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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8:41:30
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    景征荣  


内容提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
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部分或其一债
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其有别于连带之责、按份之
债,不同于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不真正连带债务
的各类案例,但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对其理论研究也不是很多,因而
在司法实务中对其认识不一,处理上也常大相径庭。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
有关方面做些探讨,旨在引起对其理论研究和实务处理上的重视。 

司考题一则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第卷有一则多重选择题为: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
以请求谁来承担责任? 
A. 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 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 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 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6月27日的《法律服务时报》第11版“司法考试” 专栏――2002年国家
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连载37)对此题分析如下: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知识。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
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侵
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有时两类
责任会发生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在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和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
担两项责任。因为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了不应有的
负担。 
    本题中甲购买汽车后,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这其中既存在
汽车销售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存在甲因翻车受伤造成的侵权责
任。但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承担两种责任。故选项B、D应予排除。 
    答案:AC 
    笔者认为,本试题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甲既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商承
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汽车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同时要求汽车销售商承
担违约责任、汽车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汽车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生产商
承担侵权责任,认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混同于请
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甲的合法权益。故,本题答案应为
ACD。 
本案例涉及到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关理论,而这一理论迄今尚未被我国民法理
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重视,以至于实务上遇到此类案件时茫然不知所措,对其处理
结果也大相径庭。有鉴于此,下面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希
望能对处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系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的,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
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
申、演化而来。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仍为各国法院判例
所接受、肯定。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所独具的不同于连带债务的特性,加之各国日
益形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所以该制度越来越引起了各国法学界
的重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种案件,如借鉴西方
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做法,无疑会收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不真正连带债务(Unelchte Solidaritat),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有全部履
行的义务,并因部分或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实践中,有人把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
竞合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实际上,两者是有
区别的。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债务人问题。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两个请求权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行使权利,而不能同时行使。例如,某人购买的一台彩电在观看过程中发生爆炸,
不仅造成了买受人的彩电损失,也造成了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
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买受人既可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出卖人,也可以产品责任纠纷对其起诉。此时买受
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出卖人享有两个请求权,买受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
行使两个请求权。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既可择一行使请求权,也可同时
行使请求权。在文初的司考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汽车生产商和汽车
销售商,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以择一行使
,也可以同时行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债务人主
张数个不同的请求权。例如,债务人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行使其各请求权。不
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聚合两者区别明显。首先,在请求权聚合中,债权人、债务
人均为一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为多人。其次,在请求权聚合,债权
人对一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而且该多个请求权并存,互不排斥,一个请求权的
实现,并不产生其他请求权消灭的后果;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一个债
务人请求权得到实现后,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就消灭。再次,在请求权聚合中,
数个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存在数个请求权,但其
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故此,一请求权的实现将导致其他请求权的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构成要件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
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
。例如,文初题中汽车销售商对甲构成违约,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对甲负担合同
之债;而汽车生产商对甲构成产品责任侵权,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其对甲应负侵权
之债。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
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尤应注意的是,在不真
正连带债务,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
债务,换句话说,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债务。例如,甲盗窃
乙的耕牛,在赶牛回家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
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
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例如,保管人甲违反合同擅自将乙托
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
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独立的。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更没有主观上
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也未做出某种约定,或
者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给付内容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
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不
