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威海卫专条:Untitled Documen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22:45
1.总则是整个处理规则的总领。这一章主要概括论述了新规则制订的法律依据,报刊发行业务的性质,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分工和发行业务的主要环节,最后提出了规则的修订、变更和解释权限。按照突出业务处理,兼顾经营管理的原则,力求精简,条款上由9条减少到4条。
2.在新规则第2条中,提出了“新闻出版部门和广大读者”的观点。体现了报刊发行业务为读者和报刊社两个用户服务的独特发行特点。
3.在新规则第3条中,报刊发行业务处理环节处,按照新推行的邮区中心局体制,新增加了“邮区中心局负责的报刊分发、运输和查验。”的规定。
4.新规则中取消了原规则中“综合性业务宣传费为报刊发行收入千分之3”的规定。根据有关要求,业务宣传费由省邮政局统一归口使用。
第二章 报刊接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新规则在第5条中,对交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的审批单位、刊期做了修改,并取消了地市报发行范围的限制。报纸增加了周五报和月报,杂志增加了半年刊和年刊。
2.新规则在第6条中,调整了报刊接办证明文件。根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取消了“报刊登记证”,需提供具有CN统一刊号报刊的批文和出版许可证和报纸、期刊登记表。
3.新规则在第6条中,增加了异地接办报刊审批的规定。根据国邮(2000)306号通知要求,要加强异地接办报刊的报审工作。
4.在新规则第7条中,增加了接办时间的规定和接办局上报汇总列表时间的规定。年度内交邮发行的报刊,一般为出版前3个月内。报刊出版情况的交换工作每年8月14日各省通过省际网发送。因此需要接办局于8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局,省局经审核把关后,上传至国家邮政局报刊发行局。
5.新规则在第8条中,增加了报刊上的刊印内容。(1)为方便区分、管理和监督,需要在当期报刊的刊印内容上增加承担发行任务的邮政企业名称;(2)日报、周六报的刊期密、时限性强,为分清印刷厂和邮政部门的工作责任,便于报刊社和订户的监督,增加了刊印日报和周六报的开印和印完时间;(3)根据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报刊出版的规定,增加了条形码的刊印要求。
6.在新规则第9条中,调整了办理报刊变动的时间。办理变动的时间由原来的“报纸隔两个月,杂志隔三个月实行”调整为:变动报刊名称、刊期;杂志合刊一般在要数前2个月通知邮政企业;变动报刊出版日期、定价、发行范围;杂志的增刊、加张、停刊一般在要数前1个月通知邮政企业;报纸增版、减版于出版日的前一天中午12点前通知邮政企业。
7.在新规则第9条中,为便于分印点的邮政企业及时调整作业组织,安排好作业人员,确保增版加张后及时分发交运处理。增加了分地发行报刊的增版增刊处理内容,即分地发行报刊如增版加张时,报刊社应直接通知各相关的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
8.在新规则第10条中,将原发报刊局改为接办局,调整了提供发行数量分布的时间和频次。(1)将原发报刊局改为接办局,主要原因是原发报刊局所承担接办、分发、要数、查验等职能,随着邮区中心局体制的实施、深化而发生了很大变化。(2)将提供本报刊的分布情况范围由原来的按省改为按邮区中心局。是为了满足报刊社更便利了解本报刊发行的情况,有针对性改进出版、编辑、宣传和发行工作。
第二节 邮发合同
