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弯头承插管件厂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2:55:4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以下简称职工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转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应坚持生产、工作需要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按照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远地区和单身职工就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的要求。

  切实做到既严格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职工转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一)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的转移。夫妻两地分居原则上按职工家庭生活基础(指配偶和子女)是否在沪为依据,可按下例条件办理:

  1、对配偶和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可照顾转移来沪工作。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限须满二年。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技术证书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二)“特困”职工的转移。(“特困”是指职工在沪家庭中老人有特殊困难。)按下例条件办理: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照顾外地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三)其他职工的转移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单身三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也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回沪;

  4、对属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应由市统战部、市侨办、市对台办和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照顾办理。

  三、职工转移的审批手续

  (一)外省市职工要求进本市的,一般由外地劳动部门先发函至该职工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配偶,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由区、县劳动局核实审批。

  (二)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包括部队院校)中的职工转移事宜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

  四、转移来沪职工的就业原则

  (一)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应自行联系在沪接收单位。

  (二)符合转移来沪条件但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有困难的,可凭区、县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通知》通过本市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必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沪劳计发(91)3号》文件及与该文件有关的职工商调的政策口径均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职工转移至外省市工作有关手续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11年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6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