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信诈骗:应对旅游消费纠纷法官支招帮您排难解“游”-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42:46
应对旅游消费纠纷 法官支招帮您排难解“游” 陈红建 卓燕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团出门旅游,不仅“被拼团”,还要忍受行程一变再变,只因行程表上有一行你没有注意的小字,虽花了大价钱,却没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本该轻松愉快的行程,却被导游带着到处去购物,甚至扬言不购物就得额外交钱,购了物却发现买来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导游想方设法砍去团费中已经包含的旅游项目,只为赶着带你去自费项目增加消费;旅行社擅自把团卖给地接社,旅客出了意外事故却相互推诿,推脱责任……

  上述种种旅游“劣迹”或许你听说过,或许你亲身经历过,那么,消费者在参团旅游时应如何避免上述问题产生?产生问题后又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第29个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告诉消费者:旅游纠纷,明理合法维权是关键。

  白先生一行八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线路为:江郎山——景德镇——千岛湖——龙游石岩——宏村——汤池小镇——戴笠故居。但白先生临出发前拿到行程表时却发现,原定的千岛湖改成了雁荡山,宏村改为西递。白先生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了行程,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则拿出行程表,其中有一行小字显示:“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变更行程安排,一切以最后派发的行程表为准。”

  旅行社称,根据该条合同条款,自己有权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情况下调整具体景点,故自己的做法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行程表上的那行小字构成霸王条款,其私自改变景点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支持了白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报名参加了一个报价较低的“广东香港三日游”特价团,本想以低廉的价格轻松玩转香港。后来才发现,导游只是一味带着游客在香港、深圳购物,并且进出的全是导游指定的购物点,且导游称“谁若是购物不达千元指标,就要额外交纳三百元参观费”。李女士迫于无奈,只得消费了近千元的手机产品,回来却发现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后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王小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西湖——水乡——乌镇三日游”,旅游途中却发现,导游擅自减少了孤山、三潭印月两个景点,同时极力推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西湖之夜”。回京后,王小姐向旅行社提出退款事宜,要求旅行社将未参观景点部分相应的费用退还。旅行社承认擅自取消了两个景点,但以该两个景点不处于最佳季节、增加了“西湖之夜”为由,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后经北京二中院审理,认定旅行社擅自取消原定景点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向王小姐退还部分费用。

  刘女士等26人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组团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江苏省境内旅游过程中,刘女士所乘旅游车违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女士等26名团员全部受伤。返京后,刘女士等人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却以已将该团卖给江苏当地地接社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刘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终审支持了刘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