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了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
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相同,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
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
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
内容的同一或基本相同,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例如,甲基于保管合同保
管乙的电视,甲擅自将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都是乙的债务人,都
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
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但这种求偿系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
规定),有别于连带债务之求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法学理论上研究不多,司法实务上对其也认识不足。对此类
案件,常常难以界定其法律性质,往往简单地套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予以处理。就(
1)债务人为多数(2)给付为同一(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4)因一债务
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而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颇相类似 ,司法
实践中因此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处理任意扩大适用连带责任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
。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多因法规竞合而
发生。而连带债务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契约、共同侵权行为
,例外亦得各别发生。 
    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
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债务。而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
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 。 
    3、连带债务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间发生主观上的关联。不真正
连带债务中,则仅有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之关联 。在连带债务,债务
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故各债务人互
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并因债务人一人之履行而达其
目的时,其他债务人之债务因反射作用而消灭。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没有
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更为重要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决无主观上
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所生数个请求权乃并存于
同一法益。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
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的竞合,债务发生后,虽然
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了满足,而不是各
债务人具有共同的目的。 
    4、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债务人是基于不同的目的与债权人分别发生多个
法律关系,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份额的分担;而在连
带债务,因有共同关系,各债务人间必然有确定的债务分担问题。 
5、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
务人享有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也可以向其他
债务人求偿,但此种求偿是基于存在应最后真正承担责任的终局责任人。另外,在
连带债务中债务人间可互相求偿;而在不真正债务中,只有在先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不是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才发生求偿。例如,甲保管乙的财物,被丙毁坏,如果
丙已经向乙赔偿后,丙不得再向甲求偿。若甲先赔偿了乙的损失,则甲取得求偿权
,可向丙求偿。 
    6、就债权人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的性质,在多
数情况下是不同的,即使相同也非同一;而在连带债务,请求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
的。 
    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具存很大不同。在连带债务,法律为了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加重债务人的责任。正是由于连带债务是加重债务,因此各国
法才有“连带不得推定只能法定”的原则。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益,只是不让债
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受超出自己责任以外的不必要的债务,
从而全面、准确地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债务,虽各债务人均基
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额单独责任,但这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
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类型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尚未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有足够的认识与重视,但
这并不意味着该类案件的罕见,恰恰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是普遍存在的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助于加深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理
解。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一人的违约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这类案件在实务中最为常见,文初题即为此类。 
    (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王某、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
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张某各负寻找走失母羊的债务。王某、
李某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因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行为相互竞合而产生。 
    例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故意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
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
真正连带债务。 
    (四)基于法律规定债务与合同上债务的竞合。 
    例如,一债务人基于合同,另一债务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
属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 
    例如,甲不法侵占乙的房屋而丙又不法将其烧毁,此时甲和丙对乙分别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的情况下,
既有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又有可能成立其他债务,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之债
和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之债。当这些行为发生时,侵权人究竟承担哪种债务责任?
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性质,
从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
的危险的行为,但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如司考题例,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
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
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本案中,究竟是谁将花盆碰下致E砸伤无法判
定,但甲和C、D均有可能,其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
由于每一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坏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因此
,法律要求各个加害人均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侵权行为的
区别: 
    (1)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侵权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正是共同危险行为
的发展直接引起侵害之后果。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
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 
    (2)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真正加害人只是行为人中的
一个或一部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真正的加害人。例如,数个狩猎人同时向一个方
向开枪,结果原告被其中一颗子弹命中,但无法确定是由谁命中的。在本案,虽加
害人中究竟是谁开枪命中原告无法确定,但各个加害人对共同危险行为均具有共同
