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时,应做好记录,并填写《诫勉谈话(函询)建议对象初审表》,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每季度末集中向党风室报送一次。如有急需办理的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可随时报送。党风室在受理《诫勉谈话(函询)建议对象初审表》后,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会议研究确定
  党风室在对诫勉谈话(函询)建议对象初审后,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或《函询审批表》,呈送分管领导,提交书记办公会或本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主谈话人、承办室等。如确定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有关准备工作由党风室承办。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主谈话人应在谈话前熟悉了解谈话对象有关情况。信息来源室和党风室要分别将诫勉谈话对象有关情况和诫勉谈话有关程序向主谈话人报告。(二)各室要注意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严肃认真对待。参加诫勉谈话的相关室负责收集整理诫勉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谈话记录、《诫勉谈话情况反馈表》等),并于诫勉谈话结束后,送党风室。(三)党风室要认真整理相关材料,将诫勉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报经委领导审阅后,抄送市委组织部,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2、宣发〔2007〕20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21日   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与实现社会和谐;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从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逐级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分别对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人大、政协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依据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每年至少听取2次工作汇报; (二)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查处违纪案件进行督办,重要案件要亲自听取查办汇报; (三)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参加本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参加、指导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扎实开展廉政谈话。 (一)定期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应与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分别于年中、年末定期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发现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存在群众反映的问题时,及时找其谈话,促其改正。 (三)诫勉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发现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由党委、政府确定或委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主要责任和协同责任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并按有关规定将违纪违法案件及时通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纠正,整肃行业风气。 第十八条 人民团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向党委、政府及执法执纪机关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及违纪责任的追究。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年底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自我总结由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落实不力或不履行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要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宣办发〔2007〕28号     关于印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牵头单位要尽快与配合单位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由牵头单位于2007年 9月30日前,报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检查指导活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予以协助,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牵头和配合单位要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2007年度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报告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       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任务分工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有关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以乡镇、村、站所党员干部为重点,加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力度 1、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新任职农村基层干部岗前培训。把学习《党章》和《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农村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 2、创新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注意发现和挖掘当地发生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积极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直观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力量编写农村基层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简易读本,制作反腐倡廉教育课件,免费发给农村基层党员、干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宣城日报社 3、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以落实中央提出的“六要六不要”为重点,抓住当前农村基层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农村建设中容易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从政规范、施政监督、执行惩戒、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明确纪律要求,设置警戒线。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民政局 4、大力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在农村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廉洁干部、廉洁家庭、廉洁村组、廉洁乡镇创建活动。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开展读廉书、唱廉歌、观廉片、献廉策活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妇联、市民政局 二、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5、健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乡镇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质询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制度;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行村民代表对所议事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的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 6、推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三年内逐步推行村会计核算和村集体货币资金委托代理制,建立规范统一的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财务收支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7、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村集体资产台账,完善监管办法,防止资产流失。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转让、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要求村集体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格;村集体资产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8、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建立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村级代办点,对农民需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对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实行“一站式”办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收缴。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9、完善农村基层选举和干部任用机制。继续扩大“两推两考”(即党员推荐、干部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试点范围。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坚持和完善村民直选村委会成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办法,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 10、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村、组不准招待上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规定。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改革。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1、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乡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也可专门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述职述廉大会。村两委班子成员结合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勤廉双述,接受评议和质询。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勤廉考核。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12、实行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政财务的班子成员、基层站所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和从事财会工作的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任中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质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三、以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重点,全面推进“四公开”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严格按照省编制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督促县市区积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评议活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14、深入推进村务公开。重点公开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情况、救济款发放情况、村干部的补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核情况,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督促县、乡两级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15、全面推行办事公开。要求农村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要明确办事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重点公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事项。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16、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要求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 四、以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为重点,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17、跟踪检查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应发给农民的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完善直补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农民手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支农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落实支农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民政局 18、强化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对征地中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引发突出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劳保局 19、防止农村综合改革中出现违规问题。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只减不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乡财县管”改革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坚决禁止乡镇、村发生新的债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教育局     20、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加强对各级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全面检查,防止和纠正不从实际出发,不顾群众意愿,盲目追究进度和“政绩”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 五、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1、健全农村信访网络和处理机制。