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施工方案范本:曝光违法违规者与“隐私”何干?-盛氏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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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违法违规者与“隐私”何干?

标签: 曝光  隐私  分类: 盛氏微言 2011-03-24 00:32

    

曝光违法违规者与“隐私”何干?
盛大林

3月19日,武汉的媒体在经交警、城管等部门随机抽取后曝光了“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的40名市民,曝光内容包括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车辆号牌及违章地点、时间等,照片为相关视频截图。此举赢得了很多叫好声,但也有网友认为,法律没有准许执法部门曝光被处罚者名单及其个人信息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曝光于法无据。还有评论认为,武汉此举侵犯了被曝光者的隐私权,超出了法定的处罚范畴。(据 3月22日新华网)

应该说,经过几年的法制宣传和法治建设,国人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确实明显提高了,这突出地表现在很多人学会了用法律来考量各种行为,武汉市有关部门及其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者的信息受到质疑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不过,意识提高了不等于水平达到了,比如文首提到的那些质疑就都似是而非——

什么叫“隐私”?顾名思义,它应该是既“隐”且“私”的信息。不隐的私不是隐私,非私之隐也不是隐私。武汉媒体曝光的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都是公民的基本信息,只要外出或社交就会为人所知,既不应该“隐”也很难“隐”得了,即使是一些喜欢隐瞒年龄的女性,在她的生活圈里也不会是秘密;而视频中的截图,更是被处理人在公共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既具公开性,又具公共性。而且,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是个人的“私”事儿。因此,曝光的那些信息根本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皆禁止”确实是公认的法治原则,但用在这里却是“牛头不对马嘴”,因为行政执法部门公开处理违法违规者的信息根本不是在行使权力,而是在履行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很显然,武汉媒体曝光的那些信息就是交警、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这样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反倒是违法的。

实际上,应该公开的不只是这40名被处理人的相关信息,而是所有违法违规者的信息。由于传统媒体的版面或时段有限,抽取部分被处理人的信息是可以理解的,但交警、城管等部门应该通过其他渠道公布所有被处理人的信息,比如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或者允许公民自由查阅这方面的信息。虽然曝光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处罚手段,而只是信息公开的一种形式,因此也不存在“超出法定处罚范畴”的问题。

其实,党和政府经常通过媒体通报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照片等信息一应俱全。对此,从来没有人说他们的隐私权被侵害了,怎么媒体一曝光不文明的市民就有了“隐私”问题呢?

我国正致力于透明政府的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或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可能正是因为公开的信息太少,一旦政府公开了一些以前没有公开的信息,有些人就会不习惯,或者想当然地认为不该做。最后,我想提醒一些公民:你们在关心隐私权、肖像权的时候,也别忘了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当然是好事儿,但也要注意提高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律的能力