1.在新规则第14条中,明确了邮政企业对邮发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原则。(1)根据邮发报刊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报刊发行局要切实承担好邮发合同的管理工作;受省邮政局的委托单位要增强责任心,严把审批关。(2)对异地接办报刊要严格实行报批手续。(3)对不具备出版条件的报刊不予接办。(4)在审批或上报合同副本前要认真检查合同的每项内容是否填全、填对。(5)启用新的合同样本后,不能继续使用旧的91版的合同样本。
2.在新规则第20条中,规定了合同档案的处理。建议各局要加强合同档案的管理,对在本省接办发行的报刊,要通知接办局将相关报刊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批件的复印件一份上报,作为备查使用。
第三节 报刊分地发行
1.将报刊分地印刷发行改为“报刊分地发行”。报刊社在异地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按指定区域发行时,可以不在异地印刷。
2.分地发行点原则上设在二级以上邮区中心局。设立报刊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相应的分发、封发和运输能力。抵达相关供货单位的直达邮路,能使报刊传递时限明显加快;有利于促进分地发行报刊发行量的提高。
3.调整分地发行点及其供货范围的频次定为4次,即年度间调整时间为报纸12月5日前(下文时间)、杂志为11月5日前,年内调整时间为2月、5月、8月底前调整下一季的分印点。
4.调整收入计划。省报刊发行局要于每年10月10日将报刊分地发行报刊量收统计表报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每年11月根据相关省当年发生的分印收入流入流出情况,调整各省收支计划。各省要认真如实填报。
第三章 报刊订阅
第一节 收订
1.为充分利用邮政网点资源,方便读者订阅邮发报刊,在新制度第31条增加了:市、县邮政局,邮政支局、邮政所均应办理报刊订阅业务,营业厅内常年设立收订窗口,办理日常报刊订阅业务。除采取窗口收订、上门收订、报刊发行站(员)收订三种方式外,邮政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办收订报刊。
2.改革期报整订时间,将期报按季预订,改为报纸按月整订。这是一项大的业务变动。在执行中,期报无月价的,暂按季价除以3作月价处理。为了给各省相应的调整时间,从2002年下半年起开始执行,实际上从6月份要下半年的整订要数起开始执行。
3.改革报刊破订时间。报纸可以破月订阅,月底截止;杂志中的周刊、旬刊、半月刊可以破月订阅,月刊可以破季订阅,季底截止。并增加报纸出版地邮政局对本地出版(含发地发行)的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应做到次日起订。根据特殊需求,经报刊社提出或同意,并与报刊社签订协议后,邮政局可办理跨年度的报刊订阅。
4.报刊费的计算。将破订期报按月价计收订费改为破订报刊按张册数乘以单价(破订价)计收订费。
5.空白报刊费收据管理。新制度第41条中增加:计算机报刊费收据,视同手工空白报刊费收据管理,要定期检查核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要设立各自的操作密码,做到收据打印输出有登记。
第二节 审核
为加强对正常零售要数的规范管理,新规则第三节审核部分增加对正常零售要数部分的审核内容。
第三节 登记
新制度第54条增加:使用计算机收订局所根据收订数据形成订阅报刊登记簿和订阅报刊款汇总登记簿的格式,要数前汇总成要数数据。计算机收订局所也可以将每日收订的计算机数据及其形成的日报单、订阅清单审核后一并上传至市县局统一汇总整理。
第四节 汇总要数
1.要数方向发生变化:原规定为市县局向省局要数。在新规则第55条订销局向省局要数有方式有两种:
(1)省内市县一般向邮区中心局所在地邮政局要数,邮区中心局所在地邮政局汇总后向省局要数。
(2)属于外省邮区中心局的市县局直接向本省局要数。