过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便将全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
,不要求受害人证明是何人实际造成了损害,法院也不确认谁是确切的加害人,而
直接判决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是确
定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如加害人中有人能举证
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他将被免除责任。
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个人都实施了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问题。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 
    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
共同损害 。例如,原告在被告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厂生产的淋浴
器一台,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安装以后的某
晚,原告之妻在用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身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称因各被告生产
销售的淋浴器及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有缺陷,致使其妻在使用过程中触电身
亡,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本案中,各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瑕疵,但他们生产的两
种产品只有结合在一起使用时才有可能导致本案中的损害后果,而两个生产者在生
产产品时并不知道他们各自生产的产品有可能被消费者购买来结合使用,并造成损
害的后果。所以,对于受害人,他们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在无意思联
络的数人侵权情况下,法院依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判令侵权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而非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也有区别: 
    (1)在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中,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在一起方能引
起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每一行为人的单独行为并不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上一
案例中,各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瑕疵,但他们生产的两个产品只有结合在一起使
用时,才有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其中任何一人的单独行为并不能产生损害后果。而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均单独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 
    (2)在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方造成损害后
果,因此在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中,必然存在责任承担的份额问题,即按每人过错
程度承担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则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各债务人均独
立承担全部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它可分为对
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及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对外效力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引起的债权人与数债务人间的法律效果,对内效力也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债务人
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对外效力。 
    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
请求,各债务人均负有单独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二)对内效力。 
就内部效力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人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如果在不真正连带
债务中存有终局责任人,在其他债务人先于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其他
债务人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三)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可分两点述之: 
    1、发生绝对效力事项。不真正连带债务系数个债务,在客观上有单一的目的
,因而举凡满足此目的之事项,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皆生绝对效力。
 
    2、发生相对效力事项。除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外,其余都发生相对效力。申言
之,非但连带债务中发生相对效力事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事项,即
在连带债务中发生绝对效力事项,如对债务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
迟延等,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亦生相对效力事项,亦即对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盖不真
正连带债务无求偿关系,于是在连带债务中为避免求偿循环所设之生绝对效力事项
,于此均不能适用。例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为侵权行为人与债务不履行人或合同债
务人时,债权人对于侵权行为人有债务之免除,则对于有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人,
于其免除限度内,亦生债务消灭之效力。因债权人一旦免除侵权行为人(终局责任
人)之债务,则债务不履行人或合同债务人(非终局责任人)自无从向其行使代偿
利益让与请求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诉讼 
不真正连带债务为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之债务,各
自独立地均对债权人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义务与责任直接产生于各实体法,如合
同法关于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侵权法
关于公民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否则应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等责任。对此,各民事实体法均有详细规定,或许正因于此,各国法律对不
真正连带债务未作规定。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存在的重要价值,不在于实体法
上是否有所规定,重点在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诉讼程序上涉及的相关
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的确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数个债务人,依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均独立的对债权人负有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所以,原告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上的诉权,可以对部分
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全部或部分请求。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关于起诉条件之规定,法院无理由对其一被告的请求予以驳回。当然,是否
起诉,起诉何债务人及是否一并起诉各债务人,系债权人选择之权利。但如债权人
法律知识欠缺,对债务人之一行使选择权而不能实现其债权时,法官应对债权人释
明其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当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充分尊重。既不能
在原告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时,以遗漏债务人为由,要求原告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追加
当事人(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标
的并非同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各债务人不能成为必要的
共同被告,亦无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故债权人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时,法院不
能将债权人未起诉的债务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诉各债务人
时,以不能同时承担责任等为由,要求原告要么起诉此债务人,要么起诉彼债务人
,放弃对其它债务人的诉讼。 
(二)诉的合并。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
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既包括性质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种类法律关系,
如都是基于侵权。在债权人将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予以起诉的情况下,如系后一
情形即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持异议
,则可以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自无疑义。但如系前一情形即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
的,是否可作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无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
,均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如若掬泥于《民事诉讼法》第53条之条文,则无异于将
