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龄产业协会:《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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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关系与社会形成(上)
——《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第八章(上)
王建革
载《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
进入蒙地的汉移民与土地的关系,和内地人与耕地关系不同,因为他们处在一个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在内地,除了少量官地外,大部分土地是私有权下的土地。蒙地却不同,因蒙古的土地原是供游牧民族放牧的,传统游牧业的移动特性决定了草原不能私有化。这样,尽管蒙地的领有权名义上归札萨克,但实际上的权力仍属公有,无私人占有土地的概念。汉农业是固定的,要求相应的个人所有制,农业的扩展必然会使蒙旗的土地制度发生改变,改变的程度取决于各种社会的和政治的力量。
一、清代蒙地的分割占有与蒙汉关系
蒙地的土地所有结构最终是一种层层分割的结构。尽管国内学者对这种结构较少注意,但日本学者对这种结构却有颇多的研究。安斋库治先生早在1940年代就对此作过研究。他以噶尔旗的土地占有调查为基础,提出了所有权分割的概念。①所有权分割属法学研究的范畴,欧洲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就有所有权的分割,即领主或地主为上级所有权人,耕作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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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斋库治:《蒙疆に于ける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に于ける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22卷,第5号,第31~98页。
的权利为下级所有权,上级所有权为管理权和处分权,下级所有权主要为使用权。分割所有权在欧洲中世纪是极为普遍之制度。①但蒙地的土地权益分割与内地的租佃关系都不是欧洲中世纪意义上的所有权分割,因为没有类似的权利与义务的表达。内地只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蒙地则是一种占有关系。蒙地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无论蒙民和王公都不是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只是占有权的代表。为了进一步理清各类土地关系,本书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占有权分割的概念。分割不但涉及到蒙旗、蒙民和汉民的分割占有关系,还涉及到王朝和国家。第一层是国家,第二层是蒙旗,第三层是耕种权的占有。这最后一层的耕种权,到民国时期逐渐成为私人所有权,但在清代仍是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占有权。占有权也因地域不同而不同。在牧区仍为公有制,在一些开垦早的地区,基层耕种权发达,上层的占有权衰弱。在新开垦的蒙汉杂居区,土地占有权类型多样化。在中蒙,占有权的多样性化形态主要集中于察哈尔南部、土默特以及乌兰察布盟等已开垦地区;在东蒙,占有权的多性早就在锦热蒙地形成,到清末则在哲里木盟等地发展,单一的公有制形态几乎只存在于呼伦贝尔草原。
(一)上层的分割
分割占有的顶端是封建王朝国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只要国家需要,就可以任意占地。清末放垦之前,清王朝早就占有一些蒙地。但大部分由蒙旗直接占有,蒙旗札萨克的权力实际上是领有权,是王朝分封下的一种占有,属于次级占有。随着内地人口增长,为了借地养民,清王朝最终对这些蒙旗土地占有权实行干涉。国家对蒙地除了可以直接占有外,也可以控制蒙旗土地的占有状况,清代的理藩院直接负责处理一些蒙旗土地纠纷。清王朝对蒙旗各部的土地利益冲突进行调解,处理蒙汉之间的纠纷,甚至将汉人单独分出来管理,这都是国家权力在蒙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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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71~73页。
国家占有制在清初实行,那些帮助清王朝打天下的蒙古王公,领有权是世袭的。那些曾有敌对行为的,清王朝征服后即剥夺领主权,按八旗军制进行改编,牧地成为官地。在内蒙中部,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属于前一种类型;察哈尔和归化城土默特则属于后一种类型。①在官地上游牧的蒙人,是皇上“恩赏游牧”的。②由于这些牧地王朝有直接控制权,没有领主阶层的干扰,故很早就进行了农业开发。这些官有牧地仍归蒙人使用。还有一种土地是由王朝直接占有利用的土地。在归化城土默特旗,国家直接利用占有的土地有4种:(1)驿站地,又称台站地。台站是清王朝为西北战争而设立的传递公文而设的。为养活台站地的官兵,台站周围40里的土地专门为供蒙旗士兵作牧场用。(2)庄头地和大粮官地。在对噶尔丹的战争中,清王朝为了增加粮饷,在土默特的黑河流域圈占了大量的土地,放租给移民,收租充饷。(3)八旗马厂地。这是清王朝骑兵的养马地。(4)小粮地。在庄头地和大粮地出现危机之后,清政府在乾隆年间为补军饷之不足,将一部分土地放租,收入归粮饷。除上述几种之外,为朝廷私利的只有一种即公主地,这是为康熙第六女在清水河附近划出的土地,任其收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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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8年,第18卷,第12号,载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6辑,第8~12页。
②《清高宗实录》,乾隆八年八月壬子条。
③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载于《土默特史料》,第18集,1985年8月,第258~279页。
在这些土地上,国家和贵族是地主,农民是缴租者,只有耕种权,土地买卖非法。土地的权利只有2级,即清王朝与牧民或农民。官有牧地上的蒙人在编入八旗后,清王朝给予一定的官饷。他们早期依赖游牧业,后期则分得一定的土地耕种。那些总管、参领等上层人物也像其他地区的蒙旗官员一样,私自放荒。由于清王朝的默认,这些地区也形成了二级占有权。那些私放、私租的土地在清末放垦时,又重被国家收回,统一收租,重新形成2级关系。在察哈尔,还有一种王公牧场地。以前是王公的,放垦后国家将牧场地的王公支配权剥夺,统一放垦收租,农民将地租交给清政府的机构如归绥道衙门、绥远粮食同知等,政府扣除管理成本后将部分地租返还给蒙古王公。到清末,这种地的四厘私租仍归蒙旗王公。①蒙旗在这时实际上已丧失了第二级占有权,既使是那些具备领有权的地区,尽管早期的地租归蒙旗,但到后期在官方强行推广放垦时,实际上已取消了他们的领有权,放荒时往往将部分租金归蒙旗,国家仍收取一部分。在东蒙,许多荒地也由政府直接管理,特别是那些因举债而被迫放荒的土地,蒙人的占有权已被彻底剥夺,只是每放荒一段,留出部分地亩归蒙人自养而已。在达尔汉王旗哈采新甸地的放荒过程中,“台吉准其留界一方,壮丁准其留界一方,以备牧养,而示体恤”。放荒所得,国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以札萨克镇国公旗兆儿河南的荒地为例。光绪三十一年放荒时,每放地1晌,收价银1两4钱,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王旗。②这表明国家和蒙旗都在享受占有权的利益,由于土地归国家管理,土地权利体系基本上以国家和佃户2级关系为主,蒙旗这一层被虚置了。
蒙旗王公的次级占有权盛行于清早中期。由于早期的蒙族不耕种,这种次级占有权实际上是放牧权。农业上的次级占有权是在汉人流人后形成的,并很快分化出第三级即汉人耕种权。对基层耕种权的控制一开始完全在札萨克的权力之下。“其地亩毋官征丁赋,所出租银蒙古自行征收,不得官为经理。”③但蒙旗的土地权利从一开始是受到限制的,主要来自于上级占有权的拥有者即满清王朝。蒙旗不可以任意招民垦种。一段时间内,国家禁垦,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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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8年,第12号,载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6辑,第13~20页。
②满铁:《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附录,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8~29、76~77页。
③《理藩院则例》,卷10。
的私垦不受清王朝欢迎。私垦是王公在钻空子。以达尔汉亲王旗为例。这个旗自乾隆三十七年至嘉庆十一年,就无视国家禁令,私招汉人租种土地。①还有的蒙旗通过政治关系将私垦合法化。喀喇沁旗的王公自顺治五年起就定期到北京朝觐,奢侈消费巨大,陷入贫困,为了补救财政不足,他们垦请招垦收租。为了限制蒙古势力,清王朝在早期对这种作法进行一定程度的阻止,不准汉人在蒙地居住,理藩院所发入蒙汉人的耕种执照时有人数限制。由于不能在蒙地居住,汉人只能春去秋回,成为季节劳动者。春天入蒙后由旗公署或王府指定具体地点耕种,秋天将收后将一部分上缴蒙或王府,然后将剩余部分卖掉返乡。汉移民对土地耕种权都是暂时的,基层占有权不稳固。到后期,在蒙古当局的庇护下,汉人逐步定居。到康熙末年,单喀喇沁地区就有数万定住者。②康熙末年,到口外蒙古种地的山东人已达十万多人。清政府为此不断地采取紧缩政策,为喀喇沁三旗所定的入蒙人数只有每年800人,且只能春来秋去。③到清中后期,内地人口的增长使统治者的立场有所改变,清政府利用蒙古王公这种贪利行为实施借地养民。“借地养民”一词传说源于雍正年间,但无明文可考。雍正初年,山东、河北遭荒,清王朝诏令近边蒙古将可耕地为内地贫民耕种,允许他们定居,不再春去秋回,此后招垦速度才加快了。④雍正年间,清政府把京城内无地无产的满人和蒙人官兵,移驻热河蒙地。⑤在凌源县,这些雍正二年以后开放的地称为“开放地”。⑥这时的汉人的耕种权才逐渐稳定,其重要特点之一是形成了永佃经营。在此基础上,清政府也实行了蒙汉分治,汉人集中区单独设治管理,但地租仍由蒙人收取。由于汉人的经营能力强,永佃下耕种的大部分的利益逐步归汉人所有。这时王公又改变了立场,希望清政府清理汉人。因为汉人的耕种已影响到游牧,他们从农业中所得的利益也愈来愈小。于是,乾隆年间又进行了一次地籍整理,许多汉人长期耕种的土地又划归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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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36~37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1420~1421页。
③矢野仁一:《近代蒙古史研究》,弘文堂,大正十四年七月,第108~111、139~140页。
④《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6页。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户口,田赋。
⑥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に于ける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2页。
这种次级占有权的土地类型也有许多。归王公的土地一般分内仓地和外仓地。内仓地供王爷个人收租,王爷名义上的内仓地并不多。外仓地的收人归蒙旗地方政府,尽管这些地归札萨克管理,但岁租收入一般供蒙旗日常开支。旗王爷常利用特权获得额外吃租地。应该说,一般蒙古内这部分地占很大的比例。旗长分家之后各家占有的叫小仓地,凌源县三十家子的土地就是旗长亲族的土地,乡民称之为小东仓地。白楂地也叫外仓地,白楂地的原意指地上庄稼收割后白楂留于地上,是与牧草地相对而言的。这些地早期由王府直接管理,所以也叫外仓地。在凌源县十五里堡,这种白楂地又叫大仓地,收租归旗仓。乾隆年间,租地收入一般充入各旗的官仓和灾荒时救济贫民的公仓,这是外仓地。另外,清末放垦的官有地一般也是外仓地。外仓地和内仓地常常混淆,王公也借机从中渔利。除了内、外仓地,有的官员可因功劳领到旗长恩赏的地,这些地称为恩赏地。蒙旗官员按职务所领受,退职以后还给蒙旗的地,叫职分地,也叫差使地。但官员地受地7~8年以后,一般也就被长期占有了。土地永远为业时由旗长发给红契,官员成为业主,但土地不能买卖。①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寺庙的土地,也由蒙旗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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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に于ける为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第15卷,第9号,昭和十年九月,第10~11页。
国家的权力也在调节蒙旗的土地分配,也就是次级占有权的权益分配。上层人物的土地与下层的户口地都是分割原先的公共牧地形成的,由于上层人物在这方面的特权使他们的土地日益扩张,两极分化严重。乾隆曾让各旗的上层人物将所占的公共牧地退出一部分给下层贫牧。“乾隆十三年又议准,蒙古台吉、官员、喇嘛皆称殷实,惟属下兵丁贫乏者多。此等殷实人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收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致困贫。嗣后令于殷实之札萨克、台吉、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喇嘛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分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①这些放给民人的耕地,实际上就是私租给汉人耕种的地。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原本土地就是官有,政府拨给土地,作为蒙古兵丁的养赡之资。到后期,由于封建王公和汉族地商的兼并势力愈来愈大,对一般蒙丁的土地也进行剥夺。乾隆八年,清政府进行了一次土地清理,规定蒙丁每口占地一顷,不足一顷的,从占地多的蒙古上层人那里拨给。②理藩院当时的规定是从喀喇沁左右中旗和吐默特右旗,将旗放垦土地的一半拨给蒙民差丁耕种。③总之,在蒙旗的各类土地中,有各种类型以公家名义占有的地。另外,还有在各级蒙旗官员下庇护的私垦地户。在东蒙札萨克图旗,放荒前私垦户有两种:一是王爷的私垦户,名为红户;另一种为台吉、壮丁甚至揽头私招的,名为黑户。④这些实际上是蒙古各阶层对土地不同程度占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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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会典事例》,九七九,耕牧。
②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于《土默特史料》,第18集,1985年8月,第258~279页。
③《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地籍整理局,康德四年十二月,1937年,第1432页。
④满铁:《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78~79页。
土地关系与社会形成(下)
——《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第八章(下)
王建革
载《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
二、河套水利与社会结构
一般的土地权利存在着多层分割,但有水利的地方,还涉及到水权问题。水权问题不但涉及到土地制度,还涉及到政治,因为水利工程不是一家一户所能完成。清末河套水利的兴起是近代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过程从道光年间开始,光绪初年达到高潮。到光绪末年,河套地区形成了以八大干渠为主体的灌溉系统。其中老郭渠、沙河渠、丰济渠、永济渠和义和渠,皆长达百余里,灌田20多万亩,缠金渠、蓝镇渠和塔布渠灌田达几万亩。③引黄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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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承朴关于提倡垦务以兴实业条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农商》(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51~553页。
与其他类型的水利不同,除了建渠过程复杂艰难外,渠成后每年的维持也极其繁重,耗资巨大。黄河水的特点是泥沙含量大,容易使渠道淤塞,渠道需要年年挖,管理不善立即会导致渠道淤塞,农田荒废。因此,灌渠系统特别需要一套完善的水利制度和能动的社会组织。从道光年间到光绪二十八年,地商是河套灌溉系统的组织管理者。在此之后,中央政府的垦务局成为水利管理者。这两种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管理经营体制,不但内部的经营水平不一致,对蒙地社会的适应水平也不一样。社会适应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态适应,二是社会适应。生态适应往往简单明了,很容易被察觉,而社会适应就非常复杂,很难分析。河套社会环境有许多,移民、蒙古族、市场、政府诸方面都在起作用。水利社会必须和这些环境相适应,最终形成的以水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网络。地商和垦务局各有其表达的社会空间,对社会环境作不同的适应。对这两种制度在19世纪中期以后的近代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变化的研究,学术上很有意义,因为类似的现象也长存于当代。
(一)地商与灌溉社会
清前期进入河套地区的农业者是春去秋归的雁行人,他们是长城以南的汉人。这种不定居的农业是生态与社会相适应的结果。从生态上说,农牧互补,蒙人和汉人都得利,但汉人却不能定居,因为受到社会关系的限制。雁行人是领地的外来者,在未得到当地首领的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在领地久住的。在清代,这种氏族社会的习惯被清政府的弱化蒙古政策修正成排斥汉人的政策,朝廷颁令不准汉人在蒙族地区长期居住。生态和生产上的互补和社会规定上的限制,形成了这种特殊的形态的农业。早期雁行人所耕种的小块农田多分布于河滩地和沼泽地。有水耕种,无水转徙,并不固定于一地。由于人地关系不固定,汉蒙关系也较随便。汉人以私人友谊与蒙人约地而耕,并不纳地租。①既使纳租也很少,每一牛犋地——2牛之力一年所耕面积,年租只有5钱,交纳的实物为糜子5斗,更不需纳税。②到19世纪上半叶,农业的规模一直很小,尽管蒙旗允许汉人耕种,但由于人少地广,人们只筑坝距水,并不建设渠道网络。③汉族移民与蒙古人的关系仍旧是外来人与当地人的关系,内聚性较强的乡村社会形态并未形成。
地商进入河套地区带来了汉蒙关系的新发展。他们本来就在蒙地经商,关系广泛,熟悉蒙情。为了获取土地开发权,地商动用大量资金在蒙古上层活动。由于地商可以一次性提供大量地租,王公们也乐意将土地租给他们。一些王公甚至对地商形成依赖。通过缴租和收租,地商阶层逐渐形成一套与蒙人和汉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且这种关系逐渐成长为河套地区生产关系的主体。由于有资金,有势力,蒙古人一般不敢对地商随意夺佃,相反,强大的地商倒是常胁迫蒙人。王同春④与蒙人的租地合同长达1万年,就是利诱胁迫的结果。地商也的确需要有类似永佃的基础才敢投入巨资,修筑具有长远意义的灌溉工程,有的工程甚至长达几十年。地商在渠成后,将灌溉地租给汉移民,征收水租,并代收蒙租。蒙旗官员春播时派员实测播种面积,后决定征租数量,每顷5两。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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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伊克昭盟准格尔旗河套地土地关系的特点》,满铁调查资料,第65篇,昭和十七年四月,第10~11页。
②潘复:《调查河套报告书》,转引自刘源海主编:《内蒙占垦务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1页。
③王喆:《后套渠道之开浚沿革》,《禹贡》,1937年7月,第7卷,第8~9合期,第123~151页。
④王同春(1851~1925),河北邢台县人。清末河套地区最大的地商。幼年随亲属到河套挖渠,为人当渠工,掌握了水利技术,后自已挖渠,先后开挖了义和渠、丰济渠、沙河渠等。由于他的资金实力和社会影响再加上其水利技术,河套的八大干渠都与他的策划有关,因而成为河套王。他的根据地隆兴长甚至成为河套地区经济活动的中心。到民国时期,他仍为西北当局策划河套水利事宜。
⑤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月报》,第19卷,1939年第1号,载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6辑,1963年10月,第26~33页。
大地商介入蒙地,无不是在投入资金的同时努力完善与蒙人的社会关系网络。早期地商如此,晚期的地商也如此。以王同春为例,他与蒙人的交涉有独到的成功之处。为了同蒙人搞好关系,他学会了蒙语。无论是王公还是贫民,他都能直接打交道。他不但按契交租,对有困难的蒙人他也常给予资助。从总体上分析,蒙旗和清政府的有关体制都是刚性的,地商只有建立起充分发达的弹性网络,才能在地权关系和民族关系非常复杂的河套地区成功地运行水利体制。在开挖沙河渠时,蒙古上层发生争斗,王同春亲为调解,费时月余,耗银2,000两。达拉特旗王公感念他的帮助,将隆兴长以西的土地租与他,他才因此得以开挖沙河渠。后期,清政府要逮捕他,他跑到杭锦旗王爷那里躲避,受到了保护。①王同春是地商水利制度的主要操纵者,其适应性行为具有代表意义。
1850年,黄河北岸决口,洪水多次自西向东南涌流而下,形成一些天然小河,较大者为杨家河、黄土拉亥河、刚目河、皂火河和塔布河。尽管这些小河加快了黄河旧道的淤塞,却对水利大有益处。因为这些小河使一些沼泽地成为滩地,河滩地疏干后便于引水灌田。人们可以根据黄河旧道间的天然小河布置渠道,自南而北直接挖干渠引水。这种自然条件的形成直接引发了咸同年间地商第一次修渠高潮。1851年修成的公中渠灌田300顷,贺清在咸丰年间修建的刚济渠灌田达1,000多顷。②在自然生态条件具备后,社会环境的变化直接对灌区发展产生影响。同治回乱时期,河套地区清兵集结,社会环境动荡,水利发展受到抑制。但在同治后期和光绪年间,河套水利再度兴起。这其中有三个至关重要的社会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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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69~70页。
②张植华:《略论河套地商》,载于刘源海主编:《内蒙古垦务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6~87页。