2.为简化处理程序,缩短内部处理时限,将整月、整季、整半年每批要数处理时限为两天、破月、破季、破半年报刊,每次要数处理时限为一天。改为整订报刊每批要数处理时限为一天,破订报刊每次要数处理时限为半天。订销省内县级和只在省内发行的地市级报刊由订销局直接向相关发报刊局要数、缴款、结算。同时将要数数据上报省报刊发行局,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3.破订报刊款的解缴时限。在新规则第60条,将破订报刊分别在月末、季末、半年末最后一次要数时缴款,并填写破订报刊缴款通知单。改为破订报刊分别报纸、杂志,按批次依据定单要数款额,生成破订报刊缴款通知单,并交会计审核缴款。
第五节 投递局进口分发
将原规则中卡片管理调整为新规则第61条:报刊要数后制作报纸和杂志分发表交分发部门,统一管理订户卡的市县局或自行管理订户卡的支局所制作报纸投递清单和杂志投递卡,交投递部门,同时建立投递卡交接簿。投递部门以段区为单位,分别按报刊种类、代号妥善统一保管投递卡。
投递部门分发,不涉及中心局进口分发处理。
第六节 投递
1.在新规则第67条,投递时限做了较大调整。
(1)本市出版(含分地发行)的日报,当日6:00以前交齐市区部分的,要在上午9:00以前投递完毕,实现日报早投。
(2)其余报纸当日6:00以前如数交齐邮局发报地点的,当日上午投递,11:00以前如数交齐邮局发报地点的,当日下午投递。
(3)晚报15:00以前如数交齐邮局发报地点的,当日投递。
(4)直辖市、省会市的进口报纸,当日6:00以前到站的,当日下午投递;16:00以前到站的,次日上午投递。
(5)其它城市的进口报纸,当日5:00以前到站的,当日上午投递;当日10:00以前到站的,当日下午投递。
(6)进口期刊,当日5:00以前到站的,全部当日投递。
(7)省委机关报在省会及省内分地发行的,当地邮政局要做到日报早投,市区部分在上午9:00以前投递完毕。省内非出版地订销局对于省委机关报当日12:00点以前到站的,要做到当日全部投递;在15:00以前到站的,要保证当地党政军机关及主要新闻单位、重点企事业、大专院校等单位当日投递。
2.新规则第68条,因特殊情况,确实投不出去的报刊,保管待取时间,由原报纸一个月,杂志一个季,改为报刊为一个月。
3.新第69条增加报刊短缺通知单,邮政局所因报刊短缺暂时无法向订户投送的,要给订户投递报刊短缺通知单,向订户说明原因,承诺报刊补送或退款。
第七节 查询
1.第70条查询须提供订阅凭证或凭证号码。
2.为明确报刊补偿的规定,在新制度第72条中增加订户预定的报刊经查明邮政局确未投送的,邮政局所应查明责任,负责赔偿。本埠报刊短缺应在3日内补送,无报刊可补的,在15日内按照定价退款。外埠报刊应在15日内补偿。
第八节 特殊处理
1.停刊减价
(1)调整报刊停刊、减价省局退款时间。将原第169条:省局退的报刊款,日报、周六报按月,期报、杂志按季退给市、县局。改为新第76条:报刊停刊、减价时,对已上缴的报刊款,省局于每月结算时将报纸按月,杂志按季、按半年退给市县局财务部门。
(2)将市县局开始向用户办理退款手续的时间,原第171条由7天内改为3天内。
(3)为简化处理程序,将原第172条:退款报帐处理中的窗口、支局、所发出报刊退款单两个月内,应填写报刊退款报帐单连同订户签收的报刊退款单和未退出的报刊款,注明原因,寄市、县局出纳员。及原第173条:未退出的报刊款,订户可在报刊退款单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报刊退款单,经查实后办理退款,会计员作冲销其他收入列帐。超过三个月不再退给。统一修改为新第78条:订户可在报刊退款单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报刊退款单,经查实后办理退款。未退出的报刊数,超过两个月一般不再退款。
2.第80条:报刊短缺退款采取核定周转金,按月报帐,退款冲损的办法处理。
3.报刊退订款计算。将原第177条:退订不满整月、整季、整半年的报刊,日报、周六报按未发张,期报按未发月数,杂志按未发册数,计算退款。改为新第81条:退订不满整月、整季、整半年的报刊,用整订价减去报纸、杂志已发张册数款额,计算退款。优惠订阅的报刊不办理退订。
4.报刊退订、改寄手续费由原来的每次每种五角,改为每次每种两元。
5.订户退订一种报刊同时改订另一种报刊,免收退订手续费。
6.将原第181条期报不破月改寄,改为新第84条:报纸改寄到本月底。