此类情形排斥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之外。但若从共同诉讼的目的出发,只要受诉法院
有管辖权,应将此类情形作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予以合并审理,其理由在于: 
1、合并审理便于及时、全面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多重起诉,降
低诉讼成本。 
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要求其单独履行全部义务。如若坚持
要求原告选择债务人起诉,一则侵犯其自主权利,二则在案件未经审理、判决未作
出及生效前其担心此种选择的风险。特别是在顺从法官的要求后,如初选择的债务
人诉讼时尚有履行能力,在判决文书生效后丧失了履行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而其
他未选择的或对其撤回诉讼的债务人保有或恢复履行能力时,更是令债权人无法实
现其诉讼目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债权人自是后悔不跌,埋怨法官。此时若
为保护自身权益,再行起诉,债权人又面临着是否已丧失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是
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 
2、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司法权威;
能够防止债权人通过分开诉讼,得到两个胜诉的判决,而获得双重受偿。而通过合
并审理明确裁判内容,在使债权人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数个债务人特别是非
终局责任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3、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对不同债务人客观上系基于满足其债权实现的同一诉
讼目的,且常基于同一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如客运车辆被撞、寄存财物被盗、入住
旅客被害或所售出彩电爆炸等。合并审理,能够迅速查明相关案情,准确把握案件
事实,及时作出公正判决,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4、债权人起诉时为避免遗漏真正债务人所带来的败诉风险,避免起诉后追加债务
人所带来的诉讼程序过分拖延等麻烦,特别是在相关案情尚不明晰时,往往将所涉
债务人一并起诉。对此选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之规定,
法院应予尊重,无权加以干涉。如其起诉的被告不应承担实体责任,法院经审理后
可裁决该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案件未经审理就令其放弃对部分债务人的诉
讼。 
5、最高法院1988年10月18日“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不仅表明我国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认可,并且表明
对此类案件合并审理的认可。该批复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号请示收悉。关于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办理退汇造成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经研
究,答复如下: 
1985年12月12日,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电汇92000元货款给湖北省建始县高店
子镇收购站。后因该收购站无货可供,双方于1986年元月3日到花园乡信用社办理
了汇款手续,信用社收取了汇费,结算了全部货款利息,发出了盖有信用社公章和
其负责人私章的“收购站退汇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货款92036.70元”的汇款
证明,该证明由联合公司带回武汉。同年元月4日,收购站独自到花园乡信用社要
求撤销汇款,信用社负责人在未收回原汇款证明的情况下销撤了汇款,收购站即将
该款项支解,使联合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花园乡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七项“汇款单位对汇出款项
,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携带原汇款回单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的规定,不仅
没有“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将货款及时汇给收款人,反而在未收回自己出具的汇
款证明、申请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办理了退汇手续,从而给收款人联合公司造成了
经济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
精神,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此案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案情涉及联合公司与收购站的购销关系、收购
站与信用社的结算关系、信用社与联合公司的侵权关系三种法律关系。联合公司的
损失,实际上系由收购站的违约行为与信用社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造成的。联合公
司既可因违约而请求收购站赔偿损失,又可因侵权而请求信用社赔偿损失,收购站
、信用社对联合公司的损失,各负全额赔偿的义务,一方履行义务,则联合公司损
失赔偿即告终结,此时收购站与信用社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联合公司一并起
诉收购站与信用社,其诉讼标的非同一种类,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法院仍可将收
购站与信用社作为共同被告,予以合并审理并依法追究各自的民事责任。 
(三)案由的确定。 
关于不真正连带案件案由的确定问题,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案由,如客运合同纠
纷与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合同纠纷与财物损害赔偿及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
等。以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为例,有人主张应以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债权债
务纠纷来确定案由,有人认为可择一法律关系如承包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笔者认
为,据最高法院2000年10月30日的《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精神,为能够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性质,反映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可
依案件所涉的相关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即以承包合同与侵权赔偿纠纷确定案同由
。 
(四)判决的表述。 
合并审理后,应就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责任一并作出判决。但对不真正连带债务
判决主文之记载,学者间多有异议,我国台湾学者对此问题多有研究,在台湾,不
真正连带债务于原告胜诉时,判决主文可能记载之方法有四: 
    (1)迳行记载“被告等应连带给付原告十万元。” 
    (2)记载为“被告某甲应给付原告十万元,被告某乙应给付原告十万元。” 
    (3)记载为“被告某甲应给付原告十万元,被告某乙应给付原告十万元,如其
中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 
    (4)记载为“被告某甲或某乙应给付原告十万元。” 
    对上述四种方法之优劣,台湾学者杨建华有精辟分析: 
    前举不真正连带债务于原告胜诉时,判决主文记载之方式(1)(2)(3)(4);其第
(1)种方式,系准连带债务之例,惟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性质上并不相
同,连带债务之规定,多不适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以"连带"文字表示,显非妥适
。其第(2)种方式系分别判令给付,与各别之债同,不足显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法
律关系,亦非可采。其第(3)种方式,固能显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法律关系,亦为
部分实务上所采取,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因发生原因不同,而有相异之型态,并非全
系一债务人履行,他债务人当然免其给付义务。举一例:如子对父负有法定扶养义
务,父亦得依契约请求第三人负扶养义务,纵令约定扶养义务人履行其给付,子对
父之法定扶养义务,应亦非当然消减,故第(3)种方式仍不能完全适应各种不真正
连带债务。其第(4)种方式简单明嘹 ,既足显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性质,又无前述
(1)(2)(3)种方式之不妥,似可于实务上酌予采用(当然,如依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性
质,一债务人履行,他债务人可免责者,第(3)种方式自亦不妨兼用之)。 
上述为给付内容同一之情形,但如果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赔
偿数额不一致时,笔者认为判决主文宜作如此记载:被告某甲应给付原告十万元,
被告某乙应给付原告八万元;如原告收到两被告给付之十万元,则免除其余之给付
义务。 
(五)判决的执行。 
如债权人之权利未获满足,可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不真正连带债
务之性质,债权人对各债务人均有独立的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所以数个债
务人均可作为被执行人。同时,为防止债权人双重受偿而额外受益,在其对数个债
务人均提出执行申请后,法院不宜将各债务人分开作为数案分别交数个执行员执行
。在其一债务人履行给付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应相应消减。当债权人债权满足
后,各债务人的债务即告免除。如各债务人之履行总额超过债权人之债权,则债权
人受有不当得利,有关债务人可要求返还。因债权人虽有权要求各债务人均履行债
务,但无权接受超过其债权部分的给付。 
(六)非终局责任人的求偿。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后,如存在终局责任人,且终局责
任人未履行其全部义务,则已履行(即或未全部履行)债务的其他债务人(非终局
责任人)可向终局责任人求偿,要求其就未履行义务部分予以偿还。这种求偿权的
性质实际上是债权人让与的请求权。债权人在债权满足后即应将其对终局责任人的
请求权让与已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取得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未
履行义务部分的请求权。此为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并平衡终局责任人与其他
债务人之间利益所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