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内集团怎么样:民主集中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07:24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也是党的组织纪律。我们党依靠民主集中制,组成了一个富有生机活力的有机整体,实现了党的组织、意志、行动的统一。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就会涣散,党内生活就会出现混乱,思想行动不能统一,甚至党的组织也会解体,从而丧失党的凝聚力、吸引力、活力、战斗力和领导能力。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提高领导水平的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到全党面前。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对于提高党的自身素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下面就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理论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与思考:



        一、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民主集中制是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政党和国家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组织、调整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实施领导,以实现组织、意志、行动统一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第一,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由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政党是某个阶级或阶层中最积极、最有组织的部分,是阶级用以实现自己阶级利益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不同阶级的政党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因而也具有不同的政治主张、政治纲领,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只有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意志的无产阶级政党才在党内生活、党的领导工作和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领导工作中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由政治制度决定并为政治制度服务的。党和国家的民主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党和国家必须建立一种民主的、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第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实行的是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民主的原意是建立多数人的统治。民主的原意中包含着集中。民主与集中从本质上讲是统一的,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不能分割的矛盾统一体,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中央概括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阐明了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关系。第三,民主集中制调整的范围。民主集中制调整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四个关系,三个方面。调整的四个关系是: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与中央组织的关系。调整的三个方面是:党和国家组织的建立、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党和国家的领导行为。第四,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实行民主集中制,其目的是实现党和国家组织、意志、行动的统一,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吸引力、活力、战斗力和提高领导水平、领导能力,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政治纲领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和领导条件。在现阶段,贯彻民主集中制是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组织保证。

    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党章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六条基本原则。这六条基本原则中,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基本原则。在四个服从中,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条原则,党才能实现组织、意志、行动的统一,才能集中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如果离开了这一条原则,党就不能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成其为党。党的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既是最重要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政治纪律。违背了这条原则,也就违背了党的政治纪律,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和处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最基本的组织原则,是贯穿于其他几个服从的关系之中的。个人与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与中央组织的关系,其实质是少数与多数,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几个服从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延伸。个人、下级组织、地方组织相对于组织、上级组织、中央组织讲代表少数、局部。而组织、上级组织、中央组织代表多数、全局。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无论是党的领导机关的产生、党内生活的调整还是实施领导,都必须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贯彻到底。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政党、国家的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共产党如此,资产阶级民主政党亦如此。美国资产阶级政治家杰斐逊、林肯、罗斯福都把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的最重要的因素。杰斐逊把多数原则作为独立宣言的第一原则。林肯也说:否认多数原则,必然要走向无政府主义和专制。我们党在政治上始终代表多数、依靠多数、为多数人谋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始终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自己的最基本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最基本原则,有其认识论、辩证法依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是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群众路线的要求,也符合认识过程的辩证规律。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在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多数人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观察,较之少数人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接近事物的本来面目,更带有真理性,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真理往往首先被少数人所认识、掌握,真理一开始总是以异端的形态呈现在多数人的面前,这也是人类认识史和科学史证明了的客观规律。一方面是多数人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带有真理性,另一方面是真理往往首先被少数人所认识,这就使我们在贯彻民主集中的最基本原则中面临着尖锐的理论矛盾。在决策过程中,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呈现三种情形:一是多数人的认识、意见是正确的,带有真理性,真理与多数人的认识、意见直接同一;二是对事物的认识开初不尽一致,但通过诉诸理性,充分的民主讨论,正确的意见为多数人所接受,达到多数人的认识的统一,实现多数人的认识、意见与真理同一;三是多数人的认识、意见是错误的,与谬误同一,少数人的认识、意见是正确的,与真理同一,而且通过诉诸理性也无法统一。在第一、二种情形下,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策与实现科学决策是一致的。但在第三种情形下,我们面临着服从多数就是服从谬误,服从真理就要服从少数的两难选择。第三种情形的处理是决策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难点和关节点。在第三种情形下,我们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还是按照服从真理的原则决策?我认为仍然应按照服从多数原则决策而不是按照服从真理的原则决策。这是因为,其一,按照服从真理的原则决策在这里就是按照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决策,这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意志的强加和专制,这有悖于党的民主原则,是与党的性质、政治制度、组织制度不相容的,这样的决策也很难贯彻实施;其二,在多数人的意见与谬误同一,少数人的意见与真理同一的情况下,少数人坚持说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具有真理性,那未多数人也可以坚持说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具有真理性,这样,在统一认识上没有前进半步;其三,我们面临的矛盾在理论的范围内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借助实践标准。少数人的意见既然带有真理性,真理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那就要求掌握真理的少数人不仅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向多数人展示自己认识、意见的真理性,为多数人所接受,变少数为多数,实现真理与多数的同一,即实现服从多数与真理的统一。可见,决策的过程不是一个直线的过程,而是一个曲线过程。理论不能解决的矛盾最终只有诉诸实践才能解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尽管包含着服从错误,服从谬误,但它具有最终的修正错误的机制。服从真理的决策原则的最大危险是导制权威、权力决策,因为在处于少数的情况下,只有掌权者才有可能把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多数人。服从真理的决策原则既包含着服从谬误,又给少数人打着真理的旗号搞专断以借口,而且也不具有修正错误的机制。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贯彻到底。但鉴于真理往往首先被少数所掌握,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多数人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简单、盲目决策,尽量使决策错误不发生或少发生。服从多数,尊重少数,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遵循的。



