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十六效果如何:王杨:小贩夏俊峰该不该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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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小贩夏俊峰该不该被判死刑

2011年05月10日15:06荆楚网王杨我要评论(404) 字号:T|T

王杨 媒体人

两年前的5月,因为与前来执法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沈阳小贩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和张旭东。就在昨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

此案的焦点一直都是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夏俊峰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更为吊诡的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其他原因的”貌似给了这些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但是,这个案子的判决关于一个人的生命,更是一个受到瞩目的重大案件,所有证人都不出庭作证实在说不过去。经过了当庭质证,这些证人的证词才能算“经得起推敲”,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算得上公平和正义。显然,这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那么,即使我们尊重法庭认定的事实,夏俊峰是“故意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的量刑又合理吗?恐怕值得商榷。事实上,近年来,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要杀的都是罪大恶极的,所谓罪大,指的是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谓恶极,指的是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在2006年的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中,判决书说,“其(崔英杰)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考这个判罚,夏俊峰行为也许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但是到底属不属于“罪大恶极”,就该斩立决呢?恐怕不是。

大概有11条能够影响死刑量刑的司法“潜规则”,其中有一条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自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即使夏俊峰没有被殴打,但是在判决书中也认定,“在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后,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而在双方的拉扯中,夏俊峰的身上形成了伤痕。所以,被害人一方显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判“斩立决”量刑太重。

如今,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好在2007年开始,死刑核准权被收归最高法,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核准会通不过,夏俊峰得到重判还有一丝希望。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的三位法官会组成合议庭,分别查阅卷宗并提审被告人。在以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有过一些因为程序或证据出现失误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这个标准,夏俊峰案没有一个证人当庭作证,当然是法院程序和证据上的失误;即使不认定一审、二审程序有误,夏俊峰案的量刑情节也该得到考虑。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开发商雇凶杀死钉子户因为“积极赔偿”而被改判死缓;局长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因为认定有“自首情节”而被改判死缓。我们期待,在死刑核准这最后一道门槛,夏俊峰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