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面不干胶是什么:赵宵洛:无保障?则无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0:08:32
赵宵洛:无保障则无律师
    《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律师人身权保障等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构建合理有序的执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新《律师法》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突破,以及对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方式、内部制度带来的冲击,反而对律师的执业带来一些新的挑战。

    新《律师法》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一、会见权行使时间提前,且会见不被监听;二、律师阅卷范围扩大。三、调查取证手续得以简化。

    这些突破性规定不可避免的限制了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利,消弱了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强势地位,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口供、轻物证”的办案模式受到极大挑战。如果说新律师法颁布前,律师还没有什么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对抗这些行为的话,那么新律师法颁布后,律师就可以依据律师法的具体规定与这些机关争辩,这样使原有潜伏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特点一是, “报复性执法”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除巧妙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之外,有关机关不讲法律,凭义气用事,只要有与控方掌握的证据不相符、被告人翻供等情况,甚至与律师之间稍不如意,有关机关便对律师启动伪证罪司法程序,这无异于公器私用。

    特点二是,唆使当事人举报律师。律师不能举报当事人,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能举报律师。尤其是,法律对于“立功”、“减刑”和“从重”的规定,案件当事人、证人往往就会被有关机关唆使对律师进行举报。这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史上最离奇、最可笑和最丑陋的一幕。

    特点三是,利用群众斗律师。不久前,“北海维权律师团”在宾馆被围攻,就是典型一例。这次,不仅是围攻,甚至是阻碍律师会见被告。北海警方出警不利,到场后只是作壁上观,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对围攻的人进行阻止,也没有带任何人回公安局作笔录,这不得不怀疑公安机关是否与围攻有着某种心照不宣的联系。

    特点四是,律师遭受袭击日益增多。《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009年4月14日,上海律师严义明遭到三名不明身份人员持铁棒袭击;2010年12月“李刚门”受害人代理律师张凯遭十余人围堵袭击;2011年年初,黑龙江一名怀孕女律师开庭前在法院被法警殴打致流产;2011年4月四川修明律师事务所林波律师被打,嘴唇缝合5针,财物被抢;2011年5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吕吉全和助理徐安胜、李文云在调查一起金矿开采破坏环境事件时被打伤……这种恶性事件的屡屡出现令人忍无可忍。

    应当正视,除了《刑法》306条本身条文的缺陷之外,该条文正在被有关机关肆意曲解并扩大适用范围,对律师群体已经形成“恐怖”效应。不接刑案、不调查取证、仅从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寻找辩护理由,已经成为律师无奈的选择。这样,必然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犯。这样下去,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将决不仅仅只是个案。

    从北海4名律师的无辜被抓开始,到后来律师团的介入,迅速形成了律师维权的浪潮。前不久,我与邻居们散步。他们了解李庄和北海事件,他们说,律师看似是维权,实际是护法。我同意他们的看法。因此,对于律师自发的维权,我们理当大力支持!

    遗憾的是,律师维权却遭遇尴尬!做为娘家的律师协会迟迟不表态,做为监管的司法部根本不吭气。律师们只能自发维权。问题是,在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下,这种律师自发的维权仅仅靠呐喊和网络究竟能够走多远?走多久?

    我认为,律师自发的个人维权必须转变为有组织的集体维权,否则“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就是一句空话。无保障,则无法治;无法治,则无律师。

    首先,律师协会责无旁贷,应当挺身而出为律师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6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一、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启动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机制,对今年发生的数次律师被打案、北海律师伪证案件以及律师团遭遇围攻等进行专案调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处理。二、律师协会必须建立日常维权机构,经常性地调查了解和报告情况,积极向司法行政、人大、政协等机关建言献策。律师协会不能落在律师自发维权之后,而应当站在律师维权的前列,积极带领律师有组织、有步骤、合法有效地维权。

    其次,司法部应当担任起顶层设计和沟通的责任。没有顶层设计和沟通,就不可能形成律师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是司法部应当在理念上把律师真正视作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不是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把律师当做工具,或者是某种异己力量。二是《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之间对于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乱。司法部应当向立法部门积极反映当前律师所面临的恶劣情况,争取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确立和强化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三是司法部应当与公安部等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就目前和未来还将出现的类似事件,定期交换情况和意见,努力在法律轨道上协调解决底层出现的冲突。四是司法部应当修改部颁规定,不能自出昏招,违反本应坚守的《律师法》,将本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律师考核,改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并以此无理限制律师合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从司法行政机关起步。

    我呼吁,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应当担当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律师协会不敢为律师维权,何不关门去跳舞?司法部不能为律师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