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喷涂 铝合金: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6:47:54
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他说:“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1] “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2]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管理。

  一、民主集中制是通过两种管理制度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

  任何一个规模化的组织在成立之时,都要考虑如何管理,都要确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对一个国家和政党来说,更是如此。

  一个国家在成立之时,必须确定两项管理制度:一是确定国家要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即政治制度;二是确定国家要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即组织制度。这是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都必须确定、必须实行的两项根本制度。

  在成立之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同样必须确定这两种管理制度。在确定前一种制度时没有任何分歧,党内一致同意实行民主制。但在确定后一种制度时党内产生了分歧:列宁主张采取集权型的结构形式集中制,犹太工人组织和孟什维克表示反对,他们主张采取分权型的结构形式。犹太工人组织主张实行联邦制,主张党的组织和党的中央各自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即“各自为政”;孟什维克主张实行自治制,他们只承认党组织的权力,不承认党中央的权力,主张党组织实行彻底的各自为政。列宁坚决主张实行集中制,他认为,为了领导无产阶级去实现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不应当是一个结构松散的党,一个任由自己的组织各自为政的党,而应当是一个统一集中的党,一个部分能够服从整体、下级能够服从上级的党。经过长时间的斗争,联邦制和自治制先后被党摒弃,集中制被党接受。从俄国党的情况看:犹太工人组织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联邦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联邦制;孟什维克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自治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自治制;列宁主张并被党采用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集中制。

  综上所述,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种管理制度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世界政治组织体制大家庭中的一员。

  二、民主集中制的特点

  1.民主制的特点

  党是一个规模化的、人数众多的组织,列宁为它规定的民主制是间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列宁把它称为“民主代表制”,并说它是国际社会民主党通用的原则。[3]

  这种民主制形式的特点有:第一,实行选举制。权力机关由选举产生,这是间接民主制的启动方式。第二,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权力机关集体行使权力,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民主制的权力运作方式。第三,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民主制的根本属性。

  这就是实行间接民主制度时的基本要求,也是间接民主制的基本特征。它们一环扣着一环:第一步是选人组成权力机关;第二步是要求选出的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第三步是要求选出的权力机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

  2.集中制的特点

  列宁为党规定的集中制是集权型的结构形式,它的理念是在同党内的联邦制特别是自治制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列宁把它概括为“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4]。其中,“部分服从整体”和“少数服从多数”是列宁使用的同义语,两句话是意思相同而说法不同,列宁有时使用这一句,有时使用那一句,有时又是两句并用。两句话都是讲集中制包括的原理,而“下级服从上级”则是该原理的具体化。列宁解释它们之间的关系说:过去,党还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而是各自为政的集团的总和,现在,党已经成为有组织的整体,成为一个由上下级关系构成的权力结构体系,部分应当服从整体,下级应当服从上级。[5]

  集中制并不等于专制。列宁为党规定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集中制理念的三句话都要求服从,理念的核心是服从,但党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还不同于其他集中制例如君主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为君主制服务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是无条件的服从,党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是有条件的服从,是行动上服从而思想上容许不服从。列宁把党的集中制纪律定义为两句话:“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在决定通过之后,少数在行动上同多数保持一致的同时,有权对决定自由地讨论和批评。而且,“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按照列宁的定义,保障少数应有的权利,是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列宁定义的两句话中,“行动一致”可以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发生,而“讨论和批评自由”能为掌握真理的少数转化成为多数创造条件,前者使党的组织永远保持战斗力,后者使党的肌体永远保持活力,这是列宁对集权型结构形式的创新。[6]

  三、民主集中制中两种管理制度的主从关系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由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组成的,是政治组织体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它体现的是各种政治组织体制所具有的共性,那就是:组织制度是为政治制度服务的。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又是由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具体的组织制度组成的,是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作为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它体现的是跟其他政治组织体制具体形式互不相同的个性,那就是:要求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既要实行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要求它们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把二者结合起来实行。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出现时,我们看到的是它的外部特征。列宁的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具体形式出现时,我们看到的是它的内在机制。

  1.民主集中制的外部特征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世界政治组织体制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这个大家庭里的每个小家庭中,政治制度都是“一家之主”,组织制度都是为它服务的。组织制度是手段,政治制度是目的。我们从前面的论述中看到,不论是国家还是政党,都是先确定政治制度,然后再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制度为它服务,而不是先确定组织制度,然后再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政治制度为它服务。正因为政治制度在政治组织体制中起主导作用,政治制度好,组织制度就起好的作用,政治制度不好,组织制度就起坏的作用。列宁的民主集中制里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为它服务的集中制就起“助人为善”的作用。

  这就是每一种政治组织体制里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的主从关系。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来说,两种管理制度的主从关系是:民主制为“主”,集中制为“从”,集中制是为民主制服务的,集中制是手段,民主制是目的。

  2.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专门用来管理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政治组织体制,管理的办法就是用两种管理制度约束它们,要求它们既要实行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为了对权力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机关出现异化,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对上级机关的要求是,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防止它们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对下级机关的要求相反,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这就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按照这一机制运行的。我们在下面会看到,一旦这一机制遭到破坏,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就会异化变质。

  所谓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是说,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服从自己,自己首先必须实行民主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制,如前所说,就要体现间接民主制的三项基本特征。

  至于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是说,下级机关决定问题要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不得跟它抵触,也不得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全党各级组织决定问题,则要以中央的决定为指导,在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否认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否认部分必须服从整体、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民主制就成了各自为政和分散主义,成了无政府主义。列宁的民主集中制要求下级机关实行民主制必须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同上级机关保持行动一致,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与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旨在防止党的权力机关异化变质。这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对上级机关来说,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要求下级机关服从自己的时候自己是否首先实行了民主制;而对下级机关来说,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进行民主决策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在行动上同上级机关保持一致。

  实行列宁的集中制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结构形式上必须实行集中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实行集中制又是有条件的。第一,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要求下级服从上级,首先上级必须实行民主制,这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第二,实行集中制不是实行一般的集中制,而是实行党的集中制,即不但有“行动一致”又有“讨论和批评自由”的集中制。在列宁民主集中制的两项职能中,第一项职能最为重要,它关系到全局,关系到党的未来。

  综上所述,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种管理制度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对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进行有效管理的根本制度,是使党的权力能够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

  四、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党章应当规定哪些要求?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应当规定四个方面的要求:实行(间接)民主制的要求,实行集中制的要求,规定(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主从关系,规定(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结合起来实行。

  实行(间接)民主制,应当规定以下四项要求:1.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2.各级权力机关由选举产生。3.各级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各级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决定问题,要体现大多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一是不得以权谋私,二是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

  实行集中制,应当规定以下两项要求:1.部分服从整体或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2.“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在决定通过之后,必须保持行动一致,但少数有权对按照多数意见通过的决定自由地讨论和批评,而且行动一致要以容许自由地讨论和批评为前提。

  在党章上规定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归根结底,是要通过(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来管理好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防止它们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防止全体党员托付的权力遭到滥用。列宁自己就是这样身体力行的。

  注释:

  [1] 《列宁全集》第2版第11卷第325页。

  [2] 《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89页。

  [3] 《列宁全集》第2版第10卷第300页。

  [4] 《列宁所说的党的集中制是什么》,载于2008年1月7日、14日《学习时报》。

  [5] 《列宁全集》第2版第8卷第366-367页。

  [6] 《列宁如何谈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载于2008年10月13日、20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