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是劳动力充足。光绪初年的华北大旱使河套地区出现了大批流民,为渠道工程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二是资金充足。旅蒙商在外蒙受到外资的打击,他们愿意将部分资金转移到农业上去。再加上粮价上涨,水利开发有利可图,水利建设本身即可吸引大量的投资。三是技术条件。随着王同春的介入,水利技术在总体布局和工程设计方面得到了提高。不但王同春自己直接修筑三大干渠,其他干渠也多与他的策划有关。在八大干渠中,缠金、刚济两大干渠修于道咸年间,其他六大干渠均修于1864年到1903年。到清末,地商所修的渠道大小干渠总长1,543里,支渠316道,灌溉面积达10,000顷。由于挖渠只靠人力,且每开一渠,耗资巨万,费时数载。许多地商父死子继,叔死侄继。①“凡来套种地者,甫经得地,先议开渠,去别派分,各私所有,往往一渠所成时,或需至数十年,款或糜至十余万,父子相代,亲友共营,而已成之渠又每岁深刷其身,厚增其背,其流动充满而洧至溉田千百顷者,良非易也。”②地商经营在上个世纪末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王同春在光绪二十九年已拥有干渠5条,浇地27,000余顷,牛马4,000多头,羊10万多只,每年收粮的数量在23万多石,收银数量在17万多两。长期以来,王同春的开渠投入已上千万。当然,也有的地商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并被兼并。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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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植华:《略论河套地商》,载于刘源海主编:《内蒙古垦务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6~93页。
②贻谷奏为统筹后套渠地全局亟宜大加修治推广利源一折并录谕旨意,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于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年7月,(以下称《清末垦务档案》)第1302~1304页。
③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62页。
地商通过人情关系网络维持其与蒙族的关系。对手下的汉族地户,则软硬兼施。他们的关系可能非常亲密,也可能极为强制。许多农民只身来到河套,无生产资料,地商多为其提供资金、粮食和工具。今堀城二曾对达拉特旗大树湾进行过调查。这个村地商与地户之间实行分租租佃。一般而言,分租的主佃联系比货币租更强。佃户与地主的分成比有三种,分别为3:1、7:3和3:2。佃户土地大部分为20~60亩或20亩以下,最多者60亩。地商所控制下的农户之所以为小农户,因为规模愈小愈易于控制。除了灌溉水以外,地商还利用高利贷控制地户。①
据《五原厅志稿》记载,地商招佃有放租与伴种两种。“定价招佃,每岁于春苗出土时派人丈量,视苗稼之优劣定折扣之等差,秋收后,佃户纳于地商,每顷二三十两不等,是谓放租;又有佃户出资耕种,地商三分其岁所人之粮者谓之伴种。水田一亩之入可抵关内山田十亩。地商久居其外,相地经营,佃户则春出秋归,择地而租,俗谓之跑青牛犋。收获粮食,即由黄河运赴包头河曲碛口一带行销。”②地商渠道系统的社会网络与华北内地不同。华北内地的渠道经营往往是几个村庄共营一条干渠,水权分散归各地户,土地所有权与水权统一于个人。但河套地区的水权却一直处于集中状态,地商取得了永佃权,修筑了水渠,也就取得了集中的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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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今堀城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构造——その历史と革命前夜の现实》,日本学术振兴会,昭和五十三年,第776~779页。
②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61页。
包头缠金地的开发是达旗贝子向地商借了50,000两银子无法偿还的原因而兴起的。道光年间开发缠金地的两地商是“永盛行”商号和“锦永和”商号。这片地当时距黄河百里之远,两商号招雇流民,在刚目河西黄河湾子上直接开了一段引水新口,修成以4道大渠为主干的渠道网络,耗资数万。这就是河套地区最早的水利工程——缠金渠。水浇地单产抵关内山田10倍左右,获利甚丰。与此同时,以地商—移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网络也形成了。缠金地的村庄共有48个,每个村落各有田数十顷至数百顷不等。以后,除起头两商号外,许多商号也陆续合股加入,最终形成48家商号共营渠务的局面。①“渠在咸道之季,有地商四十八家公共经理,今之公中庙即昔年地商醵赀建立公共议事场所,规模亦壮阔哉。当时各地商包租蒙旗外垦地连阡接垄,用水抑给于该渠,渠道平时岁修及临时要工,地商按厘出赀,通力合作,俨然有同利共害之团体。当其生地甫辟,渠水畅旺,岁告上稔,每年灌地三四千顷,收粮数十万石。”②
地商对灌区社会的控制也有一套类似内地官方行政网络的系统,并在一定程度上几乎是再造了乡村社会。这一系统的核心是公中或牛犋。公中也称大牛犋,下管几个牛犋,分片管理渠道,同时也负责垦荒、种地和租佃土地。公中设渠头,有关挖渠、巡查、打坝、分水和征收水费等工作,都由渠头负责。王同春早年就是一个渠头。牛犋地设“跑渠的”,其工作相当于渠头。③民国时期,由于官地被地商承包,公中的权力网络形态又被复制出来。这时的公中设“掌柜的”管理一切事务,另设工头管理放地。工头的权力很大,佃农常给他们供奉。“先生”是管账的。每年春季,佃农往谒公中,“凡地、户、民、刑各事,都由公中取决,俨然一政府也”④。民国时期的公中尚有如此大的权力,地商时期的权力就更大了。地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的。河套地在归官放垦前,地商们奉行多布渠线、多抢地段的策略。所开之渠,多弯曲不平,有的甚至只有进水口而无排水口。黄河泛滥时,大小干支渠之间往往以邻为壑,两相为敌。枯水时,地商之间也常为争引河水而械斗。⑤道咸时期,缠金渠各地商还是通力合作的。回乱以后,由于“渠工日废,各地商坐是失业,强肉弱食(弱肉强食),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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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源海主编:《内蒙古垦务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5~86页。
②《论永济渠沿革及利病》,《临河县志》卷中,民国二十年。
③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61、71页。
④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27页。
⑤刘源海丰编:《内蒙古垦务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1~92页。
雄长,争地争水,械斗劫夺,俨然敌国。起该渠泱泱巨澜,变为绢绢细流矣”①。
(二)国家权力的刚性介入
地商时代的河套社会具备一套以地商为权力主体的网络结构。20世纪之交,这种结构正处在良好的维持运行状态,并日趋成熟。但清政府的介入则彻底改变了这种状态。与地商在河套的自然适应过程相反,垦务局的官营则是代表着国家权力的强制介入。地商尽管有资金,但没有对蒙地的绝对占有权。具有绝对土地占有权的实际上也不是王公,而是封建国家。清王朝则有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权力,可以无成本地刚性介入。这种刚性介入过程可在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对蒙古社会的强制,二是对地商的剥夺,三是对地户的强制。长期以来,清政府的立场一直以保护蒙地为主。尽管刚毅、胡聘之分别在1886年和1897年提出过移民实边、解决经济困难的奏议,清政府并未直接采纳。光绪二十七年,山西巡抚岑春煊为了筹集当年的庚子赔款,两次上奏要求开垦蒙地以解决燃眉之急。面对巨额赔款,清政府感到难以应付,只好开放蒙地。慈禧太后从西安返京的第二天,就急急忙忙地作出决定,派垦务大臣赶赴晋边督办蒙地垦务。清政府介入垦务并不是为移民的利益,实是为其亏空的国库捞一笔银子。②蒙地全面放垦后,河套渠地收归国有,实行官办。这是封建政权的老作法。垦务局认为只要夺了地,收了渠,就会财源不断,却低估了经营水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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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永济渠沿革及利病》,《临河县志》卷中,民国二十年版。
②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53页。
中国封建社会本不是法制社会,地方社会某一时期的特点往往与某个地方官行政管理水平相一致,因为许多条例、规定都因临时政治利益而定。地方大员对地方各派势力也有一个适应过程,这就是国家权力的适应过程。河套地区的这一过程也完全可以从贻谷①这位垦务大臣的个人行为上看出。尽管清王朝给予他极大的权力,但他并没有像王同春那样走一条适应路线,而是采取了一系列极端措施。在杭锦旗,他不惜与伊克昭盟的盟长阿拉宾巴雅尔激烈对抗,并通过光绪皇帝撤了阿拉宾巴雅尔的职。在准噶尔,他镇压了黑界地暴发的抗垦风潮,还逮捕了一批地商。②贻谷对蒙古王公的强制利于放垦,但他对地商和地户的强制却导致了官办水利的失败。渠道利益名义上由国家与蒙古互分。以永济渠和长济渠为例:“每年所收租银内,总提二成,做为岁修,以及渠勇各项经费。其余分作十成,其中七成归公,以三成归蒙旗。”地户在完成各项租税后,可以在耕地长期建屋居住,但缴不上租则撤地。③在杭锦旗的渠费提成也是二成,但其余的是垦务局与蒙古均分。还有一些渠地属于升科地,除了缴渠租外,还要向清政府缴税。如果渠地盈利,蒙古上层可以得一些好处,但官营的亏损使蒙旗很难得利。后期蒙古人从政府那里得到的,远不及从地商那里所得。④贻谷对蒙古王公还作“思想工作”,对地商则是直接命令他们交出渠地,剥其水权。地商对垦务局也更顺服。地商将渠道上交给国家的行为称为报效,且报效的不单是渠道,房屋、车马及渠务上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一起上缴。王同春上缴的达拉特旗渠道有灌溉的土地就达10,000多顷,还有房屋36间和许多大车、牲畜。⑤赔偿的原则由垦务局自定,有相当的弹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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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贻谷(?—1926),满洲镶黄旗人,曾任兵部侍郎。光绪二十七年被任命为“钦差督办蒙旗垦务大臣”,次年又加“理藩院尚书”头衔。光绪二十九年,又被授于绥远将军。在开办蒙地垦务六七年之后,于光绪三十三年突然被参,被革职拿问,其原因与其办理垦务不利有关。
②梁冰:《伊克昭盟的土地开垦》,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5~79页。
③《包头垦务局奉大臣送渠地招租章程》(光绪二十九年八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23~1426页。
④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务馆,1935年版,第123~125、145页。
⑤《贻谷批包局详勘王同春报效渠地按五成给价值银六千两饬西路公司发给承领由》(光绪三十年正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83~1385页。
时按“渠道之长短深浅,工程之难易钜细,核计土方价值”,有时按渠道的“流水迟速、浇地多寡”为断。先估价,后按一定的比例赔偿。许多渠道按估价的三成赔偿,有的渠道还没有三成,共赔出70,000两银①,最大的地商王同春得到31,000两。②王同春的中和渠赔偿比例较高,为五成,合6,000两。③许多地商只得到一成赔偿。张自升的渠道是其曾祖父在道光年间所开,到张自升时已为渠道经营所赔累,官方因其渠股众多,赔偿比例只有一成④。长期失修的渠道所得赔偿也只有一成。候安和“所报红门兔等三处渠道,问有淤塞,非加以修治,难期适用,本应驳饬不给渠费”,但政府还是“赏”了一成的渠费以示体恤。⑤
地商将渠道交给国家的行为称之为“报效”或“深明大义”。垦务局接受渠地的过程则是对地商要求“报效”的批准,赔偿款则是王朝的“恩典”、“赏”或“体恤”。包头垦务局文稿中这样叙述地商张雨田:“该商于开办垦务之初,首先报效渠地,实属深明大义,应如详准其报效,由局饬令该商绘具图说,并呈送蒙字文约,派员验收,再行酌给渠费,以示体恤。”⑥垦务局剥夺了地商的渠道和财产后,对其继续经营渠务的积极性也予以打击。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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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贻谷批西路垦务公司详酌赏地商渠费银两数目候札收支处查核》(附详),光绪三十二年六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02页。
②古屋素五郎:《前绥远垦务总局资料》(手抄本),转引自梁冰:《伊克昭盟的土地开垦》,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90~91页。
③《贻谷批包局详勘王同春报效渠地按五成给价值银六千两饬西路公司发给承领由》,光绪三十年正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83~1385页。
④《贻谷批西盟局详派员勘收后套商人张自升报效渠道按一成发给渠费》,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19页。
⑤《贻谷据西路公司详勘收乌拉后旗地商侯安和所报渠道并恳赏渠费札乌盟、西盟局查照由》,光绪三十三年八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12页。
⑥《西盟垦务总局详后套地商张雨田所报色盖渠已派员验收请酌赏渠费》(附副详暨批),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04~1405页。
谷表面上拉拢王同春,请他帮助勘查渠道和劝垦,但实际上对他存有戒备之心,并暗中设法置他于死地。光绪三十三年将他抓进监狱,一关5年,使他失去了河套水利专家的作用。①
地户不愿意种垦务局的地,垦务局所定的租价往往是地商的10倍甚至100倍。②在锦杭旗中东两巴嗄地,光绪三十年招租的定价为上地每顷每年租银40两,承租地户必须按年缴纳,“倘有脱久,不能按限完纳者,由本局撤地,另行招租”③。一般贫民缴不起如此高的地租。为了保证纳租,官方在开始经营时甚至对雁行人都予以排斥。光绪三十年杭锦旗报垦章程规定:“凡欲租地者,先行来局报名,取具殷实保状,再由本局发给执照,如按年租价无欠,概不更租。”④这就是说,领地需要当地富户的中保,无业游民是不准承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原来的那些春来秋去的散户。在达拉特旗四成补地,地商一开始“以无力缴价为词,实挟一垄断把持之意。其未垦之地民户,财力稍拙,惮于开辟。且见各巨商观望不前,逐亦从旁袖手,甚至群相趋避,视为畏途”。在官方极力劝说下,才有王二板凳等人招领五道口地42顷。⑤许多人尽管领了地,因不能及时缴租,则利用逃租的办法对付垦务局。光绪三十二年底,四成补地地价“欠在民者尚有玖万陆仟余两之多,且现在领地民户间多逃亡”。⑥面对这种情况,垦务局不但不减租招民,而是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对四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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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57页。
②梁冰:《伊克昭盟的土地开垦》,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4~115页。
③《包头垦务局出示招租杭锦旗中东两巴噶地亩》,光绪三十年正月,《清末垦务档案》,第353~356页。
④《包头垦务局出示招租杭锦旗中东两巴噶地亩》,光绪三十年正月,《清末垦务档案》,第353~356页。
⑤《姚学镜、李云庆禀垦务大臣为报四成补地勘收丈详细情形附出力员弁衔名折》,《清末垦务档案》,第420~421页。
⑥《贻谷批西路公司总办李道等禀四成地暨补地酌拟丢失地价归后截公司接收札饬该公司遵照》,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清末垦务档案》,第425页。
地不缴荒价的农民,派人强收田禾。①在刚目河渠道地段,从放垦到光绪三十二年,私种之事不断发生。为了制止这种局面,当局不得不反复重申挂号认租的政策:“如敢故违,除将地亩另行招租外,定将该地户严行惩处,倘有奸商勒索私放情事,准予赴局控候拘究。”②地商和佃民由于受到了严重的剥夺,因而也成了清末抗垦风潮中的重要角色。在杭锦旗,有地商与农民联合的地下武装。抗垦首领刘天佑,原来是地商陈四的护卫,放垦后将造反的队伍一度发展到几百人,但最终也被镇压下去。③尽管贻谷剥夺了地商的水权,但夺了渠不见得就能发财。河套水利的成功在于如何调动地方社会的一切技术和资金,维持好渠道。地商及其管理人员都有丰富的水利经验和技术,他们是长期以来河套地区积累的一批人才,大量的有经验地户也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成功的经营必须依赖这批力量。不幸的是,贻谷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彻底脱离地商和地户的道路,从而为其后来的失败奠定了基础。
(三)水利组织与管理
河套渠道归西盟垦务总局总管,姚学镜为总办,分管乌、伊两盟的垦务和渠务。从光绪三十年到光绪三十四年,垦务局下设10个渠工局,分管具体渠务。④在水利事务中,垦务局固然可以统一指挥,协调渠工局之间的用水和配水,但各渠务局之间仍是各顾私利的。光绪三十四年,乌拉旗渠工局内的葫芦录地亩因“上游各局以黄河水浇稍迟”,迟迟未给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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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贻谷为胡懋钺、余宝滋禀会商租放四成河头余地拟于明春查丈招垦分别批示分行山西抚等处查照》,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清末垦务档案》,第425~426页。
②《西盟垦务局示后套地户嗣后如欲租种刚目渠地应赴局中挂号认租不得再向商人私租》,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清末垦务档案》,第424页。
③梁冰:《伊克昭盟的土地开垦》,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4~116页。
④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71~75页。
致使“夏田枯旱,秋田受伤”。乌拉渠渠工局委员仰望垦务局“分饬上游各局迅速开闸放水”,并拆除引水坝,平口浇水。①
渠工局分管具体渠务,设委员和司事,司事以下还有书手和夫役。“均属随意分派,员司则忽多忽少,薪工则参差不齐”。宣统二年,各渠工局又重组合并。每局额定正委员~员,总辖一切渠道垦务各事,还有副委员1人,司事3人,书手5人。书手的工作是管理账目并负责丈量、招放和收租等事宜。渠夫4名,“昼则支应各差,夜则轮值巡护。”修渠时所需雇佣的渠头、渠夫,则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名数。②渠工局委员在渠地有办公场所。以永济渠和长济渠为例。该渠地内各有房屋1所为委员办公之处,还有分散在各段的10处房屋归渠头居住。③尽管渠工局人员甚多,但在一般渠务上仍出现了大失误。光绪三十一年,永济渠和蓝锁渠在修渠协调中出了问题,因提前放水而水无出路,竞将已挖好的渠道冲淤填毁,渠口淤塞,渠身几近淤废,损失达“二三万金之谱”。④“永济渠十六段澄淤至十段,已成之工损失过半。”失职者是垦务局帮办游击李得功。“该员所司何事,(日)在渠工何以如此疏忽。如此损失,实属大负委任,咎有应得,著即撤去帮办渠工差使。”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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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盟垦局详宪台,后套达旗长济渠等渠口为沙所淤应即疏浚》,光绪三十四年八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33~1434页。
②《西盟垦务总局详请拟定各分局员司书役名数及薪工渠费银数呈请察核批示祗遵》,宣统二年七月,《清末垦务档案》,第255~256页。
③《西盟垦务总局谨拟长济、永济两渠地招租章程开折呈报》,宣统三年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68~1370页。
④《垦务大臣札西盟局,因永济渠澄淤着即撤去李德功帮办渠工差使并着该员仍在工随同效力饬该处查核》,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46~1447页。
⑤《垦务调查局详送自廿九年至卅四年四月十一日渠工用款五十四万余除货物盈余外实用款四十四万余》,宣统元年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64~1365页。
地商可以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供求采取措施。由于劳动力廉价,地商甚至只管饭,不给工资。官渠的管理无法如此灵活,一般按土方给价。“每宽一丈,长一丈,深下一尺,谓之一方。”每种土方因施工难易而价钱不一,有背方、丢方和半背半丢方。修坝和加背用背方,挖渠则背方、丢方兼有之。背方每工价银1钱4分,丢方每工价银7分,半背半丢方1钱5厘。麦秋时节,劳动力缺乏,修渠必须加价,这时的土方称为加价土方。筑坝和修桥由于需要各种材料,费用较高。兴工时,渠工局先决定施工方案,“由渠局员悉心研究,勘定渠线。然后责诸领工之人,而领工之人又一一指示于土夫”。“俟所挖之工将竣,申请派员验收发室放水浇灌。”①定额管理为贪污腐败创造了条件。官员对工程质量的监察,往往草草了事。在杭旗四段,光绪三十三年领户秀华堂曾向上反映,其地内的渠口因施工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引水,“由上年六月至今,渠水全无,光阴只尺,种户嗷嗷。查系渠路正15未修,在三湾废15以下,铲底七寸,故无进水之路”。原估渠口的挖渠深度应为3尺,施工时仅有7寸,最后“含浑报竣,逐至水不能进”②。光绪三十二年,蓝锁渠的挖渠工头反映管理者克扣工钱,“蓝锁渠挖六尺深,收成五尺二三寸;挖四尺深,收成三尺四五寸;挖十丈长,收成九丈二三尺。应该当日收渠,三天二日不收渠”。工人与管头的张大老爷发生了财务纠纷,一直告到垦务大臣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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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盟垦务总局新拟渠工报销章程》,宣统三年六月,《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1372~1381页。
②《垦务大臣札西盟局胡,杭旗四段渠皆通畅.地不虚弃,工皆核实,款不虚糜,立待禀复以凭筹办仰该局查照》,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70~1471页。
③《垦务大臣札西盟局,据报张大老爷有克扣兰锁渠工之事已札饬玉良将查办情形禀由总局转详仰该渠查照》,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70~1471页。
