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芷蕾演过的电视剧:醉驾入刑岂容含糊——直击北京三起涉酒刑事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19:06

来源:新华社  2011年05月18日07:35


这张拼版照片显示的是:5月17日,高晓松在法庭上展示忏悔书(中),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李俊杰在法庭上(左),英菲尼迪车祸案被告人陈家(右)在庭审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三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醉驾案在北京两家法院分别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会不会对有权有钱有势的醉驾者“网开一面”?什么叫做“情节轻微”?一些人们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5月17日,高晓松在法庭上听法官宣判。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轻微后果绝不法外留情

  今年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17日,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5月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北京市民彭先生说:“这些年发生了那么多因为酒驾、醉驾引发的惨剧,谁敢保证自己能不遇到醉驾司机呢?严厉处罚醉驾,应该是对公共安全、对每个人的保护。”

  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

  许多公众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5月17日,高晓松在被带入法庭后向旁听席鞠躬表示歉意。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名人酒驾成入刑范本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喝的生啤,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撞坏的英菲尼迪……”5月10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拘后不久,就有网友根据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改编出了这首《醉驾的你》,并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

  5月9日22时32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三辆车发生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为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口中带有明显的酒气。

  交警按照规定对高晓松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醉驾慎入刑”的观点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公众的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醉驾入刑后,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各地交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醉驾案件办理流程和标准。在对多名醉驾司机的查处中,交通民警不但要全部抽血取证,还要进行繁琐的讯问、记录以及案件报送等程序。在对涉酒驾车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为了严谨、合法处理一名醉驾司机,交通民警连续工作24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并不是新闻。

  “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5月17日,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李俊杰被带入法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危害公共安全,治罪不能手软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关于这起人间惨剧的报道铺天盖地,网络上、电视上,撞击瞬间的镜头一遍一遍地反复播放。

  在17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对于自己的无知和过失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深深忏悔,将会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醉驾导致命案近年来多有发生。2009年6月30日,司机张明宝醉驾在南京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今年4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发生的一起造成4死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祸端还是醉酒驾车。

  事后悔过于事无补。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说,“可能被查获时神智还清醒,但可能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王成教授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