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 屋顶 承重:贺卫方,律师就可以没有公平和正义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00:37
  贺卫方,律师就可以没有公平和正义吗?作者:宋鲁郑来源:作者博客来源日期:2011-5-12      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近日举行的首届律师论坛上,炮轰重庆模式的贺卫方,再次语出惊人。这位认为重庆“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的法律界名人,当场说出如下一番令人瞠目结舌的奇谈,更为神奇的是,这个奇谈居然得到了雷鸣般的掌声: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这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比如说,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最难受的事儿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当拆迁律师王才亮否定李庄及李庄案,倡导律师执业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问题时,竟然也遭到贺卫方彻底地反对:“我也要批评王才亮律师,我想说的主要问题是,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进行抗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既然司法是社会良知的最后底线,律师做为司法的一环,为什么就可以放弃公平和正义这一底线呢?

  原来根据贺卫方先生的观点,律师完全不是公正的!律师甚至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隐瞒杀人的罪恶。而且贺先生的理由十分的充分,如果不隐瞒,就会动摇律师在国家存在的根本!贺卫方做为法律界的指标性人物,竟然公开讲出如此一番道理来,真不由得令人愤然:贺先生,你究竟算什么法律人士?你的法律底线何在?这岂不是主张、鼓励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共犯吗?我们知道,就是亲属知道犯罪事实而隐瞒都有包庇罪,何以律师就可以如此?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吗?难道你捍卫的李庄就是按照你的逻辑而与黑社会同谋吗?做为一名律师,是否应该负有维护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责任?如果一名法律工作者——律师都可以蔑视法律和司法公正,哪么还指望谁来推动司法正义和公正?还有什么可以制约律师的呢?

  怪不得贺卫方及其支持者积极主张司法独立,是不是现行的体制妨碍了各位法律人士的不公正?是不是令你们无法包庇罪犯?假设你为药家鑫辩护,假设在他承认杀人之前只是告诉了你,是不是也要为他隐瞒?是不是也要为他做无罪辩护?再假如你为本拉登辩护,也要隐瞒他的反人类罪吗?也要千方百计把他说成是无罪的吗?

  从常识讲,律师的作用(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应该是要让犯人做到罪、责相符。而不是帮助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包括做假证、隐瞒犯罪事实、指导犯罪嫌疑人说谎。

  从法律来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隐瞒事实、指导犯罪嫌疑人说谎,算不算违反第28条?

  还有, 《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律师法》第35条第5款、第45条第3款也规定了律师“不得隐瞒重要事实”,否则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设立了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以及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贺卫方,难道你做为一名法学界权威人士,这样的法规也不知晓吗?当然你可以说这是恶法,好,我们退一步讲,假设这些法律有问题,也有修改的必要,但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是不是应该遵守?难道当你不赞成法律某一规定,就可以此为由拒绝遵守吗?

  最后一问,如果律师可以声称不必公正,哪么其他行业是否也可以如此?比如医生可否公然声称:医生根本不是救死扶伤?如果没有钱,就应该见死不救?老师是不是也可以说:“让教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

  贺卫方先生,当我们重读你的四千言大作《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可否告诉我们,这是你们的什么法制,什么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