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读音组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宿迁市地方志编委会宿迁市地方志工作规划(2005-201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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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宿迁市地方志编委会宿迁市地方志工作规划(2005-2010)的通知

来源:宿政办发[2005]139号 作者: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05-09-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地方志编委会制订的《宿迁市地方志工作规划(2005-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宿迁市地方志工作规划(2005-2010)

  (宿迁市地方志编委会 二○○五年九月)

  盛世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事业。经过广大修志工作者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市的《沭阳县志》、《泗阳县志》、《泗洪县志》和原县级《宿迁市志》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全部编纂完成。这对全面反映我市市情,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和“一届志书完成之日就是新一届志书开修之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2005年起启动新一轮修志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突出时代特点和宿迁特色,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总结借鉴历史经验,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编修

  1.《宿迁市志》

  2.《宿豫区志》

  3.《宿城区志》

  4.市各专业志(详见附表)

  (二)续修

  1.《沭阳县志》

  2.《泗阳县志》

  3.《泗洪县志》

  (三)编纂地方年鉴

  继续编好《宿迁年鉴》、《沭阳年鉴》、《泗阳年鉴》、《泗洪年鉴》、《宿豫区年鉴》、《宿城区年鉴》。

  三、编(续)修志书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1.续志断限。上限为1978年,下限至2005年,大事记延至2008年;新修志书下限为2005年,上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编(续)志篇幅。市志200万字左右,县(区)志80万字左右。部门专业志50万字左右。

  3.评审验收。实行二审一验收制度。一审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主持,组织本地专家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持,会同上级地方志办公室、省地方志评审小组及有关领导、专家对志稿进行会审;验收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

  4.印刷出版。志书验收合格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一律采用16开精装本,横排印刷,装帧、版式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要求。

  (二)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编(续)志工作。

  2.全面展开、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专门修志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编(续)志篇目,收集、整理资料。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组织业务指导。

  3.分段实施。整个编(续)修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下半年-2006年底)健全机构,成立班子,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初加工;第二阶段(2007年)进行分纂,形成初稿;第三阶段(2008年-2009年上半年)进行总纂,并完成一审。第四阶段(2009年下半年-2010年)形成送审稿,召开评审会,修改出版。(市各部门专业志确保在2007年底全部完成)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体制

  1.地方志工作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市政府已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的编纂委员会,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

  2.编修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要纳入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地方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

  3.市、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保障

  各级地方志办公室既承担着组织、编纂本级志书和年鉴的职能,又担负对下级地方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查验收的双重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地方志工作的特殊性,进一步调整、充实稳定修志机构和队伍。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挑选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专长、有志于地方志事业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离退休干部,必要时应聘用社会力量参与修志。修志的骨干力量要尽可能稳定,并不断充实新生力量。各级修志机构要有计划地对专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地方志事业的经费投入,地方志工作的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志书出版经费要在各级财政中统筹安排,并要随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以促进地方志工作深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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