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效应3狙击枪:重庆打黑辩护律师李庄: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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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辩护律师李庄:我无罪

2009-12-16 10:07:03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跟贴 192 条 手机看新闻

律师李庄:打黑我举双手赞成,但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


李庄接受警方调查。图片由警方提供 华龙网


“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图片由警方提供 华龙网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王亦君)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俊禄今天表示,北京律协高度关注律师李庄在执业活动中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事,坚决支持重庆警方的依法打黑行动,支持律师恪尽职守,依法为委托人服务。

按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法律事务,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在重庆涉黑案件中,已有6家律所8位律师履行了该程序,其中包括李庄。

据介绍,12月14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办案人员来到北京律协,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庄的决定书交给律协相关负责人,同时也交给了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和李庄的家人,逮捕决定书上写明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姜俊禄说,今天上午,北京律协已经组成5人小组前往重庆了解情况。如果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李庄有罪,北京律协将给予他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李庄从2002年起在北京执业,北京律协没有他的违纪记录。

李庄:“我没罪”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郑琳 庄庆鸿) 今天下午5时,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重庆市某看守所内采访了涉案律师李庄。李庄说:“我没罪。”

在经过有关方面许可并经李庄本人同意后,记者在看守所会见室采访了李庄。在李庄坐下后,民警打开李庄的手铐并退出了会见室。李庄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他在此案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问时说:“完全没有,我的一切行为都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他说:“打黑我举双手赞成,但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

重庆警方:

查明李庄四方面违法违规证据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郑琳 庄庆鸿) 今天,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李庄案独家采访了重庆警方有关人士。警方表示,“查明李庄在重庆行使辩护职责期间,存在四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是“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

11月26日会见中,李庄告诉龚刚模,其被指控的一些罪行,“其他嫌疑人在交代材料中并未提到你。”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2月4日会见时帮龚与其妻串证。其间李庄曾说:“我想让你老婆出庭给你作个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你要配合她说。”

第二是“教唆龚刚模翻供”。

据警方调查,12月4日,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说不知道,“就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警方有关人士透露,调查中还了解到,在11月24日“李庄明确告诉龚刚模,把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动机推给樊奇杭。”

第三是,“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

第四是,“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

据警方调查发现,在两次会见中,李庄对龚刚模说,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纳,我就当庭离开,让法院开不成庭。按规定来说法庭会要求你3天以内另行委托律师,如果不委托法庭就为你指定律师。你要记得一点,坚持只要我给你辩护,法院就开不了庭。”

同时,相关人士透露,调查发现李庄以“搞专家论证”为由向被告人家属要了30万元,而实际上支付给专家的总共只有几万元。

批捕李庄的检察官:

批捕不是依据龚刚模孤证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郑琳 庄庆鸿) 中国青年报记者今日采访了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久红。

“批捕李庄依据的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陈久红检察官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李庄和龚刚模会面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

“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陈久红说。

对于社会质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为什么批捕特别快”,陈久红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因此我们批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李庄被拘留前,龚刚模的检举已经有了,其他证人的证据也已经形成,所以审查就比较快。李庄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庆的。13日上午我们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申请书,然后我们询问犯罪嫌疑人李庄本人后,就批准了逮捕。”

“在询问过程中,李庄经常说:‘我很专业,我做十几年律师了。’但是他却不能回答我,他和龚刚模究竟都说了些什么。很多他都说他忘了,不记得了。”

“比如我问他,当时除了宣读龚刚模的笔录,你还读同案他人的笔录没有?第一次他回答‘没有’,第二次他回答‘不清楚,记不清了’,第三次他回答‘好像有,不排除读过’。”

陈久红告诉记者,检察官问李庄:“是你告诉龚刚模他被刑讯逼供呢,还是龚刚模自己告诉你,他被刑讯逼供?”“当时,他就不回答。”陈久红说。

“律师想办法为他的当事人脱罪,是理所当然的,但应该用合法手段,不应该用非法手段。”陈久红说。

据介绍,12月10日至今已有20多名相关人员陆续被传唤作证。

龚刚模:

“要是按李庄说的做,我的罪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


12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黄唯摄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郑琳 庄庆鸿) 12月14日,本报独家刊发了《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报道,披露了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涉嫌教唆龚刚模伪造证据,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其中,也有质疑之声。12月14日15时,在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按法律规定完备各项手续后,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准进入龚刚模被关押的重庆市某看守所。在户外草坪上,独家面对面采访了举报李庄律师的犯罪嫌疑人龚刚模。