建立村信访员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日制度,坚持每天有专人接待信访群众,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各县市区设立农村信访热线,建立农村信访监督工作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 22、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土地管理、农民建房、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绿化造林、殡葬改革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坚决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和农村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卫生局 23、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六、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涉农民生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24、加强对涉农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涉农民生工程的具体措施,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是否制定并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认真履行应尽的工作责任,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民生工程领导组成员单位 25、加强对涉农民生工程资金保障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有无虚报冒领;资金发放是否实行“张榜公布、打卡发放、直接到人”的社会化发放办法等。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民生工程领导组成员单位 26、加强对涉农民生工程进展和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是否细致、作风是否扎实,任务是否按期完成等情况,对涉农民生工程中涉及具体工程建设的,还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民生工程领导组成员单位 七、以抓好责任落实为重点,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27、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市区党委要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抓好自身和村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8、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县市区、乡镇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考核。对因不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而发生突出问题的,要坚决追究县市区、乡镇有关领导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9、加强部门协作。对有关部门是否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以及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宣纪发〔2007〕27号   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宣州区寒亭镇、泾县云岭镇、绩溪县上庄镇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促进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制度。 一、联系内容 市纪委常委定点联系乡镇,负责指导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开展,督查乡镇干部廉政勤政情况、四公开情况,督促乡镇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培养先进典型。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活动,深入推进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深入联系乡镇调查研究,了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听取联系点乡镇党委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具体要求 1、联系人要及时了解联系乡镇的工作动态,指导联系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撰写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调研报告,每年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一次联系工作开展情况。 2、联系乡镇党委要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及时向联系人报告。 3、联系人每年到联系乡镇不少于2次,期间要认真倾听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9月17日           5、宣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听取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8年2月18日   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 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央、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听取汇报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和组织考核之中,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听取汇报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听取汇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本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汇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既要全面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又要突出中心工作、重点问题的汇报;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市委书记、市长听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七条  市委常委负责听取所联系的县市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总体情况的汇报;县市区委书记负责听取辖区内其他县级干部具体情况汇报。 第八条  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听取分管市直单位(含正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九条  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取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机关科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听取二级机构副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和本单位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听取本单位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三章  听取汇报的内容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听取汇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 (四)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 (六)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共同提醒和研究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听取汇报可以全面听取各项内容汇报,也可就其中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听取。听取汇报的形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集体汇报,也可就某些事项分别听取。   第四章  听取汇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听取汇报每年至少2次,分别在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听取上年度和当年度上半年情况汇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 第十三条  汇报工作要做好以下准备事项: (一)听取汇报前,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汇报准备。 (二)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汇报时,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涉及比较重要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十五条  汇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听取汇报中了解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健全汇报工作记录,规范工作程序,按时听取下级汇报,并将听取汇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同级党委(党组)。 市四大班子领导要将本人听取汇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 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和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要将本人听取汇报工作情况和本地区、本单位听取汇报工作整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 第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汇报规定,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领导干部执行汇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听取汇报。对不按时听取汇报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宣纪发〔2008〕24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新提任县(处)级干部 党风廉政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将《宣城市新提任县(处)级干部党风廉政知识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2008年9月2日       宣城市新提任县(处)级干部 党风廉政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规范从政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知识考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要求,侧重考查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规定等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第三条  党风廉政知识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注重考试结果运用的原则,通过组织党风廉政知识考试,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党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规范权力运行行为。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考试对象:市委管理的新提拔任职的县(处)级干部。 第五条  考试内容:一是廉洁从政有关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二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包括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三是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六条  考试时间: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分别在3月和9月各进行一次。 第七条  考试方法:党风廉政知识考试采取笔试、开卷的方式,在指定的封闭场所集中进行。百分制评卷,60分为及格。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知识考试的命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统一阅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反馈到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本人。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四章  考试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载入干部个人档案和县处级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3日   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实 施 办 法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谈话分工 1、市委书记、市长与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开展廉政谈话。 2、市委常委与所联系的县市区委常委、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开展廉政谈话,其他副县级干部由县市区委书记与其开展廉政谈话。 3、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与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 4、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与二级机构副职和本单位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 4、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5、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 6、有关单位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7、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8、其他需要共同提醒和研究的问题。 三、廉政谈话方式 1、廉政谈话可以集中进行,也可就某些内容与个别同志单独进行。 2、廉政谈话按照分工职责范围划分,涉及到党政领导同时分管的,由党委领导牵头,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廉政谈话。 四、廉政谈话时间 廉政谈话每季度开展一次,分别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结束。如发现干部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不良反映时,有关领导应及时开展廉政谈话。 五、廉政谈话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廉政谈话工作。 2、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廉政谈话前,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检察、信访、审计等单位意见,并确定专人进行梳理。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廉政谈话的重点。 3、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廉政谈话时,要注重谈话效果。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立即给予批评警告,帮助其进行纠正。 4、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整理存入单位干部廉政谈话档案。 5、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6、各县市区也要按照以上谈话分工,全面开展廉政谈话。 7、市四大班子领导,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将每季度开展廉政谈话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统计表》,分别于4月、7月、10月、次年元月的15号前,报市委并抄市纪委。 8、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考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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