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雷快传用不了了:穷人、平民和公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42:31

穷人、平民和公民

 

顾则徐

 

 

穷人是指经济贫穷的人。有绝对贫穷的穷人和相对贫穷的穷人。绝对贫穷的穷人是在一个社会中最少拥有财富的阶层,具体的经济收入标准属于众口众词,经验地来说,就是小康以下经济水准的人们,其中,以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赤贫人口为最突出,这部分人已经不能获得维持基本营养的食物等生存必需品。如果是一个良性社会,则绝对贫穷的穷人占社会较少或最少的人口比例,比如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比如以小农为主的中国古代一些盛世或中兴朝代。当今中国大陆还没有在总体上完成小康社会建设,也即小康水平以下的穷人尚占人口中的很大比例,意味着当今社会不是良性的。

 

相对贫穷的穷人是一个人在他所处社会阶层中,属于了一个穷人。如果一个人在绝对贫穷的人口中还属于相对贫穷,那就意味着他是这个社会中最贫穷的人了,比如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那些人们。除此以外,还有两种相对贫穷:一是某个人虽然不属于绝对贫穷者——比如今天中国大陆的低级白领们——,但他仅仅只是小康而已,较之那些过着比较富裕、奢华生活的人来说,他属于贫穷的社会阶层,是房奴、孩奴;二是某个人虽然身处社会最富裕的阶层,但在这个阶层里面,他比较贫穷,比如当初朱德还是军阀时,虽然在中、低级军官眼睛里他是个腰缠万贯的富翁,但比较其他滇军军阀,他则有贫穷的名声。这第二种相对贫穷,只是一种经验观念,不属于社会学范畴。有社会学意义的是第一种相对贫穷。如果是一个良性社会,则必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藏富于民,二是一定需要贫富分化但分化程度较小,这样两个特征形成的总合效应,就是这种相对贫穷人口和绝对贫穷人口所占有的社会财富比例较大乃至绝对大。今天的中国,这样两部分人口占的社会财富比例绝对小,是20%还是30%?以经验估计扩大点,总之也是不会高于中国大陆私人财富的三分之一,所以,当今中国大陆社会是非良性的,属于绝对非良性,而不是相对非良性。

 

穷人不等于是民,但在当今中国大陆,主要来说是属于民的范围。民的当中,有一个富人阶层,比如大、中私人资本,因此,民并不等于就是穷人。当今中国大陆的经济分配和再分配,基本特征一是高税收、高收费而低福利,二是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垄断经营,这两个特征决定了政府和官僚拥有、控制并支配着社会最大比例的财富,从而使官拥有着财富分配、再分配的绝对优势。但从理性上说,官也并不等于就是富人,中国古代一直有贪官、清官之分,比如清朝的普通京官,如果是个清官,则可能就是个很贫穷的人,冬天可能连生个火炉暖手的钱也支付不出的。当今是否有这样的官?恐怕不会有了。

 

我的在街道当个小干部的房东告诉我,他所在的广州某区,一个刚开始工作的年青警察年收入即有六、七万元,一般工作了几年的警察年收入都在十万元以上,如果有个处级的级别了,年收入二十万元是没有问题的,无论新警察还是老警察,自己也弄不清楚一次次发的是什么钱,反正发钱的时候只顾签名就是。内地落后地区的普通公务员通常会叫喊自己收入低,这是不能当他真的,他们只不过是把自己跟沿海发达地区的同行比较而已,断断是不愿意把自己跟当地普通民众比较的。我在1990年代初当检察官时候,有一次去新疆一个很偏僻的县办案,该县县城唯一一栋二层框架结构楼房是县委招待所,一个所长、一个副所长、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一个厨师、一个服务员,就我和我的助手两个客人,我花了不到十元钱让招待所所长准备一整桌他们最能够整出来了的豪华菜肴,请了县检察院一帮领导喝酒,检察长跟我感叹上海检察官收入高,他们低,到上海出差吃碗面要十五元。我当时在心里想:十五元一碗面,我们上海人一般也吃不起,不敢去吃,你才是真牛!在这个县里,那时候,如果买凶杀人,也不过花十五元钱就可以找到卖命的杀手了。这个检察长如果是清官,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当时也属于该县最高的收入者之一了,但遇到沿海地区的同行,还是要哭穷的。1949年以前,国家公务人员里穷人是很多的,比如那时候的普通警察便属于穷人阶层,比穷当兵的好不了多少,但1949年后特别是当今,试图要从公务人员里找个绝对贫困的穷人出来,已经属于是寻找奇迹,难度不亚于到珠穆朗玛峰探险。

 