放水管理也有技术,要因地因时制宜。渠水有6种,春水发于清明前,持续3至10天;桃花水发于谷雨前后,7至15天;热水在立夏前后,10至30天;伏水在夏至到立秋时期,20至45日;秋水30至60日;冬水10天以下。其中伏水为最佳。伏汛浇过,至秋将余水放出收。次年春天解冻时,酥如鸡粪,仅耙一次,即可播种。热水可种麦子。秋水水质较次,可种糜子、高梁等。桃花水可种糜子。春水质量较差,带有碱性。至于冬水,渠夫往往将之灌于渠内,使水结冰,明年渠道解冻后挖渠。①清末达旗隆兴长渠工分局将灌溉水分5种。首浇的是春水,用以洗渠身并灌生地,但不浇旧地,因旧地浇后人们“恐禾苗不茂而莠草丛生”;此后为热水,这是播种必需之水,“热水后再浇之地则本年夏种不及矣”;再次为伏水,除了满足当年作物需求外,亦可为来年耕种蓄墒;再后是秋水,“彼时禾稼登场,即用此水浇秋夏田已割之地,亦备来年”;最后是冬水,“如秋水未能遍浇,即以此水补浇,周而复始,自无遍枯之虞”。在杭旗四段,浇水章程中特别注意用水的时宜与地宜,“浇田禾宜分别后先也,年岁之丰歉全视得水之迟早。夏田秋田需水之缓急不同,干地青苗浇水之先后须别查。桃水汛水只能浇灌干地,热水先浇烟、麦,各色夏田次之,秋田又次之”②。
干渠的大修,一般要在热水到来前完工,如误热水灌溉期,当年的作物会受到损失。③另外,承租地户也要将用地计划上报渠工局,“地户认租欲种夏田、秋田者,或半种夏田、半种秋田,均须预先报明,再由本局分别发放,不得任意播种,致误上伏水之期,倘该地户报种夏田复参杂秋田者,临上水时被淹,仍责令如数交租以防淆乱”④。在杭旗二段三段,渠地章程第一条便是不准筑坝,任水自流。如果建坝拦水,“此段收水利,彼段即收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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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41~142页。
②《西盟垦务总局谨将后套渠工各员所拟放水章程开折呈核》(附章程)(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28~1330页。
③《西盟垦务局照会后套杭达两旗垦务总办并督修渠工勿误开放热水》,光绪三十四年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46页。
④《西盟垦务总局谨拟长济、永济两渠地招租章程开折呈报》,宣统三年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68~1370页。
在杭旗四段,垦务局仍行地商时代的放水办法,“开封河之水不准打坝,热水、秋水、伏水地高之处方详筑坝浇水,或三五家一坝,或十数家一坝”①。地户浇水时,要在自家地内自行筑堤。渠工局三季放水时“派同委员监视,督饬渠头按照号数挨次轮流浇灌,不得互有争夺”。放水由渠头负责,“每渠各设总渠头一名,优给工食,择其熟悉渠务有妥保者充之。责令于放水之时,专管某户之地应放,某户之地应堵,并于分段各工内留心查看,有无应行添雇短工之处,率同散渠头及时具陈。此外如渠身、渠岸有应修补,以及渠水奔放与大路有碍,须架小桥以利行人者,均即报知委员查明办理”②。
永济渠渠工局将其5条干渠分为12个号。浇水时按号放水,每号浇地40至50顷不等,10顷浇水1昼夜。从渠口到渠稍(渠尾)遍浇一次的时间为1轮,这个时间是被控制的。水流大时定40昼夜为1轮,小时50昼夜1轮。在长济渠,水小时各段只浇一定面积,“按本段中属村多少酌放渠口,辖十村者放五村渠口,浇毕一村关住此一村之口,再放一村,总须凑足五村之数,浇毕二三村者亦如之,无论村多村少,统以折半之数轮流灌放渠口”。由于总体的时间受到控制,枝渠放水也限时。四成补地“一顷地限一点钟,计顷数之多寡以限浇时之多寡”。③为防后浇的田地受损,一般采用所谓“梢轮口,口轮梢”的方法,即如果头一年灌溉次序是从渠口至渠稍,第二年则反过来,由稍至口。④永济渠和长济渠的招租章程中曾说到,如发现有“狡刁之徒”放水时串通渠头,挪用公水私浇未报垦之地,一经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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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盟垦务总局谨将后套渠工各员所拟放水章程开折呈核》(附章程).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28~1330页。
②《包头垦务局出示招租杭锦旗中东两巴噶地亩》,光绪三十年正月,《清末垦务档案》,第353~356页。
③《西盟垦务总局谨将后套渠工各员所拟放水章程开折呈核》(附章程),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28~1330页。
④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73页。
不但要“严治渠头”,引水地户也要“从重议罚”。①地户之所以串通渠头,因为渠头掌握着分水时间,尽管分水时间早已定好了。“预定分水日期,某渠某号何日何时浇水截水,不得稍有紊乱。自放水之日起,详开花单交令渠头挨号挨户传知,以免争多争少,私截私放之弊。”垦务局也规定,“倘有不屑花户抗违或渠头私改交水接水日时,一经查实或花户揭告,重究不贷”。但花户偷水已“久成惯技”。②
(四)亏损与适应
引黄灌溉与内地不同,华北渠道维持费用少,开渠后几乎一劳永逸。河套灌溉却非如此。由于淤积严重,渠道必须岁修。以杭锦旗为例,其地“浪山峙其北,黄河亘其(南),地居中央,引河为渠道以就,地由南而北,节节渐高。虽激之使行,疏之使注,而揆诸就下之性,则施功非易,而雍淤尤所宜防,加以河水灌输,泥沙俱下。有时上游水骤,下游沙淤倒退,狂澜动至决堤为患,故从前农民开渠之家,渠身必每岁刷之使深,渠背必每岁培之使厚,其所以费资甚巨,至力甚劳,而决不肯含而不营者,则以地视渠为转移,无渠即不啻无地也”③。渠地需要经营才能成功,地商辛苦经营,成功的不少。但官方经营却越到后期越亏损。放垦后的第一个5年里,渠费、司员津贴和赔地商银共计48万两。在这5年最后的2年内,即从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到光绪三十三年年底,伊盟垦务总局共支出渠费196,000两,收上来的渠租只有6万两左右。④“套地依渠为命脉,一岁不修,即有渠淤地废之虞,历年修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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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头垦务局奉大臣送渠地招租章程》,光绪二十九年八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423~1426页。
②《西盟垦务总局谨将后套渠工各员所拟放水章程开折呈核》(附章程),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28~1330页。
③《贻谷奏履勘伉锦旗垦地拟将原定租章略加变通折》,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清末垦务档案》,第180页。
④《姚学镜开呈清折暨供单》,《清末垦务档案》,第1288~1298页。
需款已费数十万之巨,果使渠地岁入之财足敷渠工岁修之费,犹可出入相抵,因仍相循,用渠工愈修而愈艰,经费愈用愈绌,设长此以往,势将不支。”到宣统三年,垦务局为了将紧要的大工在放水前修好,只好急凑2.5万余两库平银。①经营差导致渠道淤废,使灌溉面积减少并导致渠租减少,而渠租少又使渠道难以维修,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从光绪三十四年到民国元年,一共才收渠费12万两左右。在地商时代,王同春一人的年渠租收入仅现银就l7万两之多。渠道官办,“耗费金钱无算,所开田亩未见加多,且所收荒价银全数赔垫,渠工犹虞不给”。从放垦到宣统三年,官营渠道总共收银110万两,渠工花去82万两,加上其他支出133万两,共亏损23万两。无法与王同春的经营相比。在达拉特旗,光绪三十三年灌溉面积为3,300顷,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减到2,500顷。宣统元年和宣统二年,每年不足2,000顷。在杭锦、达拉特旗的升科地,光绪三十三年为2,000顷,以后各年1,000顷左右。河套官地放垦时灌地7,000顷左右,其余各年只有5,000顷左右。②
除了经营方面的失败外,对生态环境和市场环境适应乏术,也是渠务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在生态环境方面,光绪三十年的水灾对渠务打击很大。那一年由于“甘肃等处雨水过多,水势益形汹涌,遂致河流漫决,民田卢舍多被漂没,濒临黄河之长济渠口及长济渠东南至短辫子河新渠一段,先后被水冲坏”。这次汛情为河套地区十几年来所仅见,水毁工程很多。灾民要由垦务局发给种子以扶持其再生产。③在市场方面,官营水利的不适应现象尤其明显。垦务局以现银收租,但清末河套地带的市场环境并不完善。“其地虽称膏腴,而草莱初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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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坤岫札西盟局将勘估紧要工程饬各分局履勘择要兴修》,宣统三年六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70页。
②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55~56,63,75页。
③《贻谷奏为后套黄河泛涨冲毁垦地渠道并饬并力修浚一折并录谕旨札包局》,光绪三十年十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00~1301页。
泉刀未甚流通,民户交易向以货物粮食互市。自套地报垦以来,凡达旗永租之地,历年征收地租,民户按租缴银,其无力者准其纳粮抵租,以取便于民而期租无逋久也。乃自客岁粮价陡落,民户售粮维艰,殷实之家亦将不堪,贫乏之户更属不给,以后浇地日多,而地租银两当必日渐加增,若仍旧贯,地户有粮难售,势必视为畏途。”①在丰年,垦务局往往因米价低而征不到充足的银两。光绪三十三年是一个丰收年,渠地内米粮充足,“民户急于粜粮,不惜减价以求售,奸商则勒不出价,故为观望以相持,逐致谷贱伤农,销路日塞,不独民力受制,垦局应征租价固之碍难催收”。最后,贻谷不得不命令西路盟务公司多买粮以通销路。②在这方面,垦务局远远不能与地商相比的。一般的地商都是粮商,有粮食销售能力。王同春在开义和渠成功后,随着灌溉面积的不断扩大,他又开设了隆兴长商号,经营皮毛和粮食业务。以农助商,以商促农。③
官营渠道特别因其对地方社会的适应失败而亏损。河套地有许多大户承包者,他们在乡村中的作用甚大,垦务局除了收租以外,并不利用他们。由于经营失败,一些大户承包者在浇不上水时退地,引起渠地业务萎缩。在四成补地,光绪三十一年,“领地各商间有请求退地亩之举,推原其故,大率因渠水未能浇灌,若不及时疏浚,诚恐该处领地商户纷纷效尤,于垦务大有妨碍……商户皆怀退地之念,于公司必有累赔之虞”。这种领地“各商”即是放垦后的大地主。贻谷生怕地主退地,只好赶紧催修渠道。④一般地户是在能浇之地年年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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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贻谷批西盟总局详达旗垦地地租拟全行收征粮石并酌收三成折色分别批示札收支收》,《清末垦务档案》,第428页。
②《贻谷札饬西路公司速即筹款在后套一带多买粮食疏通销路以便农民由》,光绪三十三年九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062页。
③陈耳东:《河套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第64页。
④《贻谷札饬西盟局转修渠工各员务使四成补地本年一律能浇伏水由》,光绪三十一年五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17页。
耕种的,并非因渠水无定,而是因地力的原因。因新荒地土壤肥沃产量高,且不用施肥,农民争抢种植。在达旗,垦务局没有办法,也只好“任民择地而种”。“生地可省粪田之利,故但(单)择生者而种之,今年种于此,明年种于彼,卒至生者熟而熟者荒。官贫开渠之利,民苦贪残之政,岁岁开渠招种,民不加多,地不加增。”遂至开渠之利愈少,渠务亦陷入亏损状态。①与地商通过种种手段控制农民相比,官渠的乡村社会适应机制根本未形成。达旗渠费于宣统元年由于经营不善而被“罗掘一空”,为了将“已浚各渠设法保守”,垦务局制定了永租办法。组织地户,并将渠务中部分工程下放给乡村社会。“劝谕就地民户集会管理,凡有该地应修应浚支渠,均归民户经理。即干渠之中遇有树根泥沙一时冲雍易于修刷者,亦应责令就地民户立即修刷,免致日积废塞,致劳大工。一面酌减租价,改为永租。在该民户等耕有恒地,岁有余资,又有会长为之董劝,当必乐从无虞。”②水利经营已开始依赖乡村社会。
地户不定居于一地,乡村也不固定。为了组织乡村,垦务局利用传统的里甲体制的办法编造土地永租清册。“造具地图花名清册,以备移交,地方官为每年征租常额,租给民户永租之地。应于勘文时,分别正地若干,可耕净地若干,填明图册及租票内,即以净地征租,凡在永租限内,该地户如能修渠多垦,概不加租。”净地之外的正地是不能浇水之地,也注明于图册。民户可以修渠自垦,租期5年,租期满时如渠道畅通,由官方收回放租。租期内地户可以多修渠、多种地,官方不得加租,地户亦不得退地。③为了使民户固定,在减少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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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盟垦务总局详陈办理后套各旗地办法》,宣统二年十一月,《清末垦务档案》,第330~333页。
②《谢鉴清呈垦务大臣呈报查勘套地采访所得参以末见陈述两局应行筹办善后各大端》,《清末垦务档案》,第322~325页。
③《信勤委沈可象随同谢牧等勘办渠工由》,宣统元年二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61~1364页。
价的同时,也鼓励大户转租土地,“认租地户,间有自行招人分种收租,应分别办理”。同时,也允许贫民之间合作,“如贫民艰于资本,分种地亩,情愿通力合作,帮同修渠以及平日照料放水等事,每顷缴租价银十八两,倘种地不管修渠,自当酌量补贴,至多亦不得过二十六两”①。由于这种方法节省了经费,使渠道勉强可以维持。到宣统三年,仅达旗每年的永租地就在2,000顷左右。②永租实行后,除了每顷征租18两外,还征杂银8两做渠费。官方负责干渠大工,支渠岁修及干渠小工则采取官督民修的办法。利用民间组织负责民间修渠,承办民间渠务的领头者称为招种会首。垦务局从每顷8两的支渠经费中提一成给会首作“经理招种、收租、修渠、放水之公费,招种多则应提之公费愈多”③。达旗的基层组织分为两层,即会总、会长制。各段选出会长,各段联合选出会总,会长数为12人。会长和会总一般要由大户充任,会总责成各段会长负责修渠、放水、浇地、护苗和征租等事项,并负责检查各段何处应修、何段可缓修,与各段会长相商后报官。④除了干渠大修外,日常渠务都归基层社会的会长、会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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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盟垦务总局拟办达旗永租草章八条》,宣统元年六月,《清末垦务档案》,第439~442页。
②《坤岫具奏历年西盟垦地渠工援案垦请恩准实用实销以期名实相副一折》,宣统三年九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07~1309页。
③《西盟垦务总局详陈办理后套各旗地办法》,宣统二年十一月,《清末垦务档案》,第330~333页。
④《信勤委沈可象随同谢牧等勘办渠工由》,宣统元年二月,《清末垦务档案》,第1361~1364页。
这种体制所形成的农民组织,完全在官方的操作下,其灵活程度甚至不如民国时期的官督商办体制。永租只使农民得到了短暂时间的经营权,实际上无法真正动员社会资源。清亡后,这种体制也未能持续。但永租的尝试说明,水利制度必须与地方社会相适应。在明清以前,河套地区也出现过国家官办水利,但其体制和制度是建立在军事屯田和罪犯移边的基础上,资源的动员也是依靠国家强制完成的。但清末的水利营田是在流民和市场环境下完成的。尽管国家剥夺了蒙人和地商利益,但在资金和劳动力都已经市场化的近代,试图以非市场化的方式完成渠道管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相反,地商倒是取得了成功。地商的经营成功不但在于资金和经营的市场化,而且其对基层社会成功的控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方面,另一个成功的例子是天主教会在黄土拉亥渠的成功经营。教会动员教民成功地进行渠道管理,①尽管教会不像地商那样利用市场化策略,但其社会内聚力方面却有良性的作用。种种现象说明,汉唐时期黄土高原关中地区的那种高度中央集权性质的水利经营模式在明清时期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状况了。渠务经营失去了古代的那种无偿调用劳动力和粮食的能力。在蒙地,农民和土地经营权处于高度流动状态,农产品的市场化和非市场化倾向都不是国家所能够应付的。引黄灌溉又是一项种需要精细管理的业务。它不但需有较高的水利技术和对生态地理环境的处理能力,也要有将水利制度与乡村社会进行复合协调的能力和非凡的处理社会关系和市场力量的能力。官方恰恰因为强制和腐败而不具备这些能力,因而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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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喆:《后套渠道之开浚沿革》,《禹贡》,民国二十六年七月,第7卷,第8~9合期,第123~151页。人、物流与蒙古社会(上)
——《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第九章(上)
王建革
载《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
近代东部内蒙古地区的耪青制度是从华北随移民传人东蒙的,由于宽松的人地关系、地权变化等因素,这种制度得到很大的扩展。在这种制度下,精耕细作的汉农业文化在蒙地获得了推广。在耪青传播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社会流动,各种类型的移民都在流动,同时也有蒙古游牧民和流民的固定。社会流动的第一波浪潮是在东蒙的南部地区,发生在清代,耪青关系是以汉人与汉人间的关系为主。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细分化,耪青关系减少,南部蒙古人在贫穷和动乱的影响下向北部扩展。在清末民国时期,北部蒙地形成农业开垦和移民流动的第二次高潮。在非开放区内,形成了普遍的蒙人与蒙人之间的耪青关系。正是耪青和社会流动,促进了近代东部内蒙古乡村社会的转型。与人流一样,物流也促成蒙古社会的变化。汉人对蒙古草原的通商,尽管边贸几千年,真正的融为一体的商品流通还是清代中后期的事。在这之前,双方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状态。18世纪是全球化商业的时代,欧洲商人跑遍全世界,中国的汉商也开始向北扩展,对蒙古草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耪青与社会流动
耪青是一种土地关系,清代和民国时期,这种制度盛行于东蒙和满洲一带。耪青起源于华北,即所谓“帮租”或“佃工分收制”。这是一种分益雇佣制,兼雇佣和租佃两种性质。其内容是,地主负责一切生产费用,包括种了肥料、役畜和农具,甚至住房。佃农只提供劳动力,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像一般佃农那样有劳动自由,作物的选择、耕种的程序全被地主所控制。被雇佣者只分得产量的一小部分,比例很小。在河南省彰德县,地主得八成,佃农取二成,副产物全归地主。在一年两作制地区,主作物小麦八二分成,副作物七三分成。佃农最多取得三成。这种租制在北方尽管存在,但较一般的分租、定租和货币租要少。其存在的环境条件是一批无生产资料的贫民或流民,他们需要地主完全地提供生产资料,并愿意接受很低的产物分成。①
帮租传到蒙地后被称之为耪青。地主称东家,耪青者被称为青户或青人。耪青者的分成远高于内地,一般可以得到50%或者更多,但副产物全归东家。分成比例的提高是蒙地人地关系宽松所致。一般而言,由于蒙地开发需要劳动力,移民一般都缺乏资本,因为他们从内地或很远地方而来,不能带牲畜或其他生产工具,更何况他们在内地也是些贫穷的人。只有靠地主负责生产资料和住房,农业生产才能完成。与华北不同,蒙地的青人是大规模流动的集团。流动的集中地是蒙地市场,分散地是东家。日常生活中也有临时性的组织,临时性组织的首领称把头,对耪青人起统领的作用。蒙地开垦初期时,耪青人较多,多则30~40人,少则3~4人。待人口增长,土地进一步细分化,耪青关系就开始减少,规模也以单人耪青为多,几乎变得与华北的帮租一样。开放蒙地的耪青者一般都是山东和直隶的贫苦流民,每年流入东蒙。②耪青的人可以住在蒙古人家里,称为内耪青,“内”之意即住在家内;外耪青往往是同村人,不住在家里。住房多在耕地附近,为简陋房屋,也叫伙房。这种伙房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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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亚研究所:《经济に关する支那惯行调查报告书——特に北支に於げる小作制度》,昭和十八年十二月,第44~69页。
②《东蒙ノ农业》,关东都督府陆军部调制,大正五年四月,第13~14页。
往形成村落,现在的许多村庄往往就叫做某某把伙。①青人是流动的,长期居住的只占少数。在土默特左旗,有一种制度为半青半活。地主在开春时给佃户一半的工钱,秋收时佃户分得收成的1/4。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地主将一半收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佃户,另一半收入以实物的形式支付给佃户。这种佃户一般是一些身强力壮的单身汉,住在地主家。②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这种耪青又叫小青,小青产物折半分配,茎叶也归耪青人所有。③在农闲时期还要为东家作些其他劳务,包括涂壁、修理房屋、肥料搬运、割柴草、刈牧草等,但有天数限制。④
耪青是一种流动的生产关系,涉及到本地人与外地人、蒙人与汉人以及蒙人与蒙人。耪青也与社会流动密切相关。流动不但促成了耪青,也促成了近代蒙地社会结构的形成。从历史上分析,蒙古农牧交错区的移民和农业开发从清中期就陆续进行,近代达到高峰。这一过程不但有汉人的迁移和农业的推广,也伴随着汉蒙社会的相互影响。这种过程在社会流动中形成。一旦流动性减少,耪青关系也就减少,往往就变成了内地的那种社会模式。清代耪青扩展的地区主要在东南部地区,即热河一带。到清中后期,热河地区基本上汉化,甚至与内地无很大的差别,社会流动减少了,清末民国时期,耪青又兴,向东蒙北部扩展,成为大部分半农半牧村庄的主要制度。它在东蒙地区的发展,不单只是原来简单的一种农业制度的复制、扩展,同时也是与制度相关的一些技术、文化和社会环境的扩展,这些社会环境包括有市场和乡村社会关系诸方面的内容。对汉人而言,这是一种社会复制,但对蒙古人却是一种社会转型,是由游牧社会到农业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转型过程中,耪青成了一种制度媒介,不但承载了精耕细作技术,还促成了汉蒙在生产上的联系,这种联系表面上看是一种固定与流动的关系。定居不但形成村庄,借着耪青关系也可以与众多的流动人口打交道,文化、语言和社会形态的变化都与流动耪青人有关。透视耪青与社会流动,对理解近代蒙地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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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玉海:《清代内蒙古东部农村的耪青与雇工》,《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66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第88~90页。
③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康德六年(1939年),第139~140页。
④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康德十一年六月(1944年6月),第44页。
(一)汉移民与耪青
