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混凝土人力资源网:雇员受伤构成六级残;法援维权索赔十万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5:21:03

雇员受伤构成六级残;法援维权索赔十万元

 

【案    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受 援 人】刘东贵,男,52岁,汉族,农民工,湖南邵东人,现住邵东县黑田铺乡田心村11组11号。

【指派单位】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曾仲红

【案情简介】

2009年农历6月,被告唐祥东将一栋私人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谢铁桂。原告刘东贵受雇于被告谢铁桂为其承包的建房工程做小工。2009年6月18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谢铁桂安排原告刘东贵清理搅拌机,被告谢铁桂误按开关致使搅拌机开动,转动的搅拌机叶片绞伤正单腿站在搅拌机内清理搅拌机的原告刘东贵的左脚。原告受伤后先后于2009年6月18日2009年8月26日期间、2010年1月8日2010年3月17日期间二次在邵阳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0月25日2009年11月9日又在邵东县城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第一次在邵阳正骨医院和其后在邵东县城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均由被告谢铁桂安排人护理,医疗费25000元也由被告谢铁桂垫付。原告第二次在邵阳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的20000余元医疗费,二被告均不承担。原告在出院的当天即2010年3月17日由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做了司法鉴定,并具了鉴定意见:原告左裸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出院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二被告均拒绝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承办过程】

刘东贵的家境非常困难。其妻子因病去逝多年,留给刘东贵一对年幼的儿女和一笔沉重的债务。刘东贵的这次受伤使整个家庭顿时陷入困境,真是祸不单行。2010年4月17日,在其亲友的陪同下,刘东贵来到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关咨询,听完刘东贵的悲惨遭遇后,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富有办案经验的曾仲红律师代理此案。

曾仲红律师接案后,在仔细审查刘东贵所提供的材料的过程中。发现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不妥之处,凭多年办案经验,曾律师觉得裸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应达到六级。于是曾律师建议刘东贵到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2010年5月12日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东贵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其左裸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六级伤残,择期取内固定克氏针,预计医疗费叁仟元。

曾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于2010年5月24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刘东贵医疗费29825元、误工费21375元、护理费2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8元、营养费154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45125元等共计103663元。

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谢铁桂当庭提出要求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同意重新鉴定,于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芙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0年6月15日芙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其左裸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脱位,已行裸关节融合术,裸关节畸形,活动功能丧失,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0年7月30日邵东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唐祥东在答辩意见中称:1、将私人房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承建,这是农村私人建房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一种惯例,房主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审查包工头的施工资质;2、与包工头签订了建房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不负责任何责任。3、原告刘东贵的受伤是被告谢铁桂误按搅拌机的开关所致,与房主无关。因此,原告的受伤,房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唐祥东的观点,曾律师指出:被告唐祥东在发包工程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查明承包人施工资质的义务,其应当知道被告谢铁桂没有施工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唐祥东应当与被告谢铁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谢铁桂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谢铁桂没有按下搅拌机的开关;2、原告单腿站在搅拌机内清理搅拌机,清理程序违反操作规范,自身亦有一定过错;3、芙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客观,鉴定书未编号,对原告构成六级伤残不认可;4、房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建议法庭判决原告及二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针对被告谢铁桂的辩解意见,曾律师一一予以反驳:1、对于被告谢铁桂误按搅拌机的事实,有被告唐祥东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谢双喜的证言证实,且该二份证据能相互印证,又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一致,而被告谢铁桂所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证词雷同,且三位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2、被告谢铁桂误按开关致搅拌机转动的行为与原告刘东贵左脚被转动的搅拌机叶片绞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雇主谢铁桂、雇员刘东贵二人负有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分析,可以认定被告谢铁桂误按开关有重大过失,原告刘东贵单腿站在搅拌机内清理搅拌机属一般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不能减轻被告谢铁桂的赔偿责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芙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是被告谢铁桂不认可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情况下申请的重新鉴定,芙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的结果,该结论系邵东县人民法院委托、原、被告均同意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现被告并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和理由,希望法庭驳回其观点。原告六级伤残的事实应予以认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4、被告谢铁桂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唐祥东对被告谢铁桂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辩论过程很激烈,也很精彩,旁听的很多群众相当满意,受援人更是感激不尽。

【承办结果】

邵东县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曾仲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7的30日作出了(2010)邵东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铁桂赔偿原告刘东贵各项损失115067.47元,扣除被告谢铁桂已经支付的25000元医疗费,余款90067.47元由被告谢铁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

二、被告唐祥东对被告谢铁桂应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东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曾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