相对于官来说,民国时候,民也叫平民,法理已经如此。但实际上民并不全部属于平民,因为,民国期间还实际存在大量卖身现象,这部分人口在清朝以前主要是奴婢、妓女等。中国从来没有过什么奴隶社会,但奴隶则是从进入文明时代后就一直有的,他们不属于平民。奴婢虽然不属于平民,但其中少部分就财富的拥有来说,则很贵族,属于了社会的富人阶层。1949年以后,最终终结了奴婢阶层,这是一个很大的社会进步。因此,在当今中国大陆,民已经可以同一于平民。平民是相对于官来说的,其中穷人是绝对多数,少数则是富人。古代称之为“布衣”的,当相对于穿着官服者来说时,布衣也即平民。平民是很鲜明的与官员相对的概念,因此,1949年以后很少用,而热衷使用“人民”一词。“人民”这个词,早在《诗经》中就已经有了,《大雅·柳》:“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但这个词在社会学、政治学上向来很含混,不同立场的解释在在不同,文革后邓设计师把吃国家饭的人也归到了人民的范围,这样,中国大陆似乎没有了统治者,当官的也是人民了,因此就更可以代表人民,真正的人民——平民——就这样被代表了。去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哪里是什么平民——人民——的会议?完全就是官员大会而已。所以,我以为,严肃人士如果试图进行理性思考和叙述,还是谨慎使用“人民”一词的好,使用“平民”一词,概念的内涵、外延更清晰、精确。

 

虽然说1949年后终结了数千年的“奴隶”现象,但平民终究还是打很大折扣的社会学范畴。平民与奴隶的最大区别,不是在于贫富,而是在于人身的自由。1949年后,曾被视作合理的人身买卖现象消除了,就这一点来说,中国大陆除官员以外的人口都属于了平民。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人身自由剥夺,私人间的人身买卖被献身于政治组织所取代,也即平民被视作为了政党、国家的财产,必须要进行献身并受绝对或相对控制。在这个前提下,不同的平民阶层被赋予了不同的人身权利,比如,户口不得自由迁徙,甚至曾经连出远门也必须要被批准,拿着介绍信才可以住旅馆。相对而言,平民中的农民较之城镇居民户口者要大大处于人身不自由的低等级。特别要注意到,还有一种连奴隶也不如的人口发生,这部分人口就是被规定为剥夺政治权力了的人们,在文革期间,这部分人口就是所谓地、富、反、坏、右之类,曾经占总人口比例很不小,5%还是10%,甚至更高?无论如何,绝对人口数量肯定是超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总人口的。因此,当今中国大陆的平民,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平民。

 

平民的根本特征是人身的自由,这依然是当今中国大陆所要努力解放的。试图要解放平民,仅仅从官、民二元对立的角度进行,并不能真正地、完全地解决问题,只有当将平民提升为公民,才能够彻底解放平民。《韩非子·五蠹》有言:“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韩非子一是把公、私对立了起来,二是把为公的人才看作是公民。他是颠倒了属性的层次。什么是公民呢?公民的前提即是“私人”,“私人”是公民的本性,在这前提下为公,便是公民。也即公民先是他个人自己,然后,他具备了人群合处的公众、公益道德,与他人以合作的态度和方式共处于一个国家。这似乎是对一个人的道德要求,在某种角度可以这么认为,但并不能将这要求当作是否是公民的规定。目前中国大陆无论是官方还是舆论界,宣扬公民理念的很多人其实自己并不深入理解公民的涵义,在这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误解和误导。这种道德要求,与其说是对公民的,不如说是对国家的,是对国家政权、政府和执政集团的道德要求,并且系于其统治或执政地位的性质,也是对他们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什么是公民”不是对平民的规定,而是对国家政权、政府和执政集团的规定,要他们首先确认每个国民是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自己,然后将国家看作是全部国民——私人——自由主张的社会共同体,在法律上规定全体国民为国家的主人,并以此为官员的相应道德准则。

 

在公民社会,公民与国民在概念的外延上是完全合一的。全体国民即为全体公民,全体公民即为全体国民。因此,公民不仅仅包括全体平民,也包括全体官员。如果明白了这个道理,那么,就可以知道,一个社会如果要让平民成为公民,那就首先要使官员成为公民。当官员不是公民,“公民”这一概念对于平民来说,就仅仅只是一种道德诉求和政治运动,而不是自己人之所以为人的现实形态。无人权,则无公民。官员自己仅仅只是官员,而不是公民,难道能让平民成为公民吗?当官员还骑在平民的头上,平民至多只能自以为是公民而已。一个人踩在另一个人的头上,底下的人试图跟上面的人站得一样高,他可以采用什么办法呢?只能闪过肩膀和脑袋,让他掉下来,跟自己一样站到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