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塔2016校园招聘:小贩夏俊峰杀城管该不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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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贩夏俊峰杀城管该不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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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迈向极速298KM  发表日期:2011-5-13 16:39:27    在腾讯新闻上看到这样的一则《小贩刺死城管终审被判死刑当庭喊“不服”》的新闻,说的是沈阳的一个名叫夏俊峰的小贩刺死了两名城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其死刑,面对判决犯罪嫌疑人夏俊峰高喊“不服”。针对此新闻,回想起在天涯论坛上也看到相同的一个贴子,《我老公被城管逼迫杀人判死刑,求天涯网友帮忙关注!》,发贴人ID为沈阳张晶,是该案被判处死刑夏俊峰的妻子。初时对此贴不敢抱完全认同的态度,因为亲属发贴在很大程度上有语言的偏向性,未必能够事实论述事件的发生过程,故不敢妄加评论。当在今日,看到新闻中记者的详细报道,面对判决当庭呼喊“你们撒谎”的声音以及她妻子发贴求助的贴子,面对这样的一个判决想问,夏俊峰真的该判死刑吗?
  
    如果说,夏俊峰面对该案的不服,是缘于一审二审法院自始至终都未曾接受夏俊峰表达的,在城管执法时十多人对其有围攻行为且在有六名目击证人愿意出庭做证的前提之下,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获准这些证人的出庭,而且在一审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些证人都没有接受质证。那么一审二审法院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在此一刻,司法解释中的第四条“有其他原因的”似乎成了此次案件中证人不出庭的合理理由。那么在面对一条生命的去留,为何对于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们,显得如此不值一提呢?面对有关证人愿意出庭的前提之下却不接受他们出庭的要求,也不对他们进行质询,这样的判决如何能够显示法律的威严与惩罚性呢?又如何能够彰显出公理与正义呢?又如何能够去平息舆论对案判决的质疑呢?即便夏俊峰真的该死,也必须让这些证人的证词经得起考验经得起推敲,这才是法庭判决所必须达到的基本执法要求,但是此刻一审二审法庭却拒绝让这些证人出庭,到底是为了什么?是否夏俊峰面对判决时那当庭高呼的“你们撒谎”就是判决的所有解释吗?
  
  
  
  事件起因
    
    事件追溯回2010年5月16日,夏俊峰在出摊后,尚未摆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阳城管执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带走,在局里,夏俊峰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夏俊峰在受到殴打的前提之下,拿起口袋中的小刀猛刺数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而在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证人在场,后被检察机关以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新闻表述,在夏俊峰出摊时,城管执法车出现在现场,而夏俊峰推起车就跑,后被拦下,根据目击证人尚海涛对记者称,“执法的人扯着小伙的脖领,边打边推,还用脚踢。”另有多名目击证人向报道该事件的记者做了证实,他们现场目睹夏俊峰遭到殴打,并被执法人员拽上执法车带走。夏俊峰在被捕后供述,在局里他遭到了执法队员申凯和张旭东还有执法车司机张伟三人的殴打,夏俊峰称,申凯用拳头打了他两下,而后又要拿茶杯砸他;随后他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他们乱刺。在此过程中,没有目击证人,只有夏俊峰自己。
  
  
  
  城管在局里有没有殴打夏俊峰
    
    但据受害者申凯母亲李佩霞说表示,事后听申凯的多名同事介绍,申凯和张旭东没有打夏俊峰,当时申凯在开处罚单,夏俊峰突然扎了张旭东,申凯上前阻拦也被扎了。对于这种说法给予人的质疑在于,既然没有目击证人,这些同事又缘何知道申凯和张旭没有殴打夏俊峰,申凯当时在开票呢?而根据夏俊峰辩护律师指出,在申凯的尸检报告中显示,申凯身上有多处刀伤,而在现场执法时并没有与夏俊峰发生纠纷,理应是在局里冲突所致。对于这样的结果,产生的疑问在于,夏俊峰在被城管执法人员十多人围攻的前提下都没有做出过激行为(路人的证言),缘何会在城管执法的办公室里,在接受教育的时候会对城管人员进行攻击呢?那名重伤员的口供与夏俊峰口供的出入点在何处?或许此处的不同正是夏俊锋与申凯争端的真相所在,到底是夏俊峰突袭城管队员,还是因为在受到殴打后的奋起反击。
  
  
    面对城管执法人员2死1伤的结果,沈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一名副局长认为,是夏俊峰突然拔刀行凶,报复执法人员。他认为“我们两个队员都是一米八几,如果不是没有防范,怎么可能两个人都被他杀死?”面对这样的解释,一个疑问在于,如果执法者恃仗权力滥用公权时,会认为因乱设摊点而被逮进的小贩会反抗吗?即使沈河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金朝旭表示:该局对于执法队员的素质要求一直很严格,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此还设立了“委屈奖”,奖励在执法中受到打骂的执法队员。但为什在2009年9月23日,就在夏俊峰杀死该局执法局2名城管队员重伤1名的血案发生不足半年里,沈河区再次发生一起致人受伤的冲突。1月16日,烟店经营户刘君介绍,当日自己被一名叫刘力哲(音)的执法队员一脚踹断了腿。最后该执法队员赔偿了他十多万元,私了了。如果该局执法方式真如金朝旭局长所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试问对于经营户被踹断腿的事又做如何解释?为什么城管队员在执法时经常性会遭受小贩的毒骂,“你们死了俩还死得不够啊,还想多死几个?”这些间接的事件与语言表明,该队执法的文明局是否只是该局自己在标榜呢?
  
  
    夏俊峰真的罪大恶极吗?
  
