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四方问题件:淘宝买家如何证明卖家发少货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07:14

淘宝买家如何证明卖家发少货了?

(2010-10-24 00:00:00)转载 标签:

淘宝

淘宝网

小二

孚比

维权

物流

韵达

杂谈

分类: 行业内幕

小王去www.taobao.com上购物,买了3888元的名牌手机,快递过来没给签收,打开却发现只收到一盒废报纸,钱10天后自动划给了卖家,投诉时淘宝提出,请你证明卖家少发货了。

 

这好比让你证明卖家昨天晚上没有去看电影同样困难。看电影还有电影票来证明,没看电影怎么证明?可见淘宝网的用心良苦!

 

城市中的商场、大卖场,各商家进场前除了交给商场很多费用外,还要接受商场的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的付款和退换货服务。电子商务按照当当的规则,先验货再签收付款,发现少件立即联系当当,只付实际收到的。淘宝的物流不受淘宝控制,由各卖家自由调配,这使得买家完全被动。就算没签收,也会被淘宝要求自己先举证卖家有过错,而不是自己没有过错!

 

发现短少的关键环节是当场签收和验货,欺诈者的思路就是要想办法绕开这一节点。

下面来分析一下各家的逻辑:

淘宝: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买家可以证明卖家少发货,我们就去处罚卖家。

买家:我当场验货签收,只能证明我收到货时有缺失,但还是不能证明卖家少发货。

      如果我连签收都没做,我更是无法举证卖家有过错了。

快递:我只负责承运,按照快递合同,我们只负责合同当事人(寄件人)的查询和索赔要求。

卖家:依照淘宝规则,买家根本没有办法举证,但为避免连累快递,签收时当场发现则立即退款。

 

按照上面的逻辑,淘宝让买家去做一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买家维权彻底没戏。

因为买家提供不了证据,所以淘宝也理所应当得到了开脱。

卖家只需让快递不让买家本人签收,他就可以高枕无忧、万无一失了。

即使买家有投诉,按淘宝规则要求卖家提供签收证明,卖家完全可以PS个买家的假签名,然后买家继续无语。

 

发生在我身上的案例就是这么个逻辑,而且相信这个方法会在已经在部分淘宝卖家身上流传了。

先联系快递,再联系买家,直接放在前台了。

投诉后,卖家推说是快递的责任,且无法提供大厦的签收证明。


    最后实在无奈,因为不知道前台的签收章长什么样,就突然推翻以前说法,宣称本人签收,提交了一份快递公司留存联(名字PS在‘代签人签名’上)。

这是底单联,要是真存在快递员代收件人签名的事实,那么也应该无碳复写到这联吧!


    看看该卖家以前的退款逻辑,如果中差评者为有签收或当场发现缺货,就立即退款:






    为什么故意欺侮我,就是不给我退款?


    卖家上面讲得很清楚了,前台收了就是代表你签收了,走后再发现少货,就是买家的动机问题了。言下之意,是我收到了故意推说没收到,有意陷害卖家。真是贼喊捉贼,不过的确,跟我无法证明卖家少发货一样,卖家也只是在推断我在陷害他,虽然我不清楚卖家退了这么多次货款后这次是否有心虚的感觉。

 

    后来卖家在投诉申辩时提出买家没有提交包裹照片,所以不认可买家的说辞。这点其实我更心虚,既然我没有签收,那么如何证明拍下来的东西还是原包装?所以当场签收验货是关键,其它都不重要。

 

    当然,照片回到家就拍了,明显包装完整,从正反内外全方位观察,无任何破损、拆包痕迹。


我也吃不消从封口硬撕,而是直接从上沿用刀剪开。

以卖家的封装工艺,理论上不存在拆封再包装的可能,因为先封防水袋,再绕透明胶,最后压快递单。


如果要撕开包装,必须按顺序依次进行正反两次,这样的难度会很高*2。


撕开重新粘回,这里应该有指纹或者杂质,但它很透明。


从里面看,也没有因胶带对塑料薄膜撕拉而产生类似破丝袜的透光现象。

防水袋的封口处内部也很整齐,明显是一次成型。


因为物流不在淘宝的流程里面,所以卖家和淘宝一致推托是快递的责任,让买家找快递公司去索赔。按淘宝和卖家的逻辑,只要卖家没有责任,那么他们就可以游戏任何一名买家。大不了再向阿里巴巴申请1亿的维权资金!

 

快递的钱是由买家出的,但承运合同却还是速递公司与卖家签订的,按照速递合同、淘宝规则、邮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是应该由卖家去联络快递公司的,如果可以证明快递有过错,就应该由卖家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快递费的5倍直到保价金额)。因此买家要求卖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很合法,也合理。淘宝以及卖家要求买家去找快递公司根本就是无理取闹,有法不依,推托责任。

 

 



没签收是其次,少发货才是关键。现在基本可以证明途中没有拆包了,那么快递的责任也基本可以例外了,那么到底是卖家少发货还是我收到货故意敲诈卖家呢,大家按双方历史评价记录查查就知道了。淘宝小二也查了,说是这只是代表过去而已。我这里就想问一句,你们觉得贪官会只贪一笔就收手吗?

 

目前可以做的,一是不能让物流孤立于电子商务体系之外;二是要求辩方举证。

买家只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了,至于卖家有没有进过货之类的证据,该谁提供就由谁提供。另外还可以推海洋法系的规则,为减轻工作量,可以依据案例判案,如果有很多前科,就直接认定了,否则每事必查,小二也吃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