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手漫画h本子bl:第一讲 公务员管理业务(2010-3-15)--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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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公务员管理业务(2010-3-15)
第一讲 公务员管理业务
2010-3-15
张  跃  平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后,根据局领导的统一安排,下面我就公务员管理工作与大家共同学习并进行探讨交流,由于本人学习理解公务员法不够深刻,实践和工作经验不足,加之能力水平有限,讲解过程中有不妥之处给予批评指正。
一、《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酝酿公务员制度,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出台,经过实践探索,不断创新,2000年前后公务员制度才开始形成雏形。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务员制度建设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凸显出来:
(一)公务员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公务员制度最高层次的管理规范,仅为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在县、乡两级和某些垂直管理系统,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况仍履见不鲜。
(二)公务员管理范围过窄。《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属于参照管理。这种情况,“不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交流。”
(三)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加之只设置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职升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很多年都没有晋级机会。工资福利制度亟需调整、规范,分类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也有待解决。
(四)公务员制度创新成果期待法律确立。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等创新成果,都急需通过公务员立法予以吸纳、确认。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干部队伍。通过制定公务员法,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当前干部使用中缺少法治的现象较为突出,少数地方出现“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全面规范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实现。特别是在目前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都已出台的情况下,公务员管理还主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不仅不利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协调,还会制约公务员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对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属于公务员制度的总括性规定,共3章,包括总则、法律责任、附则;二是属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共13章,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三是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各环节都有关联的基础性内容,共2章,包括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法出台后,中央和省里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设,从2007年开始,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休假工作的通知》、《公务员谳任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共10个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
二、公务员管理工作的职能
按照中央和省机构改革的模式,公务员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化的职能。
1、负责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
2、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申报市、县两级政府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录用计划,配合省厅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各个环节的工作;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登记工作,收集建立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对全市公务员登记转入日常工作后进行综合管理;
4、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登记和建立信息系统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负责政府系统科以下干部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教育等;
6、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审批备案工作;
7、具体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嘉奖、记功等奖励工作。负责全市申报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审核工作,负责推荐评比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8、按照法律规定,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
9、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和规范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今后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重点工作操作程序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一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二是通过考试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进入行政机关;三是按照规定程序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1、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程序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考试;
(4)考察与体检;
(5)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具体事务为:
(1)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申报录用计划;
(2)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3)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全省网上统一进行的办法;
(4)笔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向社会公布所有考生的考试成绩;
(5)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也可授权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实施;
(6)体检(体能测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7)考察政审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
(8)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编制上报录用计划要有科学性、实用性;
(2)不允许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考试用书;
(3)不允许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考试培训班;
(4)与报考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
2、公务员调任的有关程序
调任必须在编制限额和任职资格条件内进行,调任的程序是: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应予公示。
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程序
(1)参照管理的条件
A、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B、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参照管理的申报
申报时,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A、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
B、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C、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D、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E、审核、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3)参照管理的审核、审批
市、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登记
经批准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山西省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晋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
新批准列入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实施管理,其工作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待遇;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如何进人的问题;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聘任制干部不得流动。
4、公务员职务任免有关程序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4)转任、挂职锻炼的;
(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2)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免职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降职建议;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公务员管理科关于干部任免现有职能是,具体承办市直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市政府管理的企业单位中行政班子的任免手续。其中:根据市委常委会议提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副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市政府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任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名到企业董事会。
5、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中,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法语。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整个考核工作的有效时间应不少于7天。
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B、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C、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D、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E、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F、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同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人员的确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考核需要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并享受相关待遇。
(3)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6)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7)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8)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A、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B、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10)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此外,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工资档次的,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6、公务员奖励和处分的有关程序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公务员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5号令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兑现执行对公务员的各种处分。
7、公务员培训的有关程序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1)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2)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4)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五年来,正值公务员法和配套法规出台之时,工作成绩谈不上多少,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认为,要想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一是要紧紧依靠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紧紧依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具体指导,紧紧依靠局党组的正确决策,紧紧依靠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二是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严格执行政策,把握办事原则,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正确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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