  
    在判决书中出现的一个词汇,那就是罪大恶极,如果按照该判决内容的理解,之所以判决夏俊峰死刑是缘于他的罪大恶极。那么纵观报道所述,夏的行为怎么能够表现出罪大恶极的一面,是因为他为了生存每天不得不提防城管的到来而四处找点设摊,还是因为他被该局一名副局长所称是“赖头刺”?只是这种“赖头刺”并非是欺男霸女、横行乡镇,而是在于为了根本的生存寻找维生的手段和契机,屡屡同城管玩起游击战。面对这样的一种行为,那么当地城管部门为何不针对这些生活无计的下岗居民,在一定的位置让他们设摊,而非得一发现有违规设摊占据走道者,即十数人蜂拥而上进行扯拉推搡,更甚者大打出手呢?纵然,作为城管人员而言,他们对城市综合面貌的治理也有不可估量的贡献,他们在工作中也会屡屡让那些违规设摊者无法理解,但是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重要,还是拳打脚踢更重要呢?
  
  
    即使夏俊真的是“罪该致死”,他的行为真的没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是司法审判理应做到公开透明,方能彰显出它的公理与正义,让夏俊峰“罪得其所”,让他不致于在当庭宣判时高喊“你们撒谎”。但是纵观报道所述,一审二审法院拒绝让夏俊峰的证人出庭,更不用说当庭接受质证,那么这样的判决如何有公理与正义可言?如何能够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呢?那么这样的判决又如何能使舆论平息,又如何能让罪当致死一说符合法律框架内的规定呢?更何况,在对司法量刑中能起到相关影响作用的隐性条例达11条之多,即“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自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而纵观该案的事件发展过程中,被害一方在执法方式上首先错误,对其围攻推搡与殴打,且在城管执法局里的事件经过,为什么夏俊峰的供认法院不予采信,而传出所谓被害人之一的申是在开发票呢?而针对此前北京小贩杀城管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到相关的量刑依据所在,200年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中,其判决书上对崔英杰的犯罪行为做了认定,而且先前北京小贩杀城管的案例中也可见到相关的量刑依据所在,2006年的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中,判决显示,“其(崔英杰)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纵观夏俊峰之行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只能说是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罪大恶极,纵观夏俊峰之人生轨迹,并无其它民愤之事,无欺男霸女之恶行。
  
  
    在该案的判决之中,缘何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夏俊峰没有一个证人为其到场,即便不说是司法程序上的错误,即便不说是一审二审有错,但是纵观该案判决对夏俊峰的斩立决,依然有回旋余地。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而纵观该案,司法解释中的一、二、四、六条均可以作为重新对夏俊峰案量刑的依据所在。而对于赔付与谅解之事,夏俊峰一家本就靠偷偷上街烤点肉串维持生计,65万巨额赔款在目前没有支付的可能,那么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且一审判决前,张晶、夏俊峰的母亲及姐姐,先后两次到申家下跪,希望得到申家的谅解,以免夏俊峰一死,但未能取得被害人母亲赵佩兰谅解;而对于两位被夏俊峰刺死的城管,当地政府给他们家庭各补偿90万,还帮助家属安置工作和转学。并为城管申凯申报烈士。
  
  
  
  如果死的是夏俊峰
  
  
    在该新闻中,看到的是这样的一个事实,那就是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于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完全没有采信,而对城管方的证据捧为圭臬,这种亲城管远平民的方式无疑是在告诉世人,审判平民无须做到公正与公平,而是在于你的身份与地位来决定。而在阅读了另一篇题为《小贩杀死俩城管被判死刑 律师辩词催人泪》的新闻报道以及《沈阳小贩刺死2名城管被判死刑 其妻首度现身喊冤》的视频节目,更可见一审二审法庭完全把司法程序抛诸脑后,用所谓的公权成为审判的标准,而所谓的法已经消失不见。因为在法院的判决中,把城管的暴力执法完全淡化,而是把争端的过程完全归结在夏俊峰的身上,完全把死刑的条款往夏俊锋的头上套,总结出了故意杀人的全部逻辑。这种公然的、赤裸裸的践踏法律的行为,却是由一个执法部门做出的,如何让人相信这个世间的公平与正义能够通过审判获得?难道,法律真的是为特权阶层服务的吗?
  
  
    面对那令人泪下的律师辩护呈词以及夏俊峰妻子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表示所说的每一句话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视频,作为一个旁观者,对此有着太多的疑问。从事发前数名旁观者看到数十名城管对其采取暴力行为,被城管强行拉上车变成了自愿上车,夏俊峰在城管局遭受申凯张伟等三人的暴力殴打的供诉是孤证不予采信,但城管执法队司机两次供诉的前后矛盾却予以采信,而对于夏俊峰在押入看守所时要警察拍下照片做证据却只有两个部位的照片,而这些伤痕的来源法院却从未提及;于是此刻就想知道,为什么夏俊海在遭受暴力侵袭时的正当防卫的所为不被认同,为什么作为代表了司法权威的法院却支持城管非法拘禁、殴打夏俊海的行为呢?面对一审二审法院的缺席证人审判,是否在间接地表明,如果死的是夏俊峰,是否可以产生种种夏俊峰被病死的可能性呢?而作为该城管执法局所言,申凯是好同志,但为何有打断一名妇女手臂的先例呢?
  
  
    
  
   结束语: 面对一审二审法院的种种,小贩夏俊峰只是一个无权无势只为生计而奔忙的小民,他无权无势,他只是在卑屈地生活,但是生活总是这样无情,在无目击证人的前提之下,遭受侵袭的反抗不能成立而被判死刑,那么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将是他是否能跨越死刑阴影的门槛,也是他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最后一线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