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哈登眼神防守:江西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中国绿色食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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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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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9号),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个人投资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开发建设。对投资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经省农业厅确认,在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对企业认证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促进绿色食品的出口创汇,对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自营出口权。

    二、加大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地的创建和发展,对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市、区),经省农业厅确认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基地县(市、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县报省农业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准,享受按低限减半收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幅度标准征收。

    三、强化对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开发的金融支持。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及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或合作社。对于从事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获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安排贷款支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政策。农、林业担保资金,优先为从事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加工信誉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以县(市、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贷款担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培育,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进行融资。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资投入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

    四、加大对绿色(有机)食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市、县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绿色(有机)食品和市场开发。对于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500亩以上并得到国家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许可使用标志的企业或个人,在安排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五、加大对绿色(有机)食品开发的科技创新投入。对从事绿色(有机)食品研发、生产和营销的企业,要积极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优惠政策。对于绿色(有机)食品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科技和农业部门应优先纳入重点科研计划和重点推广计划。

    六、支持各种形式的绿色(有机)食品合法营销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培育和建设绿色(有机)食品市场,带动绿色(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企业和绿色(有机)食品营销企业进入市场,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减免入场费、场租费等优惠。

    七、积极完善全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规定,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八、加大对绿色(有机)食品开发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从事绿色(有机)食品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省重大项目调度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九、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相应的绿色(有机)食品工作经费,用以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各级政府对在绿色(有机)食品产业的开发、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