耪青源于华北,向蒙地传播的载体是移民。耪青使汉移民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体系得以维持。但蒙地初开时,大部分蒙人不懂或不愿意学习汉族的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由于汉人在南部地区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地区的耪青主要行于汉人之间。
1.耪青的传播、分布与变化
锦热蒙地位于东蒙南部地区,开发较早。从清代中前期到民国时期,耕地的开发一直在持续,期间有高潮也有低潮。第一个高潮在康熙末年,那时的流民运动达到了高涨,每年入境的山东人达10万人左右,威胁着蒙古的游牧地区。到清中期,为了保护蒙古游牧地,制定了限制汉人入关的政策,每年只发800张入蒙的票据,已经在蒙地定居的汉人则实行蒙汉分居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入关的流民潮。但由于内地的贫困,流民的增多,到中后期不得不或明或暗地实施“借地养民”政策。所以,人关的移民潮在清代尽管时大时小,但一直持续着。①以喀喇沁地区为例,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左右,这个地区仍有5万多春来秋去的耪青人,占总人口的1/8。这些“雁行人”来自山东。他们春天人关,借地耕垦,秋天得到分成后变卖粮食携款而归,他们与地主的耕作契约关系只有1年。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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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海谦三郎:《旧热河蒙地の开垦资料二则》,满铁调查局,昭和十八年二月,第2~4页。
人的耕作面积一般在100亩左右,地主提供住处和生产资料,贷给粮食,5个月后按3分利子还清。按100亩土地收获谷物20担计算,耪青者一般可以分10担农产品,出卖后返乡。当然,还有许多定居的人参与耪青。可以推断,在19世纪末,喀喇沁地区的耪青关系不在少数。喀喇沁王府附近的调查表明,许多村庄的耪青者仍很多。下十家子共有30户,50人是青人,耪青户占30%左右;在黄家杖子,全村20户中有5户是耪青者。这里的蒙古地主一般仍不习农业技术,不能对佃人做一定程度的管理,只依赖耪青的班头。①平顶庙村自嘉庆年间开放以来,地权一直很集中。到日占时期,全村800多户中有地的只有200户左右,有地户每户平均200~300亩,多者1,500~1,600亩。由于一般地户土地较多,耪青盛行,耪青户多达50~60户。②当然,耪青在偏北部的一些资源丰富地区更多一点。在敖汉旗的小官家村,这个村1936年左右有熟地50,000多亩(亩捐地)。从表面上看,这个村人均耕地只有6~7亩地,实际上却远不止这个数,因为还有50,000多亩土地可以定期地开发或掠荒。这种地种植2年,抛荒10~20年。另外,作为潜在的耕地,这个村还有30万亩土地作牧场。由于人地关系相对宽松,又要经常开荒,所以,既使熟地也有2/5行耪青制。耪青的盛行显然与这个村的土地资源丰富有关。③
1930年代伪满机构进行调查时,热河地区的耪青已经明显很少,但仍有区域的分布差异。在土默特左旗,南部地区由于土地的细分化程度高,耪青关系很少,但此旗的北部却由于开发较晚而随处可见。④耪青行于新垦区,随着土地开发的完毕,耪青越来越让位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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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町田关吉:《蒙古喀喇沁部农业调查报告》,明治三十八年,第146~156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088~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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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100~2109页。
④《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185页。
的定租制或分租制。但既使旧农业区的新开发土地也常行耪青。在凌源县十五里堡,康熙年间就开始开垦,民国时期已经人多地少,但新开垦的荒地上仍行耪青制。①一般而言,土地开垦后,移垦者一旦定居下来,拥有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便可以在一般租佃制度下进行农业经营,因为租佃制下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份额。以土壤肥力而论,蒙地初开时土壤肥沃,一般不需要施肥就可以达到高产,地主经营成本也小。到后期,由于地力的下降,需要大量施肥才能维持产量。这时,由于个体家庭在积肥方面更经济,一般租佃制就更为适合了。另外,早期牲畜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村庄周围有充足的牧地,蒙人或汉人地主有充足的牛马役畜供耪青者使用。在敖汉旗的小哈拉道口一带,早期的东家就从蒙古人那里租牛,以后就越来越稀少了。②越到后期,牧地越少,蒙人不得不进行农业,只能养少量牲畜,一家一户地依赖作物秸秆养牛。这也会使地主耪青因役畜条件不足而让位于一般的小农经营或租佃制。
大量的资料表明,到清末,汉人大多定居,逐步有了土地、居所及其他生产资料,自耕农和其他形式的租佃制开始占优势,耪青者减少。但耪青关系仍占很大的比重,特别是在那些开发不久的地区。许多地区自乾隆时期已不在以耪青关系为主了,从时间序列上,早期开发时耪青者多,晚期大部分人定居后,正常的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耪青者减少。清末民国时期,蒙地开放地的地权变化很快,土地所有得到了国家的承认,蒙租上缴国家。由于定居和土地规模减少的速度很快,耪青很快减少,分租和定租大量增多。到1930年代,放垦地的耪青制已经非常少。以林甸县为例,1935年左右,此县共有11,030户农户,纯佃农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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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に於ける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1935年,第15卷,第10号,第2~4页。
③《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176页。
026户,还有2,221户是自耕兼佃,他们一般都实行定租制。只在新开地的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耪青制,但已经很少。①
2.汉人主导的耪青与阶层变化
蒙地初开的主要劳动力应是耪青人。但耪青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所有权在名义上仍属于蒙古人,属于蒙旗集体。一般蒙古人从蒙古旗公署那里分得到的份地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第一级土地使用权。汉人通过兑倒获得他们的份地,成为第二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者。由于蒙地是不准买卖的,名义上仍要向蒙古“地主”缴纳小租子。许多蒙民实际上只靠吃这种小租子过活。汉人则可以将土地重新放租给后来的移民,或招耪青。蒙旗公署的公有地或王公在将自己的份地在出租时,将次级土地使用权通过收押租的方式放给汉人,汉人再放租或招耪青。②这些原来的游牧地,蒙古王公的往往叫“内仓地”,旗公署的共同地叫“外仓地”。放垦时,蒙古管理层一般不与移民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揽头进行放垦。揽头实际上是二道贩子,他们中的许多人原是一些行商,只愿意倒卖土地,获利后远走。也有一部分揽头成为经营地主或耪青主。由于早期的土地开垦需要投资,一般的汉移民身无分文,为了培养买主,揽头才主动地充当招青地主,待土地垦熟以后,耪青人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后,则将土地兑倒给他们。③通过揽头拿到白契地的农民,往往又成为新的耪青主。耪青主不但要给外地人提供住房等,还要随时监督劳动,熟悉农业技术。总之,南部蒙旗的第一批耪青人,无论是揽头还是兑倒后获得土地的人,往往都是汉人。由于内仓地和外仓地数量较多,所以,初到蒙旗去的汉人,往往都是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并形成了汉人与汉人之间的耪青制度。到后期这批土地开发完毕,后去的汉人要从蒙籍地主那里购买土地使用权,而这时许多蒙人已经成为自耕农,所以,后期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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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局调查科”:《郭尔罗斯后旗、杜尔伯特旗、依克明安旗、开放蒙地调查报告书》,1940年,第228~232、370、405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350~2351页。
③王玉海:《清代内蒙古东部蒙旗开垦中的揽头》,《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33~39页。
天海谦三郎从热河蒙地整理出的一份资料清楚地表明了蒙古私人占有份地上蒙古人与汉人地主、汉人地主与耪青者的关系。这份资料只是乾隆初期喀喇沁左旗众多资料中的一个小的片断。这份资料上列有5个蒙古人的名字,每个蒙古人名下有6~7名汉人,其中有1~2名汉人在当时还在招耪青。比如在蒙古人章吉赊立钦名下有7户汉人,有一户叫姜朝朴的汉人,“年四十四岁,系河间保定府宁津县迁六里六甲人氏,男一丁,雇工人四名,耪青人四名,住板打房地房五间”。另一户叫李明,原是河北香河县人,也招“耪青四名”。其他人一般基本上是只向蒙古地主交租的自耕农。有的地段全是自耕农,既无耪青者,也无雇农。在天海谦三郎列出的几十份资料中,一般的汉人地主招雇工多,招耪青者少,雇工数量当远远多于耪青者。只有一处资料中的耪青人多于雇工。在蒙古人章吉仓头名下有6名汉人,其中5名是汉人经营地主,共招耪青人14名,雇工8人。其中有两名汉族地主是很有势力的,其中一名叫姜朝朴,他招耪青人4名,雇工4名。另一名叫李明,招耪青人4名。这两个人不但在章吉仓头名下有地,在另外一名叫章吉赊立钦的蒙古人名下也有地,在其他蒙古人名下也有地。由此可见这些经营地主,并不只在一个蒙古人下得到土地,他们在许多蒙古人手下购得土地使用权,然后招青。天海从这几十份资料选出的l6名大的经营地主,他们平均承种土地在100~375亩之间,其中就有姜朝朴和李明。这些经营地主共招耪青人50人,雇工28人。可见,汉族的经营地主还是以耪青为主,平均每个劳动力承种15~75亩。耪青人多是4人一组,2人和单独耪青的较少。应该指出,4人一组的耪青在一定程度上是农业技术特点,特别是垅作技术所决定的,一般在一个犁耕作时需要2个人,两幅犁同时耕作至少需要4个人。①从以上分析可知,耪青仍与地主的经营规模有关,大地主多招耪青而少雇工,一般地主或逢耪青则多雇工。由于总体上雇工已占优势,说明这时由于土地的细分化,个人的土地规模差不多已与其耕作能力相当,雇工只要在农忙时付出一点的工资即可,耪青却要付出一半的收成,出于精打细算,一般农户更愿意雇工。
地主阶层会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细分化而成为普通的自耕农,耪青者也会因积累财富购买土地而成为自耕农。尽管后期耪青者很难买到土地,但由于汉人的经营优势,许多积极经营的汉人耪青者能够不断地蚕食原来蒙古人的土地占有权。他们有的人还是可以通过辛勤的积财而后买到土地,但这种资本的积累是长期的,往往要经过2~3代人的努力。翁牛特右旗的老府村是一个开发历史很长的村庄,汉人进入的历史主要在1730年到1810年这段时间内。从山东、河北而来的农民,一般要经过上百年的“耪青服苦”。蓄积了钱财后,也不一定就能买到土地,只有在机会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买到土地经营权。袁姓自咸丰年间进入此村,第二代才有土地;刘悦的祖先,第二代子孙得到土地5亩,第三代的子孙得到30亩;郝姓,六代前祖先来此,分别在第三代和第五代上购置了土地;李姓,第五代和第六代是取得土地。在购置土地之前,他们一般都是耪青户。大多数家庭的家族史表明,光绪年间购得土地的户比较多。这很明显与光绪年间的蒙地动乱,土地容易购得有关。②光绪十七年,蒙汉矛盾出现激化,红巾匪徒在吐默特右旗集结,要打倒蒙古人,动乱遍及喀喇沁旗、敖汉旗、吐默特左、右旗等地区,许多蒙古村落被火烧。动乱被镇压下去之前,许多蒙古人北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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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海谦三郎:《旧热河蒙地の开垦资料二则》,满铁调查局,昭和十八年二月,第10、12~90页。
②《锦热蒙地调杏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393~395页。
北方居住放牧,也有的是从事耪青。汉人这时便趁机与旗公置交涉取得了土地使用权。①大部分耪青人只是在购买土地后成为自耕农,也有的耪青人通过积累最终成为耪青主。敖汉旗平顶庙村的李广德,祖先在嘉庆年间迁到此村,一开始靠耪青和打工度日,历经6代,终于在道光年间通过倒契(契约关系是从别人那里转倒而得到的)获得王府的土地。尽管以后又经历转倒和分家时的细分,到1936年左右,李家仍有各种类型的土地2,600~2,700亩。其中耕地400亩,并招耪青人1人帮助耕种。②这种人是很少的,大部分耪青人只是成为自耕农而已。
3.经营规模与分成变化
在耪青数量和分布变化的同时,耪青规模也有变化。早期的土地丰富,土地规模大,耪青规模也大,一个东家可以招到很多耪青人。后期土地细分化,耪青者减少,且以小规模的耪青即小青居多。后期的耪青在土地关系中的确不占优势,但仍有其生存的基础。在1915年左右,东蒙地区的大地主多行耪青制度,一般地主则行实物地租制。③《锦热蒙地报告》所述的大多数村庄个案表明,许多东家只雇1名耪青人。前已所述,天海谦三郎所列出的乾隆年间的耪青规模大多4人1组。耪青的规模的确是减小了。由于后期耪青人多是长期的、定居的,不年年移动、换村换地,流动性减少了。这时期耪青的内容也有所变化,以热河丰宁县的送将营子屯为例,民国时期其村盛行小规模耪青,这种耪青与以前相比有4点不同:首先,这时的小耪青者要提供一定的役畜饲料。粗饲料由地主负担,精饲料则由地主和佃农半分。二是农具,耪青者一般自带小农具,大农具才由东家负责。三是管理上的权利。耪青人对作物的选择、轮作方式的确定有决定权,而大耪青时往往是东家决定的,或与东家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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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54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093~2095页。
③日本蒙古旅行团:《东部内蒙古调查报告》,大正三年十一月,第7篇,农业,第39~41页。
才能决定。四是公租公课和上缴村公所的费用这时由地主和佃农平分,而以前多由地主上缴。在送将营子屯,地主的土地规模已经很小,50亩以上的地主只有3户。招耪青的优势表现在肥料方面,因为耪青条件下的地主可以将自己的肥料投在自己的田地里。如果行分租制,必须与当地的佃户打交道,而当地的佃户一般将自己仅有的一点肥料施到自己的土地上,租种地是不施肥的。长此下去,不但地主不得什么益处,地力也会下降。①另外,到后期,耪青开始以外青为多,耪青人是本地本乡人,不住在地主家里。在土默特左旗,民国时期耪外青的青户也负责一部分生产投资。外青往往是肥力较高的土地,青户既然自己负责部分牲畜和肥料,当然希望较好的回报,所以,他们一般选择上好的土地进行经营,以保证投资能够收回。外地人进入本屯耪里青时,一般并不知道土地质量,因为他们被招时,只像雇工一样被招,没有选择土地的权利。②
耪青与东家并不是纯粹的农业规模经营者,他们往往多种经营。许多大东家是农商兼营的。蒙地与华北内地不同,粮食剩余,酿酒业兴盛。为了自我生存,许多酿酒企业自己经营一部分土地。由于资金上有势力,在蒙地开发的早期,这些业主经营规模很大,既使是到后期,这些人的耪青规模也相当大。宁城县和硕金营子兴裕泉烧锅就是一个耪青兼商的东家。这个企业乾隆年间已拥有12,000亩耕地。民国时期,土地经过三代之后,仍有1,600亩,雇16名耪青者,还雇把头1名。业主为耪青者提供房屋15间。在生产上,东家负责提供役畜、农具、种子、肥料。把头负责劳动的具体工作程序中的管理。由于农业实施轮作制,播种前的计划安排要与东家的管家商量。③在喀喇沁地区,大地主兼烧锅和杂货商特别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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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丰宁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康德三年度(1936年),第125~146、223~225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88~90页。
③“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调查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康德三年度),第248~254页。
们能够在耕地内建立“伙房”,到清末并在当地成为土地兼并的力量。①耪青主经营工商业的现象表明,耪青主往往不是纯粹农业规模经营者。与大东家的农商兼营相比,小东家往往在经营耪青地的同时,也经营自种地和其他副业。敖汉旗的下波罗和硕村的腾大鹏,家里有9口人,雇佣长工1人,耪青者1人,自种地100亩,耪青地100亩。他种烟叶,养家畜,还采甘草挣钱。②耪青人往往也很难单依赖耪青。许多青人从事短工,有人农闲时放牧。在东蒙,从事采甘草的人比较多。在敖汉旗一带,许多青人从事此业。在小哈拉道口村,1937年左右的耪户众多,有青户350户,全村有200多户以采甘草为副业。可以判断,许多青人从事此业。当时大部分人已经很贫穷,打甘草也只是帮助糊口而已。③
耪青比例大多数是对半平分,但也并不是完全如此。分成比例与生态经济环境有关,也与当地一般租佃制的分成比例相关。在耪青制下,地主要比分租制下的地主得到更多的分成,因为耪青需要东家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如役畜、肥料和工具都是东家提供的,所以耪青一般比分成租多二至三成。在华北,分租为对半平分,帮租为八二分成,帮租比分租多得二成。在蒙地,由于人少地多,分租制下地主的分成是很少的。新放垦地的第一年地主不收租;第二年只收一成,佃农得九成;第三年地主得二成,佃农得八成。耪青制下的地主可得五成,比一般地主多得三成,差额几乎和内地一样。所以,拥有土地较多的地主一般都愿意采取耪青策略,投下较多的资本获取较大的收益。只有土地面积较少的地主才实行一般租佃制。④在敖汉旗的萨力把村,地主与佃农的分成比例有两种,上等分成比例为二八,下等地为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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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町田关吉:《蒙古喀喇沁部农业调查报告》,明治三十八年,第166~167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157~2158页。
③《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176页。
④关东都督府陆军部调制:《东蒙ノ农业》,大正五年四月,第13~14页。
在这种比例下,地主很难得到什么。所以,大部分地是耪青地。里青多对半平分,外青时东家的分成比例达六至七成。①为了保证投资的效益,耪青地往往也都是好地。在小河沿村,一般耕地都是耪青地,对半分成,租佃地只在沙荒地上进行,比例为二八或三七。②
在中部地区,20世纪初耪青居大多数,耪青者分成比例也比较高。在札萨克图旗,无论是开放地还是非开放地,耪青者得七成;在苏鄂公旗,耪青者得六成;在札赍特旗、达尔罕旗,无论是开放地和未开放地,耪青都是对半分。但里青与外青往往不一样,在南郭尔罗斯旗的开放地,一般的耪青比例为四六分成,地主得四成,耪里青者的耪青人在粮食的分成比例中较小,有时主人得七成半,耪青者只得两成半,但地主在年末往往给一定的酬金,每个耪青者为20~30元,这实际上是将耪青者的一部分谷物分成转化成现金而已。因为耪里青者多是流动人口,春去秋归,愿得一定的现金。东家则多得粮食,可以贮存囤积,保值增值,两相方便。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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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206页。
②《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地籍整理局”,第2218页。
③宫崎吉藏:《满蒙调查复命书》,“满蒙都督府民政部”,大正四年六月,第94~95页。
从历史趋势上分析,早期耪青者的分成由于人少地多而较高,后期则因人口压力而降低。清代的耪青户往往仍可以靠耪青积财,到民国时期,耪青户多处于生活困难的境地,耪青的减少和东家分成的增加正是人口压力的产物。在札萨克王旗的小哈拉道口一带,有一村庄叫干沟子村。乾隆二年,山东一带的农民在此租种蒙古台吉地,二八分成,耪青者得八成,这是因为当时人少地多。道光以后,由于开垦日久,人口增长,垦殖日增,耪青变为对半平分。刚开发时的土壤环境尚未恶化,以后地力下降。民国时期,这个村的许多人处于贫困水平。从1927年到1936年期间,丰年时全村700多户中一半人要靠野菜充饥,普通年份70%的人粮食不足,灾荒年和收成不良的年份受饥户数达85%。在凶荒年,青户秋天的收入难抵春天从东家所借的粮食,这最终使耪青变得越来越难。这个村的耪青是对半分成,耪青主一般兼自耕农,必须多种经营才能维持生存。农民腾大鹏自种100亩收获15石粮食,同时耪青出租100亩地分粮7石。①
(二)非开放地蒙人的耪青
20世纪以前农业开发的浪潮集中在东蒙南部并逐步衰退,到20世纪以后,移垦浪潮波及中北部地区特别是哲里木盟等地。在清末,哲里木盟一带除了招山东、河北的农民外,也招“敖汉、奈曼、喀喇沁、土默特诸旗蒙人,以助耕作,俗名耪青”②。中北部蒙地分两类地区,一是开放地,这些地区的放垦由政府公开招佃,耪青人的主体仍是汉移民。这些地区的耪青与移民浪潮与早期锦热蒙地有许多相类之处,揽头在这一地区的活动也象早期热河地区那样频繁。由于移民很容易获得土地而定居,又由于移民数量大,土地规模迅速减少,耪青衰退的速度比热河蒙地快多了,租佃制和雇佣制迅速占了优势。最后,耪青只行于拥有土地较多且准备在土地投入较多资本的东家那里。③但在许多被保护的蒙古居住区内,由于人地关系和地权的影响,流动和耪青一直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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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康德四年(1937年)十二月,“地籍整理局”,第2153~2176页。
②《东三省政略》,蒙务下,筹蒙篇。
③关东都督府陆军部调制:《东蒙ノ农业》,大正五年四月,第13~14页。
1.制度保护与蒙人之间的耪青
非开放地本来就是保护蒙人游牧的地区,但蒙民由于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自愿在其土地上招青耕作。受南部蒙古农业的影响,北部地区的大部分蒙人已不再死守游牧业和“漫散子”的传统,积极地实行精耕细作,形成一种半牧半农的经济形态。东蒙中部偏南地区因开发较早,主农副牧。北部主牧副农,游牧盛行。耪青人以热河一带的已经汉化的蒙人为主,他们基本上实行精耕细作。在南部动乱的环境下,他们不断地北迁中部地区。由于对外旗蒙人的法律认可,他们比汉人更容易定居下来,也更容易成为耪青户或雇工。日伪时期,关外汉移民停止,进人非开放地几乎全是锦热蒙地的蒙民,因他们同属“满洲国”的管辖范围。愈到后期,汉化蒙人与北部蒙人的耪青关系愈占优势。耪青主是蒙人,需要对耪青人有社会认同,外地的耪青者一般都需要有熟人介绍。汉人也是如此。在科左旗的腰不四奎,一户汉人长期在郑家屯经营,与村里大多数人相识,不用介绍即可在本村耪青。①