        二、正确处理贯彻民主集中制中的几个关系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是同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它们的矛盾性表现在:民主强调个人意志的充分自由表达(在集中之前),而集中强调个人意志受集中起来的多数人的意志的约束,强调个人意志的服从。

    它们的统一性表现在:民主是集中的方法、基础、过程,集中是民主的归宿、结果,是民主过程中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和凝结。正确的集中离不开民主,真正的民主不能没有集中。没有民主的集中是无本之木,没有集中的民主是无果之花,都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意志、行动的统一的。

    没有民主的集中就是专制。而专制、专断因没有民主基础、群众基础,在执行中必然导致各行其是,走向无政府主义。而没有集中的民主是极端民主化,直接走向无政府主义。可见,没有民主的集中和没有集中的民主,两者殊途同归,最终都走向无政府主义。

    在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施中,存在着把两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的倾向,各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各执一端。在一般情况下,群众、个人、班子成员强调民主,领导、组织、书记强调集中,两者都是片面性的表现。有的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搞实用主义,对上级强调民主,对下级强调集中。有的只注意了民主与集中形式上的统一,而把两者的内容相割裂。形式上做到了先民主后集中,群众民主领导集中,成员民主书记集中,但集中的意志不是民主过程多数人的意志,而是领导者的个人意志,这种形式上的民主集中也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是不可能实现意志的真正统一的。



        2.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党内生活的重要原则。党员个人是组成组织的元素,而组织是党员个人的总和,但不是简单的相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才能实现意志的统一、行动的一致,而只有每个党员个人意志能充分表达,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组织,才具有生机活力,才能实现意志、行动的真正统一。因此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应当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服从。决策民主,行动统一,这是党员个人与党的组织的关系的准确概括。在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既存在着有的党员不服从组织的决定,不执行决议的问题。也存在有的党员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盲目服从的情况。在党内生活中,普通党员不服从组织决定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干部党员往往容易以特殊党员自居,拒不执行甚至擅自改变组织决议,这都是组织原则、组织纪律所不容许的。



        3.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基本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贯彻到底,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权威决策、权力决策和专断。但因为人类对真理的认识不是直线的而是曲线的,真理往往首先被少数人发现。因而少数与多数又是相互可以转化的。因此,我们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处理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上,正确的原则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在党内生活和领导工作中,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普通党员和少数成员往往发生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不服从组织按多数人的意志做出的决定,而党员干部、书记往往发生在决策过程中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违背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的表决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现在在党内生活和领导决策中普遍存在的一人提议众人附和,书记提议成员默许的决策,都是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这种不是建立在充分民主讨论基础上的决策是造成执行中的各行其是,难于执行的重要原因。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班子成员讨论时不发言或随声附和,而会后又公开申明自己的不同主张的情形,结果使这样的决策成为一具空文。



        4.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重要的组织原则。但是这种服从也不是盲目的。上级组织在做出关于下级组织的决策之前,要充分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尽量做到上下一致。在执行中,下级组织有不同意见,也要虚心听取并作好调整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所以,正确地处理两者的关系应当是服从上级组织,尊重下级组织,这样上下才能协调一致。在党内生活和领导工作中,上级组织不尊重下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不服从上级组织的情况都时有发生。有的上级组织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之前,既不调查研究也不听取或听不进下级组织的意见,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居高临下、发号施令,这样做出的决定,既不符合实际,也造成下级的抵触情绪,使决议无法执行。有的下级组织不了解全局的要求,有的甚至从局部利益出发,对上级组织的决定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借口不符合实际而拒不执行,或随意改变上级组织的决定。这些都是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的。



        5.全党各个组织与中央的关系



    全党各个组织服从中央,这是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在这个关系中,中央尊重全党各个组织的创新精神,注意吸取各个组织的意见、建议。各个组织要严格服从中央,在认真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决议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部门、地区的实际创造性地执行。在党内生活和领导工作中,有的党组织从局部利益出发,拒不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有的甚至打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的旗号,理直气壮地不服从中央决定,这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容许的。



        6.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制度,也是党的重要的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集体领导原则是党委会的工作制度。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在决策的执行上,在党的日常工作中,必须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集体决定了的事,要落实责权,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对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如果没有集体领导,就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甚至会因缺乏集体的制约,实行个人专断,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谋取私利。如果没有个人分工负责制,集体的决策就会因职责不明被撂置,无人负责而不能落到实处。毛主席对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作了精辟的概括:“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中有决,不离原则;检查工作,党委有责。”这对我们处理好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制的关系上,常常出现重大问题与日常工作难于划清,造成该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没有集体讨论决定,削弱了集体领导,影响了决策水平,造成决策失误。不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造成工作运转不灵,低效率,这两种情况都应尽力避免。

