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雷快传过期:无怀疑则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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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怀疑则无立法

 

顾则徐

 

 

在思想面前,一切法律都可藐视,因此,思想不承担立法责任,只承担批判责任。没有思想的批判,不管法律包含着多少善的因素,总体上必然是恶的。但思想本身并不能改变法律的恶。法律的善、恶,在其本身,终究决定于立法和司法的具体。

 

无思想,则无立法。如果从严格的逻辑说,这句话并不准确,因为,立法并不一定需要思想。比如,当代中国有无数法条属于无脑立法。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无思想,则无立法之进步。只有当将立法之进步看作是立法的应该本质时,“无思想,则无立法”这句话才是准确的。

 

立法——或者说进步之立法——以思想为精神背景,以尊重法律为基本前提。自然法不必然需要立法,立法通常属于国家法范畴。人类早期国家最初的立法顺延于自然法,如果将此作为特例除外,则全部的立法都是以既有法律为基础的。立法,即是在既有法律基础上,对法律作调整、筛选和创立,因此,首先就是必须要尊重既有法律。但是,如果因为尊重而忘记了思想的背景,则立法就成为法律的奴隶,而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人。法律的主人未必能立善法,但法律的奴隶则一定不能立善法。今日中国的立法,没有法律的主人,只有法律的奴隶,因为——无思想。当立法无思想,则所谓对法律的尊重,就是权力将法律视作为利益的工具,去做人民的枷锁。

 

以思想为背景的立法,是天使收敛起了翅膀,立足到了大地。思想对法律的藐视,改变为了怀疑——怀疑现有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和道德性。因此,无思想则无立法改变为了无怀疑则无立法。立法者梳理着每一法条、每一判例,对其予以最大的怀疑,然后调整、筛选和创立。这是怀疑的尊重,尊重的怀疑。立法从来不缺乏尊重,缺乏的只会是怀疑。从这一点来说,怀疑乃是立法良善的根本。

 

怀疑是思想的怀疑,是理性冰冷的演绎,是道德温情的调和,其精神本质是自由。怀疑作为立法良善的根本,就是立法与思想归一,天神降临人间,天国与人间融合,自由的精神贯穿到全部的立法活动中。

 

 

20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