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野花不要采简谱: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55:10
农业局  加入时间:2010-3-24 8:14:39  永定农业局  点击:134
项目名称: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权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永久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执法大队
行使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 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无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4倍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8倍的罚款。
D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10倍的罚款。
E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并吊销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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