7.新制度第86条增加:同城互订。订户可在城区内任意邮政收订局所订阅报刊。(1)收订人员要核对订户订阅地址,确定可以投送后办理收订手续。(2)收订局在要数前,将收订数据、订户详细名址及款额转相关局办理要数、投递。
8.新制度第87条增加:集订分送。企事业单位或报刊社为订户集中办理订阅某一种报刊,并向邮政部门提供订户详细名址和订阅报刊款,集中办理订阅手续,邮政部门将报刊分别投送到指定订户。(1)在市县局内办理集订分送,由市县局统一要数后,将订户数据资料及时发送到相关订投递局。(2)在全省范围内办理的集订分送,由省局负责将订户数据、订户详细名址及订阅报刊款及时分送到省内相关订销局。(3)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集订分送,由接办局分别与各省局联系后,由各省局负责办理。(4)为保证集订分送报刊的妥投,投递部门在首次投送时,要向分送订户提供报刊投递清单。
第四章 报刊零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业务方针、基本制度。原第73条与74条(货款两清、自下而上要数、登记、帐款分管、定期盘点、帐款核对、经济活动分析)内容简化新第88条:零售是报刊发行的基本方式之一。经营报刊零售业务严格执行现金交易货款两清制度。
2.原第76条零售机构、网点设置基本要求的内容修改为第89条:市、县以上的邮政局所、报刊门市部、报刊亭办理经常性报刊零售业务,农村支局所原则上应办理报刊零售业务。邮政报刊门市部、报刊亭必须标有中国邮政的统一标志及第90条:各级邮政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委托本地区的社会单位或个人代办零售,扩大邮政报刊零售的覆盖面。
3.零售报刊经营方式由原第186条:特发报刊经营方式,修改为新第91条:报刊零售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经营方式。(1)包销:按实际定货款额结算,未销售报刊不退货。    (2)代销: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报刊代销份数、期限(原来有规定)、销售信息反馈及结算方式,逾期供货单位要求退货的,由销货方按照协定将代销报刊售剩部分封退发货单位;供货单位不要求退货的,售剩报刊由邮政部门自行处理。(取消寄售的概念)
4.原第77条报刊零售经营方式内容修改为第92条:报刊零售销售方式。(1)报刊自销。通过邮政自办网点销售报刊。(2)委办批销。邮政零售部门可以与本地持有合法经营执照的零售经营单位,签订批销报刊合同,包销不退货。各局不得向本地区以外的非邮政单位批销邮发报刊。(3)预约零售。读者预约订购报刊,并到零售网点自取的销售方式。邮政部门办理预约零售不得作批销处理。(4)函购。读者通过来函汇款索购报刊,邮政部门接址寄收。
5.增加第93条:邮发报刊零售扩大加发。(1)邮发报刊实行零售扩大加发须报省局批准,由发货单位编印扩大零售加发报刊征订单,在邮发报刊的供货范围内组织征订。    (2)征订单应列明报刊代号、名称、发报刊局、刊期、单价、出版日期、发货日期、发货费率、发货范围、汇总定单寄达日期、备注(发货方式等)。(3)根据征订的数量,直接向报刊社填写报刊印数通知单(邮发033)通知印数。(4)零售报刊发货部门应及时组织发运,对量大的要数局,可组织专车发运。
6.原第七章第五节特发零售删减为第94条:特发零售。对公开发行的正式报刊,邮政部门可办理特种零售发行(简称特发零售),只零售不订阅。(1)特发报刊接办单位的确定,由省局审核,报国家邮政局审批。(2)接办的特发零售报刊必须出版手续齐全,由报刊社填具报刊出版情况登记表。(3)双方商定发行范围,销售期限、发行费率、补损份数、付款期限、经营方式、付印日期、出版日期、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封装规格和结算方法等事项,签订特发零售报刊发行协议书,并报省局备案。(特发零售业务处理与零售报刊业务处理的内容合并。取消原第187条接办的特发报刊,报刊社不得再搞多渠道发行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