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龙珠的神龙萨拉玛:基层人代会“零票现象”剖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58:42
  基层人代会“零票现象”剖析作者:彭道林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5-6  

  在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后召开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某乡镇代表联合提名的人大副主席和副乡镇长候选人同时以零赞成票落选,而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均以全票当选,其选举结果令人感叹不已。一方面是党委提名的候选人全票当选,实现了上级党委的意图,人代会“圆满成功”,另一方面则是陪衬候选人和代表们的无限尴尬,无独有偶,此种现象绝非个别。(下文简称为“零票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零票现象”呢,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笔者以自己的视角来剖析“零票现象”的成因、负面影响和预防对策。

  首先这种“零票现象”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因为无论从法理和常理推论,都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从法律规定看,差额选举是法定的普遍原则,而等额选举只是选举正职的一种特殊情况。从等额选举过渡到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更是我们党致力于民主政治建设的结果。所以说,保证遵守和正确执行差额选举法定原则,是立法的本意和初衷;从常理上看,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事物,人无完人,都有优缺点,一个人不可能一无是处,更何况还是经过层层把关的基层政权领导候选人呢?人常说,秦桧还有两个相好的呢,难道这些得零票的候选人人缘如此差劲么?再说,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起码是经过至少10个代表酝酿讨论同意的,得10票应该不成问题吧?为什么这些代表会抛弃中华民族一贯诚信的传统美德,而去出尔反尔呢?因此“零票现象”既有悖法理,也有违于常理,是一种异常的“怪胎”。

  零票现象也是地方党委的无奈之举。零票现象绝非个案,而是在基层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上级党委对基层的选举是有硬性任务要求的,选举结果必须保持与组织意图的一致,保证党委提名候选人顺利当选。基层党委怕万一有闪失,无法向上级交差,于是绞尽脑汁,特意将那些在乡镇机关工作能力不突出,社会活动能力不够强,群众基础不够好的人员物色为差额“陪衬”的候选人,在乡镇人代会召开正式会议之前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名的方式予以确定,有的甚至临时才打印选票。在正式会议介绍候选人时,对作为“陪衬”的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可谓蜻蜓点水,一笔带过,其用意是淡化印象,模糊形象,确保另一候选人顺利当选。而实际上,因临时决定而成为“陪衬”的候选人,大多数事先并没有思想准备,有的人甚至还不大情愿,但又碍于是组织分配的“任务”,不便声张。于是出现了“陪衬”的候选人得零票的结局。再者,即使上级党委对基层的选举没有硬性要求,但基层党委或个别领导人为了给上级一个组织能力强的好印象,也会不计损失民主成本,使用种种高压组织手段,阻碍代表正常权利的行使,最终达到上级党委的满意。事实证明,在基层人代会的选举中,陪选已成为应对差额选举制度的一种“技术”,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组织者有意划定候选人的“主角”与“配角”,一部分候选人成为另一部分候选人的陪衬,一些地方把陪选者得票稀少甚至得零票作为衡量“选举成功”的标准,并作为工作经验加以推广。

  零票现象影响了中国民主进程的步伐,损害着党委和人大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冲击着民众对民主建设的期待、希望和信心。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但这种零票现象的陪衬式选举实质上等同等额选举,在这种选举中,代表的选举权利和选举热情被挫伤,选举权利受到限制,把选民、代表作为选举投票的机器,他们在选举中只有权利同意某些人当选,没有权利另选他人,这无疑是妨碍了选民、人大代表依法充分行使选举权利,有违宪法精神和选举原则。另一方面是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利被歧视,法律规定,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和法定数量的选民、代表提名候选人法律地位相等,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把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作为“二等候选人”,做选举的陪衬,并动用组织的力量,施加压力将陪选者“合法”地选下去,这是人为地制造候选人政治地位的“差别”,明显是对候选人被选举权利的歧视。“选与不选都一个样”,选举权利得不到张扬,其逻辑结果是“厌选”。我们不能一味抱怨选民和代表对选举缺乏热情、表现冷淡,他们也希望有机会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志,但现行的选举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零票现象也在暴露着个别领导人违法的轨迹,领导以自己的强势地位并施以“组织高压态势”违法要求代表绝对保证组织上安排的候选人当选,代表提名的候选人“竟然连得一张赞成票的权利都没有,个别领导的行为是违法的专断,同时零票现象也折射出基层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意识淡薄,既然不信任自己提名的候选人,为何又在组织的授意下提名?为何不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让大家默认的候选人得零票,既伤害了这位候选人,更亵渎了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力和尊严。也许代表有更多的苦衷无法说出,但我们由衷地期盼代表们在赞成与反对之间抉择时应坦诚一点,不应以暧昧的态度对待严肃的选举。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实践超过100次的民主教育。随着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成长,公民对民主选举的诉求愈来愈强烈。差额选举原则和选举权是选举信用的内核。可以想象,当零票现象频频出现时,选举制度的信用会大打折扣,甚至消陨。长此以往,将会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那就是选举制度的信用不仅在选举人,还有候选人,乃至在公民的观念中将徒有其表。