非开放区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以本旗蒙人为本位。清末民初,尽管农业已经开始,许多地区的农业聚落尚未形成不能划分村庄的土地权利,占地以本旗人为限。本旗蒙人可以随意流转,任意耕种或放牧牛羊。至于本旗人的身份确定,在清代是很严格的,外地蒙人不能随意加入本旗。民国时期有所松动,规定在本旗居住的蒙人即为本旗人。“满洲国”规定,外旗蒙人在当地居住5年后,可到旗公署申请加入本旗,汉人则永远不准加入。②蒙人占地没有村落限制。以科左旗郎窝堡资本最雄厚的1号(调查报告中的编号)农户为例,他在本屯耕地资源已经开发完毕的状况下,离开本屯到科左旗的第十一区去占地,因为十一区的土地肥力较好,市场条件也较好,可以雇到耪青人和其他劳动力。③当然,随着人口的增长,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然产生。到1930年代,在那些人少地多、游牧业仍占主导地位的地区,本旗蒙人仍可以随意占地开垦。但在那些人口密度较高、蒙人更多依赖农业的地区,土地私有的概念已经形成,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化,出现了村有地和具有个人使用权的土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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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本纯遇:《蒙地に於ける镑青の一例に就ぃて——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后旗腰四不奎》,《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第6号,昭和十一年六月,第52~60页。
②山本纯遇:《蒙地に於ける镑青の一例に就ぃて——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后旗腰四不奎》。《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第6号,昭和十一年六月,第12页。
③“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康德六年(1939年),第129~130页。
这些地区,旗公署按村落为单位划分土地权利,将屯周围土地划分为生计地和屯有地两种。屯有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其他村的村民无权使用,本村的村民具有集体使用权;生计地是村民自己占有或分得的,可以招外旗人或汉人耪青。这种地可以继承,但无当权或抵押权,也不可以卖给汉人或外旗人,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买卖性转让。转让时也有惯例,先家族,后亲戚,再是本屯人,最后是本旗的外村人。①在札赍特旗,本旗人在20世纪初可以任意开荒耕种,后期开始规定需要有开垦许可证。开垦区域基本上集中于村庄周围0.5公里的范围内。村民相中某块地后,先与屯长相商,后向札萨克公所报告即可。占地方法也很简单,一般只要将地段用犁划一界限,他人便不得占垦,开垦后便由旗公置发给开垦许可证。由于当时的耕地还保留着弃荒的习惯,弃荒后的地块往往被人侵占,故规定开垦3年后的土地,原垦户有优先占有权。另外,对占地数量也有形式上的规定即1户占地90晌,尽管实际上各阶层因资本和权力的差异而不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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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札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报告》,昭和十四年四月,第28~29页。
②《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兴安局”,康德六年(1939年)。
耪青在中蒙的存在基本上与汉人无直接关系,而是进一步文化传播的结果。在奈曼旗的西沙力好来屯,汉人迁入很晚,但耪青很早就存在。在光绪七年至八年,这个村已经有10多户人家了。在这之后的10年中,由于南部地区的战乱,这个村的户数增加了20户,且都是蒙人,没有一户汉人。由于本旗蒙古独占土地使用权,这时的耪青关系基本上是外旗蒙人与本旗蒙人的关系。到光绪二十五年才有汉人迁入,迁入后为一名富裕蒙古牧农耪青。这时期蒙人自主的耪青与清中期热河蒙地的耪青明显不同。热河蒙地的耪青集中在揽头与汉人、汉人与汉人之间,蒙人与汉人的耪青关系较少。语言学上也证明了中部地区耪青的自主性。在好来屯一带,蒙古人称耪青关系为“巴拉塔该”(ハラタケ),蒙古语的原意为“一部分”之意,即指收获物的分成。“东家”的蒙语名称是“塔利雅~爱斤”(タリセ·ェヂン),原意是“田地的主人”。耪青者为“塔利雅一沁”(タリセ·チン),意为“受田者”。关于“巴拉塔该”的习惯法内容,奈曼旗和阿鲁科尔沁旗基本上是一致的。①各地对于的耪青叫法是不一样的。在科左旗的郎布窝堡,蒙人将耪青称作雅布多鲁忽毛儿(セプトルンホモン),意为“作事的人”。②科左旗的腰四不奎也是一个以蒙人为主的村落,但并无特有的蒙古词语表达耪青关系,只借用汉语的耪青的语音。这个村离郑家屯比较近,本村的蒙人常到郑家屯卖农产品,“耪青”的词意与内容应是从汉人那里听说的。③总之,各地区蒙古人是相对独自地接受这种生产关系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农业文化的。
2.技术和组织
以上分析可知,地权限制使汉人难以成为东家,耪青关系只能以蒙古东家为依托。耪青也与蒙人掌握汉农业技术的水平有关。由于东家一般要监督劳动,很难想像不懂技术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从中部蒙古的村庄调查表明,这些地区的蒙人尽管刚从游牧社会转变而来,但他们基本熟悉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从历史上看,蒙人是歧视农业的。非开放地蒙人尽管以前的生产方式落后,但由于长期与周边地区交往,对汉农业是熟悉的,特别是他们雇佣了具备熟练精耕细作技术的热河蒙人,耪青关系会使东家很快熟悉技术。语言的便利,观念的转变,都会使技术传播得更快。与清末的北部蒙人相比,南部地区的蒙人对技术的接受时间却较长。清初时他们不但排斥农业,南部蒙地的耪青关系也多以汉人之间的耪青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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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l944年6月,第4~5、36~38页。
②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康德六年(1939年)。第134页。
③山本纯遇:《蒙地に於ける镑青の一例に就ぃて——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后旗腰四不奎》,《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第6号,昭和十一年六月,第6、26页。 人、物流与蒙古社会(上)2
蒙人原来那种“漫撒子”式农业是游牧业的附属,招耪青后的垅作耕法是传统华北精耕细作技术的一种,早在汉代和春秋战国期间就盛行于华北。在好来屯,“漫撒种”式农业的原蒙古语名称为“拿玛塔—达利雅”(ナ—ムク·タリセ—)。这一名称在调查时已从此村生产用语中消失,但此屯北部的游牧区蒙人仍用此名,垅作耕法的推广造成了语言的变化。垅作耕法有一整套轮作技术和旱地耕作技术,耕作要进行中耕、除草、施肥等。另外,还有一套精耕细作的工具体系包括犁、小犁、磙子等,这些工具当时已经有了蒙古语名称。好来屯的农业开发时间在1880年左右,到1930年左右也只有50多年历史,传播和掌握精耕细作技术群体是外地到本地耪青的蒙古人。①科左旗腰四不奎的定居时间较长,这个村农事要求很高,拉犁要用好的役畜,播种、收获和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农具也很受重视。对各种作物的农作程序和耕种管理,东家莫不亲自过问。如果农忙季节里劳动力不足,东家还要亲自雇佣短工。蒙古东家已经很熟悉农业技术。这个村的耪青人多为外屯蒙人和汉人,一些本屯蒙人由于土地或役畜不足,也沦为耪青人。②
在札赍特旗的利茂图屯,20世纪以前盛行移动放牧和“漫撒子”农法。垅作耕法行于1919年左右,是大垅技术的垅作。耪青的蒙古人主要来自于土默特左旗、东科前旗、东科后旗和敖汉旗等。1939年左右,此村的9户外旗人都是耪青户,4户汉人耪青户的原藉也是吐默特等地。③科尔沁左翼中旗郎布窝堡村的开发历史更短。这个村是在1919年左右由蒙人兄弟2人在那里建小屋定居后形成的。由于迁住得早,他们就占据了大部分土地并成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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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康德十一年(1944年),第2~33页。
②山本纯遇:《蒙地に於ける镑青の一例に就ぃて——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后旗腰四不奎》。《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第6号,昭和十一年六月,第4~11,26~28页。
③《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兴安局”,1939年,第49~75页。
主,这兄弟2人在头10年左右所开垦的耕地几乎每年增加20晌左右,并雇佣外地耪青人。这兄弟2人在开始耕作时已经掌握了农业技术。一些耪青人以后也有了土地,随着人口的增加,20年后渐成40多人的村落。这个地区土地有限,到1939年,许多本旗蒙人也沦为耪青人。外旗人大多为土默特、康平和东科尔沁旗的蒙人,他们以耪青为主,也有从事日工和月工的。地主的耪青地占全村耪青地的93.9%,作为东家的本旗蒙古地主也亲自参加耪青劳动,他们自己耕作的土地数量占全村总数的17.9%。地主阶层非常熟悉精耕细作。春天开工时,从作物品类的确定到轮作地块的选择,都由地主说了算。尽管与汉人区相比粗放一些,仍属于汉人集约农法的范围之内,只是除草次数较少,只有1~2回。由于开垦时间短,施肥较少,一些开垦了20多年的土地在1930年代出现了地力衰退现象。①在蒙古人技术水平与汉人相比仍有差异的地方,蒙古东家往往也参与耪青,这种参与本身使东家的农业技术水平在短时期内得到提高。总之,无论历史较长的村庄还是刚刚形成的村庄,蒙古人不但已具备精耕细作的农业概念,也会迅速地适应技术传播,不再像以往那样歧视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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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康德六年)。第136,131~132,152~155页,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本旗蒙人不但有技术能力,耪青组织本身也有其承载技术的能力,这种组织就是把头管理机制。把头制不但是耪青劳动的组织管理方法,由于把头对农业技术的熟悉,他们在蒙古东家不熟悉农业技术时,还可以是最好的技术传播媒介。在郎布窝堡,一个人的耕作能力为7晌左右,拥有70晌耕地的东家就要雇10个耪青人。耪青人五六个一组,大东家就要有几个耪青组。每个组由把头负责,把头是农业生产的行家里手,监督劳动进度和劳动质量。除协作之外,各人也负责各人的农田工作。如果耪青主自己加人到耪青队伍中,一切活动往往由耪青主负责。产品分配时,耪青主除了得到东家的1/2外,还与其他人一同,均分剩下的1/2。把头在耪青分配后还要在东家所得的1/2中取得1石粮食作为报酬。①在利茂图屯,1个耕作组不但要有把头,还有打头。把头是年长有威望的人,负责一般的管理。打头则是“劳动模范”,在扶犁耕地等农活方面有超出一般人水平的技术能力。这两个人都是东家信任的人。在这个村,耪青人除了分得收成外,地主还另给补偿。给他们一块地自种,在这块地上,把头和打头可以各得l天地的收成,普通耪青者只能得0.5天地的收成。在这块地上,种子由耪青人负责,役畜和农具可以使用东家的。②在好来屯,人地关系较为紧张,耪青组规模不大。1939年全村共有38名耪青者,9名为单独耪青者,2人一组的有8组16人,3人一组的有3组9人,只有一个4人一组的。当然,同一个东家也可以在不同的地块上招不同规模组的耪青人。从文化习惯上讲,蒙人喜欢共同耪青,汉人喜欢独处。从1939年到1942年,有2户本旗蒙人从单独耪青者变为共同耪青,2户从共同耪青者变为雇农。在原有的6户的汉人耪青户中,有3户汉人从共同耪青者变为单独耪青者。3户蒙古东家却从参与耪青型变为独立的东家。③
3.牲畜与耪青
无论在开放区还是在非开放区,蒙人在清末民国时期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农业投资能力。在开放区,一些蒙人的投资能力不次于汉人。1915年札萨克图旗一带很有势力的9名揽头中,有2名是蒙人,其中1名原籍为敖汉旗,1名不详。④在非开放区,本旗蒙人的投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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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第135~137页。
②《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兴安局”,1939年,第95~96页。
③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1944年6月,第18~21、40~42页。
④北村吉藏、添田泽三:《满蒙调查复命书》,关东都督府民政部,大正四年六月,第83~84页。
力不但表现在已经具有技术能力方面,资本方面的垄断也使他们在耪青和雇佣关系中居支配地位。他们不但垄断了土地,同时也垄断了役畜,因为他们刚从游牧阶段转变而来。实际上,早在游牧阶段由于受农业扩展的影响,他们的畜群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以养羊为主,而是更多地养牛和马以供南部的农业需求。克里达认为,东蒙与中蒙游牧业的结构差异正是因不同的农业影响程度决定的。在东部,农业历史长,哲里木盟的畜群中牛马比重较大,这是游牧业长期适应农业的结果。①农业开垦时,牲畜便非常直接地成为役畜。牲畜的决定性作用使得村庄内的阶层分化特别明显,不但开发时不同阶层会因牲畜能力有不同的占垦能力,开发以后村庄也会因牲畜而两极分化。
牲畜在占地时的决定性影响,在开发时间短的村庄内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在利茂图屯,原游牧时期贫户与富户的牲畜数量差异已经比较大,招青所引起的开垦能力差异更大。区长等有势力的人都抢先招青开垦耕地,占得了较好的土地,贫牧阶层由于牲畜少,占地很少,不但不能招耪青者,甚至不能自耕。一般只开垦一小块地养活自己,甚至只能为人当雇工或拾柴薪度日。这个村的第一富户德力格尔原是个台吉,祖上在周边地区放牧,由于匪乱的缘故,在利茂图屯定居。在1927年,他本人成家时有100天地。他仗着牲畜多,通过招青扩大耕地面积,到1939年他占地已达310天地,有牛100头,马120头,羊和山羊2,000头。1927年他招青5人,1939年招青20人。与大东家快速地扩张耕地相对比,这个屯却有8名本旗人因没有牲畜只能作短工或其他生意。②科左旗郎窝堡的状况也是如此,上层农户拥有大量的牲畜。这个村的1号富户拥有500头大牲畜,300晌土地。由于有大量的牲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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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Lawrence Krader: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Mongol—Turkic pastoral nomads, Indiana tmiversity publications,Uralic and Altaic Series,Vol.20,1963,第30页。
②《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兴安局”,康德六年(1939年),第73~74、80~81页,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耕地,此户在耪青和畜牧业方面双丰收,每年要出售50~60头牲畜,得利润5,000元左右,耪青所得的农产品收入也达4,500元。按农业资本主义的概念,这是一种典型的经营地主。相反,许多本旗蒙人却十分贫穷,旗公署并不限制他们占地,关键在于他们没有役畜。在这个村的耪青阶层中有11户是本旗人,其中有两户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了10年,1户达17年,正是资本的贫乏决定了耪青人的地位。①
在一些开发时间较长的村庄,尽管不再存在拥有大量牲畜的人,但牲畜资本仍然决定着村庄的两极分化。在奈曼旗好来屯,1930年代的日本调查员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这个村的牲畜主要集中在上层十几户人家中,中上层14家有牛141头,占总数的83%。其他19户人家基本上只能以耪青、雇农或杂工为生。②此村的土壤以沙质为多,易于耕作,但1副犁仍需要4头大牲畜牵引才行,因牲畜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自耕,而是以耪青为主,80%的土地是靠耪青耕作的。一般村民认为,不是谁有地谁就能招到耪青人,而是有牛、犁者才行。资本的两极分化也使耪青得以持续甚至增加。从1939年到1942年,这个屯的耕作面积从663晌减少到514晌,共减少了149晌,自耕地减少了16晌,但耪青地却增加了39晌。③在科左旗的腰四不奎,这种现象也极其明显。这个村的蒙人年年易地耕作,耕地资源充足,但畜力却成为限制因子,一套犁需要2~4头耕牛牵引,且要用牡牛即去势公牛。1928~1929年期间,牛疫在此村流行,11头牛死亡,这导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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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第156~157页。
②《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兴安局”,1939年,第39~43页。
③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1944年6月,第12~13、22、34~35页。
年耪青关系的减少。在自然灾害影响下,自耕农非常容易因失去牲畜而沦为耪青者,且一旦如此,很难再有恢复自耕的能力。因耪青者借粮度日,分得收入后扣除本息,所剩无几。灾荒时节,耪青所得甚至不足以抵贷。1936年,此屯有9户本旗耪青者,他们缺乏耕牛和犁,其中5户既无牛也无犁,2户各有1头牛,1户有1副犁,1户有1头大牛和2头小牛。实际上,前8户只能长期停留在耪青或雇工阶层中,只有最后的1户有可能恢复成自耕农。由于役畜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般农民之间即使互助也很难有所作为。所以,这里也不盛行华北内地那样的换工和牲畜借用制度,只能依赖耪青。①
(三)耪青与社会流动
耪青和农业的开发与蒙地的社会流动性相协同。这种社会流动有许多的特点:首先是组成不同,早期的流动由汉人组成,清末民国时期有汉人也有蒙古人;流动潮有其运动规律和速度;流动潮也有其产生的环境和条件,除了以前所说的地权等影响因素外,交通运输和市场发育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20世纪初开放地和非开放地的人流组成是不一样的。汉人主要集中在开放地,其次才在非开放地,而非开放地耪青的主力军则是南部蒙人。在图什业图旗附近,1915年左右的流动劳动力有汉人和蒙人两种,汉人基本上来自于郑家屯和奉天一带,蒙民则主要源于边外长城附近的土默特和喀喇沁两旗。农安县的蒙古移民也主要来自于喀喇沁地区。从流动的方向分析,各地的人依地形和交通情况不同从周边地区向东蒙中部汇集。2~3月份是流动劳动力活动的高峰,大小车辆络绎不绝,浩浩荡荡,旅馆也客满。②各地的农业劳动者充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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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本纯遇:《蒙地に於ける镑青の一例に就ぃて——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后旗腰四不奎》,《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第6号,昭和十一年六月,第8~11页。
②北村吉藏、添田泽三编:《满蒙调查复命书》,关东都督府民政部,大正四年六月,第68~70页。
蒙地集市。他们或是耪青者或是雇工,长期的耪青者直接到东家集中,未找到东家的新耪青者往往集中到把头那里,把头领着青人找东家。一个把头有时带三四十人。①与以前相比,20世纪以后的流动由于铁道网的形成而日益加速。由于交通条件的不同,开放地和非开放地的流动速度也不一样。远离铁道地区仍用传统的运输方法即大车运输。在开放地,由于地形条件较好,大车一般都是由4~8头马或骡牵引,夏季一日的行程达70里,冬季达100里。在非开放地,交通运输工具仍为游牧时代的牛车,速度较慢,由3~4头牛牵引,夏季一日的行程是40里,冬季为60里。②
汉人和南部蒙人的流动仍以往复运动为主,春来秋去。热河蒙人流动性最广。由于掌握了农业技术,图什业图旗汉人开的大农场甚至只雇佣这批蒙人。另外,他们懂蒙古语,在非开放地更有适应能力。相反,中部开放区的蒙人由于适应性差,反被汉人排斥。他们的流动方向是向北,到北部非开放地投亲靠友。非开放地因为政治上保护游牧,人员流动的水平要远小于开放区。③既使如此,非开放地村庄耪青人的迁入和迁出速度仍是相当频繁的,外地蒙人由于得不到土地使用权,长期居住无意义。早期那些流动到热河的汉人尚可通过兑倒地契获得土地,民国时期非开放蒙地的制度使汉人和外地蒙人很难得到土地,无地则自然形成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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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东都督府陆军部调制:《东蒙ノ农业》,大正五年四月,第13~15页。
②北村吉藏、添田泽三编:《满蒙调查复命书》,关东都督府民政部,大正四年六月,第5页。
③北村吉藏、添田泽三编:《满蒙调查复命书》,关东都督府民政部,大正四年六月,第68~70页。
生态条件对耪青人的吸引也是社会流动的一个因素。耪青人会比较土地质量和耪青收入,然后决定流动的去向。在半农半牧区,农业耕种时一般都很少施肥,耕种地土壤肥力高,可获得很好的收成,耪青者的分成也比较多。在科左旗郎布窝堡,无论是有产阶层或是耪青人群体,因地力条件而前来务农的农户或青人均不在少数。以21号耪青户为例,他原籍是喀喇沁左旗,先在科左旗的阿儿塔儿(アンタン)窝堡耪青耕种,后来听说郎窝堡的地力条件好,便通过介绍人到郎窝堡耪青。22号农户原在茂林庙一带,那里的土壤条件恶劣,1937年便通过中间人介绍到郎窝堡耪青。46号农户也是因听说郎窝堡地力条件好而来的。一些有产者也是出于肥力方面的原因来郎窝堡的。这些有产者是本旗人,因只有本旗人才能获得土地。14号农户是本旗人,原在辽源县好鲁到鲁(ホルトル)屯务农,由于好鲁倒鲁村土地肥力低下,便托亲靠友于1921年来到郎窝堡。来屯之时有牲畜2头,凭自家的劳动力开垦了19晌土地,成为自耕农。15号蒙古人也是本旗人,原在马彦塔拉,因受水害,肥力下降,1936年转到本屯,开荒10晌,成为自耕农。另外,还有5户本旗自耕农因为原来的地方地力条件差到郎窝堡耕作。有的人因缺乏资本,也要先进行耪青。以5号户为例,他原居住地土地不良,靠亲友关系来郎窝堡后,先开垦20晌耕地,同时参与耪青,才逐渐在本屯固定。可见,既使是本旗人,来本屯后有时也靠耪青经营积累资本。①地力条件不好的地方,因新形成的村庄有较为宽松的人地关系,也有人流动而去。好来屯土壤砂土居多,条件极为不好,但仍然形成了村落。除了早期落户的由游牧而定居外,以后多有因南部动乱而进入的。另外,最早来屯的人,村周围还有地力条件较好的土地,故可吸引入进行。10号蒙古家族是在嘉庆二年到好来屯的,来屯的原因是好来屯地区和平,且有好的土地。18号是汉人耪青者,原在窦家营子干杂业兼营农,因窦家营子土地恶劣,转到好来屯耪青。可见,尽管好来屯生态条件差,但比一些因过度开垦而失去生产能力的地段还要好一些。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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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②《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兴安局”,1939年,第10~13页。
