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索钻机:湖北省印发《湖北省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推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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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湖北省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推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发布时间:2011-02-15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285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需要,形成查办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建立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制度不仅是加强查办案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查办案件组织协调的具体举措。《办法》的制订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去年,湖北省纪委牵头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先后3次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并2次召开省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会议进行专题审议,报湖北省委同意,以鄂办发[2011]4号文件下发全省。

  《办法》共八章,五十条。第一章是总则,共六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各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第二章是线索处理,共十二条。主要阐述各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案件线索移交内容、移交要求和移交方法,并强调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由各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主办单位,各成员单位在线索移交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实行专人递送、专人管理。第三章是办案协作,共九条。主要阐述各级纪委监察厅(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审计厅(局)在查办案件及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协助原则和方法。第四章是案件移送,共六条。主要阐述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查办案件、审理、判决时针对违纪和违法情况的移送办法及处理涉嫌犯罪和违纪的款物的办法。第五章是情况通报,共七条。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报有干部管理限的党委组织部门,涉嫌犯罪的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时应及时同级书面报告同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各成员单位对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和作出处理时,应分别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第六章是宣传报道,共四条。主要阐述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案件宣传报道的原则、报批、保密要求及对虚假信息的处置方法。第七章是责任追究,共三条。规定了对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第八章是附则,共三条。

  《办法》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注重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优势,增强了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形成了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合力,是湖北省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又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