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因值测试原理:大米加防腐剂不叫滥用添加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20:11

大米加防腐剂不叫滥用添加剂?         近日,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允许大米中添加三种添加剂的事件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据了解,食品添加剂新标准允许大米中添加包括增稠剂、防腐剂等三种添加剂。新标准规定双乙酸钠即防腐剂在大米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但残留量要小于等于30mg/kg。壳聚糖即增稠剂在大米中使用量为0.1g/kg。而一般种地的老百姓都知道,大米只要晒干后就可以保存半年到一年之久也不会变质。但是这么简单方法就可以达到不腐烂变质的食品为何还非要加防腐剂呢?我们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被允许添加的这三种物质究竟是什么东西,在大米中是真的是非加不可吗?
  双乙酸钠是一种多功能的食用化学品,主要用作食品和饲料工业的防腐剂、防霉剂.螯合剂、调味剂、PH调节剂、肉制品保存剂,也是复合型防霉剂的主要原料。不过,根据目前掌握的技术,用干燥的方式就可以让水分降到安全储藏水平,微生物很难滋长,正常情况下大米的保鲜在三个月到半年没有问题。晒干后就可以保存半年到一年之久也不会变质。从添加剂这个意义上说,不变质和已经变质经过化学处理后,可以成为不变质的变质。

  壳聚糖本身是增稠剂、被膜剂,大米加工成本高,利润又低,所以实际生产中很少使用。粮企有可能将其用于大米表面的被膜或抛光,给大米表面覆一层膜,就像是水果包上了保鲜膜一样,但是这种物质成本高。目前大米的抛光技术,能使表面非常好,没必要使用添加剂。可是,你将买到的大米用热水浸泡一下,用显微镜看一下水表面,会发现你自己都不相信的物质。

  淀粉磷酸酯钠本身是一种淀粉的变性产品,有吸水的作用,可防止食品褐变,主要被用于饮料、冰淇淋、汤料、调味料、果酱、奶油和以粮食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具有改善粘度稳定性及分散性,防止老化等特点。成本较高。可能用在大米制品譬如汤圆、米粉等。三大问题不解决 老百姓何日告别以“添”为食? ――省人大常委会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瘦肉精、染色馒头……近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在老百姓感觉“没什么可吃了,吃什么都不安全”的时候,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潘振成说,《食品安全法》颁布两年了,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监督,推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督促各有关国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保证《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既是我们开展执法检查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

  于是,带着“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如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得怎么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没有”等等问题,检查组展开了走访、视察……

  问题一:4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血块

  5月17日11时,检查组来到了位于西宁市城中区的莫家街市场。在一家名叫“福气麻辣烫”的店里,检查组成员、省人大副秘书长刘同德从冷藏柜里拿出了一串血块,让有关部门检查其是否能食用?这可难倒了在场的有关部门,最后结论是所有相关部门均不能对此进行检测认定。

  据质检部门的人介绍,西宁市销售的血块大多来自外地,基本上是没有证照的黑作坊生产的。而质监部门只负责管理生产领域,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由工商部门负责。因此,质监部门不能进行检测。

  而工商行政部门的人则表示,对于流通中的食品,管理部门一般依据有关标准,一项一项地检测。但是对于羊血等动物血块,国家并没有出台标准,管理部门无法判断羊血是否合格。也就是说,目前我省对血制品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甲醛是有害身体健康的,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甲醛,但西宁市只检测过水发产品中是否有甲醛,没有检验过动物血块中是否存有甲醛。可以说,对动物血块的检测处于监管上的盲区。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执法的部分太模糊,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仍按多部门分段管理,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

  不光是血块,其实这样的事情还很多。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处长马国威给大家举了这样的一个例子:比方说“问题豆芽”该有谁监管?农业部门说:豆芽不是农产品,不在农业局的检测范围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豆芽是初级农产品,不是工业产品。豆芽市场管理陷入了如此怪圈。

  执法检查中,在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监管机制是最受关注的部分。而“多头分段管理”,又是监管中最受诟病的部分。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

  “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省也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

  食品安全牵动着老百姓的神经。记者采访了几名群众,他们普遍反映,现在最不让人放心的就是食品领域。他们很想弄清楚,餐桌上的豆芽、面条、奶粉等食品是否真的质量可靠,相关部门能否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问题二:标准不清、项目不全、技术不够

  我们还记得2010年8月初,“圣元奶粉致婴儿性早熟”的传闻让不少家长人心惶惶。随后不久,卫生部通报调查结果:奶粉检测结果符合国内外文献报道的激素含量范围。湖北3例婴幼儿单纯性乳房早发育与食用圣元优博婴幼儿奶粉没有关联。在这次的执法检查中,这个发生在外地的食品事件再次成为讨论热点。“医生讲医生的,专家讲专家的,没有统一的标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国家的奶粉标准中,没有定激素的本底是多少。哪一些属于内源性的?哪一些属于外源性的?”

  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一、不完整,或多种标准冲突,困扰着执法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魏富财提到, 2010年,对西宁市、海东地区蔬菜基地、农贸市场进行了抽样检验。对抽样地区的青椒、萝卜、菠菜、香菜、油白菜、油麦菜、大白菜、茄子、长辣椒、芹菜、菜花、黄瓜、西红柿、娃娃菜、菜瓜、圣女果、上海青、茼蒿等19中蔬菜,平菇、香菇等5种菌类产品共计24个品种进行了抽样4大类的检验,其中第一类为21个检验项目,即敌敌畏、乙酰甲胺磷、甲拌磷、乐果等。但是所检项目中,11个项目没有判定依据。

  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了以省、市、县三级监测点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但是,总体来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些检测还得跑到甘肃、重庆等省市,这些与实现早期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要求相去甚远,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相对复杂的形势和繁重的工作任务。

  问题三:罚款挡不住暴利诱惑,急盼地方立法

  “我不会吃的,打死我都不会吃,饿死我都不会吃,我自己做的东西我知道能不能吃。”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馒头制作工人的一席话令人心惊。

  毒大米、地沟油、问题奶粉、化学火锅……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食品经营者的利欲熏心和诚信缺失、道德滑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西宁市副市长王绚认为,现行法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恶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较小,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观故意违法、但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量刑,如何实现惩戒的目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建议我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其实很明显,违法成本低是一些食品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家新企业又开张了。这两年,西宁市共监督检查餐饮企业5.4万户,对2138户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万余元。据此计算,每案件的罚款平均仅66.88元,对大多数违法企业而言,恐怕顶多算是隔靴搔痒。“挣的钱远远多于罚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后还会接着违法。”有的人大代表一针见血地指出。

  监管不到位也使《食品安全法》的震慑力大打折扣。就西宁市而言,目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约17.7万个,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只有324名,人均监管约54.7个生产单位。绝大多数监管人员不是专业人员,缺少专业知识,无法监管到位;甚至有无编制人员从事执法工作,也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昨天是双汇猪肉,今天是染色馒头,明天又会是什么?这样下去我们老百姓还能吃什么?有人认为,如果说当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多数是“无心之失”,现在则不少是有意为之。无心之失,尚可亡羊补牢;有意为之,则更多需要监管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起,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政府用心良苦,以期还宁于民。不过,要重建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恐怕还有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