  如何消除和根治零票现象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思想为统帅,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前提,以《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为基础,从强化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坚持依法根治的原则,要深刻理解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是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者作出的科学结论。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之所以提出政治文明建设,道理就在这里,差额选举正是体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上给予人大代表一个选择的空间,如果不适当的甚至违法的把这“政治空间”占领了,那就违背了党心民意。提高“一把手”的民主意识,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同时要消除一种不正常的、十分有害的认识误区,即认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不全部当选,甚至不是高票当选,就是会议开得不圆满,领导不力,代表不听话,形象不好等等。须知差额选举就是一种竞争,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还将进一步完善、扩大差额选举制度,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任何个人和任何力量阻挡不了的。笔者个人认为,差额选举中只要保住人事大的格局不变就可以了,有人落选是应有之义,是非常正常的事,至于可能有个别人选得不准,那也不要害怕,优越的人大制度自有办法处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差额选举的要害就在在一个“差”字,正因为如此,人大代表才拥有选择的权力,个别领导人采取种种措施限制甚至侵犯代表的合法权利,提到“三个代表”高度来讲,则是一种背离党的宗旨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其次继续加大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的提出方式,建立健全完备的选举法律体系。在基层,上级党委可以把关提出多名候选人,交给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情况,组织上再提名候选人,这样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又给了代表较大的选择空间,使党委意图和代表的知情选择权得到完美的结合和体现,也使选出的领导人走出只对上负责对下不问的怪圈;在上层,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可以通过法律修正案、实施细则等方式对《组织法》《选举法》的相关条文进一步具体化、完整化,增强可操作性,对选举程序、候选人提名方式等选举细节进行明确界定,法律实在不好明确界定的,可以提出指导意见授权市县人大作出实施细则。另外,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加强代表学习也是消除和根治零票现象的一条重要措施。在基层人大代表构成中,官员代表比例趋高,为了基层人代会的所谓稳妥,不节外生枝,一些基层党委不顾上级选举机构提出的代表结构比例建议,想方设法的变相提高官员在代表中的比例,有的甚至高达50以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基层人大代表分配向“官员”集中的趋势,相对弱势阶层(农民)正从角逐中渐渐淡出,失去了代表队伍应有的广泛性、代表性,影响了代表整体职能的发挥,使本就比例偏低的“弱势”代表失去了参政议政的“话语权”;再者基层代表文化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现实,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大代表往往没有尽到代表应尽的职责,主观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思想上缺乏政治责任感、认识上法律意识淡薄,对参加活动只是“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讨论酝酿候选人往往不发表意见或不真正发表意见,不愿得罪领导,领导说选谁就给谁画圈,把法律赋予的职权抛弃脑后,有的虽有当好代表的满腔热情,但由于文化水平低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弱,平时又疏于学习,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当“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因此改变目前的不合理代表结构,加强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的素质也是拒绝零票现象的一种有效办法。最后要建立专门的选举监督体制,明确选举主持、监督职能分开的原则,组成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设立监督程序,规定选举结果公布后应留出一段时间,选民或代表、落选人等可以就选举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舞弊等行为向监督部门检举、揭发,加大对选举违法的查处力度,我们不仅仅要查那些贿选违法,更要查处地方领导压制代表权利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的领导者给予当头棒喝。

  从指定到选举,本是我国政治民主生活的一大进步,但零票现象的出现就不得不让人重新审视这种进步的真实程度,事实上,选举的本身就是伯乐选马,个别人得票较少本无可厚非,但是零票现象在正常的选举中却基本不会出现。然而,不该发生的却发生了。这种巨大的反差,是某些领导干部执政水平的真实注解,也使我们再一次感到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任重道远。维护法律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根本。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那些违反选举法、组织法的行为,不能视之为小事,而应属于必纠之列。对那些诸如限制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强令代表撤回提名,强制被提名人发表声明,强制代表只准选某某人,不准选某人,搞所谓的标准答案等等,都应依法纠正,确保中国民主的专列在正常的轨道上又快又好的行驶,减少或杜绝零票现象的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