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子建怀念丈夫的作品:如何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2:17:51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在我国呈上升趋势,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在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着重关注的大环境下,单纯的强调惩治与打击已不和时宜,作为预防应该提升到我们更应关注的层面。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需要采取多种预防方法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
在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从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犯罪方式呈团伙化趋势。
青少年犯罪时为了给自己壮胆,或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常常纠集同学、朋友等一起共同作案,特别是涉嫌抢劫罪名的案件,95%以上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为特例。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有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
2、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据统计,80年代,全国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而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性质多为暴力犯罪
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使用暴力或带明显暴力倾向的案件,他们犯罪时不计后果,动辄暴力伤人。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4、犯罪动机多为突发性犯罪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而他的犯罪动机也往往比较单纯,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带有盲目性。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的产生不仅要有引发犯罪的诱因,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内因来说,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从外因来说,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青少年在受到这些外部的不良刺激时,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分析归纳,青少年犯罪可以由以下原因产生。
(一)、自身因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事物,往往缺乏辨别是非和真伪的能力,再加上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便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其主要表现为:第一,“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不断滋长,第二,以孤独和焦虑为特征的性格缺陷。第三,以封闭和发泄为两极的心理疾患。
(二)、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 因此,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不正确的家教对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会造成青少年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会造成青少年性格缺陷。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而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使得青少年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学校的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四)、社会因素
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极易受社会上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污染、侵蚀和危害。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青少年往往是沉迷于游戏机、网吧,又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穷则思变,就会想方设法获取金钱来满足自己的爱好,以至于走上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道路的屡见不鲜。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对于青少年犯罪,惩罚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应认真贯彻预防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要真正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必须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加强青少年自身的预防能力
青少年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高尔基曾说“没有任何力量比知识更强大,用知识武装起来的人是不可战胜的”。因此,提高青少年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是预防犯罪的基础,青少年尽管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才能使他们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用法规规范、道德规范和约束言行。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体制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三)、加强专门的司法预防
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
青少年是国家政治建设经济发展的有生力量,是国家的未来。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才不是一句空话,才能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钱爽、李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