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资金的来源: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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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官方别把自己整成精神病 

默认分类 2011-05-06 17:10:04 阅读64984 评论574   字号: 订阅

 

文/陈杰人

 

武汉钢铁公司职工徐武因为上访,4年多之前被武汉警方以精神病为由强制隔离治疗。在被关4年多之后,徐武逃离精神病院,来到广州问诊,一是希望医生为自己确诊是否患有精神病,二是向媒体投诉自己的遭遇。

这一幕现实版的“飞越疯人院”,引起了国际国内舆论的密切关注。就在南方一家电视台的院子里,武汉警方千里迢迢再次将徐武抓走。在随后的一系列过程中,武汉方面先是骚扰、监控和殴打前往武汉采访此事的记者,后又通过内部权力渠道试图限制媒体的报道,再后来干脆将徐武的父母也控制人身自由,不许其接触记者,不许他们对外发表意见。

对于外界越来越强烈的质疑,武汉方面回应称,徐武作为精神病人,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徐武控制。

如此苍白的解释,毫无说服力。所以现在,媒体对此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人们的批判情绪越来越强烈。并且随着事态的发展,已经有记者查到了武汉其他一些公民,因为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的实际事例。

武汉到底有多少人因为上访就被当地政府关进了精神病院?这个恐怕是难以解开的谜,但可以确信的是,在武汉,“被精神病”的公民一定不在少数。

通过徐武这个偶然的“精神病”案例,人们发现了武汉如此惊天的秘密。这不能不让人震惊。

先从法律来看,徐武作为一个公民,即便真的认为他有精神病,首先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提出治疗方案或者请求,权力机关再被动地提供协助。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徐武除了上访的行为,除了逃离武汉政府的控制到外地寻求媒体帮助和医疗问诊外,不仅看不出他有什么危害社会的行为,更看不出什么精神病症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的规定,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在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监护人的前提下,将精神病人送监护场所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但这条法律有诸多限定条件,首先,必须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但徐武根本无这样的行为和威胁,即便过去有被认为不安全的行为,也不等于他永远有这些行为,只要现在没有危害,警察就无权控制其人身自由;其次,武汉警察抓捕徐武的行为,根本未及时通知监护人;第三,警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武现在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全凭想当然,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

如果说,徐武的上访被武汉政府视为一种精神病,那么,徐武的父母呢?难道他们为儿子说两句话,向社会呼吁几声,也是精神病吗?也需要被他们控制人身自由吗?

如果按照武汉方面的逻辑,今后,只要警察自认为某人有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危险,不需要任何鉴定程序或者合理的证据,就可以随时将他抓进精神病院,那么,我们每个公民都会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一方面是徐武未表现出精神病症状,另一方面,恰恰是武汉的警察和官员表现出了严重的精神病症状——他们胡乱抓人、殴打记者、限制徐武父母的人身自由……他们基于对舆论追问的害怕而疯狂侵犯人权,他们才是患上了真正的精神病。

如果说,一个单个的公民患上精神病,产生的危害还很有限,而一家地方政府,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集体患上了精神病,那么这种危害则巨大无比。

所以我想说,现在真正需要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不是徐武和他的父母,而是武汉政府正在操控这起荒谬事件的官员以及他们被挥霍无度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