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男模人间尤物:“私民”和“公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19:40
“私民”和“公民”摘要:公民的社会角色,最早产生于雅典。早在公元前六七世纪,雅典城邦就已经有了公民大会,用于选举城邦的执政官和其他官员,而且建立了与元老院平行的议事会,其主体即由平民构成,城邦的公民还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参加陪审法庭,“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者”。

        ◎ 吴钩 文史学者

    公民的社会角色,最早产生于雅典。早在公元前六七世纪,雅典城邦就已经有了公民大会,用于选举城邦的执政官和其他官员,而且建立了与元老院平行的议事会,其主体即由平民构成,城邦的公民还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参加陪审法庭,“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者”。

    由此,我们可以将“公民”界定为“有权力加入公共政治过程的民(非官)”。以这个标准相衡量,中国古典社会实在谈不上有什么“公民传统”,虽然先秦时代的典籍即出现了“公民”的说法,例如《韩非子·五蠹》说,“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但韩非笔下的“公民”,意指无私为公之民,显然,此公民非彼公民也。

    当然,古代中国也不是全然没有平民议政的公共空间,如郑国有乡校,“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齐国设稷下学宫,稷下先生“不任职而论国事”,即使在明代这样的专制王朝,民间也有东林书院,“讲习之余,往往讽议朝政,裁量人物”。但是,必须承认,这些民间议政的公共空间,只能在国家权力的卵翼下或缝隙中尴尬生存,“子产不毁乡校”固然成了千古美谈,却也从反而印证:假如手握大权的子产决心要“毁”,那是完全可以将小小的乡校毁掉的。试想一下,雅典城邦的执政官如果想废黜掉公民大会,是不是有可能?

    所以,即使勉强说古代中国有一点“公民资源”,也是非常薄弱的。不过,我们的社会却是自古便有源远流长的“私民”传统。所谓“私民”,需要先解释一下,这是一个与公民内涵相对的概念,如果说公民的本质特征是“有权利加入公共政治过程”,“私民”则指向“有权利不参加公共政治过程”,也就是说,“私民”的概念强调在国家权力之前砌立一道墙,民可以不问鼎国家权力,但国家权力也不要干涉民的生活。

    从这个意义上来考察,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社会概括为“私民社会”。不管是《击壤歌》所描述的初民社会:“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还是实行秦制之后所谓“皇权不下县”的治理结构,都表明了在“帝力”、“皇权”之外,一直存在着一个自足、自治的“私民社会”。这个社会的一般成员,除了在纳税与打官司之时,几乎可以完全不用跟国家权力发生任何联系。即便是在纳税或发生了纠纷的时候,他们也是尽可能避免跟官府直接打交道。

    而社会一般成员之所以能对国家权力保持敬而远之乃至避之唯恐不及的可能性,这必须归功于传统社会存在着一个关键的中间群体——— 士绅集团。

    士绅既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又是地方的非正式统治者,这一权力也为国家所默认,但凡地方上的公共工程、公共福利、教育、治安、纠纷仲裁,通常都由士绅集团主持,一般情况下,作为皇权终端机构的州县衙门并不插手。具有半官方身份的里长保长、大宗族的族长、乡庙的理事以及城市的街团领袖等小共同体负责人,也分享了村社(街道)公共治理的部分权力。这些小共同体,常常也受到士绅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比如,街团领袖由士绅担任,里长与保长的权力受士绅掣肘。

    士绅凭着其特殊地位与公共影响力,以国家权力经纪与地方社会代表的双重身份,扮演着联结官府与民间的中介角色。因为有这么一个中介,国家才可能在“皇权不下县”的管治框架下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而社会一般成员才可能避免跟国家权力发生直接的接触,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私民社会”也才有可能发育成型。

    我不认为“私民社会”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对立面,恰恰相反,“私民社会”为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提供了摇篮与襁褓。一个拆除掉“私民空间”的“公民社会”,公民有走上广场的权利,却没有躲于陋室的权利,就如在发明了“陶片放逐法”的雅典城邦,公民们可以通过表决,将不受多数人欢迎的市民放逐出城邦。这样的“公民社会”,我觉得很危险。

    清末,由于无政府主义激进思潮的传入与流布,中国的早期“愤青”曾经试图发起一场旨在摧毁“私民社会”的运动,比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刘师培以“申叔”的署名,在《天义报》上发表《毁家论》,提出“今日欲从事于社会革命,必先自男女革命始”,其“拔本塞源之计”就是毁灭家庭,因为家庭乃是万恶之首、自私之源。而在今后的大同世界,将不再有家庭,“人类之中,乃皆公民无私民”。在中国早期“愤青”看来,家庭、家族、宗族等“私民社会”的小共同体,都构成了“公民”的大敌,必须悉数背弃之、摧毁之,方能成为自由的“公民”。这种“毁家论”思想也是清末民初一大批激进文学作品的主题,典型者如巴金的《家》、《春》、《秋》三部曲。

    然而,“毁家”之后,来自传统小共同体的束缚固然消失了,但昔日“私民社会”所提供的保护外壳也不复存在了,抛掉了“私民”襁褓的所谓“公民”,就如无根之浮萍,被时代洪流挟裹着起伏跌宕。最后,随着传统士绅阶层作为一个整体被清退出历史舞台,现代公民社会并没有诞生,“公民”们反倒被强大的国家权力吸入到垂直的巨型组织中,成了国家机器的一颗颗“螺丝钉”。

    守住“私民社会”的每一寸领地,再一点点向外拓展公共参与的空间,才是从“私民”到“公民”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