耪青流动也与市场水平特别是粮食的商品化程度有关。既使是在清代,那些春去秋来的劳动力秋后返乡时也要把粮食在蒙地卖了才能携款回到关内。民国时期的市场条件因交通条件的改善而更利于粮食出售,耪青人在秋后分成后,将粮食卖掉,或回乡或迁移他地。一些调查屯的数据表明,愈是下层,粮食商品化率愈高。在郎布窝堡,土地条件好,农村中各阶层商品化率是随阶层的降低而增加。富农群为10.9%,中农群为28.7%,贫农群为44%,极贫农群为75.1%,全村总的粮食商品化率为33.4%。富农层商品化率低的原因可能因他们贮藏了部分粮食,但总量并不少,这个村富农的商品化量为137石。下层不能贮存粮食,也无牲畜饲养,所有的粮食都可出售。极贫农群的商品化粮食的数量有52.5石,耪青层的出卖量达70石。耪青层一年之内有11户流人流出。他们的商品化率尽管没有统计,也应该也很高。①他们基本上卖了粮食就走人。在札赍特旗的利茂图屯,商品化较低。全村的水平为25.6%,但富农层商品化率却高,达50%左右,耪青阶层的商品化率只有25%。商品化程度低的原因是耪青人的粮食除自给外难有剩余,另外的原因是耪青人较为固定,他们的居住年限一般为2~3年,也有居住年数达9~10年的。②第三个村庄好来屯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耪青层的流动性与商品化程度相关。这个屯农产品商品化率更低,只有20.7%,荞麦、谷子的商品化率26%,其他作物的商品化率在10%以下。农户的粮食一般只能卖给外来的商人,或在附近的下洼镇上出售粮食。东家群体和富农群体粮食的商品化率分别为68.7%和87.3%,因为他们产量有余,可以出售。但耪青层的商品化率只有3~9%,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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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第141、146~148页,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②《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兴安局”,1939年,第103~105页,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这时耪青层收获的粮食仅够维持生存,也不需出售。①有意思的是,这个村的耪青人阶层的流动性比利茂图屯要差得多。好来屯的耪青户定居时间最短的是2~3年,且只有几户,大部分都在7~8年以上,许多达到了40~50年,甚至达到了200年,他们是长期居住的耪青人。由于大部分耪青人固定居住,也就满足于自给状态。②总之,市场化程度的确与耪青人的流动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耪青人没有财产,周边地区的机会又很多,他们会因利害关系而经常流动。有产阶层则是相对固定的群体。在科左旗的郎布窝堡,耪青户处于高度的流动状态。1938年此村一共59户人,其中就有11户在当年迁移至他村,11户迁入。这11户第一年在郎布窝堡耪青,第二年又转到他屯耪青,就契约关系而言,耪青关系一般只保持一年。在这个村契约关系为1年的有53件,占总数的53%;2年的有12件,占14%;也有几户长达6年,但很少。耪青人一般仍在周边地区活动。与流动的耪青人相对比,有产阶层则是相对固定的。这个村的开发历史有20年,有产阶层的居住时间一般都长达10年以上。③在好沙力屯,固定与流动甚至有了界限。这个村伪满时期有围墙,1944年全村40户人家中,有33户住于围墙内,这是固定居住的内核。还有7~8户耪青户住于围墙外,形成游离层。1937年围墙建立时,只有30户移入围墙内,耪青户留于墙外,因为他们住不长,有流动性。④在一些开发早的村庄,青户居住时间很长,但仍没有自己的住房。在腰四不奎,大多数耪青人住在东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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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l944年6月,第12~13、34~35页。
②《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兴安局”,1939年,第10~13页。
③“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态调查报告书》,“兴安局”,1939年,第119、141~142页,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④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农从牧社会於‘蒙古部落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协会,1944年6月,第4~6页。
的房子里,许多人住了一二十年,有的甚至长达85年。他们有了自己的家族,但仍没有自己的住房。只有3户耪青者有自己的住房。东家有义务为耪青人准备住房,既使没有住房,也要为之修建。住房小修由长期居住的耪青人自己解决,大修由东家负责。①
地主阶层和有产阶层的变化也与流动有关,他们变化过程是从流动到固定。流动是游牧阶段的流动,固定则是农业阶段的定居。这一过程恰与大部分耪青者特别是南部蒙人或汉人从固定农业到流动耪青的过程相反。在利茂图屯,早期的定居者就是在当地以游牧为业的蒙人。这个村1930年代的10个上层户和中农阶层的大部分在20世纪以前都是游牧的,他们游牧的范围基本上在本屯周围或巴彦哈拉等地,也有的在第三努图克处游牧。他们因有一定数量的牲畜,也就具备了耪青的资本,定居后随即招青或自耕。耪青阶层却不是游牧者出身,除了南部蒙旗人外,也有许多中部蒙旗的流浪人,他们从父辈就开始耪青或打短工。20号农户,原籍是东科前旗人,父辈开始耪青。1889年左右在泰来县耪青,1912年到此屯亲戚家寄食。1930年,户主在本屯当年工兼耪青者。时间长的耪青人都历经几个地点。21号农家原籍是吐左旗,1889年左右在西科后旗耪青,1897年在札赍特旗第5努图克的乌道鲁(ウンドル)村耪青,直到1936年才到利茂图屯耪青。27号农户也是吐左旗人,1899年到札赍特旗第五努图克旗的乌恰乌鲁(ウヂウル)村耪青,1919年又转到札旗第2努图克的阿劳达好阿(アロタンホア)村耪青,1936年才到此屯,也是耪青。时间最长的一个人耪青时间达70年,但到利茂图屯耪青只有2年。可见,此人70年未固定下来。②好来屯定居时间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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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本纯遇:《蒙地に於ける镑青の一例に就ぃて——兴安南省科尔沁左翼后旗腰四不奎》,《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第6号,昭和十一年六月,第23~25页。
②《兴安西省札赍特旗实态调查报告》,“兴安局”,1939年,附表第二表:农家略历表。
家族也是本地游牧家族。2号农户是地主,定居时间长达100年,其祖上以前在叫来河流域放牧,由于清政府的借地养民政策,那一地区的牧地缩小。道光十六年,这个家族移居此屯开荒,占地140晌,成为大地主。3号地主定居70年,他家族的祖先嘉庆四年在本旗的朝海堡(ソヘホ)一带游牧,道光十六年在三道古街处游牧,后因遭旱灾,无法游牧,最后于同治七年定居本屯。到清末,此户还一直是佃户,宣统元年有了自己的20晌土地,1929年扩大到25晌,1931年扩大的到140晌。在积累了几代的农业经验和资财后,此户成为地主。好来屯的中农层,一些原是放牧的,一些原是外旗蒙人,到本屯积财后才成为自耕农。耪青阶层,一部分是本旗蒙人,一部分是南部蒙人,他们一般先在外地作佃农或青人,以后求亲靠友成为本屯耪青者。除了少数人以外,他们大部分定居的时间并不长,一般在20年以下。①
以上的两个村庄基本是以农主牧副类型的村庄,村庄内的固定层和流动层已经初步明显了。在哲盟的北部,1930年代还有一些刚进入开发不久的村庄,其特点是牧主农副,这些地区的地主和耪青人都富流动性。从农业技术上,这些地区的农业处于从“漫撒子”到精耕细作的转变阶段。在札鲁特旗,那些牧主农副的村庄中拥有大量牲畜的仍是上层蒙人,他们处于定居放牧状态,一年之中有许多时间是离村放牧的。定居放牧以村庄为放牧圈的中心,自己在村内有固定的住所,但经营游牧业和打草,有时雇工放牧。放牧离村后以蒙古包的形式外出不定点地居住,处于一种半流动状态。下层蒙人定居是因为他们没有牲畜,只能经营靠农业维生。他们甚至没有牛,只能为别人耪青,也有几户下层人协同耕作。如果向上层蒙人借牛自耕,一年内要付很多的糜子,1头牛1年要付1石。②阿鲁科尔沁旗的巴拉都塔恰(ハラトクチン),有20户人家,以牧为主,兼营农业。上层蒙人亲自放牧,同时也招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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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兴安局”,1939年,兴安西省奈曼旗西沙力好来屯,第11~15页。
②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札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畜产调查报告》,昭和十四年四月,第137~138、195、257~258页。
者和出租土地。这个村有两家富户。1号富牧祖上自清初就在本旗游牧,5839年左右兼营“漫撒子”式的农业,到5889年左右有牛800头,马1,000头,羊2,000头,是个大牧主,雇佣牧农若干。1909年左右,此户一分为四。1913年受到过土匪的抢掠,牲畜遭受过很大的损失,但通过招耪青耕种土地,牲畜数量也自然恢复。到1938年,有牛408头,马134头,羊313头,同时兼招耪青耕种土地21晌。应该指出,招耪青时代的农业就是精耕细作的农业。2号富牧家族的游牧历史同样也可以追朔到清初。到其祖父时代,有牛100头,马300头,羊400头5经营“漫撒子”式农业。到1938年,此户的牲畜有所增长,有9晌地招耪青。富牧的招耪青地并不多,所产的粮食为了自用或作饲料用的,因其畜群足够大,不必依靠农业,故仍守着游牧的习惯。耪青者往往也是本旗人,失去牲畜后而不得不经营农业。这些人有时是受托为人放牧的,也能因此得到几头牛,但这远不够维持生存,只能兼营耪青以求糊口。以11号户为例,此户祖先清初在本旗游牧,1889年左右农牧兼营,但农业为“漫撒子”农业。1913年牲畜在战乱中受损,1934年受托为人放牧也受雇当年工。1938年,此户只有1头牛,受托放牛29头,家里的人经营各种生意,其中就有耪青的和作年工的。总之,由于牲畜和土地资源丰富,上层人只为自给需求才招耪青人,耪青面积也不多。①下层人由于缺少牲畜,耪青只求生存。牧畜所有者处于定居放牧状态,有一定的流动性。下层蒙人由于为人耪青,以农为主,反而相对固定。这些地区的社会流动又与中部其他蒙古村落形成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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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兴安局”,1939年,第9~11页。
(四)制度的复制与流动
以上分析可知,耪青制度在东蒙的扩展不单是一种简单的生产关系扩展,而是技术、市场和乡村社会机制在边疆地区的全方位建立的一个缩影。蒙古社会在与汉人社会的相互交流中完成其被同化过程。热河蒙古在汉文化影响下,在本地生态与社会条件的影响下,形成了以“汉(耪青者)—汉(永租者)—蒙(名义地主)”为主体的耪青关系。蒙人尽管看似地主,但在分割所有制的形式下,实际上是寄生者。本质上仍是以“汉—汉”为主的耪青关系中的汉人地主。且随着人口增加,蒙古人由于经营权的丧失和土地细分化逐渐贫困。但他们学会了汉族农业生产技术。于是,到清末民国时期,他们又到北部非开放区组成了“蒙(耪青者)—蒙(东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从“汉—汉”关系逐步发展到“蒙—蒙”关系,构成了生产关系在不同民族间的复制。这种过程既像是遗传物质的复制,又像是原子之间的互相撞击。这一复杂的社会过程,类似于自然过程。这种生产关系的复制是汉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精耕细作农业在特殊的地权、市场、资本结构等生态社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小农经济和租佃制,在蒙古开垦初期没有占主体。耪青制度却在蒙地大行其道。在生态学上,一个物种可能在它的原产地受到了其他物种的排斥而不占优势,当被引种到新的地区时,这个物种会因条件适宜而扩展成为优势种。耪青在蒙地的扩展也类似引种的推广,在华北占少数的制度在蒙地反而扩大了。宽松的人地关系是耪青形成的生态条件,人少地多才能使大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到人多地少时,制度又退化为小农经济或普通租佃制度。在热河地区,正由于人口条件和制度条件又逐步类似于华北,耪青关系才减少,一般租佃和小农经济又占了优势。农业文化的传播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有层次的空间流动。内地汉人到蒙满的移动是第一级流动,这是长距离的移动;蒙人从热河蒙地到中北部蒙地的流动是次级流动,距离稍短;耪青者在村庄之间的流动属于第三级的流动。耪青关系正是在这三级流动中形成的。流动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媒介,在新的流动形成时,旧有的游牧流动逐渐退去,游牧人从放牧人的流动中逐步固定下来成为耪青人的东家,肉食或奶食的牲畜成为田间工作的役畜。流动中形成汉人与汉人,蒙人与蒙人,汉人与蒙人社会接触。耪青不但是流动的产物,也是进一步流动的成因。耪青人在流动中可以固定,当耪青人获得土地后,便成为自耕农而固定。热河蒙古的汉移民在清代中后期完成了这种固定,但他们又因贫困又产生新的流动。贫困的蒙民则构成了近代向北部流动的主力军。热河耪青者减少后,中部耪青又兴起。正是这种此起彼落的社会流动,构成了潜伏于近代蒙古社会种种现象的自然与经济基础。
人、物流与蒙古社会(下)
——《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第九章(下)
王建革
载《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
二、草原物流
物流与人流一样,同样也可以改变社会。农区商业以集市、店铺和半流动性的摊位为中心,相对固定,只有摊贩相对流动,活动范围也不大。草原地区牧人和商人几乎都处于流动状态。商人的移动长达几千公里,牧民的流动方圆几十或几百公里,双方的交易建立在流动的基础上。成吉思汗时代,蒙人更多的是与阿拉伯人做生意,忽必烈一统天下之后,亚洲范围内的商业网络畅通,但时间很短。到明代,蒙汉以长城为界对峙,边关贸易的商业辐射能力十分有限,这种形势一直持续到清中叶。这一时期内地与北方游牧民族的关系相对封闭,双边贸易只在边缘城市定期进行,基本上就是茶马贸易。顺治、康熙年间,政府仍禁止商人直接进入草原,草原的商品交易在蒙古王公组织下进行。秋冬之间,王公所派官员带领队伍,集合牛羊,到指定的边缘城市与汉人进行物物交换。从草原到边缘城市,少则几十天,长则三四个月。对于一般牧民而言,这是相当不便的。只养几十头牲畜的蒙古人,如何能赶着几头牛羊随队伍长途跋涉呢?在组织商队时,王公不仅让牧民上缴牲畜和毛皮,还要让他们出人力、畜力为商队驮运货物,因而加重了牧民的负担,牧民最后得到的生活用品也很少,远不如与拨子商交换方便。①物流方向是清王朝→蒙古王公→蒙民。清王朝通过控制商人、王公和交易地点,间接地控制了草原和蒙古族牧民。所以,这种双边贸易实际上是为政治服务的。长期以来,中原王朝控制少数民族的方法之一就是物品控制。拉铁摩尔认为,明清政府利用蒙人对货物的欲望通过物流间接地控制蒙古政权,同时掠夺蒙古的牲畜。②
(一)边缘城市及其推移
北方政局稳定之后,清政府才放松蒙古草原的商业控制,拨子商号逐渐兴起。拨子商又叫行商,这种商业形态世界各地都有。在非洲和中亚地区,流动的驼帮支持着世界商业联系。在海路贸易未大规模开始以前,驼帮几乎是联系古代世界的纽带。单独的驼队很难自我生存,因为这不单是驼队,而是一系列店铺和各种购销网点的协作。拨子商的驼队扩展到外蒙甚至更远的地方,购货网点也遍及中国内地,有一整套收购系统和销货系统。拨子商的活动形式是人、骆驼、车、货物和牲畜,这些东西几乎全部处于流动状态,这种流动也是一种有层次的结构流动。中枢点在农牧交错区的边缘城市,拨子商在那里设立店铺,从全国采购货物,并以此为基地向草原供货,派出拨子队伍。拨子商在草原采购的牲畜也在这些城市附近向内地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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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27、31页。
② Lattimore Owen, Studies in fronter history, collected paper.1928~1958, Lon- 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伴随着近代的农业开垦,东蒙农牧分界线北移,拨子出发地点也在不断变化。旧市场中心不断消失,新集散地不断形成。在东蒙的西半部,明代双边贸易的通商城市分布于长城沿线,当时的情况可见图9.1。东蒙的商业城市东起张家口,西到山海关,这是一条城市带。清中叶以后,农牧交错带北移,归化城成为内蒙最大的边缘城市。归化已在长城以外,它成为通往外蒙的拨子商的主要基地。在东蒙,早期的基地在朝阳、法库门和昌图一线,这是18世纪农业扩展的北限。20世纪以后,随着北部农牧交错区的形成,①北部城市逐步成为边缘城市,且在商业上起着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南部城市倒是相对地不重要了。最典型的是郑家屯。1869年左右,郑家屯还是一个蒙古小村落,以后逐步有牛马集市,部分牛马在此向外输送。它处于1750~1876年农业开发的前沿上。此后郑家屯逐步成为东部农业区货物入蒙的通道,营口、锦州和新民屯的货物在此集中。同治初年,拨子商就在那里活动。他们春天携货而来,从这里分散到蒙古各旗,同时将买到的牲畜又集中到这里育肥。秋天以后,牛马肥壮,由此向满洲农业区输送。由于郑家屯附近可以集散大量的牧草和精料,又有大量的牧地,为商人育肥牲畜并等待交易时机提供了方便之地。这一时期郑家屯的商业中心地位日见确立,附近地区的物流逐步向此集中。②第二个城市是通辽即白音太来,它处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农业前沿上。光绪二十八年,洮南一带农业开发,白音太来成为农牧交错区的前沿城镇。日俄战争期间,俄军在西札萨克图旗设立军事基地,利用拨子商为他们提供军需,洮南的商队因此开始发展。日俄战争后,此地的商号控制了呼伦贝尔一带的牲畜贸易,呼盟草原的牲畜在此集散并运到黑龙江。从清初到民国,拨子商基地不断北扩。清中叶在建民、朝阳、昌图、农安等地形成了第一批拨子商集散地。林西和经棚很早就因外蒙的商路成为通商城市,但当时那里的农业并不明显,后期有农业推进但其地因生态条件的缘故成为农业的北限,故一直是边缘城市。民国时期,赤峰、小库仑依旧是中心城市,而前沿城市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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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三月,第50~66页。
②满铁调查课:《满蒙交界地方经济调查资料》,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第78~79页。
多伦诺尔、经棚、林西、大板上、开鲁、白音太来和郑家屯一线上,此情况可见图9.1。在前推的过程中,那些先前的城市并没有彻底衰弱下去,因为这些城市往往是通往前方后起边缘城市的通道,因而维持了部分的繁荣。小库仑在1925年左右发到蒙地的拨子每年有200~300组,但部分的拨子从朝阳而来。①这些城市往往在失去前沿城市的位置以后,又成为农区中心城市。在察哈尔省,清末及民国时期这一过程特别明显。随着农业的扩展和游牧业的后退,对蒙贸易城市次递向前推移,前期的对蒙贸易的中继市场成了农区农产品的集散市场。另外,随着草原地区的彻底放开,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店铺和定期集市,但它们还不能与前沿城市相提并论。总之,传统时代的对蒙集散市场的推移几乎完全与农业带的推移有关,倒是近代铁路的修建使这种依赖于农业扩展的状况有所变化,因为铁路可以将供货基地直接推到草原地区。东清、满铁、京奉、四洮铁道线的完善,使草原城市可以直接成为拨子商的前缘城市。满洲里和海拉尔就是这样的商业中心。由于铁路的作用,到外蒙的物流大量地集中到东蒙,②苏联革命后才受到了限制。在哈拉哈,1925年左右仍有去多伦诺尔和锦州方向的拨子商,他们与当地的俄国商人形成竞争。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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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三月,第50~66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95~103页。
③满铁庶务部调查课:《洮南、满洲里间蒙古调查报告书》第一班,第一编,大正十五年八月,第80~81页。

从图9.1中还可以看出,从归化城起,城市对草原牧区形成了重重推进的商业包围圈。从西到东依次为归化城、多伦诺尔、经棚、林西、大板上、开鲁、通辽、郑家屯、洮南、齐齐哈尔、满洲里和海拉尔,这是最前沿的城市。这些边缘城市之后,是热河、赤峰、乌丹城、小库仑等以前的边缘城市,它们大部分已经退居二线。每个边缘城市都有其商业辐射范围,有的城市辐射到整个蒙古草原甚至更远。归化城也是这样的城市,最大的拨子商云集于此,辐射范围不仅包括达整个蒙古草原,还远达新疆、中亚和俄国等地。但许多东部的小城镇,一般的辐射范围只有附近的几个旗县。①商圈和辐射范围经常变化。抗战前外蒙古的独立对归化城商业打击很大,辐射范围自然减少。东部铁道修建以后,也形成了几个外向型通道。例如,大连→哈尔滨→海拉尔→桑贝子,或由海拉尔→满洲里→好鲁习亚。一些从天津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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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98~99页。
京来的货物也可以从张家口转到海拉尔,再从海拉尔向外蒙或俄国流动。这一网络的中心点是海拉尔和满洲里,①其活力也在外蒙独立后受到影响。对东蒙牧区的商圈主要有4个。第一个系统以洮南→王爷庙为中心,这里的拨子直接在东、西乌珠穆沁旗一带活动;第二个在通辽和开鲁一带,这是半农半牧区的商圈,中心是郑家屯;第三个是以林西—经棚为根据地的商圈,此一带的拨子进入牧区,在西乌珠穆沁旗和贝子庙一带活动;第四个是通过经棚进人中部蒙古牧区,拨子商大约在浩奇特和东阿巴嗄旗一带。②郑家屯拨子的路线是达尔汉→东、西札鲁特旗→图什业图旗→博王旗。洮南拨子的路线是图什业图→札萨克图→苏鄂公旗—郭尔罗斯地方。从原来的边缘城市出发的拨子反到有更远的路程。赤峰和乌丹城的拨子线路是巴林→阿尔科尔沁旗和敖汉旗→西翁牛特旗→乌珠穆沁旗,小库仑拨子的路线大致为奈曼旗—喀尔喀左翼旗→札鲁特→阿尔科尔沁旗→东、西札鲁特→乌珠穆沁→敖汉旗→宾图王旗→博王旗。③
这些中继城市不单与拨子商打交道,随着交通的发达,拨子商愈来愈直接与到城里买粮买货的蒙人打交道。这些边缘城市附近的蒙古人一年有1~2次将牲畜赶到城内的集散市场将牲畜委托出卖,同时买回自己的货物。在郑家屯,蒙人将牲畜赶到牛马店,到栈店住宿,到杂货铺选货。在郑家屯、洮南、白音太拉、开鲁、林西和赤峰等地,蒙民与店铺一般进行现货买卖,而在其背后的小库仑、乌舟城和赤峰等地,则通过委托和信用买卖。④不进城的蒙人只好从拨子商那里以牲畜易货物。每个拨子商也有其固定的市场范围。随着牧区内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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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村义人:《满洲里、海拉尔ぉ中心とする蒙古贸易调查》,昭和四年,第48~49页。