龚刚模说:“我和李庄第一次见面,他问我,你被刑讯逼供了没有?如果被刑讯逼供的话,上法庭时,你要大声说出来,演示出来,我就要求休庭,这样法庭就开不下去。他说他在辽宁有过案例,那个案子拖了一年半。他说,他有经验。”

在回答记者“是否曾被刑讯逼供”的问题时,龚刚模说:“没有。”

龚刚模说:“李庄还念了一些同案被告人的笔录,意思是给我讲,我的同案没有咬我。他还告诉我有一个同案犯在逃。

“见到律师本来我心情很激动,就想谈谈我的情况,问问怎么样。可他不跟我谈,还让我签了一些白条,或者一些委托书。我看都没看,他就叫我‘快点签、快点签’。我事后很担心,如果他拿这个去勒索我的家人、我的朋友怎么办。”

记者问:“你是第一次会见后,就有了举报的想法吗?”

龚刚模说:“不是。我是见了他三次之后才下的决心。我越来越感觉到,按他说的这么做,我的罪不但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我怕会暴露马脚。”

记者问:“为什么你感觉他帮不了你?”

“因为见面的时候,感觉他的行为不是很正规。他说话很目中无人,看上去很傲气。”龚刚模说,“我想我还是诚实点好。如果我在法庭上像他说的那样做动作啊什么的,我想会出问题的。”

龚刚模也坦陈,举报李庄他有立功的想法。

他说:“我也想了挺长时间,也很矛盾。毕竟他是我的律师,但我最后还是举报了,虽然他是我的律师。我是怕如果被查出来,只会加重我的罪行。”

“我从14岁开始工作,走到现在,对重庆打黑,我说心里话,是很支持的。但我也在其中,卷入了黑恶势力当中。我想告诫后人,告诫犯罪的人,要认罪服法,走好自己的人生。”龚刚模说。

龚刚模堂弟:

“李庄说他们代理的都不会死”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庄庆鸿 郑琳) 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12月14日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独家采访。他曾多次在重庆接待李庄,并与他讨论案情。

龚云飞告诉记者,11月初,龚刚模的妻子程琪找到李庄,双方约定辩护,律师代理费为20万元。

龚云飞说:“嫂子打来电话,让我打钱给律师事务所。之后,11月下旬,李庄到重庆来了。当天晚上,我和他见面的时候,他说辽宁的几个黑社会官司,他在法庭上就让法庭中止了审理。他说他的本事很大,他的律师事务所关系也很硬。

“李庄说,死刑都会到最高法去复核,‘我们代理的都不会死’。他说他有很硬的关系。他还说他愿意替死刑犯打官司,‘越是这种事情我们越来劲’。”

龚云飞说:“第二天,他到法院去拿了案子卷宗,下午见到龚刚模。晚上一起吃饭,饭钱是我给的。当时在饭桌上,他说,龚刚模的案情很严重,死定了,除非在法庭上翻供,说警察刑讯逼供,‘我已经教了龚刚模翻供’。”

“之后,李庄对我和吴家友说,龚刚模说警察刑讯逼供需要证据。吴家友干过警察,他去买通几个警察,找几个当事人,说警察刑讯逼供。”

“又过了两天,他和我说官司很有难度,20万元做不下来,要再加30万元,找专家搞论证。第二天,我就又打了30万元过去。”

“12月初,李庄又来到重庆。他说,专家意见书出来了,龚刚模的很多罪不成立。这一次,他提出再加100万元,因为‘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这一次,二哥龚刚生安排会计打过去100万元。”

“我们打款以后,他向我们指点,一、要开一个我们栽了很多树的证据,说明龚刚模造福一方;二、说我们扶持了很多贫困儿童,可为龚刚模减刑;第三、让嫂子作伪证,说他们是长期被黑社会欺压的人。”

“在龚刚模案子开审前,他说:‘我和中院交换了意见,当着很多领导的面说龚刚模有被刑讯逼供,要法庭当庭验伤,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拍屁股走人。’没两天,法院就通知延期审理。之后,李庄就回了北京。”

谈起对李庄的印象,龚云飞说:“李庄说话很凶,只要他说话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谁插话,他就说,‘我晓得怎么做,你不要说。’”

李庄助理马晓军证言

回忆李庄与龚刚模的三次会见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庄庆鸿 郑琳) 今天,中国青年报记者独家获知了李庄同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军的证言。李庄作为辩护律师三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都作为助手在场。