    党委集体领导职责,按照领导科学原则可以概括为:确立目标,制定规范;用人授权,检查督办;处理随机,解决疑难;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这应是集体领导的着力点。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在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上,常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尽力改变。

    第一、党的集体领导包揽日常事务,造成工作运转不灵,低效率、低水平。有的把日常工作事无巨细地提交党委讨论,党委陷于事务,降低党委领导层次,降低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二、党委越位包揽行政事务。党委与行政工作的关系,是党委决策,行政实施;党委战略,行政战役;党委软件,行政硬件;党委超前,行政日常。党委对经济工作领导的着力点是方向性、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不少党委与行政处在同一个工作层面上。这种党委越位现象,是造成党政不分,党政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只有集体决策,没有个人分工负责,结果造成决策的执行无人负责,难于落实。

    第四、缺乏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造成决策执行不落实或执行走样。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保证。没有监督检查的决策是只播种不收获,往往造成没有结果或没有好的结果。重大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是党委集体领导的职责权力,不属于授权范围。领导成员按各自的分工,将执行的情况和结果向党委集体报告,接受党委的监督,保证执行不偏离集体决策。



        7.行政首先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行政领导工作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行政首长决策。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领导要向党、国家和人民负责。要求行政首长实施领导,实行决策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首长的正确决策不但不排斥民主,而且以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集体领导的区别仅仅在于:党委集体决策是在民主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而行政首长决策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首长决策。它们只是集中的方法原则不同。

    行政首长实施领导,实行决策注意充分发扬民主至少有三条好处:

    第一、决策之前认真听取行政班子助手的意见,上下左右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吃透实际情况,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犯主观主义的错误。

    第二、决策之前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了解民情民意,取得群众理解支持,保证决策的可行性,避免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错误。

    第三、决策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党委、纪委及其他监督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接受监督,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避免决策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和以决策权谋私。



        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思路和途径



        1.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当前,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中,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党性观念、党的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是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的重要思想认识原因。因此,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重点要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观念、党性观念、党的组织纪律观念的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在党的观念教育上,要使党员干部明确党所处的核心领导地位和关键作用。党在与其他各种组织的关系中,党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党在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起着关键作用。党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党的组织、意志、行动统一的极端的重要性。要明确,只有认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和关键作用的党员、干部才具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

    在党性观念教育上,要使党员、干部明确,党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为了大多数人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为了全局利益而牺牲局部利益,是党的宗旨和党性的表现。只有明确党的使命,具有党性觉悟的党员、干部,才能自觉做到组织上的四个服从,才不会因个人、局部利益而颠倒四个服从关系。

    在党的组织纪律教育上,要帮助党员、干部摆正四个服从的关系,在思想认识和党性觉悟一时尚未达到自觉程度的情况下,做到遵守组织原则,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



        2.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



    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中,制度建设是又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在党内生活和领导工作中,只有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和根本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完善具体的制度、规范、程序,既不便于党员干部遵循,又不便于组织操作、监督检查。因此,建立健全一整套明确具体、系统完善的制度规范、程序,为民主集中制提供可靠制度保证,是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党内生活制度方面,重点是制定选举的具体制度规范、程序,落实和维护党员的选举权,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力,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在工作决策制度方面包括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议事制度,决策程序、规则,表决制度等。在监督检查制度方面包括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3.建立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执行的工作调整机制



    决策的贯彻执行,一要防止变形走样,二要防止机械执行,缺乏创造性。要做到既严格执行决策,又要有创造性,就必须建立工作调整机制。在工作调整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党员干部、下级组织按照自己的认识和标准变通、创造,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难免有时掌握不够准确,影响决策的正确执行。有的组织则从自己本单位、地区的利益出发,打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上级指示的旗号,随意改变上级的决策,使之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可见,问题不在于下级组织、个人执行决议可不可以变通,问题在于执行中的随意变通。因此,为了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把执行与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建立工作调整机制。个人对组织的决议、下级组织对上级的决定在执行中如认为不便执行或不能执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和上级组织报告,由组织和上级组织做出改变或不予改变的决定。当组织和上级组织仍不予改变原决议时,个人和下级组织应当坚决服从,认真执行。这样就把执行与创造有机地统一起来了。



        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组织纪律



    监督检查执纪是民主集中的最终保障机制。只有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纳入有效监督,违反民主集中制受到检查追究处分的情况下,民主集中制的贯彻的其他条件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形成导向机制。

    监督检查执纪不仅仅是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条件,也是我们实施领导,进行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和保障机制,每一个领导者、管理者,都要学会运用这一手段把领导工作、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