②细谷清:《蒙疆贸易的特异性》,载于《蒙古》,昭和十四年十月号,第82-83页。
③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66~67页。
④满铁庶务部调杏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20~21页。
的兴起,牧民也可以从集市那里买到货物,定期的庙会和集市也有在市镇上的。民国时期大板上的开市日为6月7日到8日,市南边的牧地被临时开辟为场地,巴林、翁牛特和阿尔科尔沁等地的蒙人向这个地方汇集。大板上的集市拨子商云集,但在一般小定期市上拨子商是不多的,以当地小行商为主。随着农业的北扩和铁道运输的兴起,近代拨子商的运输半径愈来愈小。农业开垦使许多货物来自近处,铁道网的建立使原来长距离的拨子商的采购基地失去其存在价值。①在张家口至外蒙的通道上,长距离出拨子的中断最为明显,经棚是张家口至外蒙通道上的重要城市。1933年左右的货流已经基本上以本地货为主,外地货流中10%来自北京一张家口一多伦通道,赤峰和开鲁等地的物流也有9%。②
(二)向北的通道与运输动力
按流动干枝和商业辐射网络分析,拨子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大资金商号,它们的流动线路主要在主干道路上,目标是外蒙的主要城市,不过多在内蒙与牧民打交道。它们的资金大,其销售网络也主要在外蒙。在归化城,商人将大盛魁、元盛德和天义德三大号称为大外路,其他的拨子商称为小外路。③大商号的网络几乎遍及整个欧亚大陆。以清末的万利号为例,“总号在天津,分号则在库仑、奇台、归化、宁夏、宣化、承德、锦州、张家口、包头镇、乌里雅苏台,分行则在北平、上海、恰克图及俄国之莫斯科、乌丁斯克、赤塔、伊尔库茨克等处”。④这些商号的拨子往往是长途跋涉,远距离行商,大商号最常走的路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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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112~118页。
②竹中吉良:《蒙古克什克腾旗(旧经棚县)经济事情》,第53~54页。
③内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蒙文史资料第十二辑,1984年,第9页。
④徐珂编:《清稗类钞》,第5册,《农商类·客帮》。
张家口一库仑。第二种拨子商资金量少,主要在内蒙草原牧区经商,在草原有固定的店铺,与牧民有着长期的关系。与第一种拨子商相比,他们进货渠道较短,往往直接从边缘城市进货,他们更愿意在草原上跑。①张家口尽管不是直接的边缘城市,但在近代却是整个蒙古和西北地区的拨子汇流点,两种拨子都很多。第一种拨子主要走外蒙,第二种则以内蒙草原的各条线路为多。外蒙古独立以前,张家口的商家以千万计。在张家口到外蒙城市库仑之间,第一种拨子商的贸易额每年达几千万两。1917~1918年之间,整个张家口的进出口贸易额达3亿元。外蒙古独立后,贸易额下降到1亿。可以推断,清末张家口的大多数拨子商属于第一种。外蒙古的贸易衰弱以后,他们的经营主要集中在锡盟和察哈尔盟一带。②
第一种拨子在外蒙那里是王公的座上客,第二种拨子在内蒙通过辛苦经营才可以有固定的店铺。蒙旗一般允许拨子商以蒙古包形式流动,只有时间久、信誉强的商号,得到王公的认可后才可以建店。乌珠穆沁旗长期实行封闭政策,民国时期仍不准商人在王府附近建固定铺面。1927年左右,王府周围只有两户北京商人在扎蒙古包经商。巴哈儿庙附近有一个拨子经营长达30年,1927年左右才得到许可建一个简单的存放货物的土房子。③第二种商人要经常与第一种拨子商建立关系,他们的进货渠道往往来源于第一种拨子商。第三种拨子的规模更小,专门收购某种牲畜。如采购马匹的称马拨子,此外还有羊拨子、牛拨子和皮拨子等。乌珠穆沁旗产马,多有马拨子活动。阿尔科尔沁旗和巴林旗产牛,多有牛拨子。一些拨子往来于牧区,在各蒙古部落、王府和庙宇之间贩点货物和牲畜,以地方杂货铺为基础,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活动,被称为土拨子。④清代中期,粮食由拨子商经营。到近代,随着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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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44~47页。
②贺扬灵:《察绥盟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0页。
③满铁庶务部调查科:《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10~11页。
④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三月,第44~47页。
城市周围农民的增加,他们亲自贩粮。到1920年代,哲盟边缘城市出售粮食的农民己经形成人潮,出售的地点是集市、车店、粮商和粮店。①
拨子商每年分两次出拨子。第一次在春季1~2月,发货到草原,5月份归回。另一次是在秋季,7~8月份发货,11月份归市。深入草原的拨子,多者几十辆车,少者几辆。到牧区后分散,各自追随着牧民的游牧轨迹,或在各集市上游动。一个拨子由掌柜的、伙计、大师傅、苦力等组成。小者3~4人,多者一般达10人以上。他们蒙古包和家具一应俱全,形成一种流动的生活。②他们下草原时不做零售,一直向内地行进,沿途在他们长期结纳的知己家里落脚。到达目的地后,支搭帐篷卖货。附近的蒙人一听说某个拨子来了,都纷纷汇集到拨子停留点,购其所需。③从张家口到库仑的路线上,驼队几乎总是络绎不绝。因为炎热之故,亚洲中部商队多以单峰驼为运输动力。在寒冷的蒙古草原,双峰驼较多。骆驼在冬天使役后,春季处于疲劳和瘦弱状态,要休整到秋天。如果在夏季使役,骆驼的抵抗力最差,会因疲惫而倒下。放牧时与使役时的营养及代谢状态不一样,为使骆驼很快地进入使役状态,使用前必须进行训练。用绳子将它们拴在木栓上,经历10~14日的饥饿,每隔3天给一点水,使骆驼适于旅行。队伍出发时,每个骆驼的鼻子上都穿孔插一木棍并系上鼻绳,后面骆驼的鼻绳系于前面骆驼的尾巴上,整个骆驼队排成一线。在蒙古草原上,喀尔喀的骆驼最强壮,负载能力最强。每小时行4~4.5公里,每日行25~40公里。在饲料、水和道路状况都很好的条件下,可以连续行走1个月,然后停下休息8~12日。当骆驼在商路上倒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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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维龙:《哲盟历史上的行商与蒙民自赴商埠》,载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内蒙古工商史料》,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9辑,第193~194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44~56页。
③贺扬灵:《察绥盟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0、59页。
拨子商一般便卸下货物,分给其他骆驼,原来的骆驼则任其自生自灭。如果骆驼自己吃草后恢复健康,后来的商队会把它带走。根据惯例,一般将骆驼又送还给原拨子商。①外蒙的驼队需要穿越戈壁沙漠,从东蒙去的商道是卜奎(齐齐哈尔)→呼伦贝尔→东车臣,沿途都有牧场和补给站。清代的一些大商号有成千上万的骆驼。大盛魁发外蒙的常备骆驼队达1,500~2,000峰之多。②水草的补给也像官道上的驿站补给一样,有定期的水草补给站。从张家口到库仑,地下水充足的地方每5~10里就有水井和水槽。③许多骆驼队由个体单独经营,受雇于商号。在归化城,清末有的驼户拥有上千头骆驼,也有的只有3~5头骆驼。到运输季节,他们要互相搭伴揽活。④归化城的驼户为汉人,呼伦贝尔的养骆驼者的多为俄国人,蒙人养骆驻无论在那里似乎不多。呼盟的骆驼冬季在野外放牧,或作一些短途运输,在海拉尔附近用骆驼运燕麦和其他商品。⑤驼队一般昼息夜行,白天埋锅做饭,用蒙古包宿营,夜晚出发。外国观察者在热河发现从北京到外蒙古的驼队,过长城后都是昼停夜行,⑥夜行比夜宿的危险性要小。短距离下草原一般不用骆驼队,只用牛车,只在沙漠地带用骆驼。⑦在洮南一带,商人用牛车和蒙古包往来于牧民家庭。⑧与内地的大车相比,牛车体形小,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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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瓦格勒:《中国农书》,下册,王建新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61~663页。
②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132~137页。
③《东部蒙古志》,明治四十一年,第162页。
④沈世德口述、贾汉卿整理:《归化城的驼运》,载于内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蒙文史资料,第12辑,1984年,第182~194页。
⑤西尾新六:《骆驼ニ关スル调查》,北经调查特第35号,昭和十六年,第18~19页。
⑥田丁田口关吉:《蒙古喀喇沁农业调查报告》,明治三十八年,第109页。
⑦《东部蒙古志》,明治四十一年,第11、25页。
⑧满铁庶务部调查课:《洮南、满洲里间蒙古调查报告书》(第一班),第一编,大正十五年八月,第114页。
轻,构造简单,载重量一般300斤左右,适合在沙地行走。在农牧交错区,道路状况稍好,牛车的形式稍有不同,载重量达600斤左右。多者30~40辆,小者4~5辆甚至1~2辆。到外蒙去的车队多者可达300辆左右。①呼伦贝尔也有马车。冬季结冰以后,这些马车往来于额尔古纳河沿岸各店铺之间。行远路仍用骆驼。从呼伦贝尔到外蒙的桑贝尔、库仑或到内蒙乌珠穆沁,一般用骆驼。②20世纪初,汽车也开始在呼伦贝尔草原出现。从满洲里到库仑,汽车需7~10日,运费高达每磅16~17元;骆运或马车需15~20日,运费为每磅5~6元,只及汽车的1/3。牛车费用仅为每磅2~3元,但时间却需要20~25日。在满洲里和海拉尔,前往外蒙的牛车主要由汉商发出。一辆汽车的成本与一支20~30头的骆队差不多。俄人有汽车,但俄人发往外蒙的货也以骆运为多。③
向北运输的物流是有季节波动的,原因在于路况。蒙古草原上冬天是商业的高峰,因结冰期间交通条件好。春天化冻,道路泥泞,运输减少。在郭尔罗斯,夏季降雨,泥泞的道路甚至使车轮陷没。在拨子的基地城市伯都纳,夏日几乎难有什么运输。冬季是马贼活动的高峰,他们在白昼发起攻击,商号为了利润不得不雇佣镖局,镖局的人也多是马贼出身。④郑家屯到伯都纳的沿路地带是一个蒙满混杂地区。一到冬天,运输流量增加,旅店陆续开业;到了夏季,则车辆稀少,大半旅店停业。由于只在半年营业,加上各处马贼活动频繁,许多房屋呈破败状态。商业波动也与农业周期有关,在农牧交错地带,农民因夏忙而无暇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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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56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课:《巴尔虎(呼伦贝尔)の经济概观》,大孤每日新闻社,昭和五年六月,第130~131页。
③中村义人:《满洲里、海拉尔ぉ中心とする蒙古贸易调查》,昭和四年,第33、54~60页。
④满铁调查课:《满蒙交界地方经济调查资料》,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第101~102页。
大车停于院内。一到冬闲,他们开始参与运输,受雇加入冬季的出拨子队伍,为行商提供大车和劳动力。①
(三)牲畜的南流
向北运动的是货物、牛车和和骆驼,向南运动的是畜群。清代牲畜的流向集中到张家口、热河等城市,由此再向华北输送。满洲开发以后,牲畜流向开始部分地转向东北,1930年以后这种趋势愈加强烈。东北的拓荒者也需要大量的耕牛和牲畜,不但札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旗等旗成为东北牲畜的供应地,外蒙、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甚至察哈尔盟的牲畜也向东北方向转运,东部的几个火车站也愈来愈成为牲畜的集散中心。外蒙国境线关闭以后,牲畜的东北向流动因外流的减少而增加。集散市场一般在赤峰、洮南和通辽等地。就其转运的过程而言,一般是先集中到边缘城市的牲畜店,然后转送内地。蒙人对商品的需求有一定规律。他们的消费高峰在阴历正月,这阶段天天吃喝玩乐,对酒、茶和其他日用品需求量很大,拨子商要及时供货。牲畜出手期是在秋末迁入冬营地之前,他们需要将应卖的牲畜卖掉,要不然会增加冬季的负担。②拨子商这时就要及时地收购牲畜。拨子商一般春天载货去,购皮毛归;秋天载货去,赶牲畜归。夏购皮毛秋购马,秋末冬初买牛。12月左右,拨子商把商品销售完了,雇蒙人将牲畜赶着,将毛皮载于车上或驮于牛背上,向边缘集散市场出发。归途中他们仍与沿途蒙人打交道,利用多年的信誉劝蒙古人让他们代销牲畜。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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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部蒙古志》,明治四十一年,第7~27、319页。
②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热河省管内役畜资源现态调查》,昭和十四年,第102~106、203页。
③贺扬灵:《察绥盟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0~59页。
人、物流与蒙古社会(下)2
一般情况下,拨子商并不亲自赶送牲畜,而是让专业人员赶送。草原各地往往都有特定的牲畜集合地点和赶送路径。在东新巴尔虎旗,外移的牲畜主要集中在甘珠尔庙和乌尔逊河流域的4个地点,购买时时间在夏、秋两季,冬天输送的较少。赶送路径有7条,基本上以河流和湖泊为停留地点,因牲畜需要饮水。一条路线上一般有6~7个停留地点。冬季输送时可以走旱路,往往经过大的塔拉(草原),因冬季牲畜需舔雪。①所雇佣的赶送人员往往是蒙人,赶送时雁行或平行,速度不能很快,因要维持牲畜的膘情。②蒙人也自己亲自赶牲畜到附近的市场出售。但蒙人赶送的畜群往往较大,如在近处则较小。以牛群而论,多者500头,少者200300头。一个骑马者可以管理50~60头。夏季的马群每日不超过50~60里,冬季达100里。③在山区,拨子商的马群多为每群30~50头,牛每群为70~100头;在平原,马每群为l00头,牛每群100150头。马群100头配马夫5名,牛群100头配牧人3名。每日行走6~7个小时,马群一天行走100里左右,牛群约40里。从草原北部到南部农牧交错区边缘城市,上千里的路程很普遍,故赶送时间往往达几十天。对牧工而言,不但赶送不同的牲畜有不同的工价,在不同的线路上因道路和道路上的环境不同也有不同的工价。赶送讲究时机和技术,不然会造成牲畜死亡。最佳赶牲口时机是阴历八九月,其次十至十二月。春天和初夏时节草原道路因化冻、降雨而泥泞,行走困难。七八月份在晚上行走,牧人要让牲畜在朝夕凉爽时充分放牧吃草,昼间全部休息。秋季行走在白天,日盛时要让牲畜吃草休息。春天是农区的农忙高峰,市场需求旺盛,但这种需求规律与牧区的节律相悖,因许多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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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於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第259~261页。
②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48页。
③王维龙:《哲盟历史上的行商与蒙民自赴商埠》,载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内蒙古工商史料》,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9辑,第190页。
畜适于秋末和冬季行走。所以,农区要与牧区相适应,各地市场适应是不一样的。在开鲁,市场的需求腹地是东北地区,春耕农忙重要,大牲畜集中在三至五月份集散。春天草枯,马匹还瘦,尽管赶送不易,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商人仍在春天赶送。在通辽,农区相对地服从于牧区,秋天有很多牲畜的集散,气候和牧草都适合马队行走。林西也是这样,牲畜的集散高峰在八至十二月份。因为春天草少,牲畜弱瘦,到晚夏和秋后,牲畜集散市场才出现交易的高峰。①
在归化城,从外蒙六七月份赶回的羊或马称之为“热羊”或“热马”。这阶段正当夏季炎热,赶路不易。冬天赶回的马或羊称为“冬马”或“冬羊”。拨子商把牲畜赶至边缘城市的牧场后,随时将牲畜出售。拨子商根据草原各处的信息和他们在草原和当地牧场所存的牲畜,及时地根据季节、行情给出价格。内地的商人在合适的季节及时赶到,归化城的内地马客八月份到,先到养马场看马,成交后往将马打上烙印,赶到一定的地点临时放牧,然后雇赶马的人离场上路。②瓦格勒估计每年从张家口发出的马匹数量就有25,000匹。马50~80匹一群,由马贩控制,马群只吃路上的草,十分瘦弱。到内地后,马贩子在各役畜市场卖马,也下乡到村庄卖马,鲁西乡村到处可以看到这种马群和马贩子,马贩子只给马很少一点饲料。③绥远和察哈尔养牛最多,通过归化城向内地运牛,河北、山东和山西是役牛的主要消费地。④运羊的方法也是赶送。以大盛魁为例,每年的赶羊人员从归化城出发,到外蒙赶羊。大盛魁在外蒙的前、后营即雅里乌苏台和科布多购羊。商号办事人员下到各旗、各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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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热河省管内役畜资源现态调查》,昭和十四年六月,第102~167页。
②内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蒙文史资料,第十二辑,1984年,第110~112,140~141页。
③瓦格勒:《中国农书》下册,王建新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18~585页。
④满铁北支事务所调查部:《北支农业要览》,昭和十三年,第125~128页。
木时,非常风光,各旗王公也争相讨好这些大商号。收账时办事人员和蒙古官员座在上边,一般牧民在下边为他们献哈达,让他们住上等的蒙古包,吃烤全羊。牧民们赶着牲畜交给商号验收,收账人员看着牲畜一个个地往前拉,收账人说“行”,办事人员即打上烙印,烙印一般标志出产地,如“戈壁”“杭盖”等。收羊后工人将羊赶到商号在外蒙的牧场,等归化城赶牲畜的人员一到,就开始长途跋涉。在利润的趋动下,拨子商使现代人难以置信的长途行走成为可能。仅大盛魁一家从外蒙赶运的羊和马达十几万至二十几万之多。羊群经过沙漠、草原、山地,历经3~5个月,仍能保持着非常好的膘情和毛色,这绝对是传统技术的经典之作。赶羊的工人都有一套父子相传或师徒相传的技术。以数羊为例,他们几个人合作,有记大数的,有报小数的,上千只羊基本上能够点清。赶羊时,几千里不掉队。一顶羊房子一般为15,000只羊左右,分成十几群,两个人赶运,一群羊长达2里,各群约相距20~30里。前头有掉的羊,随即会加入后面的队伍。最末一群的赶羊人技术高,能收齐前面丢失的羊,在基本不漏的情况下慢慢赶到目的地。他们和羊群白天行走,夜晚在固定的底窝——以前羊群休息过的地方休息。底窝由于长久积累,有厚厚的羊粪,夜晚发暖,羊过夜时不易生病。终点是拨子商的归化城放牧场,大盛魁的牧场在召河。在外蒙,羊集中到科布多要行1,500多里,从科布多赶至归化城要行4,500里,共6,000里。途中经过68个台站,可谓历尽艰辛。这条赶送之路被称之为“营路”。如果加上从归化到北京的路程,可达8,000里了。在清代,拨子商雇的工人有时也与沿途居民在水草上发生争执。但在清政府的调解下,双方都能遵守习惯规定。蒙人在遇到赶送牲畜的队伍时,要避开营路,避不开时先客商后牧民地饮畜。在戈壁滩上,蒙人要等到过路牲畜群饮完之后,才能饮畜。羊群到达归化城附近的牧场后,放牧人像蒙人一样不断地按季节在各场间移牧。外蒙归回的羊群,一般先要分群,大的、肥的集中在一起,这种羊可以随时卖出;小的、瘦的集中在一起,加以补饲。拨子商在冬天也宰杀部分羊将羊肉冷冻,然后用车运送京城。①从外蒙到京城,赶送距离几达万里,甚是壮观。后期的一些活动远不如此。1956年,内蒙古自治区从新疆那里引进了一些细毛种羊,畜牧厅组织了“万里赶羊”计划。实际上只是从新疆的种羊场赶羊步行到乌鲁木齐,从乌鲁木齐装火车运到内蒙。②而传统时代这上百万只羊要穿过戈壁沙漠赶送,而且几乎每年都如此行走。
买羊的商人一般先在商号牧场那里看羊,看羊的人要求有相当的技术,定价后成交。除了羊商以外,买羊者还有归化城当地各种店铺,许多人在羊身上搞投机,有时归化城的店铺家家畜羊。羊商和相羊的“买头”充斥于市场。北京的羊客称京羊客,还有通州的羊客,易州、代州、忻州等地的羊客。北京的消费能力决定了京羊客最多。他们买羊后雇人将羊赶到北京,这是一种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称为“京羊路”的羊道有四条。最大一条的具体路线为:归化城→三道营→卓资山→马盖图→十八台→平地泉→狮子沟→狼窝沟→张家口→八里庄→保安滩→南口→沙河→德胜门。在张家口以外,草地多田禾少,羊群易赶,3个人可赶800只。出张家口后,草地少田地多,3个人只能合赶300只。在一边走路一面放牧的情况下,日行40~50里。在从张家口到北京的京羊路上,两旁都是庄稼,故常有纷争,羊群也常被农民挡住。同治光绪年间,有时甚至因纠纷停止了运羊,北京也因此发生了羊肉缺乏。清廷为此特意派员调查,下令到各地放宽羊路。至于羊的消费,内地农村消费能力有限,大部分羊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北京消费。清末的北京每年都要消费20~30万头羊。满人过中秋节时,以吃上两口热羊为快事。他们一般要买1只热羊,政府也赏给每个棚兵1只热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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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蒙文史资料,第12辑,1984年,第100~113页。
②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修志编史委员会:《内蒙古畜牧业发展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5页。
立秋以后,羊肉馆和饭馆开始卖涮羊肉。北京市场对羊肉的品质很挑剔,说明吃羊历史之悠久。外蒙的羊个大体肥,特别受欢迎。外蒙扎哈庆一带的羊称为黑头羊,个头大,肉好吃。计毫子出产的羊肥美,脖黑身白。还有白颜子的羊,也很好。这几种羊畅销北京市场。①北方各地的吃法因消费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农牧交错带吃法简单,因那里的菜少调料少,羊肉价格低,涮羊肉只在锅里加上一些土豆之类的东西即可。北京的吃法则相当讲究。冬天的羊肉火锅是上流社会交往的文化场景之一。在华北乡村,大部分贫苦农民正处于蛋白质缺乏状态,能喝上一碗羊汤当属不常有的享受。无论如何,拨子商在利益驱动下,经过几千里甚至近万里的赶羊行动,改善了华北各阶层人民的营养。
(四)商人
清代以来,进入蒙古草原的商人群体主要是晋商和直隶商。商人群体的地域联合固然与中国文化有关,也与塞外的环境有关。出拨子要防马贼,马贼主要在农牧交错区活动,也常到草原劫掠。为避袭击,商队往往结伴而行。晋商出发时一般3~5家或者10户左右结帮而行。到夜晚,将车辆围成椭园形,以为营卫,“镖师数人更番巡逻”。②当拨子找到蒙古村落停下交易时,将车队围成圈,圈上留口,圈子内设有牲畜市场和一般商品市场,商人在那里出售货物,收购牛羊。③防卫本身要求商人有较强的内聚性,这在传统的中国往往只有家族和同乡才具备。家族精神加上政府的草原开放,造就了18世纪以后的晋商集团。这一集团早在明代就有萌芽。洪武时期,西帮商人的活动范围已向东扩展到辽东、宣府,东蒙在其直接控制范围之内。采购商品的范围也遍及华北平原各省。山西、陕西的商人靠着地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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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蒙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蒙文史资料,第12辑,1984年12月,第104~106,136~143页。
