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书包生产厂家: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抵减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19:44

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2008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12%。 (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注意事项: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不用履行其他手续。

个人理解:即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12%)

如果 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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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25%,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5%,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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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抵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 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假设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则

【实际缴纳所得税】=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 20%

 

 

3. 搜索了下,可100%抵税的非营利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大概如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本网讯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给灾区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灾区的救援情况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中华儿女再次众志成城,携手共渡难关。各界人士及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在此提醒大家,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一、企业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扣除比例要注意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比例,内资企业是3%,外资企业则是全额扣除。因此,广大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扣除比例上的重大变化。

举例来说,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要缴税。

公益性捐赠要通过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公益性捐赠有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二、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对扣除范围作了限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