据有关办案人员介绍,马晓军回忆第一次会见“在11月24日15时,其中我记得清楚的是,李庄给龚刚模讲了同案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李庄告诉龚刚模,他会提出伤情鉴定,如法院不采纳,李庄就提出不担任辩护律师,法院就会休庭。当场李庄口授,让龚刚模写了委托书,说‘我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知,据马晓军回忆,李庄与龚刚模第二次会见在11月26日。“李庄说龚刚模你必须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了,说被吊了8天8夜,吊得大小便失禁,说得越夸张越好,并且还要假装演示刑讯逼供的过程,你必须翻供,否则死定了。法庭上我会问你,你是什么时间认识樊奇杭的,你就回答我‘以前连他的真名都不知道’。”

据马晓军回忆,第三次会见在12月4日,李庄告诉龚刚模另一涉案人在逃。

“李庄跟他说,‘在法庭上我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不知道,不要多说,言多必失,但我会安排你老婆说一些话,你就顺着你老婆的说法说。你在法庭上必须说,你以前的供述都是因为公安刑讯逼供造成的,是乱说的,以此来翻供,让以前的交代材料作废,全部作废。”“他教龚刚模说,检察院指控他的一些罪名,‘在法庭上你就说你不知道。’”

据马晓军回忆,最后一次会见,李庄又拿了几份委托书和两张白纸让龚刚模签了字。

法律专家:

辩护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看待律师造假和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律师不能教唆嫌疑人说受到刑讯逼供

“律师为涉黑犯罪嫌疑人作辩护,与为其他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没有区别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说。

李贵方强调:“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维护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有争议的。说到底,律师要依法办事,因此,这个度可以理解为事实、证据、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讲得很清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庄的行为涉嫌背离事实和法律,怎么说都是不允许的。他没有遵守起码的法律和道德操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表示,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说受到了刑讯逼供,这肯定是违规的。“律师做的事情,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说当事人说的是百分之百对的,也不能说律师说的是百分之百对的,最后要看证据。”

洪道德认为,目前对李庄进行刑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揭发,还有其他证人所说的情况和打款的证据,现在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教唆被告人翻供,让律师吴家友找几个警察来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是吃饭的时候当着好几个人的面,现在有三个人证实他说过这话。这是典型的伪造证据。”

洪道德认为,李庄第一是策划协助内外串供,这是相当恶劣的;第二是诱使其他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的同案人改变证词,企图使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洪道德认为,根据这两点,检察院对李庄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一点问题。

洪道德说:“这么公然地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内外传递信息,构建伪证网络,我觉得大多数律师都不会这样做。”

律师不应教唆被告以外的人改变证言

洪道德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费是上不封顶、可以协商的。但是,如果是用这个钱向有关方面送礼,就应该界定为行贿了。

洪道德则认为,教唆被告人翻供,这是不在法律追诉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办法追诉。《律师法》规定,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谈话,都是个人秘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受监听。

我国《刑法》第306条共对辩护人设置了三种禁止的行为,第一种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二种是辩护人配合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种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第三种情况只包括证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据此,洪道德则认为,辩护律师教唆被告以外的人改变证言,就存在问题了。

“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一些人认为,这次是有意打压律师,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为什么呢?因为的的确确是你做得不对。”洪道德认为,“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律师界的一些人反应过度。作为律师,李庄被抓了以后,我反倒愿意去重庆。为什么呢?因为我不认为重庆那边在‘打压’律师。重庆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老教授赵长青先生,辩护得那么有力,网上很多人骂他,你看重庆的政法界动他了吗?我相信,没有动他,不存在别的原因,就是因为,赵长青这位老律师一步一个脚印,都踩在法律规定的线上。如果这次去参加辩护的律师,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有什么可怕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律师界有人质疑,从一些报道来看,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

对此,洪道德解释说,会见的时候没说不准监控,《律师法》只是说不准监听。现在是允许监视,不允许监听,因为看守机关有保护现场安全的责任。在现场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对律师造成危害,或者是律师、社会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比如提供的饮食和香烟存在毒性,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等等。这些都是不能允许的。

“有人觉得,这个事情报道出来是抹黑了整个律师界,那么,为什么不能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报道没有失实,那么,这种指责就是很荒唐的了。这不是很霸道吗?”

“律师这个职业做得好不好,是律师自身来维护的。无论哪一个行业,都应该接受舆论监督。”洪道德最后说。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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