②徐柯:《清稗类钞》,农商类。
③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69~70页。
边塞贸易几乎都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尽管贸易被限在边关,许多商家仍冒着生命危险深入草原。牧民长期被封锁,极缺物资,走私的利润率高达十几倍。在发财的强烈愿望支持下,旅蒙商不畏大清法律和路途艰难,踏上了草原之路。为了隐蔽,他们甚至肩挑背负地深入戈壁,远走外蒙。追溯大商号的发家史,往往都与这阶段的走私有关。康熙年间,随着北部地区战争的结束,政策放宽,晋商在前辈积累的基础上,一跃成为主要商人群体。①他们的籍贯以山西汾州、大同、太原为主,兼及张家口、多伦和天津等地的从业为员。“其基础深,始于清康熙间,势力遍布于内外蒙古,资本雄厚,脉络贯通,实为西北商务之枢纽。”京帮是“专指北京安定门外馆客商,在库仑的所设分号,其基础始于清咸丰年间,远在西帮之后,资本亦不及西帮雄厚,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库仑一隅五六十家而已”②。京帮的地缘条件比山西差,却有更深的政治背景。因蒙古王公常住北京,直隶商人可以直接与他们联系,直接在北京划账。许多对蒙贸易实际上从北京开始,转经张家口进入蒙古草原。③通过与蒙古上层打交道,到清代中后期,直隶商人逐渐在林西、赤峰、乌丹城、锦州等地确立了立脚点。他们从那里向草原派发拨子,因为中西部全是晋商的势力范围。晋商中的大商号主要业务在外蒙,东部内蒙古的业务主要是沿着“张家口→多伦→经棚→林西”的方向发展。直隶客商在外蒙的业务少,在内蒙的扩展主要始于东清和南满铁道修成后,他们从小库仑向白音太来、郑家屯后又继续向洮南方向扩展。④除了与蒙古上层的关系以外,河北商人的崛起也与热河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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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31页。
②张其昀:《本国地理》,1928年,商务印书馆。转引自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39~40页。
③满铁庶务部调查科:《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4~5页。
④满铁庶务部调查课:《洮南、满洲里间蒙古调查报告书》(第一班),第一编,大正十五年,第113~114页。
的山东、河北移民有关,那里的地域社会为河北商人提供了活动空间。随着移民增多,河北商人逐步分成两路:一路以赤峰为中心,由热河向北;一路通过北满进入内蒙,经锦州到小库仑,最后在郑家屯、白音太来、洮南和开鲁形成市场辐射。①清末和民国时期,晋商在最东北边的海拉尔和满洲里一带立住了脚。两路商人在民国时期开始了对东蒙市场的竞争。②在兴安岭以东,直隶商人占优势。1925年左右,由于岭东地区农业开发,他们转移到西部。山西商人倾向于在未开发地区建商铺,经营信贷。草原牧区往往都有两地的商人,且来自不同的方向。以乌珠穆沁旗和浩齐特为例,那里有来自小库仑、洮南、赤峰、乌丹城的拨子,也有来自林西、经棚和多伦方面的拨子。前者多为直隶商人,后者是山西商人。直隶商人与山西商人的比例大概是6: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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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38~40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课:《洮南、满洲里间蒙古调查报告书》第一班,第一编,大正十五年八月,第113~114页。
③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42~45页。
这些商号的从业人员不但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有专业训练和良好的集体合作。从明代的店铺商人到清代的出拨子,需要有一定规模的分工与合作。清代的晋商兴修会馆,搞行会,在外部形成合作;在内部,他们也逐步形成企业化的股份经营,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商号要求员工全面地熟悉蒙情,学会蒙语。道光年间,卜奎城(齐齐哈尔)的拨子商号不但要求员工学蒙古语,还要求学习鄂温克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许多伙计甚至会说俄语。为了做生意,他们宁愿穿蒙古袍、蒙古靴,甚至还起个蒙古名字。他们还要求员工掌握骑马、赶车、放牧等技术,学会识别诸如林区、牧区和水源等环境,甚至比蒙古人还熟悉各种草原环境。长途行走时,他们不但要忍受艰难,还要学会辨认方向,寻找水源,掌握行程进度;收购牲畜时,他们会识别牲畜,不需要称体重,一看二摸,他们便知牲畜的体重和身体状态;有些大商号还要求员工有市场调查意识,对业务范围内王公和一般牧民的俸禄、财产、牲畜种类和数量都有清楚的了解。①总之,要进行一系列适应草原活动的训练。作为出拨子的领导人——掌柜的,一般都是长期服务于商号的训练有素的人员。日本调查人员对一个拨子队伍的调查发现,掌柜的年纪虽然只有40多岁,在察哈尔和乌珠穆沁经商已达30年。②
除了大商号以外,蒙古草原上还有两种商人。一是中小商号,他们更多地固定在某个蒙古旗、苏木活动。还有小贩,他们资本少,人数多。③这两种商人立足于当地,与蒙古人打交道,定期四处推销或购卖牲畜。中小行商不像小贩,他们处于大商号与小贩之间,经常作大商号的基层眼线,监视蒙古贵族的经济活动,因大商号多与蒙古贵族发生借贷关系,他们也从大商号得到可以销售的货物。他们也与小贩发生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小贩,因小贩是他们销货的下级。④小商贩与商号在生意上有竞争,也相互利用。商号有时愿意将存货交给小贩出售,并且暗中操纵小贩。大部分文明地区的商铺与小贩都有这种关系。在17~18世纪的欧洲城市,小贩与城中店铺便有这种相互利用又相互竞争的关系。⑤小贩与行商的联系一般通过边缘城市的固定店铺进行,这些固定店铺往往是些中等拨子商号的店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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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110,146~147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科:《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11~12页。
③田中秀作:《东蒙古に於ける商业形态に就ぃて》,《地理と经济》,一卷一号单独印刷本。
④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三月,第44~47页。
⑤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形形色色的交换,顾良译,三联书店,第60页。
样,做小贩的可以更方便地得到供货和信贷,他们收购的毛皮和牧畜也可以销售到这些固定店铺。①在呼伦贝尔草原,走蒙古包的小行商将收购的毛皮和其他畜产品存到蒙人那里,等采购到一定数量后才运走,到海拉尔或满洲里卖出。采购的牲畜也放到牧民那里寄养,付给蒙民一点报酬,等到一定时机才出售。②小贩也常当委托人,也就是当老客,因他们在蒙民和店铺之间有充分的联系,与各阶层打交道的机会较多。这些人的机巧程度也非一般人可比,在介绍生意时,他们与顾客和商人之间利用手势的暗号谈价格,不动15舌。③在许多时候,正是汉人小贩的这些行为,为蒙汉冲突填加了许多材料。当时许多有关蒙汉冲突原因分析资料中,大量关于汉人奸诈的描述大都与小贩有关。大量商贩出现在清朝后期。随着蒙地的开放,许多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打工者有机会进入草原,与那些春去秋回的雁行人一样,他们按季节到蒙地去,便打工边作生意,自带帐篷和生活用品,没有固定店铺。他们在近边的蒙古牧区做生意,在距农牧交错边缘300~500里以内活动。商队2~3月份出发,3~5人或10人左右为一伙,赶着3~5辆牛车或5~7峰骆驼。除了要卖的商品外,他们下草原经商还带着生产工具,兼为牧民修理蒙古包、家具和马鞍等物,也参加剪羊毛等牧业劳动。9~10月份,他们便将赚取的金钱换回牲畜,运到内地销售,第二年再重回蒙古做生意。这些行商规模很小,有的身背肩挑地作点生意,同时揽工干活,蒙古人称他们为“巴嘎丹门庆”——小货郎。拨子商也雇佣零散行贩,为拨子商做“走草地”的服务。一些回民特别愿意从事这种行业,他们熟悉草原上各种行情,也作些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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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和竹加城、林田熏:《蒙疆の资源と经济》,富ム房,昭和十三年,第175、189页。
②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6页。
③王维龙:《哲盟历史上的行商与蒙民自赴商埠》,载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内蒙古工商史料》,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9辑,第186页。
除了内地商人外,越来越多的外国商人也加入其中。俄国商人主要通过恰克图向内地商人购卖茶叶,并将毛皮出售给中国商人。1860年以后,俄国政府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商人开始离开恰克图,进入到蒙古草原,在一些城市建立店铺,并通过这些店铺向草原发出拨子。①交易方式是物物交易,货物有俄国的,也有库仑和雅里乌苏台的。19世纪俄国商人在外蒙远不能与中国商人竞争。这些人原本是在俄国西部穷困潦倒后才到西伯利亚的,在资金与素质上并不是第一流的。另外,当时的俄国商品也难敌中国商品,其产品都是些不切实用的奢侈品,中国商品却很实用。19世纪末,俄国棉布开始稍占优势,但随着汉商贩卖英美等国的机器和布匹,俄人优势又很快消失。为了在草原上立足,俄商不但要买中国货,还要学习汉商号的组织方法。1908年俄国的亚洲银行建立以后,他们的信贷能力加强,其扩展能力才有所改变,开始在许多地区压倒汉商。②在呼伦贝尔草原,俄人和汉商一起到草原出拨子。汉商直接从哈尔滨、奉天和大连等地进货。俄人一般通过汉人购中国货,用牛、骆驼甚至汽车运货到草原。每到一地停留1~2日,用蒙古包陈列商品。在生活方面,汉人更能吃苦,他们吃馒头,平时向蒙古人讨一点生葱即可对付着吃饭。而俄人既使再艰苦,也要吃面包、羊肉,生活费往往是汉人的2倍,吃苦能力远比汉商逊色。③十月革命和1921年外蒙独立后,苏联商人又进一步借助于政治占领了外蒙市场,汉商则被禁止。但外蒙的蒙古人仍愿意用中国货,许多拨子商继续在边境上走私。④在呼伦贝尔,俄商最先在满洲里确立优势,抗战前的商店几乎都是俄国人的。海拉尔的俄商也占很大的比例,还有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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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45~49、223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科:《东部内外蒙古调查报告》(第二班),第二编,昭和二年四月,第37~39、44页。
③中村义人:《满洲里、海拉尔ぉ中心とする蒙古贸易调查》,昭和四年,第58~59页。
④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244页。
德和犹太商人在活动。①还有日本人,也套车在各蒙古包之间打转,2~6个月完成一个周期。②德国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通过恰克图向蒙古草原渗透,卖德国商品,买人毛皮。英美商人则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将毛皮运往天津。1929年左右呼伦贝尔的蒙古人有3.2万人;汉人1.7万人;俄人高达2.25万人,多于汉人;日本人和其他国的人只有500人。③在东乌珠穆沁旗,俄国的瓦利洋行是资金势力最大的两三家商号之一。他们每年都去东西乌珠穆沁旗好几回,输入商品,输出牲畜运到天津。这个洋行不但与东乌旗的蒙古王公有关系,与沿途一带的土匪也有交情,付给他们买路钱。他们甚至用牛车和骆驼队运货,但不常用马车,因马车易成为匪徒的劫掠对象。在东乌旗,他们雇佣蒙古牧人为之临时放牧。王公与行商的关系较好,往往派牧人临时送护牲畜,商人不需付钱。④
(五)对游牧社会的控制
拨子商对草原牧民的剥夺首先是价格上的剥夺。以东乌珠穆沁旗为例,输入商品的价格是洮南的2倍,收购牲畜和毛皮的价格却比洮南低2成左右。每年输入商品的24.8万元,商品原价14~15万元,行商的利润估计为10万元左右。输出商品的总值为25.8万元,按利润率20%计算,估计利润有5~6万。一出一入,商人利润达15~16万元,占东乌旗输出货币总量的60%左右。这样一个大剥削量的长期积累就意味着对蒙古社会的控制。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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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庶务部调查课:《经济方面より见たる呼伦贝尔事情》,上卷,昭和四年,第32~39页。
②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6页。
③中村义人:《满洲里、海拉尔ぉ中心とする蒙古贸易调查》,昭和四年,第2~5页。
④满铁经济调查会:《蒙古资源调查报告》,昭和八年,第245~257页。
⑤满铁经济调查会:《蒙古资源调查报告》,昭和八年,第237~243页。
国时期,草原货货交易占主导地位。在苏尼特右旗,以货易货的价格为:一块砖茶换一张羊皮,10块砖茶换一头牛,一包旱烟换一只羊,一斤糕点换3斤羊毛等。①在呼伦贝尔的巴尔虎蒙人那里,由于牧民屡受纸币不可靠的影响,到1950年左右仍然愿意直接用牲畜到城市里直接卖掉,然后用纸币全数买入其必需品。在草原上,许多屯子根本找不到纸币,只用羊作单位进行交易。②但这种交易的本身需要赊账,这就大大有利于拨子商的控制。由于游牧经济的季节性,牲畜到出售时必须卖出。一般情况下,绵羊2~3年就可育肥,牛马所需要的时间稍长一点,但不及时卖出就会增加畜群的负担。卖牲畜时蒙古人可能不需要很多商品,但他们需要商品时,往往又无牲畜可卖。一出一进,形成了赊账的必要。拨子商在此基础上赚取内外差价,由于不等价交换,他们很快通过负债控制牧民。春夏之交,拨子商送货上门,将各种日用百货赊销给牧民,赊销时他们往往只将货物计入账簿,却不言明价格。到秋季去收货款实际上是去收牲畜,他们将自己的商品做成高价,把牲畜、毛皮做成低价,牧民不了解行情,只能受商人的剥削。拨子商在收购牲畜毛皮时往往以压低的价格写汇票给蒙民,牧民凭此票据以后购买商人的商品,这样进一步套牢牧民,③使牧人与商人长期持续地发展负债关系。当然,拨子商也不会让蒙人彻底破产而不能放牧,而是借着负债长期控制蒙人,使双方的关系长期存在下去。到清末,一些大商号都与蒙古王公结合,共同控制蒙地经济,王公也规定欠债者一定要还。由于大量的赊账,蒙人一般都欠账,也都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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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巴雅尔主编:《苏尼特右旗志》,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280~283页。
②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5页。
③卢明辉、刘衍坤著:《旅蒙商——17世纪至20世纪中原与蒙古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商业出版社,第61~62页。
拨子商对蒙人的控制程度也是分地域的,对城市附近蒙人控制的程度小一些,因这些蒙人将牲畜直接赶到牲畜店中出售。蒙人一年只进城1~2回,这些店铺会竭力拉拢进城的蒙人,以取得进一步的信用关系。在海拉尔,福生里商号的商人在草地牧民进城时,热诚地邀请到自己的店里,像朋友一样,以至以后牧民进城办事,全权委托商号办理,这时他们便从中渔利。①海拉尔的牲畜占到流通牲畜总量的1/5左右,分布在海拉尔周边40~50公里以内。②对远处草地的牧民,拨子商直接出拨子。每个拨子的行走范围基本上是固定的,与牧民的关系也相对固定,形成了长期固定的控制关系。商号也各有其势力范围,拨子与拨子之间一般也不越界竞争。拨子商行走时,与牧人鉴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有店铺的拨子商往往定期派遣小拨子下草原进行后续服务。③草原店铺也各有其相对固定的控制范围。以苏右旗为例,民国初期这里的固定店铺只有3家,这3家在张家口有总店。19世纪时3家就在这一带建造房屋经商,民国时期3家每年周转的资金达30~50万两银子。每个店铺都有10~40人不等,有牛板车10~50辆不等,还有自己的骆驼队。他们定期地下草原,学会蒙语,与蒙人相当熟悉。商人们亲自串蒙古包,形成相当固定的商业关系和行商网络。④日商在抗战前想尽办法要打破原有的蒙人与拨子商的固定关系,最后却发觉很难。尽管拨子商贪婪,但生意的基础是信用。拨子商能巩固信用和人情,最终使得他们能在蒙古草原站住脚。拨子商下草地扎营时,附近的蒙人一望便知道是不是与自己有关系的拨子到了。除了记账以外,拨子商也可以让蒙人到附近城市有关的商铺结算。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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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8页。
②满铁庶务部调查课:《经济方面より见たる呼伦贝尔事情》上卷,昭和四年三月,第41~42页。
③田中秀作:《东蒙古に於ける商业形态に就ぃて》,《地理と经济》,一卷一号单独印刷本。
④巴雅尔主编:《苏尼特右旗志》,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280~283页。
⑤满铁庶务部调查课:《东蒙に於ける拨子》,大正十四年,第69~77页。
对于王公贵族等权力人物,拨子商一般先送礼,并高价收购王公的牲畜,用这种方法占领市场。在东乌旗,各地的行商通过每年送礼,与蒙古当政者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各自占领了地盘。旗东北的行商来自洮南一带,林西和经棚一带的行商主要经营于南部地区。这两个地带来的行商在此展开了竞争。到1933年左右,以洮南为根据地的出拨子商队不振,俄国瓦利洋行的势力大增,后者不但在东乌旗的竞争中占上风,也在西乌旗的商业中占优势。瓦利洋行资金的根据地设在天津一带,结算能力强,每年输入蒙地的货物和从蒙地输出的货物量达2~3万元之巨。他们在北京、天津或洮南一带与蒙人进行现金结算。由于经营的规模大、档次高,他们一般只与王公贵族交易,这些王公贵族经常在内地大城市消费。这样,拨子商不但控制了蒙民,也控制了蒙古统治者。①在喀喇沁旗,商人给旗长、王爷和大喇嘛等人物送礼,同时还要高价收购他们的牲畜。商人以高价收购了他们的牲畜以后,往往就会在蒙古人中间宣传,吸引普通的牧民出卖他们牲畜,然后他们会利用各种方法压低价格购得牲畜。②
除了商业外,拨子商还直接通过苏鲁克制度控制蒙古社会。他们把经商或索债所得的牲畜留一部分在草原饲养,③用倒租的方法贷给原来的蒙人,并订立契约,这样便在寄存了牲畜的同时还获得了牲畜增殖部分的利益。这种制度缓解了因商人剥削而引起的牧人生活危机,拨子商也因此通过牲畜控制了草原,也控制了蒙人。许多蒙人完全依赖汉商贷给的牲畜才得以维持生存。④这种制度起源于乾隆年间,在达尔汉旗四井子和图什业图旗的高力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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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满铁调查部:《兴安西省热河省管内役畜资源现态调查》,昭和十四年,第201~202页。
②满铁经济调查会:《蒙古资源调查报告》,昭和八年,第136~243页。
③王维龙:《哲盟历史上的行商与蒙民自赴商埠》,载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内蒙古工商史料》,内蒙古文史资料,第39辑,第186页。
④山田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潘世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4月,第224页。
带,因各户卖给拨子商的牲畜少而分散,不便管理,商人只好将牲畜仍旧归各户寄存饲养。随着拨子商在蒙地买卖的兴盛,这种产业愈来愈多。光绪三十二年,在图什业图开店的汉商达50户左右,他们从蒙古人所得的牛几乎全部寄养在蒙古人那里,只有老牛和肉牛才直接出售。在高力板,顺兴号预托的牛群数量400群,数量达10,000头。为了控制和分辨,他们在牛身上烙字。永发源商号在四子井地方预托了36群,共1,500头牛,牛身上烙“天”字。对于预托的牲畜,商号可以随时出售。如果生产状况良好,受托者可以得到部分新生的牲畜。对预托事业打击最大的是时局。日俄战争期间,人心动摇,四井子地方将近有1,000头牛丢失。1931年日本占领东三省,地方治安混乱,商号纷纷撤出,满铁趁机介入预托事业。他们通过蒙古王公在未开放地区预托牲畜,蒙古王公再交托给下面一般的蒙人寄放。1928年,从翁牛特旗到东图什业图旗都有牲畜预托,数量达7,500头。1929年,满铁产业部在郑家屯设立机构,专门负责此事。随着这项事业的兴盛,以后又在达尔汉设立种羊场,将优良的种羊交给蒙人饲养。在预托关系中,技术上接受日本技术人员的指导,增加的羊双方平分,蒙古人可以分得一些羊毛。①苏鲁克制度渗透到蒙古生活中,不再限于汉商与蒙人,蒙人与蒙人也这样进行。这种制度破坏了蒙民之间传统合作的那种纯朴关系。放牧苏鲁克牲畜时又放牧自己的畜群,领户往往会将新增的羊羔加到自己的畜群中去。在察哈尔盟中后旗,1955年有的蒙古牧民将大量的羊羔归入自己的畜群,他辩称那些羊羔都是双生的,拿到的羊羔比牧主得到的还多。在白音察干,牧主和各领户之间的羊互相顶替,产生了许多混乱。还有的领户私自将苏鲁克的牛租给附近地区的农民,引起牧场主和领户的矛盾。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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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渡政能:《东部内蒙古地带に於ける家畜预托の惯行に就て》,《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六年十一月号,第177~188页。
②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处:《中后旗关于旧苏鲁克制度的调查材料》。乌兰察布盟档案馆,32—1—16。
从清中叶起,拨子商开始改变草原文化。在封锁的年代,只有少数特权人物才能获得比较好的商品供应。王公有年俸,上贡后清王朝也赏给他们汉民族消费品中的精华货品。王公给予下层一点东西,让下属为其效力。拨子商的介入让以前只有王公享受的“威望物品”,最后流入“平常白姓家”,改变了蒙古社会的基本现状。清中叶以后,“蒙古人之衣食等一切物品,大半购自内地,因而携货赴边之内地人,日积月累,迄今在归化城、八沟、多伦诺尔数处聚有数十万之众”①。王公为了维持形象和地位,不惜向拨子商借款进行高消费。高消费带来权威负债,使王公被商人辖制。一些王公对这种势力产生了警觉,对汉商加强了警戒,但大多数蒙旗根本挡不住物流所带来的变化,传统的社会结构便在强大的物流冲击下处于涣散和崩溃状态。在文化上,物流与农业文化推广一起改变了蒙古文化。蒙古人早就认同汉文化,但长期以来同化程度不高,大规模的生活同化是近代才发生的事。正是农业与物流、拨子商与农民的协同作用才对蒙古社会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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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会典》,事例,九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