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表达技巧:“治安高危人员”像扫垃圾一样扫地出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22:06

    深圳警方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情况。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称,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4月11日《新快报》)

    所谓“治安高危人群”,是深圳警方自行定义的词语,包括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涉嫌吸毒贩毒或有销赃嫌疑的人员;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的人员;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肇事肇祸、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使用假身份证在旅业居住或承租房屋的人员;及其他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在上述解释中,举报、涉嫌、可能等词语,都说明这些人并未受过依法审理,其行为也没有确凿证据来指控。而“其他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则给警方的自我授权和自由裁量留下了宽泛且模糊的执法空间。

    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是作为“成绩”通报的。在“高危人员”的标签作用下,我想大多数深圳居民应该会对清理行动表示认同。毕竟,人们总希望警方保持高压态势,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但具体到8万“高危人员”中的每个人,却必须以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来对官方行为进行衡量。

    很难想象“清出深圳”是怎样的一个过程与场景,是遣送离境?还是强制剥夺居住权利让你无处容身?抑或是像扫垃圾一样扫地出门?如果说警方的自我授权已经很可疑,那么在排查清理中给一个人扣上“高危人员”的帽子,继而迫使他离开城市,就明显存在公权力违法的嫌疑。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警方圈定的8万人,在没有法院判定其危害他人之前,都应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任何权力都不能驱逐他们,否则便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社会的长治久安,终究要依循法制。人为将社会划分成不同性质的群体来治理,孤立那些边缘的、不受欢迎的人群,容易忽略个人生存价值,把所有人都笼罩在对权力的畏惧与膜拜之中,这本不该是法治国家应该走的道路。何况,当“治安高危人群”被赶出深圳,他们是否真的变得不再“高危”?又该转向哪里继续求得一份生活的立足之地?(林坤)原题:社会治安要法治而非执法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